关于蜜蜂养殖办理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的依据:
1、在动物防疫法总则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特拟定本法。因此,从《动物防疫法》立法的根本宗旨来看,养蜂业作为我国产品市场化最早、市场流通范围最广、创汇比例最高和养殖过程中动物群体流动性很强的行业,越来越受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为了确保其自身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自然也应该受到动物防疫法的保护和管理;
2、《动物防疫法》第三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蜜蜂作为人类驯养数千年的动物,明确地被纳入到《动物防疫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3、《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到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具备的条件:
1、定地饲养的蜂场所在位置应与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以及对蜜蜂具有潜在威胁的污水厂、农药厂等保持一定距离,同时还要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定地饲养的蜂场与蜂场之间的距离应当保持在2.5km以上,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在1km以上(《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蜜蜂养殖办理动物防疫证的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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