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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9:00: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红房子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实行的专业化统一管理和综合性服务。包括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等维护与修缮和环境卫生、交通、治安保卫、环境容貌等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城市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应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纳入住宅小区建设规划。本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宗旨:为住户无偿服务。

第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发展规划;

(二)不定时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和汇报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住户的切身利益,确保本小区和谐平安稳定;

(三)物管会全面负责小区住户物管费,以及各种车辆停车费的收缴工作;

(四)认真做好各种费用的管理与使用,做好账目相符,按月公布账目,接收住户的监督。

(五)发现疑难问题调查研究,及时整改和纠正。

第二章 管委会的产生和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公房二所为本小区的主管部门,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召集首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称住户)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委员数额,根据住宅小区规模大小确定,一般为7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4人(由业主代表中产生)。

管委会每届任期为3年,管委会委员可连选连任。管委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应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及时补选。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

第七条 管委会为社团法人组织,依法登记备案,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第八条 管委会全体会议应每季度召开一次。经管委会主任提议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建议,可随时召开会议。涉及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由管委会过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决定事项,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由管委会组织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住户

第九条 入住住宅小区的住户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外形及色调;不得擅自改装、拆除公有房屋原附属设施;装修房屋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保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完好、整洁和安全;禁止在公用院落、走廊、屋顶、楼梯内堆放杂物、砌煤池、建违法建筑;禁止在阳台上砌墙和存放超重的物品。禁止在院内牵绳晾晒衣物和其它杂物。

(三)禁止随意接引、拆除和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向窗外乱扔杂物;不得擅自在住宅小区内占用和挖掘道路;禁止向下水管道中乱扔杂物。

(四)爱护住宅小区内的绿地和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严禁损坏、私自占用绿地种菜种花。

(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存放垃圾,逐步实行袋装化;禁止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瓜果皮核和纸屑;禁止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上涂写、刻划、张贴;禁止违法饲养家禽、家畜;二楼以上阳台围栏上摆设花盆,必须采取固定保护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六)严禁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吸毒、嫖娼、卖淫、聚众赌博、传播淫秽物品;禁止使用高音喇叭,使用组合音响不得影响相邻关系;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七)不得在住宅小区内乱停乱放自行车和机动车辆,若需停放应停在指定的区域内。凡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专业管理停车场、自行车棚和其他陆地公用面积设施,属国有资产,经房管部门验收审核,委托管委会负责接收按民用住宅小区标准提供给物业管理单位使用和经营,所产生费用由管委会负责代收,纳入小区管理基金进行支配,任何个人不得拉用。禁止载重车进入住宅小区。

(八)每月15日-25日交清物业管理费,逾期不交者,按每月物业管理费用的10%收取滞纳金,追加全额。

(九)各种车辆停放收费标准:自行车5元/月,临时停放0.5元/次;摩托车、电动车10元/月,临时停放1元/次;客货三轮8元/月,临时停放1元/次;机动三轮车、小汽车50元/月,临时停放2元/次。

(十)夜间超过凌晨1点进出小区人员一律收取开门费1元,汽车2元。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住户参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权利;

第十一条 住户对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权。

第四章 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对住宅小区住户无故不缴应缴费用的,物业管理单位可责令其限 期缴纳,期满仍不缴纳的,可依法追偿。

第十三条 住户和物业管理单位任何一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双方均可申请市区主管部门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均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对方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依法予以赔偿。

住户发现物业管理人员有贪污谋私的,有权其罢免,向上级部门反映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住户和物业管理单位任何一方有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红房子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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