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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组干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8:30: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乡村组干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村组干部管理,激励、稳定村组干部队伍,促进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组干部是指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妇女主任,团支部书记,民兵连长,文书(会计),党小组长,村民小组长等。

第三条 按照精干高效、宜兼则兼的原则,每个村的干部人数,原则上1500人以下的村不超过5人;1500人以上的村不超过7人。具体职数由乡党委根据人口、工作量提出初步意见。每个村民小组设置1职,即村民小组长。提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班子成员按法定程序相互兼职,提倡没有兼任村主任的村党组织书记经过村民代表会议推选担任村民代表会(执行)主席,提倡村干部或党小组长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村民小组长。 第二章 选拔任用

第四条 村组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五条 村组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

1 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农村改革发展稳定。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处理基层矛盾的能力,有较强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有胜任工作的文化水平和业务知识。

(3)能正确行使党员、村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善于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品行端正,自觉接受上一级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廉洁奉公。

(4)与时俱进,勇于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村、本组的实际相结合,较好地开展工作。

(5)具有能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担任村组干部:

(1)政治素质差,思想觉悟低,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拥护、不执行、甚至对抗的; (2)三年内受过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或正在执行处罚的,或有犯罪嫌疑,正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已经批捕、尚未接受审判或正在接受审判的,有\"黄、赌、毒\"、涉黑涉恶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3)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4)三年内曾违反计划生育、宅基地政策和村规民约,造成不良影响的; (5)参与组织封建迷信活动或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 (6)不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的; (7)道德品质差、不遵守社会公德,私心严重,甚至拉帮结派,打架斗殴,造成较坏影响的;

2 (8)年老体弱,身体有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9)连续6个月不履行职责的; (10)参与和组织群体性事件、阻工事件、越级上访事件的; (11)届末考核、民主测评不合格的。 第七条 村级班子应符合下列结构要求:

(1)村两委班子成员以40岁左右的干部为主体。其中,应有1名35岁以下的干部和1名妇女干部。原则上,新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般不超过45岁;连选连任村两委班子成员的,男一般不超过60岁,女一般不超过55岁。年满60岁的,不再担任村、组干部。

(2)新任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 (3)村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具有一年以上党龄。

(4)村两委班子成员之间不得是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 第八条 村组干部选拔方式:

(1)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采取\"两推一选\"的办法进行。届中出现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缺额时,可以进行补选或任命。

(2)村委会班子成员和村民小组长的选举,要把握好任职资格条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进行选举。

(3)村级其他组织干部的选拔任用,在乡党委的领导下,由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原则上在当选的符合条件的村两委班子成员中产生。

(4)本村没有符合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原则上从下派干部、大学生村干部、企事业单位、外村等优秀党员中选派。

第九条 不符合村组干部任职资格条件而当选的村组干部,乡党

3 委应指出当选人的问题,劝其辞职,对拒不辞职的,则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 教育管理

第十条 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村组干部由乡党委、政府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村组干部任期内自愿辞去现任职务的,乡、村组织应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及时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并向乡党委报告。

第十二条 实行村干部坐班访户制。每周要确保1-2天在村活动室进行集中办公,有条件的村每天至少有一名村干部办公,并公布办公时间。村干部要定期不定期走访农户,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每周下载一次远程教育节目,每月组织集中学习远程教育1-2次。

第十三条 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村组干部进行培训。乡党委、政府将定期分批对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进行3-5天的培训,必要时可以扩大到村文书、会计和部分村民小组长;要提高培训质量,突出实效性,增强内容的针对性和方法的灵活性。同时,继续开办农村基层干部党校大专班学历教育,鼓励、支持农村基层干部到大专院校或农函大、农广校参加学习。

第十四条 实行目标责任制。乡党委、政府要根据换届选举时村干部竞选时作出的承诺与村干部签定任期目标责任书,每年年初要与村两委签定目标责任书,各村与村民小组长签订目标责任书。每半年检查一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全面推行民主评议村组干部制度。每年都要对村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范围是:村、组干部,全体党

4 员和村民代表,驻村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包村干部,市、县机关下派干部,大学生村干部,人数不少于30人。民主评议由乡党委组织,村干部述职,参会人员对村干部履职情况进行测评。

第十六条 全面推行绩效考核制度。应按照村组干部绩效考核原则、考核内容、考核方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对村组干部的全面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绩效报酬。考核为优秀的,全额发给绩效报酬,并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为称职的,全额发给绩效报酬;考核为基本称职的,村干部发给绩效报酬的60%,组干部发给绩效报酬的40%,并实行诫勉;考核为不称职的,不发给绩效报酬,并在3个月内整改。

第十七条 实行民主决策制度。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1/10以上的村民联名或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系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办理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

第十八条 实行村组财务\"四签字一会章\"制度。村上重大财务开支,由村两委联席会议提出意见,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主理财小组监督执行。村级财务开支,实行\"四签字一会章\"制度,即由经办人注明用途并签字,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村委会主任、党组织书记共同审批签字,村委会盖章;村民小组财务开支,由经办人提出,组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民小组长审批,村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村组财务结算必须使用专门凭证,严禁\"白条\"记帐。

5 村组财务开支情况要每季度向村民公开。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村组财务监管制度。完善村账乡代理制度。乡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村组财务开支情况的监管,定期对村组账务进行监督检查;对村、组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年度和离任财务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严格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财务往来较多的应每月公布一次。村务公开内容由村委会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提出,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确定,书记、主任签字,村委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的村民或村民代表联名书面提出,可查阅村务公开档案。 第四章 村干部待遇

第二十一条 实行村组干部误工补贴制度。享受误工补贴的村书记、村主任、村文书(会计)各算一职,其他村干部合算一职。每个村民小组按一职核定,即村民小组长一职。每一职的误工补贴标准按有关政策确定,实行兼职兼薪。

第二十二条 实行离职\"村三职\"干部生活补助制度。离职村干部因违纪违法、违反相关规定或不支持甚至反对乡党委、政府重大工作受到查处的,从被查处当年起取消其离职生活补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落实定期表彰村组干部制度。乡党委、政府将定期评选表彰优秀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每年评选表彰一次优秀村组干部。

6 第五章 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村组干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分为:诫勉、停职、自动辞职、引咎辞职、劝其辞职、依法罢免、免职。对受到处理的,相应扣发或终止发给绩效报酬、停发基础报酬。

第二十五条 村组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应予以诫勉。

(一)法律政策观念不强,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在履行职责时违背党的政策,造成一定损失或较恶劣影响的;

(二) 不能按时完成上级党委、政府按照有关政策法律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能够解决的正当要求,属于本职工作而久拖不决,使集体和群众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或造成群众越级集体上访的;

(四)宗派思想严重,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或村内工作正常开展的;

(五)财务清理中发现有需要提醒、告诫、纠正等问题的;

(六)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基本称职的,或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四分之

一、且经组织认定确属村组干部个人原因造成的;

(七)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八) 其他情形需要诫勉的。

诫勉对象由乡党委集体研究确定,指派专人与其谈话,并将《诫勉通知书》送达本人和所在村党组织。《诫勉通知书》的内容包括村(组)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诫勉事项、整改时间等。村党组织接到

7 《诫勉通知书》以后,要在村两委会议上予以通报。诫勉对象要在5日内写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书面报乡党委和村党组织。诫勉期限为3个月。诫勉期满后,乡党委对诫勉对象在诫勉期内的表现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确已改正的,解除诫勉;仍不改正的,是党员的按有关程序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对村委会成员的诫勉,应将《诫勉通知书》送达本人及所在村民代表会议。诫勉期满后,乡政府也应派员向村民代表会议通报其在诫勉期内的表现(通报时本人应在场)。对诫勉期内表现不好的,乡党委、政府和人大主席团应提请村民委员会依法启动罢免程序,无正当理由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个月之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受到诫勉的干部,年内不能评为任何先进,取消各种奖励。

第二十六条 村组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停职 (一)被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或侦察的;

(二)巧立名目借机敛财的;

(三)私分、贪污、挪用公款或集体财物的; (四)利用公款大吃大喝或旅游观光的; (五)在村(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开支;

(六)向企业强行承包工程,乱集资、乱摊派或索要钱物; (七)参与或支持\"黄、赌、毒\"、迷信或邪教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支持、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和越级上访的。

村党组织成员由乡党委对其停职;村委会成员由乡党委按有关规定,通过相关程序对其停职或及时启动罢免程序。停职期间相应停发基础报酬、绩效报酬等。

8 第二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岗、不履职的村组干部,按自动辞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村组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引咎辞职,并报乡党委备案。

(一)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又到期不改正的; (三)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四)煽动、支持或组织村民集体上访闹事,阻挡项目施工,干扰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第二十九条 应当引咎辞职而拒不辞职的村组干部,由上一级党组织劝其辞职。被劝其辞职的村组干部仍拒绝辞职的,村党支部成员可由乡党委予以撤职或免职,村委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可由乡党委予以停薪,并提请村民委员会启动罢免程序。

第三十条 村委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乡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罢免建议,村委会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和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要求罢免的;

(四)对经诫勉无明显变化又拒绝辞职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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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组干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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