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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小学教育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发布时间:2020-03-03 17:30: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中小学教育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王道国钟俊

(郧阳师专政法与旅游系,湖北 十堰442000)

[内容提要]我国中小学教育存在着师德失范、重智轻德、普法不力、歧视“后进”等缺陷,未能有效阻止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针对当前中小学教育的缺陷与失误,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未成年人走上岐途。

[关键词] 中小学教育;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7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同时,由于社会关系变化,利益格局调整,社会矛盾交织,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日趋严重。面对严峻的犯罪形势,家庭、学校、社会都应积极行动起来,通过实施“三个工程”,即“家庭细胞”工程、“校园育苗”工程、“社会防护林”工程,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和蔓延。在这之中,学校作为有组织、有计划、有系统、有目的地对未成年人们进行文化知识、思想道德、健康情操等全面教育的场所,对未成年人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高尚道德、健康情操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弥补和矫正家庭环境的不良影响,帮助未成年人们健康成长。比如德国教育界就普遍认为,学校在防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当中起着主导作用,只要有一个孩子不接受教育,社会将来就会多一个祸根。德国学校能提供种种机会来倡导社会平等、文化多元性和人与人之间的亲密关系,并帮助未成年人获得道德标准、社会技能和公民的责任感。更具体地说,学校能指导学生了解他们应尽的公民义务、犯罪的性质、遵守纪律的重要性、犯罪的种种后果、刑事司法制度的工作情况以及预防犯罪的方式等。相比之下,当前我国中小学教育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缺陷,未能有效阻止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

一、我国中小学教育的主要缺陷

第一,师德失范。目前,教师队伍职业道德滑坡、失范现象比较严重。一些教师“其身不正”,存在吃和嫖赌等生活作风问题;一些教师则忘记教书育人的宗旨,利欲熏心,如搞有偿家教、向学生推销教辅用书,甚至向家长索要财物等;还有一些教师“身在曹营心在汉”,工作上敷衍了事却热衷于办培训班、从事炒股等第二职业捞取“外快”。第二,重智轻德。在我国,素质教育虽已强调多年,但由于教育体制等原因,不少学校还热衷于应试教育,片 1 [2][1]

面追求升学率而忽视德育工作。同时,学校开设的思想品德教育课大多又采取满堂灌的“填鸭式”教学方式,忽视未成年人成长特点和接受能力。这种脱离实际的教育使学生普遍存在厌学情绪,导致学生在情感和认知发展上严重失调,进而也使学生在思维方式、个性和人格发展上愈加片面和扭曲。第三,普法不力。除按国家规定开设一定的法律常识课程外,中、小学校通常很少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近些年来,有关部门与社会媒体虽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但在力度上还不够,未成年人自身更是不重视此方面的学习。因而,一些未成年人缺乏是非观念与法律意识,很容易误入歧途。第四,歧视“后进”。不少教师岐视“后进”生,动不动就进行所谓的“批评”,轻则讽剌挖苦、罚做作业,重则谩骂殴打甚至体罚和变相体罚,极大伤害了学生幼小的心灵,致使一些学生厌学、逃学,直至流入社会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学校在教育过程对 “后进”生也是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动则给予处分,小则记过,大则开除,毫不留情地把他们推向了社会。第五,矫治不当。受到许多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学校缺乏与家长的联系、沟通,不能很好地针对学生的个性心理特点采取有的放矢、灵活多样的教育方法。特别是对差等生的教育,多采取轻描淡写、简单空洞的“说教式”,无法及时对学生的不良“苗头”性问题进行抑制。同时,一些学校管理不善,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能进行及时的帮教处理,导致问题沉积,甚至产生违法犯罪团体。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学校预防

针对当前中、小学教育的缺陷与不足,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未成年人走上岐途:第一,加强师德建设,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的职业素质。“学高为师,德高为范”。教师应具备优秀的思想品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传道授业,以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全的人格成为学生的示范榜样。为此,要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中、小学校全体教职员工要树立育人为本的思想,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学生、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第二,坚持德育优先,真正实现素质教育的观念转变。中、小学校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渠道,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为此,要改变“重智轻德”的育人思想,做到既抓德育又抓智育,使未成年人思想品德、心理素质向着健康方向发展。要努力构建适应21世纪发展需要

2的中小学德育课程体系,积极改进教学方法和形式,把传授知识同陶冶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要依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抓紧修订和完善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引导学生自觉遵纪守法。要深入开展诸如“创建文明校园、文明班级、文明宿舍,做文明学生”的道德实践活动,把思想道德教育的要求和任务融入中小学生的学习生活之中,引导学生从具体事情抓起,从一言一行做起,养成文明行为,加强道德修养,为预防犯罪构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火墙。

第三,抓好法制教育,切实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因此,学校要拥有一支受过专门训练的从事法制教育的教师队伍,结合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知识,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制教育。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学校法制教育要区别中、小学校而开设与他们年龄、心理、行为习惯相适应的不同层次的法制教育内容。除上法制课外,学校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教育活动。如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聘请公检法部门工作人员担任法制辅导员,组织知识竞赛、观摩庭审、排练摹拟法庭等,以便使广大未成年学生受到更加直观有效的法制教育,自觉学法、懂法、守法及用法。

第四,重视心理疏导,积极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后进生”的教育与转化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内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第二十四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可见,对有不良行为的“后进生”进行矫治是学校应尽的法定职责。因此,各级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不得歧视或者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同时,绝大多数“后进生”都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和心理偏差,疏导他们的心理障碍和和矫正心理偏差,除了必须做好细致耐心的心理咨询工作外,还要采用恰当的转化方法,即以满足“后进生”心理需要为出发点,对其动之以情,待之以诚,从而使他(她)愿意与老师接近、交朋友;用肯定评价使其自尊心增强,寻找闪光点并对此加以肯定,激起他(她)塑造美好心灵和改变行为的内在动机;防患于未然,制止学校的“后进生”与社会上的不良未成年人 3 [4][3]

之间的联系,尽量切断来自社会与各方面的不良影响,缩小范围,加强教育,促使转化,这样可以大面积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五,加强校风建设,积极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当前,社会传媒文化已成为学生们学习和生活的第二课堂及道德社会化的主要施动因素。学校虽然尚未失去教育学生的主导性和权威性,但应当正视的是,当代学生处于社会传媒文化的重重包围之中,他们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一些消极因素的影响,学校德育和法制教育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要扼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和蔓延,就必须营造出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为此,各中、小学校应积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首先,要深入开展校风建设。大力营造“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良好校风;扎实开展师德教育,制定完善师德规范,弘扬教师先进典型,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形成良好的教风;进一步完善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严格管理,努力形成勤于学习、奋发向上、诚实守信、敢于创新的良好学风。其次,要大力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精心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吸引力强、健康有益的思想政治、学术科技、文娱体育等校园文化活动,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渗透到校园文化活动之中,使学生在活动参与中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再次,要积极拓展校园文化建设新载体。充分发挥网络等新型媒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建设好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性于一体的校园网站,积极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网络文化活动,牢牢把握网络主动权,加强网络监管,使校园网络成为校园文化建设新阵地。此外,各中、小学校还应积极开展依法治校活动,实行外打内治、打防结合、警校联防、标本兼治,依托社区、学校、家庭,共建新时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体防线。

第六,办好工读学校,努力探索工读教育的发展方略。工读教育是在新中国诞生初期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应运而生,并且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发展而走到现在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它以教育、转化、挽救品行偏常和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为己任。半个多世纪以来,全国的工读学校成功地教育和转化了数以万计的失足未成年人。工读教育的诞生与发展符合中国国情,所以办好工读教育是完全必要的。国务院办公厅(1987)38号文件指出“应该看到,只要社会上还存在着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腐蚀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工读学校这种特殊教育形式就是必要的。各地人民政府要把工读学校视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切实抓好。”特别是2004年2月26日中发(2004)8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指出“要加强工读学校建设,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和帮助。”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工读教育面临着许多新问题、新情况,工读教育发展的滞后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严重 4 [7][6][5]

情势形成强烈对比。使工读教育适应新的形势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如何解决这个矛盾,研究工读教育的发展,如何办好工读学校,工读教育应如何发展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努力探索工读教育的发展方略。对此,有学者指出,一是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二是政府办学,多方支持;三是加强工读教育的法制化、制度化建设;四是科研兴教,加快理论建设;五是因地制宜,灵活办学;六是内挖潜力,完善自身;七是立足国内,放眼全球。

参考文献

[1]钟俊,林晓梅.再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与对策[J].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2008,(3):42.

[2]柴野.德国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EB/OL].

,2008-08-05/2009-07-10.

[6]南人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EB/OL].

,2009-07-10.

[7]钟俊,林晓梅.大学生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研究[J].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55.

[8]王春生,胡俊崎.中国工读教育发展方略初探[EB/OL].

http:///jsyd/lw.htm,2009-0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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