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0-03-03 13:32: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1

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和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创建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4‟17 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引领,以机制体制创新为动力,以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民增收致富为目标,以“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特色兴区”为原则,以“品种优、品质好、市场广、效益高、群众乐”为标准。

第三条 深入推进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逐步实现每个涉农县(市、区)都有一个自治区级或市级示范区。各市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建设并认定市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达到自治区建设要求并申报自治区考评通过的,可认定为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将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支持政策,积极协调统筹推进,促进示范区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工作(具体由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推进本市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示范区建设任务。各地要明确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逐步形成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工作体系。

第六条 在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工作中,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全区示范区建设,组织实施上级有关示范区建设工作的决定;

(二)拟订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和星级评定标准,由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印发;

(三)组织自治区级示范区申报、考评,提出考评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

(四)对示范区实行星级动态管理,对获得“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称号的示范区,每两年考核一次,提出考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达不到三星级以上标准的取消其称号;

(五)落实示范区奖励资金,制订对示范区的奖励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六)完成示范区建设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七条 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管理部门明确和经营主体清晰。示范区要有明确的管理协调机构,经济社会秩序良好,组织协调有效。经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权责清晰、制度健全、机制灵活、运行顺畅,与当地农户保持良好的利益联结机制。

(二)制定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示范区建设要科学规划,规划中要体现现代要素的应用和示范,要强化产学研结合,引进、集成、运用、示范、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和新装备,把示范区办成先进科技成果的密集应用区和辐射源。示范区所在市或县(市、区)编制有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规划要符合经营组织化、装备设施化、生产标准化、要素集成化、特色产业化的要求,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乡村建设相融合,重点是村容村貌整治、房前屋后的美化绿化。申报自治区级示范区的规划,需通过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主导产业突出和适度规模经营。示范区建设要为县域农业现代化树立样板,要立足县域资源优势和主导产业特色,建设良种化、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产业化程度较高的农业现代化示范区,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形成引领县域农业现代化的力量,促进全县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粮食、糖料蔗等主产区要进行现代化试验示范。

1、自治区级核心示范区的规划建设面积一般连片3000 亩以上,拓展区5000 亩以上,辐射区10000 亩以上。

2、各地应积极创建市、县、乡级示范区,建设规模和标准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乡级示范区应从一村一品做起,发展成一乡一业、一县一业,逐步打造升级为县级示范区、市级示范区、自治区级示范区。

3、申请认定为上一级示范区的,原则上要求已经获得下一级示范区称号。

(四)注重科学选址和高速经济带建设。示范区选址原则上要求在农业区划划定的产业功能区,引导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要注重高速经济带建设,在高速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建设示范区(不适宜在此布局的水产畜牧业示范区除外),利用快速对接粤港澳的优势,沿线站点布局示范区。农业、旅游、铁路、公路等管理部门要密切协作,科学规划,合力推动,把高速经济带示范区建设成为面向粤港澳的特色粮食、果蔬、禽蛋生产和物流基地和跨省农业观光旅游点。

(五)经营管理科学和生产要素集聚。示范区人才、资本、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投入符合现代农业的要求。

1.有一支高水平的经营管理队伍,引进一批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的管理人才,主要从业人员经过相应职业技能培训,加快把示范区建设成为县域农业人才小高地。 2.科技水平处于全区同行业领先,积极引进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农产品加工技术、设备和工艺,实现技能培训制度化,农业工人职业化。积极构建农业科技创新平台(中心)。

3.新型经营主体作为支撑力量,每个示范区至少有1 家龙头企业入驻,至少成立有1 个密切联结示范区所在地农户的合作组织,示范区经营方式科学,经营机制灵活,完全实现市场化运作。

4.形成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社会资本、工商企业、金融资本成为示范区投资的主要来源。

5.同步推进产业文化建设,以图、文、物等多种形式展示示范区主导产业历史渊源、自然属性、生产工艺、产品功能、科技进步、产业战略、发展蓝图等。

(六)探索不同模式和经营机制。各示范区要因地制宜,科学引导,探索适合不同条件的农业投入、经营管理和农民利益联结的体制机制,要以市为单位统筹规划示范区经营业态和模式,在总结当前耕地较快流转、公司进入农业积极性较高经验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土地入股、合作农场、土地托管、统一经营分户管理等不同形式、不同机制的示范区。

(七)推动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要结合“美丽广西﹒生态乡村”建设,打造生态农业示范区,一手抓好生态田园、生态水系、生态家园建设;一手生产有机农产品,打造生态产品、生态产业、生态品牌。建设以资源利用集约化、废物循环资源化、生产过程清洁化、能耗排放低碳化、产品产出优质化的生态循环农业。把影响环境的畜禽排泄物、农作物秸秆、农村生产、生活污水等废弃物逐步转变成肥料、饲料、能源等,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高度统一,使示范区步入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

(八)基础设施完善和生产服务配套。示范区内水、电、通信、路等基础条件配套完善,设施装备达到标准化、规模化、机械化、无害化安全生产条件,管理服务设施齐全。示范区应宽带通达,并借助现代通信信息技术,探索建立农业生产物联网智能管理的新模式。

1.种植业(包括花卉和绿化苗木)示范区综合机械化率50%以上,农资贮藏库、育苗中心、采后处理中心、水肥一体化、分级包装、保鲜贮运、检验检测室和档案室等设施设备处于全区同行业领先水平。

2.畜禽养殖示范区主要生产环节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完备,沼气及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配套齐备并运转正常,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测设施齐全。畜禽排泄物实现资源化利用,做到就近消化,处理与利用率达95%以上。

3.水产养殖示范区设施设备完善,有单独设臵的检测室、药房和存放饲料及生产工具的仓库等。生产设施具备符合标准化生产要求的养殖池塘、网箱等基础设施,给排水独立,生产所需渔业机械齐全、足量;配套建设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蓄水池、净化池及废水处理系统。

4.林业类示范区要按照集约化经营要求, 依法取得相应生产经营许可,种源、种苗来源合法有据,良种覆盖率达到100%,防疫检疫、质量安全等配套设施及制度齐全;充分利用现代先进适用高产栽培、生产技术,具备指导、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相应的科技力量和技术储备;林产品加工实现工厂化、标准化、精细化生产,加工技术装备实现由计算机智能控制的高度精确化、自动化,林产加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精深加工率(二次以上加工)达到70%以上。

5.休闲农业示范区和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区应将农业、旅游、生态融合发展,集旅游、观赏、休闲、体验、养生、科普等于一体,水、电、路、气、通信、排污、停车等基础设施完善,公共设施、服务设施和接待设施齐全。其他产业示范区也应适当配套为村民服务的休闲设施设备等。

(九)建立标准化生产和质量控制体系。要推进水稻、甘蔗、蔬菜、肉禽蛋等产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建立健全生产档案制度、产地准出制度和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质量安全关键技术到位率达到100%,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100%。

(十)土地权属清晰和布局开放。示范区土地权属无争议、无纠纷。示范区优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土地利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不存在盲目圈地、滥占耕地以及违规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情况,不存在强行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示范区有别于一般的工业园区,与乡村融为一体,是不设围栏的、对社会开放的示范区。

(十一)循序推进和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按照一年打基础、二年上水平、三年见成效的目标,循序推进示范区各项建设,申报认定为自治区级示范区的平均单位产值处于全区先进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核心区比拓展区高10%以上,比辐射区高15%以上,比所在乡镇高20%以上。

(十二)整合财政资金和加大金融支持。要形成有效的涉农资金整合机制,自治区设臵一定多年不变的示范区奖励专项,按不同星级给予不同的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各级财政要强化扶持土地入股、合作农场、土地托管、统一经营分户管理等与农民利益紧密结合的示范区或示范项目,使财政支持示范区建设常态化。支持金融机构精准支持示范区建设,全面推进主办行制度,建立财政和经营主体共同出资的贷款担保“资金池”,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资金池”金额的一定倍数放大贷款规模;对公司化运作的示范区,更多地采用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示范区投融资,增强示范区“造血”功能。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未来作物收益权、仓单、保单抵押、质押贷款和评级授信等创新试点。鼓励经营主体牵头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示范区内主要农作物的保险覆盖面。

第四章 申报认定

第八条 按上述建设要求创建的现代农业示范区,均可申报认定为“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

(一)自治区每年认定一批“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申报时间不作统一规定,示范区管理组织认为条件成熟的合适时间均可申报。

(二)由示范区管理组织填写自治区制定的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申报书→提交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核(自治区直属机构建设的示范区由自治区直属厅局报送)→报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考评组进行实地考评。

(三)考评达到三星级以上的示范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并授予“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称号。

第九条 认定为“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的示范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牌匾,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作为财政专项,列入年度预算。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厅、农业厅制定。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 逐步建立健全示范区建设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激励机制,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得认定的示范区实行“目标考核、星级管理、能进能退”的动态管理机制,使各地既有压力也有动力,推动示范区创建永远在路上。

第十一条 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每两年对获得认定的自治区级示范区考核一次,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考核达到三星级以上标准的,继续保留“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称号,获得晋级或继续保持五星级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被降星级的不予奖励。考核达不到三星级的,取消“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称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区,可不经考核程序,直接取消“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称号。

(一)违法经营,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二)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自愿放弃示范区称号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被取消“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称号的示范区,两年内不得再申报自治区级示范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为便于科学量化评价示范区,由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星级评定标准。

第十五条 农垦系统企业申报认定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11月28日颁布执行的•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创建工作总结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推进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百色市现代特色农业(核心) 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示范区园区管理办法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
《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