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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4:15: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云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努力实现农业强省,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经申报审批,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标准化水平较高,对周边和其它相关产业生产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标准化生产区域。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烟草、水利,以及农业生态保护、小流域综合治理等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 示范区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各项要求,结合农业生产需要,紧紧围绕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保障食品安全。通过示范区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实现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示范区发展规划,负责组织示范区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财政、发改、水利、粮食、烟草、气象、科技和商务等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和完成好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任务。

第五条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云南省范围内的示范区管理工作,指导行业和州(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示范区建设。州(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农业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各类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积极开展示范区建设,带动农户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提高农业标准化水平。

第七条 示范区应以优势、特色农业为对象,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用标准化的手段规范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及流通全过程。

第八条 通过示范区建设要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培育标准化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带动当地农户收入明显增长,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示范区分为两级:国家级、省级。国家级示范区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基础上,与省级示范区均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示范区建设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示范区建设要严把项目关,原则上须具备以下五个方面条件:

(一)贴近地方政府中心工作,能够引起政府高度重视并着力推动;

(二)以一种或一类优势、生态、特色、出口农业为主,具有明显的区域比较优势;

(三)有龙头企业或其它经济合作组织带动,且具备对示范区建设的积极性和较好的工作基础,专业技术推广服务的能力较强;

(四)具有一定的产业化程度,能够形成较完善的产业链条;

(五)应有较好的农业基础设施,良好的环境条件。

第十一条 示范区项目选择要与我省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以及优势特色农产品的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并与当地农业发展的具体规划相一致。选择适宜在较大范围推广、具有一定的基础条件、并有较好市场前景的粮食、花卉、油料、蔬菜、畜牧、水产、果品、林业品等的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营林造林工程、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类型进行布局。

第十二条 各州(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高度重视示范区建设,将示范区建设纳入当地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明确示范区建设目标,落实措施,确保示范区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由省级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支持的经费为示范区建设的引导资金,示范区建设所需工作经费应以项目承担单位投入为主,形成“企业投入为主体、政府投入为导向、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三章 示范区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示范区项目审批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综合评审、审批(推荐上报)。

(一)申请:示范区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涉农部门,或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县(市)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保证单位,向所在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开展示范区工作的申请,并填写《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见附件1)或《云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见附件2)(以下均简称《示范区任务书》)。《示范区任务书》须由所在县(区)政府认可并盖章。

(二)初审:国家级、省级示范区由各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示范区提交的申请和《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内容主要包括:该申请示范内容和区域是否符合规定,已具备哪些条件,尚不具备的条件,拟采取何改进措施等。初审通过并在《示范区任务书》加盖公章后,正式行文向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三)综合评审:国家级、省级示范区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初审后上报的申请、《示范区任务书》和初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要综合考虑全省的情况,可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后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四)审批(推荐上报):国家级示范区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综合评审情况,择优推荐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待批准列入国家级示范区项目组织实施。

省级示范区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综合评审意见,对符合示范区总体布局和各项规定的,批准列入《云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示范区建设实行项目储备和升级制。

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构成国家级示范区项目储备库,原则上申报国家级示范区项目的,须是完成省级示范区建设并通过目标考核合格的项目,择优推荐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示范区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第十六条 示范区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实现示范区的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

示范区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良好,要成为当地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标准化技术推广的重要基地。

第十七条 示范区应积极参与制修订和组织实施种子、种畜、种禽、种苗,产地环境(包括水、土、气)、种植、饲养技术,农田水利、生态农业、营林造林技术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加快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十八条 示范区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要有明显提升,形成有一定生产、销售规模的品牌,积极培育“标准化农产品”。

第十九条 示范区要有计划地开展标准化知识培训以及相关标准的宣贯工作,积极探索适合农村发展现状和农民接受水平的行之有效的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从农民中培养农业标准化工作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逐步培育一支农业标准化的技术推广队伍。

示范区的农民以及相关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对标准化的认识和标准化知识水平有明显提高。

第二十条 示范区应充分发挥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各类农业经济合作者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带动作用,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咨询服务。

积极推广以标准化管理的“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生产经营模式,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标准化示范工作中的带头作用和辐射效应,探索多种形式的示范区建设新模式。

第二十一条 示范区龙头企业应建立以技术标准为核心,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相结合的企业标准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国家级示范区的龙头企业,原则上要创建AAA以上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省级示范区的龙头企业,原则上要创建AA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第二十二条 示范区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对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监控,建立和完善全过程生产记录,确保每个环节有据可查和可追溯,有效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第二十三条 在农业生产环节中应重点组织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农药、兽药、化肥的合理使用标准,保证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示范区龙头企业尤其是食品出口企业,原则上均要通过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

在农产品的加工环节重点实施安全控制体系标准(HACCP),建立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

在农产品流通环节中重点实行收购、储存、运输、销售的质量安全控制和现代物流标准化管理,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卫生、质量等级、计量和包装标识标准,促进农产品的优质优价。

第二十四条 示范区实施标准化管理的区域应达到当地同种或同类产品种植或养殖面积的60%以上,辐射带动其它产业的标准化生产;优势农产品区域化种植、养殖的标准化生产覆盖率达到80%。

第五章 示范区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示范区建设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应成立由政府牵头,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科技、财政等部门组成的示范区建设领导机构和多元化、多层次技术支撑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示范区建设时间一般为3年。项目一经确定,由示范区建设单位按任务书要求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示范区应按照《示范区任务书》拟定的计划进行建设,从项目申报开始,要量化细化示范区建设期间每个年度的工作任务,实行各示范区每年2月底前上报工作计划、6-7月份接受中期评估、11月底前上报工作总结并接受实地抽查等方式,加强示范区建设的过程管理,确保年度阶段性任务的落实。示范区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的上报部门和年中中期评估、年底实地抽查的组织实施部门,均为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十八条 示范区应设立明显的标志,标示示范区项目名称、示范目标任务、示范区承担单位、示范区批准单位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国家级、省级示范区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州(市)、县(区)应保证按照1:1:1的比例配套资金。示范区建设经费的使用按照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经费管理规定,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示范区建设期满时,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对示范区进行项目目标考核。国家级示范区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组织进行项目目标考核;省级示范区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或委托相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云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验收规则》(见附件3)对示范区交叉进行项目目标考核。

第三十一条 经项目目标考核合格的省级示范区,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云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称号、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获得示范区称号和证书的项目,并经向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审核和批准后,可以在其产品、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加贴或印刷“标准化示范区农产品”专用标志,表示是来源于示范区的产品。《云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各州(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建立长效机制,对已获称号和证书的示范区加强后续管理,持续提升示范区标准化生产和管理水平;坚持因地制宜,持续延长产业链条,扩大示范区建设的综合效益,实现效益农业、生态农业、休闲农业、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的协调发展。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每3年对已建成示范区组织一次复查,根据复查结果决定是否继续给予“云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称号。

第三十四条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适时组织开展示范区“树样板、创精品”评比活动,组织参观质量较好的典型项目,在样板项目和亮点项目现场召开观摩会,发挥典型引路作用。

对示范区建设组织实施不力、补助经费使用不当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取消示范区资格。

第三十五条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提请云南省人民政府对示范区建设工作有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

2. 3.范

云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 云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目标考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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