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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6:06: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苏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江苏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的有效运作,促进我省农业技术进步,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区建设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的要求;要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有关精神;要结合我省农业生产需要,以发展优质高效农业为目标,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龙头,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实行综合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示范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林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示范区的组织、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示范区的建设工作由当地政府统一负责,质量技术监督、农林、海洋与渔业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建立示范区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对农业标准化有较高的认识,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具体目标、相应措施和经费保证。

第六条示范区建设要坚持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标准化管理;要与当地政府实施的农产品基地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建设、“米袋子”和“菜篮子”工程和“丰收计划”、“星火计划”、“推广计划”、“火炬计划”等项目结合。

第七条示范区应优先选择预期经济效益前景、技术推广前景较好、科技含量较高的项目;区域连片、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商品优势和市场覆盖面的项目。

第八条示范区应具备一定的示范技术推广、产品销售网络和能力,组织程度较高;应初步形成与当地示范项目相适应的贸工农、产供销一体化的组织或网络以及相应的农业服务体系。

第九条示范区应具备较好的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技推广、服务能力以及相适应的服务组织和机构保障;有一定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专门的机构和专职人员。

第三章示范区建设的任务和目标

第十条示范区建设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运用标准化的手段和方法,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技术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探索应有标准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思路和新经验。

第十一条示范区以实施农业综合标准化为主要任务,内容包括:

1、组织实施农林牧渔种养业苗种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保证农用生产资料的高质量供应;

2、组织实施农产品等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

3、组织制定必要的农业地方标准、农业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加快科技转化,提高科技贡献率;

4、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农产品加工、储运、保鲜、冷藏等有关标准,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

5、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产品出口创汇。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农业监测机构,充分发挥现有检测力量,开展农业监测工作;逐步完善农产品、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检测设备和手段,切实为维护和保证农业生产服务。

第十三条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农产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组织及人员进行标准化培训,增强生产、经营和管理组织及人员的标准化意识和质量意识,提高标准化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示范区建设应达到:标准科学适用,体系结构合理;产品质量优质,产量明显提高;农业生产发展,农民增收增效;监测体系健全,管理机构完善。

第十五条示范区实施标准化管理的区域应达到该地区同种(或同类)产品种植(或养殖)面积的70%以上,对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带来的贡献(包括良种率、优质品率、投入产出比等指标)应高于其他同类地区。

第四章示范区的管理

第十六条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林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对示范区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审批和验收。

第十七条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质量技术监督、农林、海洋与渔业部门应按照省示范区的统一规划负责组织和指导当地的示范工作。各市要结合当地的实际,设立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第十八条示范区工作由县(市)政府统一负责。成立示范区工作领导组织,由质量技术监督、农林或海洋与渔业部门共同组成。质量技术监督、农林或海洋与渔业部门根据其职能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示范区所在地政府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精神,落实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经费,省给予适当的补助。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示范区建设时间一般为3年。示范区一经批准,示范区所在县(市)应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实施方案。经市同意后的实施方案由示范区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林厅或省海洋与渔业局。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示范内容、任务、目标的年度计划及采取的配套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各市应加强对示范工作的日常指导,每年组织两次集中检查。对组织实施示范工作不利、补助经费使用不当的,限期改进,直至取消其示范区资格;对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示范区建设3年期满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省农林厅或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对示范区进行验收。

第五章示范区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示范区所在县(市)政府提出开展示范工作的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示范类型、示范区域、具备的条件、拟达到的目标(标准覆盖面、质量目标、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等)。填写《江苏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农林或海洋与渔业部门初审。

第二十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农林和海洋与渔业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对示范区所在县(市)提出的申请报告和填写的《江苏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组织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该申请县(市)申请示范内容和区域是否符合规定;已具备的条件;尚不具备的条件及拟采取的改进和完善措施。

第二十五条《江苏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及评审意见由市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林厅或省海洋与渔业局。

第二十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林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对示范区的申请进行综合评审,符合示范区要求的,正式批准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林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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