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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8:09: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宣城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安徽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皖政„2011‟117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业结构调整,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大力发展优质高效农业,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加强全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市质监局、市农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旅游局是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在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质监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市农业标准化工作;市农委负责本行业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对以一种或一类优势农产品为主,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标准化管理的示范、推广项目,并由市政府命名示范区称号的农业生产区域。

第二章 建立示范区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示范区有确定的区域范围,有较好的交通运输、通讯等外部条件,农业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第五条 示范区应有明确的承担单位、保证单位和参加单位。示范区承担单位是指承担示范区建设的企业、行业(产业)协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保证单位是指保证示范区建设实施的县(市、区)质监局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单位是指参加示范区具体任务的县(市、区)质监、农业、林业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大专院校及科研单位。

第六条 示范区原则上要地域连片,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品种优势和市场覆盖面的种、养殖业,具备较强的辐射和示范作用。

第七条 示范区有较完善的经营管理架构,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措施和经费保证,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第八条 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对农业标准化有较高的认识,有专门的标准化机构,配备专(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有较好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 第三章 示范区建设的任务和目标

第九条 示范区建设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运用农业标准化的手段,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十条 经批准确定的示范区,由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按任务书要求组织实施。应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示范区建设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技术支撑机构。建设期内的示范区 应树立项目标志牌,标示项目名称、有效期、示范规模、承担单位、批准单位等。

第十一条 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要大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龙头企业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核心,包括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农业企业标准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确保标准贯彻实施。

第十二条 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必须制订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检验、贸易的依据。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制订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三条 鼓励对示范效果好、产品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示范区农产品生产企业主持、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十四条 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要进一步制定完善示范区环境保护措施,药物、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与管理、病虫害防治技术措施、产品质量分等分级标准、农产品收获与加工管理等要有相应的农业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具有生态、生活服务功能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应重点抓好农业生态保护,循环农业、农业旅游接待服务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操作规程等相关标准的制订和贯彻实施。

第十六条 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要建立较完善的监测体系,加强对产地环境、投入品、初级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及农产品深加工过程实施的质量监控,配备相应的自检设备,理化、安全指标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检测,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第十七条 企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产品检测的计量器具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要积极实施品牌战略,积极开展ISO9000、ISO14000、HACCP、GAP等管理体系认证和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产品认证,积极申请注册商标,争创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和中国名牌、安徽名牌、宣城知名产品,形成一批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品牌。

第十九条 示范区在产、供、销各环节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符合标准化管理要求的全过程规范化记录档案或电子档案,所有档案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做到全程质量可追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示范区建设的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区建设的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应分别达到AAA级、AA级、A级以上。

第二十条 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应开展农业标准化知识培训和相关标准的宣贯,提高生产、管理者的标准化意识,培养农业标准化技术人才,推广的标准化应当简化技术规范或操作卡,用宣传图片、明白纸等通俗易懂的形式发放到示范农户,并组织和监督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示范区建设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二十二条 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应卓有成效地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每年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专家对示范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使示范区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章 示范区的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三条 示范区申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受理和截止日期。 第二十四条 示范区由建设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填写申请书,内容包括:示范类型、示范区域、示范区建设的年限、目前现状及项目条件、推广实施的技术标准、经费来源(包括自筹经费、当地政府投入、有关单位投入、示范区主管单位下拨的建设补助经费等)、实施标准的组织措施、预期目标等。参加单位、保证单位加具意见后报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示范区建设实行项目储备制,推进项目升级制,建设期满复评制。

(一)每年或每两年一次,对示范区项目实行预申报,建立示范区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二)推进项目升级制,申报上一级示范区项目的,须是完成下一级示范区建设并通过目标考核合格的项目。

(三)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复评:

1、贴近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政府相关政策配套并推动有力;

2、示范区农民标准化意识增强,承担单位有专兼职的农业标准化人才队伍,农产品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

3、示范区发展规模增加20%以上,或示范户增收20%以上;

4、生态环境有明显的改善;

5、承担示范区项目的农业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达到A级以上;

6、示范区承担单位在管理、科技等方面具有特别突出的创新性。

第二十六条 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评审计划、组织由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组成的考评组进行书面、实地考察评估,择优报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市政府命名、颁发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牌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是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管理单位。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日常管理单位。

示范区所在地的县(市、区)质监、农业等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示范区的建设。

第二十八条 示范区在有效期内,可直接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宣城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字样,并说明有效期限。

第二十九条 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加大对示范区扶持力度,强化对示范区的监督抽查或巡查,监督抽查检测中,对发现不合格的,由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示范区建设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制定技术标准、宣贯实施标准、开展检测工作、组织标准化培训等,必须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示范区建设期满前3个月,建设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目标考核申请,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验收组对示范区进行项目目标考核。

第三十二条 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对年度农业标准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由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进行表彰。

第三十三条 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实行退出制,日常监督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报请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示范区资格,收回牌匾,并予以通报。

(一)示范区建设中组织实施不力、补助经费使用不当;

(二)示范区建设管理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示范区建设管理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

(四)生产中使用违禁品,不按标准化要求组织生产和管理的;

(五)示范区项目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对被取消示范区资格的承担单位,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其保证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作为其他示范区的保证单位;参加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其他示范区建设。

第三十五条 因城市发展或示范区调整,不再具有原有功能或生产能力的,县(市、区)质监、农业、科技、财政、林业、环保、工商、商务、粮食、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报请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批准予以终止。

第三十六条 创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通过验收后分别一次性奖补建设承担单位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三十七条 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制(修)定的分别一次性奖补主要起草单位10万元、6万元、3万元、1万元。

第三十八条 首次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达到AAAA级、AAA级、AA、A级的分别一次性奖补创建单位5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

第三十九条 通过ISO9000、ISO14000、HACCP、GAP认证的分别一次性奖补通过认证单位1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产品”是指种子(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鱼苗、食用菌菌种和其他繁殖材料)、粮食、水果、蔬菜、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食用菌、棉花、花卉、园艺、蜂产品及其他农产品。

(二)“ISO9000”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在总结世界各国质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关于质量管理的一系列国际标准。ISO9000认证,是对组织的质量体系实施评定,向公众证明该组织的质量体系符合ISO9000标准。

(三)“ISO14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为促进全球环境质量的改善而制定的一个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ISO14000认证,是对组织环境因素的管理是否达到改善环境绩效实施评定,向公众证明该组织满足相关方要求的同时,满足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HACCP”是指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是鉴别、评价和控制对食品安全至关重要的危害的一种体系。

(五)“GAP”是指良好农业规范。GAP作为一种适用方法和体系,通过经济的、环境的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措施,来保障食品安全和食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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