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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示范区园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8:50: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园区”)管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现代农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参照其他地区现代农业园区开发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履行对区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的管理。管委会为本办法实施的主要部门。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办法,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园容,主要是指与园区环境密切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园区景观等的容貌。

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主要是指园区内道路、小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园区企业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

本办法所称自身责任区,是指园区内企业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限范围及管

1 委会指定给企业管理的范围。

第四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管委会、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五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属企业自身责任区的要适时清洗。

第六条

园区内主要道路周边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园容的物品。

第七条

园区内企业设置的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

设置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园容的,应当及时拆除。

大型广告的设置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企业对自身责任区内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照明、电讯、人防等公共设施,应规范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九条

企业要保持园区内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的整洁、美观;企业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自行及时清除。

第十条

企业严禁擅自占用园区道路堆放物料、搭建临

2 时建筑物、构筑物;生产和施工产生的垃圾,要按管委会要求,在指定位置倾倒。

第十一条

在园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二)进入园区的运载车辆不得超载;运送大型设施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运载农业产品、生产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道撒落、泄漏。

(四)进入园区内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园区道路。

(五)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园区内道路的企业,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第十三条

禁止在园区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园区内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管委会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立即清

3 除。

第十四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五条

园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看护和管理,对企业内公共场所要有专人清扫保洁、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清运。

第三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

为加强园区内环境保护,促进园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十七条

园区内各企业及个人有保护环境和互相监督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八条

园区内各企业要积极配合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环保工作及检查。

第十九条

园区内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将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保设施,确

4 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或闲置,否则一经发现将处以罚款及停产处理。

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园区企业或者个人对园区内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均有权向管委会和我县安监局报告或者举报。

第二十三条

园区企业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各企业要做好自身防汛抗洪的治理及防护,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四条

园区企业在发生或发现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管委会和安监局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以上园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管理、安全监督办法的企业,管委会将协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第二十六条

园区内所有企业要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坚持安全、文明生产;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每月7日前向管委会报送生产、效益、固定资产等方面相关报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区都市型现代

5 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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