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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绸之路广告品牌运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9:30: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丝绸之路广告品牌运作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 丝绸之路广告管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丝绸之路品牌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和田丝绸之路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的平稳、健康发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品牌价值,制定本品牌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新疆地区使用“丝绸之路”以“丝绸之路广告”从事各项行为、活动的分公司、办事处及合作伙伴,必须遵守本品牌管理办法。以独立核算、自负责任为原则。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丝绸之路品牌,是指和田丝绸之路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总公司)所拥有的注册商标,专业信息直邮广告媒体专利权包含DM业态、商业模式的丝绸之路品牌。和田丝绸之路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的经营模式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运营原则。

第四条 和田丝绸之路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全疆分公司、办事处及合作伙伴的管理工作。和田丝绸之路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在新疆地区的品牌管理中心和新疆地区地方品牌管理中心及下属的各县、区分公司、办事处及合作伙伴共同做好区域内的“丝绸之路”品牌管理、运营、发行工作。

公司媒介推广部、区域品牌授信部、专刊策划部、外联部、客服部、法务部、人力资源(培训)部、行政部、财务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各品牌管理中心、分公司、办事处及合作伙伴做好“丝绸之路”品牌运营工作。

第二章丝绸之路品牌管理

第五条和田丝绸之路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在各新疆地区的品牌管理中心和新疆地区地方品牌管理中心及下属的各县、区分公司、办事处及合作伙伴在被授权的区域内开展业务、进行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各品牌管理中心及分公司经营期间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和田丝绸之路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总公 - 1 -

司)在一个行政区划内只设立一家分公司并授予其特许经营权、“丝绸之路”商标使用权、专业信息直邮广告媒体专利使用权、经营权等各项合法权利。禁止私印、伪造、变造丝绸之路品牌。

第六条和田丝绸之路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在各新疆地区的品牌管理中心和新疆地区地方品牌管理中心及下属的各县、区分公司、办事处及合作伙伴可以变更责任人;变更负责人时要向总公司提交申请,经总公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七条丝绸之路品牌充分体现团队协作精神。跨区域的业务,应积极推荐该区域内的分公司承揽。实行广告业务代理。DM综合性刊物,不得跨区域承揽业务。

第八条 和田丝绸之路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在新疆地区的品牌管理中心和新疆地区地方品牌管理中心及下属的各县、区分公司、办事处及合作伙伴应统一使用《和田丝绸之路广告》名称;不得无故干涉分公司的经营核算权。

第九条和田丝绸之路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总公司)在新疆地区的品牌管理中心和新疆地区地方品牌管理中心及下属的各县、区分公司、办事处及合作伙伴实行责任人负责制度。

第十条印制丝绸之路品牌DM的品牌管理中心、分公司、办事处及合作伙伴应严格按照和田丝绸之路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总公司)的统一规定印制,建立丝绸之路品牌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专刊标题及内容根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和《广告法》及相关行政规章制作发布,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分公司自行承担。

丝绸之路品牌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一条 各品牌管理中心监管范围内分公司、办事处及合作伙伴违反品牌管理办法,各品牌管理中心应及时纠正并上报(附处理意见)总公司,总公司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丝绸之路品牌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丝绸之路品牌,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不得违反国家语言文字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各新疆地区内的品牌管理中心、地方品牌管理中心及下属的各县、区分公司、办事处及合作伙伴使用丝绸之路品牌,应当在本新疆地区、地方区域范围以内使用;区域范围以行政区划为准。目前尚未在境外使用丝绸之

路品牌。

禁止在区域外使用丝绸之路品牌。

第十四条分公司发行的DM广告应当自完成出版印刷之日起3日内,向总公司邮寄10份样本备案存档。

第十五条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总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各新疆地区内的品牌管理中心,地方品牌管理中心、分公司、办事处及合作伙伴应使用正规票据,合法纳税。每期在月底结算后在次月5日前应向总公司提交统计、财务报表。

第十七条各新疆地区内的品牌管理中心,地方品牌管理中心、分公司、办事处及合作伙伴应积极配合和田丝绸之路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总公司)维权行动、统一使用丝绸之路VI识别系统,按时参加公司总部、各区域管理中心举办的研讨会、业务培训、内部交流活动,全面打造丝绸之路活力团队。 第十八条各新疆地区内的品牌管理中心,地方品牌管理中心组建分公司及办事处要向总公司申办备案。

第十九条各新疆地区内的品牌管理中心,地方品牌管理中心、分公司、办事处及合作伙伴应严格依据《“丝绸之路”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书》的条款行事。 第二十条各新疆地区内的品牌管理中心,地方品牌管理中心、分公司及合作伙伴与总公司变更、终止、解除、协议书到期后仍要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保密义务;否则,和田丝绸之路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违反丝绸之路品牌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丝绸之路”或者发布的DM广告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公司邮寄印刷品样本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公司提交统计、财务报表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品牌管理中心、分公司和合作伙伴,除接受相关部门的查处外,同时总公司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内部处理。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丝绸之路品牌管理办法,品牌管理中心、分公司或者合作伙伴未缴、少缴权益金的,由总公司对分公司及责任人进行处理,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权益金3倍以下的违约处理。

第二十三条未经总公司批准,以丝绸之路品牌名义从事业务外其他活动的给予相应的处理,造成总公司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要追究其相关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本办法禁止的行为之一,依照有关条款处理;责任人所造成的公司经济损失由其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品牌管理中心、分公司的资格;对分公司、办事处及合作伙伴的处理依据为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丝绸之路品牌广告业务承接登记管理

(一)凡需制作发布丝绸之路DM广告,要求广告主(以下称广告客户)必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律法规所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证明材料。

(二)广告业务员与广告主洽谈业务成交后,如实依法签定广告承揽合同。合同中要注明广告的内容、广告媒介、发布地点、发行数量、规格、费用、支付方式和时间及其他要求。

(三)承揽业务成交后,广告业务员应根据广告主的广告内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广告主提供证明文件及材料。 第二十六条丝绸之路品牌广告业务审核制度

(一)广告审查人员应根据广告内容,依据广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审查客户提供的证明、证件,对证明证件不全的提出补充证明文件的意见。

(二)认真依法审查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广告形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发布广告的内容、时间等,不得超出广告已登记审批的内容、时间等,如需要更改应重新申办广告登记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二十七条丝绸之路品牌广告档案管理制度

(一)办理完广告承接业务登记手续后,应将广告登记审批表、广告合同、承接登记记录及广告证明、证明材料、广告的样本等整理存档。

(二)如客户的广告内容在一年内有变更,应依法重新审查有关的广告证明、证件材料,审查办理登记后一并存档。

(三)广告业务档案实行保存制度,档案材料从登记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广告主,各新疆地区内的品牌管理中心,地方品牌管理中心、分公司、办事处及合作伙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广告主,各新疆地区内的品牌管理中心,地方品牌管理中心、分公司、办事处及合作伙伴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第三十条各新疆地区内的品牌管理中心,地方品牌管理中心、分公司、办事处及合作伙伴,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登记办理分公司或者办事处,方可从事丝绸之路品牌DM广告业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各新疆地区内的品牌管理中心,地方品牌管理中心、分公司、办事处及合作伙伴应向总公司提供丝绸之路DM广告覆盖率、发行量等资料并应当真实。

第三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各新疆地区内的品牌管理中心,地方品牌管理中心、分公司、办事处及合作伙伴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三条各新疆地区内的品牌管理中心,地方品牌管理中心、分公司、办事处及合作伙伴实施总公司专利的,必须通过签订《“丝绸之路”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书》取得专利的使用权。各新疆地区内的品牌管理中心,地方品牌管理中心、分公司及个体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体实施总公司拥有的专利。

第三十四条广告主,各新疆地区内的品牌管理中心,地方品牌管理中心、分公司、办事处及合作伙伴利用印刷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按照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发布广告。

第三十五条各新疆地区内的品牌管理中心,地方品牌管理中心、分公司、办事处及合作伙伴应当在每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顶部位置标明“丝绸之路”品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总公司的名称和登记证号、期数、发布时间、统一标志“DM”。

第三十六条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首页和底页应当为广告版面。各新疆地区内的品牌管理中心,地方品牌管理中心、分公司、办事处及合作伙伴从事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时不得使用主办、协办、出品人、编辑部、编辑、出版、本刊、杂志、专刊等容易与报纸、期刊相混淆的用语。

第三十七条 和田丝绸之路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总公司)通过签订《“丝绸之路”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书》,许可各新疆地区内的品牌管理中心,地方品牌管理中心、分公司、办事处及合作伙伴使用其注册商标。总公司监督各新疆地区内的品牌管理中心,地方品牌管理中心、分公司、办事处及合作伙伴使用总公司的注册商标,各新疆地区内的品牌管理中心,地方品牌管理中心、分公司及合作伙伴应当保证使用总公司注册商标的丝绸之路品牌DM广告的质量。

第三十八条各新疆地区内的品牌管理中心,地方品牌管理中心、分公司、办事处及合作伙伴不得向第三者泄露总公司拥有的经营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有损总公司利益的情报,其员工不得向第三者泄露上述秘密;在协议书解除后仍应对总公司提供的上述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和田丝绸之路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总公司)在新疆地区的品牌管理中心和新疆地区地方品牌管理中心及下属的各县、区分公司、办事处及合作伙伴运营DM时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否则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由其责任人负责承担。

本品牌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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