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欠办
关于支付建筑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公告
为严格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护建筑领域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清理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相关文件规定。公告如下:
一、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完备建设项目各项手续,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队伍。认真履行施工合同,按期拨付工程款,按月足额发放民工工资。
二、各建设施工企业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筑工程在施工中拨付每一笔工程款时,必须先用于发放民工工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的规定。
三、为保证民工权益,民工在进入工地前,一定要与有资质的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现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的要求发放民工工资时,要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反应。
四、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1个月的,施工企业应停止施工,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工程款未按合同支付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如擅自继续施工,由施工企业对因此新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承担全部责任。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此公告由施工方在开工时张贴在工地橱窗内,不得损坏,并作为工程验收时的验收项目之一,无此公告的工地,不予验收。 举报和投诉电话:
***清欠办
2014年1月1日
《关于支付建设领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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