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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工作考核办法(版)

发布时间:2020-03-02 05:29: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水政监察工作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政监察工作,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依法治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政监察工作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奖惩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水政监察工作实行层级考核制度,依据《省水政监察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进行量化打分考核。本办法适用于对市、县及厅直属支队水政监察工作的考核。各市参照本办法对县(市、区)的水政监察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水政监察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队伍建设、执法效能、执法保障。

第五条

建立健全水政监察机构,成立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监督管理类事业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水政监察队伍。按照经过批准的编制数,配备符合任职资格的水政监察员,在编率达到80%以上、在岗率达到100%。

第六条

积极组织各类水法律法规知识和执法业务培训,支队至少每年组织一次业务或法律知识的培训。轮流组织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专题培训和轮训,水政监察人员每年须参加一次培训,培训课时不

少于42个学时。新任水政监察人员要经省厅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 水政监察队伍应加强水政监察信息管理,规范信息发布渠道,将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及时报送“水政水资源信息”网和各市水利网站。应准确及时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水政执法巡查计划、执法统计报表、行政处罚统计报表和相关简报等信息。

第八条

加强水政监察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综合素质,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坚持及时办案,热情服务,遵章守纪,廉洁自律树立水政监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设立投诉信箱,对公众的相关投诉应做出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人。

第十条

严格执行水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职责,依法对所属范围内的水资源、河道、水工程设施等进行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全面执行《省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制定年度和每月巡查计划,确定巡查范围,落实巡查人员和责任,记录巡查结果,依法处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积极做好和配合有关部门调处水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发生水事纠纷时,大队要在第一时间深入现场进行取证,支队根据上报情况进行核实,遇有重大水事纠纷案件应及时上报省水政监察总队。

第十三条

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积极向有关部门汇报,逐步建立与公安、国土、环保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上级督办的重大水事案件,水政监察支队必须按时查处,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认真抓好“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的主题宣传,“12〃4”法制宣传日的集中宣传,宣传活动要常规化,并有具体的实施方案,活动内容形式多样。

第十五条

规范文书档案管理,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专人负责建立执法统计台帐,每季度按时上报执法情况,及时编报年度执法统计数据。做好执法档案管理工作,做到专人管理、一案一卷、规范有序。

第十六条 加强水政监察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以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为核心的水政监察制度,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第十七条

水政监察队伍实行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制定考核和奖惩办法,使执法人员任务明确,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查,对上级督办的水事纠纷和案件按规定时限完成。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水政监察队伍的层级监督,建立大案要案请示、审查和备案制度,保证执法公正、有效。

第十八条 水政执法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要根据财政预算落实水政执法经费,配备办公室、听证场所、档案资料室等,配备交通、通讯、录音、录像、照相、水上执法救生等执法装备,保证水政执法专用车辆使用,满足执法工作需要。

第十九条

鼓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水政监察人员办理人身伤害保险和执法津贴,调动水政监察员的执法积极性。

第二十条

水政监察工作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年终综合考评相结合。各设区市水政监察支队于每一年度1月底前,根据《省水政监察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将自评分数和上一年度水政监察工作总结材料上报省总队。3月底前,由省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工作考核小组对各支队的水政监察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水政监察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分项评分、年终综合评定。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定分值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分值在80-89分的为良好等次;60-79分以下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二条 水政监察工作年度考核结果向全省水政监察系统通报,对评定为优秀单位的,加大水政监察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水政监察队伍能力建设。

考核结果作为同级水利部门和上级水利部门年度考核和评比的依据。考核优秀的可推荐为省级水政监察先进单位和水利部水政监察先进集体侯选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年度优秀。

(一)未建立水政巡查制度、未制定巡查计划和没有巡查记录的;

(二)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生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被撤销或违法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水政监察队伍负责人违反廉政纪律或工作失误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在执法工作中出现人员伤亡、行政赔偿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考核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被考核单位要认真对待考核反映出的各种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切实加强整改。水政监察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将在全省水政监察系统中点名通报。

第二十五条 省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对设区市和厅直属水政监察队伍的考核。考核小组由省水政监察总队和相关市支队人员组成。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水政监察总队负责解释,自2013年度起施行。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水政监察实务

水政监察工作总结

水政监察制度

水政监察队伍工作职责

水政监察大队工作思路

和硕县水政监察简报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

水政监察先进事迹材料

水政监察大队工作总结

水政监察工作考核办法(版)
《水政监察工作考核办法(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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