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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实务

发布时间:2020-03-01 18:41: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水政监察实务》复习提纲

1、新《水法》、新《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审议机关及颁布实施时间。 答:新《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11年3月11日起施行。

新《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水行政法律关系?(p41)

答:水行政法律关系由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组成。

水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或单位。 客体:与水有关系的物、行为、精神财富。 内容:权利和义务。

3、水管理、水行政管理、水政的基本概念?(p43)

答:(1)水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水管理中的“水”,仅仅指的是水或水资源,这种意义下的水管理包括水的分配、调度和取水许可,同时还包括水的保护。广义的水管理是指对水资源及其相联系的物和行为的管理。(2)所谓水行政管理是指以防治水害,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为宗旨,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部门依法对全社会各项水事活动实施的组织、指导、协调主管和监督。简而言之,水行政管理就是政府对水事活动实施的行政管理。(3)水政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水政就是水的行政管理,也就是水行政管理的同义词,或者是简称。狭义的水政概念,它属于水行政之中,其界限难以明确界定,从政府法制角度讲,狭义的水政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包括水行政立法、执法、司法和水行政保障四个方面。从政府施政角度讲,水政是指对社会水事活动的行政管理。

4、目前水行政管理中的两项许可制度?(p57)答:取水许可、河道采砂许可。

5、河道的概念、河道管理的范围?(p63)

答:河道概念:最狭义的理解河道就是指河床,也就是江河天然水流的通道和载体;一般的理解河道是河流的同义词,也就是江河水流与河床的综合体; 广义的理解,河道不仅仅包括水流与河床,还包括河床范围以内及其边缘的附属物。

河道管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1条第三款规定:“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6、涉河建设项目的概念及审批程序?(p64)

答:概念:所谓涉河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修建的闸坝、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穿河的建设项目。

审批程序:根据《防洪法》第27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措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工程建设项目具体的报批程序按照水利部、国家计委于1992年颁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7、水环境保护及地下水保护?(战略保护p76)

答:水环境保护的战略重点(1)流经城市的河流及其地下水:(2)城市供水水源地(3)缺水地区(4)省际边界水事纠纷的地区(5)重要的风景名胜旅游地

地下水保护战略保护:地下水保护是指一切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及其他经济建设和生产

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遵循地下水运动的客观规律,合理开采和防治污染,以确保地下水水量水质的长期稳定,永续利用。

8、水事违法案件查处的一般程序?

答:(1)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2)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字号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5)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当事人;(6)在五日内(在水上当场处罚,自抵岸之日起五日内)将处罚决定报所属水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9、我国水资源的管理体制《水法》?

答:第十二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0、水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p132)

答:概念:水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水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其他法定机关申请撤消或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由有关复议机关根据该申请,决定是否受理,并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裁定的活动。

特征:(1)水行政复议是基于相对人的申请而发出。(2)在水行政复议关系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确定的,申请人只能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申请人只能是依法行驶水行政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3)水行政复议的起因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侵犯其合法权益。(4)水行政复议可供选择。(5)水行政复议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11、水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及特点?(p144)

答:概念:水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水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决的活动。

特点:(1)水行政诉讼是解决水行政争议的活动。(2)水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水行政争议的活动。(3)原告是作为水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被告是行驶国家水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5)水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

12、水行政诉讼的范围及管辖?(p145)

答:水行政诉讼的范围是指哪些水行政争议可以被列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1)不服水行政处罚的行政争议。(2)不服水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争议。(3)因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而引起的争议。

(4)因水行政许可而引起的行政争议。(5)相对人因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而引起的行政争议。(6)不服对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而产生的行政争议。(7)水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事项。

管辖:所谓水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水行政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分为级别管辖(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等。

13、《水法》第一章至第三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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