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雇佣乙方装修甲方位于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3号楼()单元()号的房屋,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以下条款:
1.甲方提供房屋装修材料和设计方案,乙方不得随意改变设计方案。
2.乙方对材料预算必须力求准确,并将所需材料规格、数量至少提前3天告知甲方,不得随意增减,如果造成预算的超支大于5%和材料的浪费,乙方要承担全部超支和浪费的损失责任。
3.乙方自行准备专业工具和人员。乙方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占用甲方房屋生活、起居。注意施工安全,不得酗酒后作业,甲方如发现乙方酗酒后作业者一次扣工费100元,若在施工中产生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装修前,乙方事先确认既有装修设施的情况;材料使用前,确认材料无质量问题,否则验收时所发现的新生缺陷和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
5.每天做工时间为上午7.30---中午12.30,下午2.00---下午6.00,此时段以外的时间,乙方不得在甲方房屋内滞留。签约之日起算,装修工期不得超过50天,最长允许延期10天。此外每延长一天扣工费100元。因甲方更改设计方案造成的延误不在此列。
6.乙方在装修过程中必须按标准的工艺和程序进行,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污损、毁坏甲方房屋内(包括地面、墙面)和周围环境的任何设施,如果造成不可复原的损坏,乙方要承担赔偿和修复的全部费用。
7.乙方在装修中应设法补救甲方已有的装修缺陷,如不能补救,事先声明,否则以装修工艺失误对待,甲方可以要求返工或赔偿,直至达到装修要求为止。
8.乙方在保证装修质量的前提下,应保护和节约材料和用具。如造成人为的损坏、浪费和丢失,乙方须赔偿。
9.乙方在施工时,不得将水渗漏下一楼层的住户屋顶和墙壁;不得损坏上一楼层及左右住户的房屋墙壁等财物;如有违约由乙方负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10.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尽量做到不打搅甲方房屋邻居的午休和晚休。
11.装修结束后,乙方必须对因装修造成的屋内设施变动进行复原,并将建筑垃圾、废料等运走,房屋打扫干净后交甲方验收,达到甲方合格要求的90%后视为合格,否则乙方承担因返工造成的所有工费和材料的全部费用,而且返工必须使用原品牌和质量的材料。
12.双方协商一致,装修工费定为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整(¥14400.00)。甲方于验收合格之日一次性付壹万壹仟肆佰元整(¥11400.00),余款叁仟元整(¥3000.00)作为保证金,若甲方验收之后三个月未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甲方应将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双方签字确认。
甲乙双方同意遵守以上各项条款。如果出现违约,双方应各自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此协议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09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