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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0:20: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2009年度考核办法

根据教育部年度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9年教育部直属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教育部直属单位2009年度考核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着眼于对所中心工作的贡献,实行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时表现与定期考察相结合,工作能力与工作态度相结合,发挥年度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一)考核内容

各级各类人员应根据本岗位职责要求,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指履行本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能力和水平。 勤: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勤奋精神。

绩: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实际贡献。 廉:指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

各类人员的考核根据不同岗位有所侧重。专业技术人员侧重考核职业道德,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成果,以及参与全所重大项目和任务的情况;行政管理人员侧重考核执行各项方针、政策的水平,管理和协调工作的能力,工作业绩和效率,以及对所重点工作的贡献;工勤技能人员侧重考核工作态度,服务意识,操作技能,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和质量。

(二)考核标准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1.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4)工作业绩突出;

(5)清正廉洁。

2.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廉洁自律。

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三、考核程序

1.总结

参加考核人员根据本人岗位职责,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认真总结一年来的情况,填写《教育部直属单位年度考核登记表》。

2.述职

参加考核人员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述职。中层干部及以下人员在部门考核组内进行述职;所级领导在各部门负责人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范围内进行述职。

3.评议推荐

在述职的基础上,部门考核小组对参加考核的人员进行评议,初步评定等次,按比例推荐“优秀”等次人选。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全所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15%,10人以下部门最多可推荐1人。

4.确定等次

所考核小组审核各部门考核小组考核情况及评议推荐结果,确定各考核等次人选,报所务会批准。

5.公示

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所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听取群众意见。

6.结果反馈

各部门考核小组向职工本人反馈考核结果。职工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须在10日内向所考核小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对考核结果无异议者须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

四、组织领导

我所成立年度考核小组,由所领导和人事处、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科研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群众代表组成(原则上群众代表不少于半数)。负责制(修)订本所考核工作的实施办法;组织、指导、督促所的考核工作;审核考核结果;复核职工对考核结果的申诉。我所2009年度考核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袁振国

副组长:徐长发、田慧生

成员:史习琳、齐亚琴、杨润勇、金东贤、李继星、张宁娟、王小明

各部门组成考核小组,由部门和党支部负责人以及职工代表

组成,负责本部门年度考核工作,填报本部门《考核情况报表》,上报考核结果。

人事处负责年度考核的具体工作。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1.年度考核结果进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被考核人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的依据。

2.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者,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并给予奖励。

3.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

(4)不享受年度考核合格后的各项待遇。

4.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岗位等级聘用;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合格后的各项待遇;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六、相关规定

1.科研岗位人员的年度考核须同时执行《科研人员业务考核办法》。

2.行政部门在考核同时进行满意度测评。

3.经济独立核算部门负责人须完成下达的经济指标,方可参加年度考核。

4.外派工作人员回所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等次的确定需参考派往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

5.公派出国人员考核期间尚未回国的,待回国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6.新聘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

7.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着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8.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9.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10.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者,予以辞退。

七、考核工作要求

1.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总结工作,明确努力方向。

2.部门考核小组要敢于负责,严格遵循考核程序,防止走过场。

3.全体职工要认真对待,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八、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

在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理论研究部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韩立福教授

扬州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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