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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泉镇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21:56: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清泉镇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经2010年4月17日清泉镇第镇届老年人体育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老年人体育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清泉镇老年人自愿组成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机构。

第三条

本会任务:在清泉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体育方针和全民健身计划,团结老年文化体育工作者、爱好者和热心老年事业的人士,积极开展中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全心全意地为中老年人身心健康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清泉镇文化站的领导和青白江区老年人体育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宗旨:重在参与,贵在坚持,安全第一,友谊至上,寓教于体,有益健康。

第六条

本会地址:在清泉镇文化站内(平安路 号)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是按照青白江区文广新闻出版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情况和中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以及与文体有关的活动,它的主要任务是:

1、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组织和指导中老年人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2、举办中老年人文化体育竞赛和各项活动。

3、积极开展中老年人文体活动的调查研究,培训中老年人文体活动骨干。

4、培训中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骨干。

5、负责指导各村(社区)基层分会的组织建设、业务培训,督促其积极开展活动。

6、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中老年人文体活动和老年人文体竞赛活动。

7、接受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任务。

8、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表彰先进。

第八条

每年的5月15日国际家庭日、10月1日国际老年节、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均为全辖区中老年人健康、健身的宣传活动日。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吸收各行政村、各社区等基层老年人体育组织(团体会员)以及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公民,承认本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并接受本会业务指导,自愿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凡申请入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如实填写《清泉镇老年人体育协会会员申请登记表》,同时承诺以下三点,方可办理入会手续:

1、本人自愿申请加清泉镇老年人体育协会,服从协会的统一领导,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2、本人深知老年人体育协会是助老健康、为老添乐、促老长寿的自治性组织,实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参加该协会必须增强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发生安全意外事故概由本人自行承担责任,本人和家庭成员不与任何组织和个人找任何麻烦。

3、踊跃参加各项文体活动,爱护服装、道具、体育器材等公物,使用后上交协会统一保管;非正常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由本人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凡申请入会的会员须在登记时向协会缴纳。会费收取标准为:团体会员每年1000元,个体会员每年30元。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协会团体与个人会员可享受下列权利:

(一)、优先参加协会组织与举办的各项活动,并享受优惠待遇。

(二)、享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享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享有自愿入会、退会的自由。 协会团体与个人会员均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3、承担并积极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

4、积极向协会提供各层次中老年人文体活动的情况及资料(包括通讯报导、影像资料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知:

1、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及有关公物。

2、会员如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3、会员中途退会一律不退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

名。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受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设常务理事7名。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1、

3、

5、

6、

7、

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和有关工作机构。设秘书长1 人,副秘书长1-2人。秘书处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日常事务,开展工作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3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屈。主席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设名誉主席1人,由辖区内德高望重的或知名权威人士担任。

第二十四条

会长的权利: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的权利: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协调各社区居委会(村)老年体协的有关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5、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6、处理其他日常工作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1、会费;

2、政府拨款;

3、社会捐赠与赞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人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经业务主营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协会如遇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17日清泉镇第二届老年人体育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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