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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镇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17:40: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福田镇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福田镇老年人体育协会,简称福田镇老体协。

第二条 本会致力于团结和组织全镇老年人开展体育活动,强身健体。本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按照国家的体育工作和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在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发展老年人体育事业,增强老年人体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县老年人体育协会的业务指导,本会的登记机关是县民政局,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贯彻《体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二)宣传、发动和指导老年人体育活动的开展,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进老年人身心健康;

(三)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老年人体育等方面的社会调查和专题研究;

(四)培训老年体育骨干;

(五)组织或参加县内外的老年人体育比赛,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三章 会员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支持本会的工作,愿为本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可以是以下单位:

(一)各村(社区、管理处)的各类老年人体育组织、协会;

(二)在县民政部门登记、备案或主要活动地在本县范围的各类合法的老年体育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全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全委会或常委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 ······················· 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 ·············· 权利;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维护 本会 ......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退会程序: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一经批准,即停止参与本会的一切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全委会或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镇老体协全委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通过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的任免决议;

(三)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委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由常委会召集和主持。老体协全委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委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报县体育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全委会负责。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执行全委会的决议,领导镇老体协的全部工作。镇老体协的常设办事机构是老体协办公室。

第十八条 常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老体协常委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1/2以上表决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委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筹备召开全委会;

(四)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聘请县、镇级领导担任老体协名誉主席;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镇老年体育工作方面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报县体育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全委会和常委会;

(二)检查全委会和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应当由会长处理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老体协办公室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类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本会常委会和全委会审定、任免;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资助;

(三)会费;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县民政局和县体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常委会提出草案,提交全委会审议,以与会委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 制定或修改的章程,在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县体育局审查同意,报县民政局备案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委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通过,并报县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由县体育局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县民政局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上交县体育局,用于发展体育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6月26日镇老体协全委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县民政局批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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