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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01:45: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篇1: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大全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一)

1、自行换地无效 裁决恢复返还

2、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

3、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

4、吉林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定

5、承包地“去留与否”有“前提条件”

6、四川省蓬溪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关于高坪镇马家沟村二社梁敦光与梁敦刚土地承包纠纷的裁决书

7、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汀罗镇前邵村村民委员会与邵云永、崔英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8、上诉人廖深华与被上诉人廖雄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11、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12、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13、承包期内果园可以有偿转包

14、一起罕见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15、项惠金诉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16、陈小猪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胜诉

17、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

18、“农转非”转出的土地承包权纠纷

19、本案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0、从一起征用土地纠纷案看法律与习惯的冲突

21、一场土地纠纷引出的十起官司

22、陆兆如、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霞石村股份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23、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分析思考

自行换地无效 裁决恢复返还

发表日期:2004年6月21日 出处:农民日报 作者:张爱民

日前,江苏省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对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作出双方将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的裁决。

1994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东西长127米,南北宽14.2米,面积为2.6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2004年4月16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后石淑华又取得0.51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 2003年7月,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人自行达成口头协议,将位于该村西石淑华正在经营的3.13亩承包地一贯制,准备用于包括石淑华在内的9户建房所用,后未能办妥建房手续。并且,石与张等8户达成的口头协议,未经村委会同意并报发包方备案。但协议达成后,张爱多等8户农民在石淑华的土地上进行了生产经营。石淑华要求返还自己的承包地,并赔偿损失300元未果,遂申请至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庭经过审理该案,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石淑华对依法取得的3.13亩承包地拥有合法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以口头方式地进行承包地互换,其互换目的在于改变土地承包用途,其流转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申请人石淑华虽然有权主张自己合法承包经营权,但其作为意向建房9户人之一,自身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张爱金等人无权占有或强迫他人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占有、使用的该承包地应依法恢复原状,予以返还。

为此,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将与申请人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

发表日期:2005年6月22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因外出打工,两农民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今年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未果,遂将各自所在村的村委会告上法庭。近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董某和孙某分别是哈市延寿县福山村和新兴村的村民。他们因外出打工,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都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04年初,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但此时他们原先承包的土地早已转包他人,董某和孙某将各自的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村委会返还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董、孙二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双方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二人外出打工回乡要求承包土地,应通过民主协商,由各自的村委会从现有机动地中予以调整,遂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二人不服向哈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哈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了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二人的上诉。

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 自贡市贡井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书

(2005)贡井土裁自第(1)号

住址: 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3组

被申请人:曾志良 性别:男 年龄:35岁 职业:农民

住址: 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2组

申请人的要求:

2、被申请人曾志良将土地恢复到2000年8月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时的状况;

3、被申请人曾志良赔偿因转包申请人余佰清的承包地进行破坏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

2、同意申请人收回转包地,但要赔偿种葡萄的损失,申请人不收回就自己继续种;

3、当初承包土地时自己在宜宾,没有能力进行耕种;

5、镇、村、组都知道我种葡萄,而且政府很支持,种植当年也没有人进行制止,自己投入有万

七、八千元; 2005年9月3日,市农经总站经济师税承琴和区农经站站长戴飚亲自到五宝镇照石村向相关人员了解,对转包地现状进行查看,确认在田里种植的葡萄根本没有进行管理,基本无收,土长期丢荒。在照石村村委会召集双方当事人及镇村组干部一道进行了调解,经向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宣传解释工作,最终没有达成和解协议。

经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决定,委派仲裁委员会副主任赵明玉,委员戴飚、书记员宋家友组成仲裁庭,于2005年9月9日在贡井区农林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调查和庭审查明:

曾志良用于种植葡萄的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现已基本荒芜,葡萄已经没有给他带来多少经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5、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本应对曾志良处以800元罚款,但考虑当

9、本案裁决费50元、案件处理费200元,由曾志良负担;

10、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员:赵玉明代飚宋家友 二〇〇五年九月九日

吉林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定

案 由:

1997年农村实行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白家村6社农民倪淑兰因户籍问题未能被确定为有土地承包资格,此事在1997年初经过乡村进行了处理,由于双方意见有分岐,处理意见未能统一,为此,倪淑兰一直以未足额得到承包土地为由连续上访,要求为其补足应得到的承包地。此后,兴隆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过多次调查和处理,但处理结果倪淑兰一直不能接受。2004年11月,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总站派出调查组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按调查情况做出了处理意见,倪淑兰对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总站做出的处理意见仍然不能接受,再次到省、市有关部门上访。2005年3月中旬,倪淑兰向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是否应该得到承包土地的问题进行仲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授权由首席仲裁员尹文书、仲裁员史鹏飞、仲裁员张志昌、书记员李学明组成仲裁厅进行审理。

现查明:

1、倪淑兰一家三口人现在实际承包的土地每人一亩,全家共三亩。1996年,农村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倪淑兰一家三人因户籍问题未被确定为分地人口而未承包到土地,后来社里按婚出人口给地的标准为其每人分地一亩,全家共分地三亩。同时,倪淑兰一家在九郊小河沿子8社未分到土地。

2、倪淑兰现在手中所持的户口簿和春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倪淑兰在1996年12月31日前全家3人户口已经落户在白家村6社。

一是1996年末土地调整时,当时白家村支部书记刘中山,会计孙相义、六社社主任周玉学等人按要求于12月31日到春阳派出所查人口底薄,以确定承包土地人员资格。据调查取证,三人均证实当时白家6社的户口底薄上根本没有倪淑兰一家三口人。

二是经查白家村1996年12月20日人口统计表,该村6社人口为199人,男101人,女98人,没有倪淑兰一家三口人。

三是当时的村会计孙相义,联队会计周玉学证实未给倪淑兰一家三口人办理过补登户口一事。

四是倪淑兰所持的户口薄虽然是真的,但户藉管理的规定是落户时必须首先由准落户方派出所发出准迁证,原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藉发迁移证,落户人持迁移证到准落户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户口簿和户籍底册需相互对应,但倪淑兰未用此办法办理落户手续,虽然只有一个户口薄,不能证实其真实的落户时间。

3、倪淑兰提出自己一家三口未能被确定为有土地承包资格是部分村、社干部对其实行报复,此问题不能得到证实。倪淑兰提出自己未能按政策分得土地是少部分村、社干部对其进行私人报复,所以1996年12月31日村、社干部去派出所查户口底薄时故意把倪淑兰一家三口人的存在说成不存在,以达到不分给她一家三口人土地的目的。事实是在1996年12月31日查户口底薄时不是一个人去的,既有村班子成员,也有社主任参加,所以不存在村、社两级干部共同用不分给土地的办法报复倪淑兰的问题。

5、倪淑兰提出1991年她已分到土地,为什么1997年又不给地。据调查,倪淑兰在1991年是以照顾的名义按婚出人口每人1亩地的标准给的地。倪淑兰提出本人户口是在1987年迁回春阳白家村,如果真是这样,1991年小调时,倪淑兰应分得整份土地 ,但1991年每人仍然分到每人一亩地,这说明倪淑兰在1991年分地时也没有户口。关于倪淑兰提到既然她没有分地资格,为什么还让她抓阄的问题,经调查,当时让她抓阄是按婚出人口分地抓的。 综上所述,本仲裁厅经过认真的评议,特仲裁如下:

1、关于倪淑兰在1996年是否具备承包资格的问题。按照1996年12月8日《中共九台市委、九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政策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承包资格的确认以户籍为依据。凡在籍农业人口,承担应尽义务,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承包一份土地”;第三十八条“户籍注册的时间界定在1996年12月31日零时”;第三十九条“人在户不在者,在居住地不享有土地承包资格”之规定,1996年土地调整是严格以户籍为准的。在土地调整之前,各级政府就已通知广大农民以户藉做为承包土地资格的主要依据,并要求相关人员务必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做好户籍的相关事宜,当时倪淑兰未被确认有承包土地资格,是因为1996年12月31日在春阳派出所未查到倪淑兰的户藉底册,所以未被界定为分地人口,事后倪淑兰仅凭一册户口本不能证明该户已在白家6社已落户,倪淑兰当时未被确定有承包土地资格是正确的。

2、倪淑兰户口在1987年从九郊迁出后,到1996年末一直未能按要求及时在白家村落户,从而导致了1996年12月31日未能被确定有土地承包资格,责任在其本人。倪淑兰一家三人在九郊未分得土地,在白家村每人只分得一亩土地,这说明倪淑兰未分得双份土地。如果当时六社多数村民认可和没有意见,既使是倪淑兰户口在12月31日前未能落下,也可以为其补足承包的土地。但在1997年春土地调整的后期,乡政府已派人解决此事,村里也同意用坝内河套地2.5亩顶1亩为倪淑兰补足土地面积,但倪淑兰未能同意,致使该问题一直拖到现在未能处理,责任也在其本人。

为了稳定农村大局,进一步发展农村的大好形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第三条“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之规定,从2005年开始,可以从白家村6 篇2:土地流转案例分析

土地流转案例分析

一、背景与政策

土地流转出现前,农村土地由于政策的原因,导致土地价格被长期低估,不允许被投资,体现不出土地的真实价值,某些地方的地价租金甚至令人难以置信。 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流转形式可以多样化: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根本要求是: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以及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农村土地制度的完善与否,土地流转机制是否适应现代经济的市场化发展,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因此,中央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一直高度重视,不断地改进,完善相关政策,从政策的演变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民的利益越来越被重视,成为了制定政策所考虑的核心因素。土地流转逐渐成为投资新热点,全国不少专业农民、投资者、大学毕业生已经投身土地流转事业中去,通过把农村土地资源合理整合分配,获取非常丰厚的收益,走上农业现代化的道路。

二、成功案例分析:

在外打拼了19年的博爱县金城乡南庄村村民孙永利回到了家乡。投入120多万元成立了博爱县金城农机合作社,购进30多部大马力、最先进的拖拉机,玉米、小麦收获机等农机具,引来人们羡慕的目光。投入100多万元一次性流转全村土地1160亩。

1).整村土地流转的平稳实现

南庄村有200多户农民900多口人,土地1400多亩。没有整村流转土地前,长年在外打工的劳力有100多人,其中有20多户长年在外打工农民的近100亩土地撂荒。

孙永利提出金城农机合作社要流转全村土地的时候,那些长年在外打工或半在外打工的农民积极响应。金城农机合作社采用了目前我市土地流转最高的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一是农民把土地转包给该合作社后,每年可以得到每亩800元的补偿金,国家给农民的各种补贴仍归农民所有;二是农民按每年每亩800元的酬金付给该合作社,由合作社代为种地,农民不用动手每年可得到每亩500公斤小麦、500公斤玉米的收益。这种“800元土地转包”和“双千斤土地托管”的土地流转形式,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农民利益。

该合作社除了给农民在补偿上“送大礼”外,还开给农民另一个“大支票”:全部负责安置土地流转后没有能力找工作的农民就业。面对丰厚回报的“诱惑”,在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内,全村90%的农户与金城农机合作社签订了510亩土地转包合同和650亩土地托管合同,共计1160亩,占全村土地的近90%。

2).规模流转土地的高效经营

坚信“土地生金”的孙永利说,一家一户进行土地种植,机械化程度低,投入少,加上种植思路狭隘、科技程度低,使得土地产出高效的路子狭窄。他进行土地流转,就是要用经商的理念来经营土地,让“土地生金”成为现实。

整村土地流转为金城农机合作社成片经营土地奠定了基础,而该合作社拥有的宽裕资金又为实现高效农业提供了保障。该合作社聘请省农业厅农业专家郑怀俭为种植顾问,每月前来给合作社的社员上课,规划了高效农业种植园区。该合作社的小麦品种全部来自省农科院,与过去农民种植的小麦相比,科学种植保证了今年小麦在气温低、病虫害多等特殊情况下没

有受到任何影响。

该合作社土地流转的第一年,经初步测算上半年该合作社将有100万元的净收入。 如今,经营土地的新理念正在该合作社进一步扩散。据悉,该合作社已经规划了“开心农业种植园”和“观光农业园”。“开心农业种植园”就是拿出少量土地分割成一个个小方块,让市民前来种植,体验农业生产;“观光农业园”就是集蔬菜、果树、养殖、餐饮、住宿为一体,进行休闲、旅游农业开发。 3).流转土地农民的有效转移

该村900多人中劳力占300多人,其中强壮劳力200多人,100多人为年龄偏大的半劳力。没有整村流转土地前,长年在外打工的劳力有100多人,剩下的200多个劳力在家务农。整村土地流转后,该村又输出打工人员100多人,剩下的100多个半劳力在金城农机合作社打工。

对于一个个农民家庭来讲,得到的是实实在在的实惠。对于金城农机合作社来讲,他们则利用该村的剩余劳动力,积极进行多种经营,在给该村劳动力提供就业平台的同时,也增加了合作社的收入。其中多种经营的年净收入为100多万元。加上农业方面的200万元收入,合作社全年共有300多万元的净收入。

三、整村流转土地的深层启示 问题一:在目前就业岗位有限、农民就业技术不高等情况下,农民要实现再就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土地流转后农村劳动力如何转移?

启示一:实现土地流转与劳动力转移的有效结合。土地流转的目的之一在于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为实现城乡统筹、缩小城乡差距创造条件。金城农机合作社真正为流转土地的农民解除后顾之忧的举措值得深思。同时,该合作社利用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的劳动力不仅进行土地生产,又就地进行多种经营,扩大了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增加了收入,实现了多赢。

问题二:如何消除农民顾虑,最大限度保证农民利益?

启示二:金城农机合作社这种“双千斤土地托管”和“800元土地转包”的土地流转形式,最早由该县喜耕田农机合作社采用,并已证明在最大限度地保证农民利益的同时,承租方也通过增加土地产出等渠道得到了较大收益,可谓一举两得。喜耕田农机合作社的这种做法经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后已经得到认可和推广,金城农机合作社则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就是想方设法提高农民的收入,为农民谋福祉。

问题三:如何高效规模化经营土地?

启示三:从种地、耕地到规模化高效经营土地。多年来,农民以种地谋生,很少说到经营土地,金城农机合作社能够把种地、耕地转为经营土地,用商业理念来发展高效农业、管理高效农业,可谓是现代职业农民的榜样。

问题四:如何保障高效农业?

启示四:另一种形式的“反哺农业”。带着经商积累的先进理念、资金返乡务农,进行农业经营和投入,为高效农业发展提供保障,这也是一种“反哺农业”。据悉,目前,这种理念反哺农业、资金反哺农业的示范效应已经在该县“发酵”,目前已有100多个有实力的“老板”回乡进行农业投入,他们看重的不仅仅是经营农业得到的稳定回报,更重要的是通过发展高效农业增加了家乡农民的收入。

篇3:农村土地流转仲裁案例

农村土地流转仲裁案例

2012-05-31 11:36:00 45 网友评论(0)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某,安徽省凤阳县某某镇某村某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安徽省凤阳县某某镇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向某某,安徽凤阳县某某镇某村某组村民

申请人因家庭负担过重,经当时的生产队长孙某某牵头,于2000年将9.9亩承包耕地租给被申请人耕种,口头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被申请人在租赁期后,不愿将承包耕地返还给申请人,且拒绝孙某某和村委会的调解,申请人因此提起仲裁。

二、当事人诉求

申请人要求收回被申请人种植的9.9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的纠纷。在案例分类上,申请人提出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的仲裁申请,应按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归类。

1、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申请人按照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有关法规政策,依法承包了9.9亩土地,合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发包方将该9.9亩土地又延包给申请人。但是申请人由于家庭负担过重,劳动力弱,无耕种能力,通过生产队,将土地合法流转给被申请人,并约定了流转期限。流转期满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要回承包土地,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特权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特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特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对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要回承包地的请求,予以支持。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土地流转行为是否有效。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申请人通过生产队长,将承包地合法流转给被申请人,并约定了流转期限,申请人履行了与被申请人的口头约定,这是一种有效转包行为。

3、何时可以解除流转协议。申请人与村民小组委托流转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流转期限;村民小组与被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也没有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但有明确流转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与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约定期限前通知承租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未签订书同合同,但有口头约定种植期限,视为定期转包,到期后申请人可以收回承包土地。

四、裁决结果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凤阳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如下裁决:被申请人在2008年秋季收获结束时,将9.9亩耕地返还给申请人。

篇4:土地流转政策案例推荐

土地流转新模式的成功案例推介

案例一:股份与合作相结合

2008年10月19日,新华社授权全文播发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文件由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文件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赏原则,允许农民以承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授权农村居民向其他个人或公司流转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很多人担心,一旦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稍有不慎,巨额资本就会潮水般涌入农村,瞬间摧垮农民现有的土地格局,果如此,整个中国将会失去稳定的基础!其实,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因为,中央文件有三个“不得”的规定,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三个“不得”不仅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而且还为农民撑起了保护伞。再则,自愿原则给了农民最基本的保障。因此,可以说,许土地流转是农民的重大利好。

在山东省宁阳县通过深入探索和大胆改革,首先尝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机制,建立起“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路子和“底金+分红+劳务收入”的土地流转相结合的方式。土地流转后不但使当地村民收入多了、村民自己自由支配的时间多了,还省去了后顾之忧,旱涝保收,日子过得更加充实。

郑龙村的土地流转做法很快得到了宁阳县委、县政府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县推广。宁阳县在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延伸链条带动土地流转,搭建平台助推土地流转。引导农民以合作社为平台,以入股形式进行土地流转,通过土地合作进行生产经营,让农民更多地分享土地经营的收益。同时做了大劳务输出产业,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土地流转。而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科学运作保障土地流转。他们采用统一的流转合同,统一由乡村两级备案及鉴证。在土地流转前,当地村民主要种植小麦和玉米,由于种植粮食季节性强,人们的时间都用在种粮上。可是算下来,每亩地每年纯收入也不过500多元,日子过得很紧。但是在郑龙村有机蔬菜合作社成立后,农民将土地承包地作股份加入,仅底金收入、分红和在本村打工每年取得的纯收入就有8000多元。此外,通过土地流转,农民也从土地上解放出去,可以到外地打工。

对于宁阳“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模式,是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提高农业集约化、产业化、标准化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形式,是创新土地流转机制、改进生产经营方式、深化农村改革的有益探索。因为宁阳农村的土地流转是有严格程序的,而且符合农村发展的实际。更重要的是,它确实给农民带来了更多实惠和更高的土地收益。土地流转后

与流转前相比好处主要有三条:一是挣钱多了;二是自己自由支配的时间多了;三是土地流转后没有后顾之忧,旱涝保收,日子过得更充实了。

在宁阳施行的土地流转机制成功是有原因的。一是有龙头企业作依托。农业龙头企业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和助推器,企业发展规模越大对土地的需求越大,农民土地流转的面积就越大,对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拉动也会越来越大。二是以合作社为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土地流转的载体,它把一家一户的土地聚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充满活力的有机体,并担负起对土地流转农户的管理职能。另外流转土地的农民仍然拥有家庭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土地既是有偿“租赁”又是“入股”,并非是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彻底放弃;农民的土地权益仍然得到保护,农民集体成员身份没有改变,土地的保障作用得到了保证;建立了农民收入的利益递增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并非一次性消费。

在30年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允许农户承包属于集体的土地,这一政策尽管确保了“耕者有其田”,但也造成了土地过于分散和地块过于狭小,难以达到规模经济的最低要求,制约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难以适应中国粮食安全的需要。时下,从客观上看,一方面由于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经商,农村种地劳动力已经严重缺乏,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从事种植业不如从事非农产业,农民对耕地重视程度较低,农村土地抛荒现象日益突出;从主观上看,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越来越希望在坚持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流转出处的土地上获得收益。可以说,允许农村土地流转正是顺应历史潮流的重大战略举措。

目前,推动土地流转已成为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国家应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加快土地仲裁立法进程,制定出台有关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法律,健全更为完善的、适合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县乡两级作为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最基层,要大力加强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体制建设,从编制、经费上给予保证,以及时处理土地承包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关于“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的规定,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不得将土地作为清偿资产的前提下,应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合作社,由合作社整合生产要素,组织生产经营。

虽然土地流转政策给部分地区农民带来了很大的收益,但是这仅仅是部分地区,要想继续推广还需要政府制订出台优惠扶持政策。政府扶持当地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在发展农村经济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还应制订更加优惠的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拓展发展空间,特别是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其外联市场、内联千家万户的作用,逐步打造产业品牌,自主开发经营项目,吸引农户入股,推动土地流转进程。同时各地还应普遍成立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自负盈亏、自主服务的运行模式,形成以政府部门服务为主、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参与的土地流转体系,以适应农民土地流转的强烈愿望。

案例二:山东多方探索土地流转新模式

近年来,我省各地探索出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方式,促进了土地规模经营,增加了农民收入。

枣庄:“西岗流转模式”全国首创

近年来,滕州市为适应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需要,不断总结推广该市西岗镇“建立全国首家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的经验,搭建服务平台,畅通流通渠道,规范运作机制,土地流转取得明显成效。目前,全市已累计流转土地面积达10.8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9.4%,流转后的土地平均每亩增收810元。“西岗流转模式”受到众多专家的充分肯定。

今年7月18日,全省首家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在枣庄市山亭区徐庄镇成立,标志着我省

土地流转进入了多形式、多渠道发展的新阶段。合作社由徐庄镇土山村、柿行村两村农民自愿联合,以土地入社形式,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农民以户为单位,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社,把自家经营的土地、果园全部交于合作社管理经营,年底享受销售农产品利润及分红。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菏泽:六种流转形式惠农

菏泽市近期对单县、曹县20个乡镇100个行政村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状况进行了调查。受调查的100个行政村,共有3.5万户,承包耕地面积19.25万亩,其中发生流转行为的有1120户,占3.2%,耕地流转面积4235亩,占2.2%。

流转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六种:

(一)无偿转包。即农户在承包期内,自找对象,自行协商权利义务,自定转包期限,将种不了或不愿种的土地转包给愿意种又种得好的农户,接包方承担农业税(费)等。

(二)低偿转让。即农户在承包期内,自找对象、自定转让期限,自议转让条件,将部分或全部土地转让给愿意种地的农户,耕种户除承担土地的税费外,付给原承包户一定的转让费。

(三)地块互换。为了方便耕作与管理或发展某项专业性生产,通过集体出面协调,农户自愿协商的办法,将农户经营的地块相互交换经营权,兑换条件由双方商定或村集体出面调解,土地的承包权不变,流转期限具有一定的周期性。

(四)租赁经营。集体或农户将土地经营权租赁给社区外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用于发展开发性农业,经营者一次性或分期付给集体或农户一定的租金。

(五)土地入股。集体或农户以土地的使用权入股,兴办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连片开发发展规模经营项目,所得利润按股分红。

(六)反租倒包。反租农民的土地,将土地化零为整,连片开发,用于解决园区和农业开发项目的规模用地。

莱芜:土地“流”向龙头企业

近年来,莱芜通过组织引导、政策激励、典型带动等措施,推动了土地向特色产业、重点区域集中。目前,全市共流转土地42.6万亩。其中,耕地12.4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5%。土地向龙头企业、民营大户集中的态势明显。

在大力推行租赁、转包、入股等农村土地流转传统模式的基础上,该市创新流转方式,注重培育典型、创新路子,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流转模式。

一是“企业+村级组织+农户”的租赁合作模式。就是企业主动适应国际市场和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通过镇村组织租赁农民土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进行规模经营。土地流转后的农民除土地流转收益外,还可在基地打工赚取劳务收入。

二是“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带地入社模式。就是企业吸收农民带地成立专业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提供农资良种,统一进行技术指导,统一按保护价收购产品,既降低了农民生产的风险,企业又有了稳定优质的货源,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三是企业带动下“农户+农户”的转包经营模式。就是依托龙头企业的市场、技术等优势,农户通过互换转包等形式连片规模开发,提高农业比较效益。

通过土地流转,莱芜近年来先后吸引2.4亿元社会资本参与农业规模经营,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同时,农民加速向城镇集中,农民变职工、农民变市民、农村变社区步伐不断加快,工农互动、城乡融合发展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胶州:入股土地成分红“活物”

“全村126户以502亩承包土地入股,按照常年亩均收益,每亩折价1000元,以1000元为一股,共设502股,股本总额50.2万元。”——10月9日,在胶州市胶东镇大姜戈庄村,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董事长马文才拿出一份合作社入股文件这样告诉记者。此前,大姜戈庄村成立

的这家土地股份合作社,把村民手中的土地变成了可以分红变现的“活物”。

据胶东镇党委书记张宗江介绍,全镇目前共有8家土地股份合作社,入社农民898户3035人,入股亩数3419亩。

在大姜戈庄,有了合作社后,农民可以“以地生财”,收益明显增加。据介绍,合作社实行保底加浮动红利两种方式进行收益分配,土地股每股年底保底分红450元,浮动红利根据市场以及经营状况,随机分配。

一位村民告诉记者,以前,自己在外面打工,家里的地没人照料,收益也低,入了合作社,相当于把自己的土地交给别人打理,收益自然大大增加。

目前,大姜戈庄土地股份合作社已对502亩入股土地实行规模化经营,种上了对接国际市场的辣根,土地产出效益大大增加。据了解,胶州市土地股份合作社已有28家,流转土地近6万亩。。(来源:大众日报)

案例三:泸州合江县实录乡土地流转 催生农民创业就业新模式

四川在线泸州频道消息近两年,随着中央土地流转政策的贯彻实施,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农村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合江县各级党委政府积极引导农民采用委托转包、土地转让、土地入股、土地互换、租赁、代耕代种等形式进行土地流转,以解决土地撂荒、小规模种植养殖、田土效益低等问题,促进传统农业向集约化优质特色农业转型。土地拥有者缺劳力无法耕种,能人想规模发展又无地种的矛盾通过土地流转开始化解。

本土能人规模发展产业 转移剩余劳动力

8月18日,合江县实录乡阳棚坳村二社的返乡青年民工胡新勇告诉笔者:“我就是看好合江县临江临河乡镇多池塘水田多村民养鱼多的特点,才回来在梁都坝村四社以每亩每年200元的租金租用水田12.5亩建养鱼池的,主要是培养鱼苗出售,从县鱼种场购买鱼种(俗称水花),利用豆浆、饲料等养到一寸大后以每尾1元左右出售,每年收入10多万元。”胡新勇还说,“我们都是土地流转政策的受益者。”

在实录乡,和胡新勇一样有一定的技术特长或经济实力,承租土地来提高土地的产出率的养殖或种植大户有十多家。

合江镇的陈建平2004年就到实录乡三江村租用了87户农户的土地105亩,将土地整理然后开发成长短结合的种植项目。短期项目种植花椒,长期项目发展荔枝和桂圆。租期到2030年,期间每年每亩补助农户400斤稻谷,国家的粮食补助由农户领取,租赁期满后陈建平将这一规模成片的果园林还给村民。现在陈建平栽种的荔枝、桂圆已投产,花椒已成林,仅花椒每年就售卖上万元。农户出租土地能获得一定的租金,有的还被雇佣回去劳动,领取工资,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大桥镇宋某租用800亩河滩地规模种植蔬菜,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榕山镇的余某通过流转集中近1000亩地种植竹子,使近100户转出承包地使用权的农民,在当地从事

二、三产业,带动了农村其它产业的发展。

政府扶持政策优惠 外地人发展也红火

除积极鼓励和支持本地能人流转土地发展种养业外,合江县各级政府还大胆引进外地能人到本地开发土地资源,增加当地农民收入。 合江人程某在大桥镇租用200多亩地进行荔枝开发后,转出户基本上被雇佣回去劳动,获得相对稳定的收入。

惠。

对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培育和经营的林竹基地,县财政每年还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如每年安排资金100万元用于竹基地建设,100万元用于竹区公路建设,30万元用于示范片和种苗补助等。

据不完全统计,合江县2008年以来通过土地流转发展名优水果、竹子等就达15000亩。至今年上半年,全县流转土地约10万亩。各类主体集中成片发展了荔枝、甜橙、青果、竹子等优势产业,进一步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达到了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目的。

案例四:浙江土地流转试验:政府跟着农民走

与其他地方的土地流转试验相比,浙江的独特之处在于,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农民实验,先有农民自发的大规模土地流转,再有政策的规范协调。政府跟在农民身后“摸着石头过河” 。

1995年冬天,不到30岁的拖拉机手俞德苗承包了村里的158亩集体土地,他是浙江省诸暨市王家井镇会义桥村的村民。在浙江农村,想要挣钱,除了“开工厂”,就是“进工厂”,没谁指望种田能挣钱。更何况,开拖拉机的俞德苗很少在田里干活。老婆为这件事和他吵了一架。

158亩承包地,忙得俞德苗“一年老了10岁”。插秧、收割都至少需要70个人来帮忙才能完成。堂弟想把撂荒的土地流转给他,条件是“一年100斤稻谷”。这块近一亩半的水田紧挨着他家的承包田,然而俞德苗怎么也不肯接受。在人力有限、产量不能大幅提高而支付人力需要工资的前提下,种得多就意味着赔得多,撂荒的土地,即使是白送他也不敢要的。

失败的机插试验

距离俞德苗家不到5里路的王家井镇农村工作办公室,几乎每个月,办公室都会给他这样的种粮大户办培训班,教授种粮技巧。俞德苗在这里认识了山塘村、关湖村的种粮大户卢丹平、宣锡波、徐建安。四个人均有超过百亩的土地,却又都是种田新手,之前充其量种过家里不到一亩的责任田。培训会上,四人经常交流失败的经验。

熟络之后四人达成协议,农忙的时候互通有无。四家都有收割机和耕田机,谁家忙不过来,大家就运机器去帮忙。合作社的雏形在这个培训班上形成了。当时谁也不会料到,十年之后,这个四人互助团体扩大到了500户之多,工商部门还会给他们颁发营业执照。 1998年,镇农机站买来一台插秧机,准备试验推广。四个种粮大户一合计,打算做这个机插试验,如果机器育秧成功,可以节省近七成的人力。腾出的精力,足够去种周边撂荒的土地,扩大耕地规模的想法似乎伸手就可以够得着了。

谁都没有见过机插,农机站的技术员也不太会用。就在其他几户还有点迟疑的时候,俞德苗已经一口气从镇里拉了1600斤稻种,这些稻种,足够种200亩土地。他和老婆商量了一晚上,得出的结论是“要做就做大”。 按照技术员教的方法,试验在俞德苗的田里开始了。

第二天,育秧盒里白色的嫩芽开始冒头,四个人在俞德苗家里喝了两瓶绍酒,很尽兴。 篇5:四川省成都市土地流转模式典型案例

四川省成都市土地流转模式典型案例

第一种模式:土地股份合作社

崇州市怡顺土地承包经营股份合作社

该合作社于2010年5月成立,位于四川省崇州市桤泉镇生建村,是由生建村3组、8组、12组、14组、20组的22户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方式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124.79亩。合作社主要从事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的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经营。

一、组织形式

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22户农户自愿将确权后的124.97亩承包土地,按0.01亩折成一股,共折股12497股,组建合作社。

合作社制定完善章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照章程规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各3人,设理事长1人、监事长1人。

合作社由理事会负责统一组织生产经营,监事会负责对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运行机制

由理事会决定“种什么、如何种”,现种植模式是:大春种粮食(富硒水稻)、小春种经作(特色蔬菜、食用菌等)。

合作社与崇州国储公司签订合同,按照公司质量标准和订单要求组织标准化生产。 合作社通过入社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借贷4万元,作为生产经营的启动资金。 由理事会出面聘请崇州国储公司技术员杨复明为生产经理,并与生产经理签订了劳动报酬支付和收益预期协议。按协议约定:2010年大春种植富硒水稻亩产指标为800斤,每亩生产费用控制在510元以内,超产、短产部份分别按50%奖励、赔付。

实行种子、肥料、农药的“三统购”和机耕、机防、机收、田管的“四统一”。

三、利益联结方式

年终经营纯收入按9:1比例按股分红,即:收入的90%用于土地入股分红,收入的10%作为公积金、风险金和工作经费。

四、初步成效

合作社今年大春种植的富硒水稻平均亩产达到825斤,按与崇州国储公司签订的合同最低保护收购价每斤1.35元计算,亩平收入1110元左右,高出种植普通水稻100元左右。 农资“三统购”和管理“四统一”,使每亩生产成本同比减少50元。

预计入社农民每亩土地年股份分红收入可达1100 -1200元,比入社前亩平增收200-300元;入社农民可安心外出打工挣钱,每个农民外出务工一年将增加上万元收入。

合作社的建立,既推动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实现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又加快了农民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促进农民生产生活方式转变和持续稳定增收。

案例2 崇州市杨柳土地承包经营股份合作社

该合作社于2010年5月成立,位于崇州市隆兴镇黎坝村,是由黎坝村15组30户农户发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方式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95.57亩,入股资金95570元。合作社主要从事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经营。

一、组织形式

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黎坝村15组30户农户自愿将确权后的95.57亩承包土地,按0.01亩和出资10元折成一股,共折股9557股,组建合作社。

合作社制定完善章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照章程规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各3人,设理事长1人、监事长1人。

合作社由理事会负责统一组织生产经营,监事会负责对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运行机制

由理事会决定“种什么、如何种”,现种植模式是:大春种粮食(富硒水稻)、小春种经作(特色蔬菜、食用菌等)。

合作社通过与崇州文井源品牌推广公司签订合同,按照文井源品牌农产品生产标准和质量标准及订单要求组织生产。

合作社利用入社农民出资的95570万元作为生产经营的启动资金。

由理事会出面聘请农业技术员周维松为生产经理,并与生产经理签订了产量指标、生产费用、奖赔合同。按合同约定:2010年大春种植富硒水稻亩产达到800斤,亩平生产费用控制在510元以内,超产、短产部份分别按50%奖励、赔付。

实行种子、肥料、农药的“三统购”和机耕、机防、机收、田管的“四统一”。

三、利益联结方式

合作社年终经营纯收入按9:1比例按股分红,即:收入的90%用于土地入股分红,收入的10%作为公积金、风险金和工作经费。

四、初步成效

一是合作社种植的水稻增收明显,亩产富硒水稻820斤左右,按与文井源品牌推广公司签订的合同最低保护收购价每斤1.35元计算,亩平收入1100元左右,而种植普通水稻亩平收入在1000元左右; 二是合作社经营实现了种子、肥料、农药等“统购”,机耕、机防、机收等“统管”,质量保证、价格便宜,仅此每亩减少成本50元;

三是入社农民从单纯的农业劳动中解脱出来,安心外出打工挣钱,每人每月还能挣1000 -1200元。 第二种模式:土地股份公司

邛崃市汤营农业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 2005年10月成立,位于邛崃市羊安镇汤营村。公司现有股本金构成为:邛崃市兴农投资公司注资190万元(占50%股份),村集体入股土地60亩与823户农户入股承包土地2010亩(共占50%股份)。公司法人代表胡桂全,系汤营村村支部书记。

一、组织形式 2005年,汤营村506户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成立了汤营农业有限公司,初期入股土地1060亩。

2007年,公司实行增资扩股,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村集体以土地整理新增的60亩耕地入股,入股农户扩展到823户,入股土地达到2070亩。

公司制定完善章程及财务收支制度,成立股东代表大会,由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由董事会负责统一组织生产经营,镇财政所监督公司财务,公司实行报帐制,定期公开财务,接受监事会监督。

二、运行机制

公司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进行经营,实施职业经理人管理运行机制,每个项目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

实行产销分离,在用工上全部采用计件制。

固定管理人员不足10人,主要吸纳入股农户、本村村民和周边农户参与公司生产经营。

统一组织生产。目前,2070亩入股土地中,有130亩转租给4个业主发展水产养殖、有400亩转租给1家业主发展中药材生产。其余的土地由公司自行组织种养业生产,兴建有标准化规模猪场(20亩)、蔬菜大棚(60亩)、食用菌大棚(50亩)等。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项目有西瓜、时令蔬菜、水稻、生猪等,均实行项目负责制,由职业经理人负责项目管理,按项目核算。

统一产品品牌。公司产品已注册“汤营”牌商标。

统一市场营销。与大型批发市场、批发商、加工龙头企业直接对接,解决了产品营销问题。公司生产的“口口脆”小西瓜,对接成都市水果批发市场,设点进行销售;生产的各种时令蔬菜采取直接进羊安工业园区企业和固定批发商上门收购的方式进行销售;生产的食用菌采取鲜销和初加工结合方式进行销售;养殖的生猪采取同龙头企业建立“保底收购”制度,由生猪龙头企业进行收购。

三、利益连接方式 2008年以前,公司对入股土地实行“保底+分红”,每亩土地保底收入为800斤黄谷,除去保底费用后,公司经营净利润一半留作公司再生产资金,另一半采取按股分红方式分配给入股股东。

2009年起,公司对入股土地不再实行保底,每年经营利润一半留作公司再生产资金,另一半按股分红。

邛崃市兴农投资公司分红收入留存汤营村集体,待汤营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以后,原价回购邛崃市兴农公司的股权。

四、初步成效

通过几年的发展,汤营公司逐步得到发展壮大。

2006年度,公司在种植业经营方面共收入300余万元,支付劳务工资110余万元,支付入股农户保底金71.55万元,扣除其它成本以外,实现利润44万元,入股农户每亩土地除保底外获得现金分红103.5元;生猪养殖方面共收入50余万元,支付成本以外,实现利润4.5万元,入股农户每股现金分红75元。村集体实现收入12.75万元。

2007年度,公司在种植业经营方面共收入480余万元,支付劳务工资120余万元,支付入股农户保底金68.69万元,扣除其它成本后,实现利润83.1万元,提取公积金17.38万元, 剩余65.72万元,入股农户每亩土地除保底外获得现金分红155元;生猪养殖方面共收入90余万元,支付成本后,实现利润6.9万元,提取公积金0.3万元,剩余6.6万元,入股农户每股现金分红110元。村集体实现收入19.01万元。

2008年度,公司在种植业上实现利润49.68万元,市兴农公司分红12.42万元,入股农户分红12.42万元,按照2070亩入股土地计算,每亩入股土地除保底外获得现金分红60元;养殖业上实现利润6.6万元,兴农公司分红16500元;入股农户分红16500元,按照150股计算,每股现金分红110元。 2009年因市场及气候影响,公司收支持平,农户除获得入股土地保底收入外,没有二次分红。 2010年截止8月底,实现销售收入500余万元,支付工资110余万元。

公司的发展壮大有力地解决了劳动力就业问题,平均每天到公司务工的农户达300人以上,每年支付务工人员工资200余万元。

促进了汤营村500多个青壮年劳力外出务工,带动汤营村农户年人均纯收入增加500余元,带动周边20余农户从事土地规模经营。

汤营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从2005年的4320元增长到2009年的7509元,增长74%。

第三种模式:家庭适度规模经营

大邑县王泗镇蔬菜种植大户龚玉龙

龚玉龙,男,现年46岁,初中毕业,大邑县王泗镇李安村十六社农民,家庭人口3人,家庭承包耕地2.86亩。 近两年来,龚玉龙投资27万元,建设生产用大棚40亩,修建生产道路800米,建120立方米蓄水池1个,建生产管理和初加工用房11间。

及时捕捉蔬菜种子市场品种销售信息,专门挑选和种植种子销量小、不被众人看好的蔬菜品种,错位发展特色蔬菜。

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布局种植结构,先后种植苦瓜、莴笋、茄子、六棱瓜、四季豆、韭菜、大葱、洋葱、辣椒、豇豆、黄瓜、波菜、香菜等特色蔬菜品种。

坚持标准化生产,与农资生产销售企业直接对接,保证农业投入品和蔬菜产品质量。

拓展市场营销渠道,与10多家蔬菜营销大户建立固定的购销关系,其蔬菜产品实现了产地直接销售。 2010年,蔬菜种植面积达到818亩,复种指数达到3.36;预计全年蔬菜总产量达到370.68万斤,亩平生产量达到15231斤;预计全年实现总收入400.5万元,亩平产值达到1.65万元,扣除土地租金、固定资产折旧和其他生产成本后,家庭年纯收入可达112.27万元,人均纯收入37.42万元。

龚玉龙发展以蔬菜产业为主的家庭适度规模经营,每年不仅为当地农户带来21.65万元的土地租金收入,同时,吸纳常年务工人员15人,季节性务工人员70人,为农户创造了92.07万元的务工收入,务工人员人均劳务收入达到1万元以上。

通过发展家庭适度规模经营,龚玉龙一家过上了比城市人更幸福的生活,他购置了“现代轿车”,成

为远近闻名的“开现代、卖苦瓜”的种植大户。

双流县籍田镇惠民农场

惠民农场位于双流县籍田镇长征村,是2009年4月由长征村三社农民樊明元通过流转本社农户土地建立的家庭农场。该农场面积60亩,主要从事蔬菜的规模化生产经营。

樊明元家庭人口4人,他之前在外打工,2008年返乡务农。2009年4月以每亩900斤稻谷的价格,流转本社农户土地50亩,加上自家承包地4亩,代他人耕种的土地6亩,办起了60亩规模的家庭农场。

全家参与蔬菜生产、销售、管理。雇用本地农民工,长期务工人员12名,每人30元一天;短期务工18人,每人40-120元一天。

聘请省农科院、成都农职学院和籍田镇红碑专家大院的有关专家做技术指导。

按照无公害蔬菜生产的技术标准,施用有机肥,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防病治虫。

实现机械耕种,现已购买旋耕机1台,机动喷雾器2台,水泵1台,农用三轮车一辆。

利用养殖场为市民提供生猪寄养服务,现已与成都市一市民签订了12头生猪寄养合同,每月收取服务费800元,猪食由寄养户自己提供,预计4—5个月出栏,可实现收入3200—4000元。

在创办农场前,樊明元每年家庭纯收入约4.8万元,其中种养业收入0.95万元,外出务工收入2.5万元。

农场开办至今,已种植莴笋、生菜、豇豆、茄子等共计81亩,已采摘蔬菜13.93万公斤,实现销售收入62万元,亩平达到1万元以上。

同时充分利用菜叶养猪,现已出栏生猪120头,存栏180头,可实现销售收入36万余元。

预计全年蔬菜复种面积达到150亩,可产各类时令蔬菜30多万公斤,加上养猪,年销售总收入近90万元,减去土地租金5万元,人工工资18万元,各类种子、肥料、农药、仔猪、饲料等费用37万元,其他开支5万元,家庭年纯收入将达25万元,人平纯收入6.25万元,比开办家庭农场前人均收入增长5.4倍。

第四种模式:“土地银行”

彭州市磁峰镇皇城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

该合作社位于彭州市磁峰镇皇城村,系借用银行经营理念,于2008年12月22日挂牌成立的成都市首家“土地银行”,入社265户,存地(入股)面积965亩,贷地(转出)965亩。

一、组织形式

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入”的方式,组建“皇城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由于是按照银行的经营方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进行“存贷”经营,形象称为“土地银行”。

二、运行机制

“土地银行”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需求集中“预存”起来,统一贷给有实力的龙头企业或经营大户进行规模经营,发展特色产业。

三、利益联结方式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经存入“土地银行”即产生稳定的利息收入,“土地银行”所获利润的50%根据农民存入面积进行二次分红。

四、初步成效

一是促进了土地规模化经营。村内涌现出了59户种植大户,最大的达120亩,统一了品种和农资,实现了标准化种植。

二是促进了土地集约化经营。彭州市相关部门按照该村产业发展规划,统一包装项目,对土地进行成片整理,实施了道路﹑沟渠﹑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改善了生产条件,在农民培训﹑农资供应﹑农机购置上进行政策扶持,最大限度地实现集约化经营。

三是促进了农民增收。该村入社265户,占全村的66.1%。规模种植金银花900余亩,中药材产业初具规模,“土地银行”年获利2万余元,入社农民人均增收800元以上,户均增收3000元以上。 第五种模式:业主租赁经营 金堂县紫色作物产业示范园

该示范园位于金堂县竹篙镇,是2008年开始在政府主导下建立的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园区,距成南高速黄桷桠出口7公里,核心园区占地3000亩,涉及2个村。园区已吸引业主投入7000余万元。

一、组织形式

园区内土地由竹篙镇凤凰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新凤凰公司统一与农民签订流转租赁土地协议,再由新凤凰公司组织土地规模经营,或引入社会业主(包括种植大户)实施土地规模经营。

二、运行机制

一是园区内业主按照统一的生产技术规程种植,紫色作物产品由绿山公司统一收购、加工和销售,创建了“绿之澍”、“紫博园”等知名品牌。

二是引进四川绿山公司在凤凰村流转土地1600余亩,建成紫色作物科研专家大楼300平方米、初加工厂1万平方米及8000多平方米的薯窖,种植紫色玉米500亩、紫色红薯1000余亩,带动农户种植1400余亩。完成1340亩背景林和晏家水库景观打造,栽植1362亩伏季水果。

三是引进新凤凰公司经营土地2000多亩,种植紫色玉米200多亩、紫色红薯2000多亩、紫色洋芋300多亩。

四是引进四川盛通果业公司在马鞍村、凤凰村建成优新水果试验基地200 亩、大棚西瓜200亩。 五是引入个体业主经营土地100多亩。

三、利益联结方式

园区实行“地租+务工+分成+奖励”的利益联结模式。

一是公司通过土地流转租赁农民土地,给农户每亩400元的保底分红。

二是农户在产业园或外出打工挣钱,获得打工收入。

三是公司按年利润的30%向农户实行二次分红。

四是引导种植积极性高、有劳力的农户入园返包土地,签订承包产量合同,由公司统一提供种子、技术、肥料等,收获后向公司交售定产产品,生产超出部分,公司按市场价全部收购,实行超产全奖。

四、初步成效 2009年,通过家乐福超市、伊藤洋华堂等对外销售、加工销售紫色红薯、紫色玉米等5000吨,实现销售收入1900余万元,赢利400万元。

当地农民实现人均增收1620元。同时,带动1000多农民到园区务工,向外转移劳动力600余人。 第六种模式:“大园区+小业主”

新津柳江蔬菜产业示范园 该示范园是位于新津县普兴镇,是2008年开始建设的以蔬菜产业为主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之一。园区规划面积3.2万亩,涉及2个村、7648户农户。目前,园区已建成面积2.3万亩。

一、组织形式

采取“园区+专合组织+家庭适度规模经营”模式进行建设。

由政府主导在基础设施、品牌建设、公共服务管理等方面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建设。 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按照适度规模经营的原则,以专合组织为联系纽带,以农户为主体,实行适度规模经营。

二、运行机制

成立园区管委会。由新津县统筹委、农发局和普兴镇政府联合成立管委会。管委会负责协调推进园区的产业规划、基础设施、生产技术服务、市场营销、制度体系建设等。政府共投入资金1000余万元对园区内沟渠、道路进行整治和打造,提升了园区规划建设品质和园区形象。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2008年10月,由柳江村蔬菜种植大户、营销大户等9人发起,成立了柳江蔬菜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蔬菜的生产、收购及销售工作。目前,合作社成员300余人。

实行六个统一。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统一生产物资供应,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技术指导、统一品牌创建和商标注册,统一市场营销。

实行“菜—稻—菜”一年三熟的生产种植模式,大春抓粮保稳定,小春抓钱保增收。

三、利益联结方式

园区以合作社为纽带,采用统分结合方式,把各自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实现蔬菜生产的集中集约规模经营。以专业合作社为纽带、以统一的市场拓展作为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实现增收。

四、初步成效

一是提高了土地产出率,统筹解决了“抓粮与抓钱”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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