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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3:57: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东理工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提高修缮工程质量和资金的使用效益,改进服务方式,使专项修缮工程的立项、审批、施工、验收做到便捷、高效、节约、透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修缮工程范围。修缮工程是指学校水、电、暖、气(汽)管网改、扩建及维修工程;道路改造、修建工程;教学、科研、行政设施、教工、学生宿舍的修缮项目及改造与增设项目。

第三条修缮工程分为零星维修与专项维修。单项工程造价在2000元以内的为零星维修;单项工程造价在2000元以上的为专项维修,包括列入学校年度专项预算额度在2000元以上的改、扩建工程;各部门、院(系、部)、直属单位和各经营实体提交的用自有资金支付的预算额度在2000元以上的设施改、扩建工程。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是学校修缮工作的管理部门,物业管理中心是学校修缮工程的主要实施单位。

第二章零星维修经费计划与管理

第五条年度零星维修经费计划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编制,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经费采用预算包干制管理,由物业管理中心年度经

费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第七条后勤管理处参照《山东省修缮定额》和淄博市相关

造价要求,制定《山东理工大学零星维修定额》,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三章专项维修、维护经费计划

第八条年度专项维修、维护经费,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建筑

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后勤管理部分)及家具使用与保养年限,以及各部门、院(系、部)、直属单位和后勤实体提报的专项维修报告制定维修、维护预算计划。

第九条各部门、院(系、部)、直属单位及后勤实体于每

年的11月1日前,向后勤管理处提报下一年度专项维修报告。后勤管理处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出初步预算报学校审批。经批准的项目列入学校下一年度专项维修工程预算,或列入提报单位自有资金预算。

第十条后勤管理处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学校财务处提交下年度专项维修、维护工程预算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年度专项维修、维护计划的变更或补充项目,由

后勤管理处提报,经校领导批准后另行下达执行。

第四章零星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零星维修实行用户提报、物业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的办法。各部门、院(系、部)、直属单位对使用的家具、房产和配套设施,后勤实体对授权管理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发生的损坏或故障,应及时报修。提报单位对维修结果要验收、签单。

第十三条后勤管理处建立客户服务中心,协调维修服务事

宜。

第十四条后勤管理处依据报修单位或个人的验收签字单

对零星维修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零星维修实行项目保修制,在保修规范年限内承

担保修责任,发生的保修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实施保修后,保修期限重新计算。

第五章专项维修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专项维修、维护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和组

织实施。

第十七条专项工程立项

后勤管理处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专项工程,本着先急后缓

的原则,排出专项工程施工计划,对各专项工程进行施工预算,填报立项申报表,报校领导审批,并送财务处、审计处备案。 各部门、院(系、部)、直属单位和后勤实体用自有资金进行的改、扩建工程,由各单位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后勤管理处论证后提报预算和立项申请,经校领导批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实施。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对使用的设施改、扩建。未经后勤管理处

论证、立项、和校领导批准的工程,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工程招、投标

工程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专项维修工程施工要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5万元以下的专项维修工程,可由后勤管理处委托校物业管理中心施工;物业管理中心不能承接的工程,由后勤管理处通过议标的形式择优确定施工队伍。

第十九条施工管理

1、施工单位应于开工前向后勤管理处提交开工报告和施工

方案,经批准后施工。后勤管理处在审批开工报告时要明确主要施工内容和技术方面要求,不能用文字说明的可附图说明。

2、如遇水、电、气、暖等紧急抢修工程,可由物业管理中

心先行施工,并及时报告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及时派出工程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监督,并于两日内补办必要的立项及施工手续。

3、对3万元以上的维修、维护工程,可以预付不超过工程

总预算30%的工程款,余款待工程决算认可后按合同规定支付。

4、在施工过程中,后勤管理处工程管理人员要深入施工现

场,加强质量管理。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后勤管理处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和验收,签署隐蔽工程验收单和工程量签证单。确需变更设计,增加造价2000元以内的,由后勤管理处确认,出具变更通知书;增加造价2000元以上的,须报校领

导批准。

5、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后勤管理处提出验收申

请。后勤管理处在接到申请两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工程验收。对验收中查出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及时整改。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结算。工程管理部门及人员要依法办事,确保工程监管到位、工程质量合格。

6、专项维修、维护工程中所用零星辅材由施工单位自购,主材由后勤管理处会同有关方面组织采购,大宗材料要进行招标采购。价格高于定额或无定额依据的材料,必须经招标办认可后方能进行采购,否则不予结算。

7、维修、维护工程拆除的旧料,由后勤管理处酌情研究处

理。对其中有再用价值的应收回备用。旧材料处理要签证留据。

第二十条专项工程结算时必须附工程立项审批报告、隐蔽

工程验收单、变更设计通知书、工程量签证单、工程竣工图和质检验收单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应经本单位负责

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工程量计算书等有关资料,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送交后勤管理处。

第六章工程审计及财务结算

第二十二条单项工程造价在1万元以上,或未经公开招标(抢修工程),或经招标只确定施工单位,按定额结算的工程,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将工程结算书、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签证单、工程量计算书等相关资料报后勤管理处,经后勤管理处初审后,报审计处审计定案。计划财务处根据审计报告办理财务结算。

第二十三条经公开招标,标的金额等内容已经确定的维修、维护项目,审计处不再进行事后审计,计划财务处根据合同及后勤管理处负责人的签字办理财务结算。

第二十四条单项工程造价不足1万元的维修、维护工程,对其发生的费用支出,后勤管理处应严格审查,有关审查人员签字后,计划财务处根据审查结果及后勤管理处负责人签字办理财务结算。

第二十五条年度专项维修、维护工程年底未能完工或进行结算的,当年经费随专项工程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年度专项维修经费年底结余部分由学校收回。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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