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特色学科建设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特色学科建设工程是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的重大举措。为加强对特色学科建设的管理,保证特色学科建设工程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色学科建设工程要与学位点建设特别是博士点建设、人才工程建设相结合,与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相结合,有利于学术带头人的成长,有利于学术骨干的培养,有利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
第三条 通过滚动支持,集中力量强化建设若干个省内领先、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优势特色学科,在几年内进入省级和国家级重点学科的行列。
第二章 评选办法
第四条 申报。
以院(系)为单位按所在学科申报。申报单位填写《山东理工大学特色学科建设工程申报表》。各院(系)要充分考虑自己的基础和优势,鼓励选择新兴、交叉学科和有发展潜力的前沿学科领域,认真科学论证、准确定位,组织好队伍,积极申报。可以在校内院(系)间整合学科和队伍联合申报,鼓励从国内外引进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第五条 评选。
(一)学校成立特色学科建设工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采取答辩、审查评议申报材料的方式对申报的学科进行评审。
(二)评选程序。
1、评审委员会根据答辩和申报材料进行量化打分,确定出申报学科的排序;
2、校学术委员会对评审的结果进行评议;
3、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进入特色学科建设工程的学科。
第三章 管理运行机制
第六条 特色学科建设工程5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学校以目标管理为主,加强对特色学科建设工程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对特色学科所在的院(系)负责人进行合约管理,对特色学科建设的进程、任务、措施、目标等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第七条 特色学科所在的院(系)负责制定出本学科建设的管理制度,成立由院(系)主要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本院(系)特色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特色学科设首席专家,实行组长和首席专家负责制。领导小组的组长由院(系)的院长(系主任)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与学校签约上岗。首席专家由院(系)确定,可在校内外公开招聘,报送人事处备案。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首席专家每年在我校实际工作的时间不少于5个月。
第八条 领导小组组长主要保证与监督特色学科的建设规划、人才队伍和学术研究的组织与实施,积极主动地支持首席专家的工作,为学科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九条 特色学科首席专家对学科发展建设、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学科队伍的任务安排具体负责,协助领导小组组长进行人才引进工作。
第十条 特色学科所在的院(系)根据特色学科建设工程的要求,制订特色学科建设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实行绩效与动态管理。在学科建设规划中有明确的总体目标、中期目标和年度实施目标,引入竞争机制,加快学科发展;制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特色学科建设工作进度报告、年度总结和有关的统计报表;做好各类人才的选拔培养和配备;组织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和国际、国内的学术交流。
第十一条 对于跨院(系)申报的特色学科,以牵头院(系)为主,其它院(系)为辅,制定责、权、利明确的目标责任制,经费按研究方向分配。
第四章 建设目标
第十二条 通过5年的建设,使特色学科实现跨越式发展,产生一批具有显示度的标志性科研成果,在其前沿领域总体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确实培养一批形成梯队的学术骨干,形成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研究群体。每个特色学科前5年的具体目标至少包括:
(一)申请到国家97
3、863等重大研究计划项目,或申请到国家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或申请到4项(三年内2项)以上国家基金面上项目(或攻关计划项目等)。年均到位的科研经费,理、工科不少于280万元人民币,文科不少于70万元人民币。
(二)至少发表核心期刊论文年均20篇。对于理、工科被SCI、EI(光盘版)、ISTP收录论文年均4篇以上,并出版本学科专著;对于文科被SSCI、ISSHP、ISTP收录论文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年均不少于2篇,并出版本学科专著年均1部。
(三)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3项(三年内2项)。
(四)教学体系完备,培养的学生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声誉。
(五)三年内建成博士学位授权点,不是省级重点学科的要建成省级重点学科,是省级重点学科的要达到省级评估优秀标准。用5至10年的时间建成国家重点学科。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十三条 建立正常的检查、考核评估制度。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期终考核。年度考核时间为每年的第1季度,考核上年度建设情况,同时审议下年度的建设计划;中期考核时间定为第3年末;期终考核时间定为第5年末。
第十四条 特色学科所在院(系)除配合学校做好特色学科建设工程的检查考核外,自己也要建立检查考核制度。对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经费使用计划、人才引进计划、工作总结和各种报表等,要严格审查并及时报送三项重点建设办公室。
第十五条 三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专家组成学校检查组,根据《山东理工大学特色学科工程建设检查考核指标体系》,对特色学科建设的进程、任务、措施、目标、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奖惩。中期考核和期终考核合格的学科将分别颁发奖金20万元,用于奖励在特色学科建设工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将减少其下年度的建设经费,对于期中考核不合格者,将终止资助。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至少投入1000万元的特色学科建设工程经费,连续投入5年。经费的分配根据特色学科建设的项目和上年度完成的规划目标,由三重点领导小组确定资助额度。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建设、图书资料建设、课题研究、教学科研活动、人才引进等。
第十八条 特色学科建设工程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学校的有关财务规定和本办法,严格遵守财务纪律和开支手续,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
第十九条 特色学科建设工程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 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费:用于特色学科建设所需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安装、运输费以及相应配套的软件费用、图书资料费等。
(二) 实验测试费:用于与特色学科建设密切相关的试验费、计算费、分析测试费等。
(三)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的购置费等。
(四) 学术交流费用:进行特色学科建设所需的国内外学术会议费,论文版面费,印刷费等。
(五) 其他费用:进行特色学科建设所需的业务费、调研费,聘请专家、教授的费用,必要的咨询费、劳务费、接待费等,这些费用不高于特色学科建设工程经费的15%。
第二十条 特色学科建设工程经费使用专用帐户管理。实行特色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和首席专家共同负责制,由学科首席专家、领导小组组长签字报销(对于跨院(系)申报的特色学科,由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组长签字报销)。
第二十一条 使用特色学科建设工程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按照《山东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库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特色学科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兼职财务管理员,负责管理特色学科建设工程经费使用情况的登记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如有不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三项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理工大学
2004年特色学科建设经费分配办法
为保证特色学科建设工程地顺利进行,学校04年预算投入经费2226万元,由3部分组成:学校统筹的大型仪器设备经费900万元(其中已到位设备经费500万元);三重点建设经费中用于特色学科建设的经费326万元;特色学科专项建设经费1000万元。为提高投资效益,充分发挥资金最优化配置收益,保证各学科按计划推进各项学术研究工作,经2004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分配原则
(一)为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对多学科共享、共用的大型仪器设备经费,由学校统筹,不再分配到学科,由实验设备处在充分征求各学科意见的基础上,建立学校公共高端实验平台,由分析测试中心集中管理,为全校各学科的教学科研服务。
(二)三重点建设经费,主要向特色学科倾斜,遵照下列原则分配:
1、对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建设重点保证。
2、对省级中青年学术骨干给予重点支持。
3、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给予重点支持。
4、对省级社科研究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5、考虑国家级科研项目等重点项目的配套。
6、考虑校级重点科研机构的建设。
(三)特色学科专项建设经费,遵照下列原则分配:
1、考虑各学科已有的基础、取得的成果、目前所处的学术地位(纵横向比较),以及工科、理科与人文社科的学科性质不同。
2、考虑各学科所取得的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情况。
3、考虑各学科所取得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情况。
4、考虑各学科所发表的高水平论文数量。
5、考虑各学科所取得的科研经费数量。
6、分配2004年经费时,考虑各学科制定的特色学科建设(三年)规划(特别是规划的前瞻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实现的可能性);以及特色学科建设工程启动以来,各学科进行的工作。
(四)、为充分发挥特色学科建设经费的效益,有关学科应将已分配的三重点建设经费与特色学科专项建设经费通盘考虑,协调使用。对在特色学科建设过程中新开展的有特殊地位和前景的科学研究项目,如确因经费不够的,可提出申请,经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另行安排。
二、经费分配办法
(一)三重点建设经费分配办法:
1、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按照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要求和建设需要,三重点建设经费重点保证。
2、对省级中青年学术骨干,按照承担的课题,在三重点建设经费中进行配套支持。
3、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经费:按照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所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课题的需要在三重点建设经费中划拨。
4、省级社科研究基地建设经费:根据省级社科研究基地的建设情况,在三重点建设经费中划拨一部分经费用于省级社科研究基地的建设。
5、国家级科研项目等重点项目配套经费:对国家级科研项目等重点项目,在三重点建设经费中划拨一部分经费进行配套。
6、校级重点科研机构建设经费:对校级重点科研机构,根据机构建设及承担的科研项目,在三重点建设经费中划拨一部分经费进行建设。
(二)特色学科专项建设经费分配办法:
1、基本经费:工科各25万元,理科10万元,人文社科5万元
2、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省部级一等奖、省部级二等奖分别按每项100分、50分、20分、10分进行计算分配特色学科建设经费(人文社科经费减半)。
3、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分别按每项20分、10分进行计算分配特色学科建设经费(人文社科经费按三分之一计算)。
4、被EI、SCI、SSCI、ISTP、ISSHP等机构收录及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高水平论文按每篇2分进行计算分配特色学科建设经费。
5、各学科科研经费(包括纵、横向课题)实际到款额按每万元0.3分进行计算分配特色学科建设经费(其中,人文社科学科的科研经费数额乘3)。
6、在特色学科建设工程建设期内,特色学科建设经费按上述原则进行分配,除\"基本经费\"项目外,其它项目按前三年进行计算。
本报讯 记者梅清报道 实施特色学科建设工程是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的重大举措。为加强对特色学科建设的管理,保证特色学科建设工程顺利实施,4月5日,《山东理工大学特色学科建设工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标志着我校特色学科建设工程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该办法分总则、评选办法、管理运行机制、建设目标、检查评估、经费管理、附则等7章,对实施特色学科建设工程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特色学科申报以院(系)为单位按所在学科申报。鼓励选择新兴、交叉学科和有发展潜力的前沿学科领域,可以在校内院(系)间整合学科和队伍联合申报,鼓励从国内外引进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学校成立特色学科建设工程评审委员会。采取答辩、审查评议申报材料的方式对申报的学科进行评审。
特色学科建设工程5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学校以目标管理为主,加强对特色学科建设工程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对特色学科所在的院(系)负责人进行合约管理,对特色学科建设的进程、任务、措施、目标等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特色学科所在的院(系)负责制定出本学科建设的管理制度,成立由院(系)主要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本院(系)特色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特色学科设首席专家,实行组长和首席专家负责制。领导小组的组长由院(系)的院长(系主任)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与学校签约上岗。首席专家由院(系)确定,可在校内外公开招聘,报送人事处备案。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首席专家每年在我校实际工作的时间不少于5个月。领导小组组长主要保证与监督特色学科的建设规划、人才队伍和学术研究的组织与实施,积极主动地支持首席专家的工作,为学科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首席专家对学科发展建设、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学科队伍的任务安排具体负责,协助领导小组组长进行人才引进工作。
《办法》要求特色学科所在的院(系)要根据特色学科建设工程的要求,制订特色学科建设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实行绩效与动态管理。在学科建设规划中有明确的总体目标、中期目标和年度实施目标,引入竞争机制,加快学科发展;制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特色学科建设工作进度报告、年度总结和有关的统计报表;做好各类人才的选拔培养和配备;组织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和国际、国内的学术交流。
对于跨院(系)申报的特色学科,以牵头院(系)为主,其它院(系)为辅,制定责、权、利明确的目标责任制,经费按研究方向分配。
《办法》规定:对特色学科建设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期终考核。年度考核时间为每年的第1季度,考核上年度建设情况,同时审议下年度的建设计划;中期考核时间定为第3年末;期终考核时间定为第5年末。特色学科所在院(系)除配合学校做好特色学科建设工程的检查考核外,自己也要建立检查考核制度。中期考核和期终考核合格的学科将分别给予现金奖励,奖励在特色学科建设工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将减少其下年度的建设经费,对于期中考核不合格者,将终止资助。
特色学科建设工程的目标是:通过5年的建设,使特色学科实现跨越式发展,产生一批具有显示度的标志性科研成果,在其前沿领域总体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确实培养一批形成梯队的学术骨干,形成一个稳定的、高素质的研究群体。《办法》提出了每个特色学科前5年的具体目标。
实施办法还对特色学科建设工程经费的管理作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