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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中小学聘任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9:50: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聘任制度

法 (2005年7月修订) 为了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实现##教育的均衡优质发展,现根据《教师法》、《教育法》和《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将《##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聘任制度实施办法》予以修订。

一、聘任的基本原则

聘任制是学校(幼儿园)与教职工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确定聘任关系,明确聘任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1、校长负责原则

校长根据本《办法》,在党支部、工会的保证和监督下,组织学校教职工实施聘任制工作。学校如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校长的责任。

2、全员聘任原则

学校聘任的对象是本校在编的全体教职工。学校聘任的教职工总数应严格控制在核定的编制数内,实行学校内部教师工资总额包干制度。

3、择优聘任原则

学校要坚持德才兼备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聘任要求,做到任人唯贤,竞争上岗。

4、双向选择原则 学校对教职工有聘任、试聘、待聘、解聘和不聘权。教职工有受聘、拒聘权。学校在缺编的情况下,可在全区超编学校分流出的教师中选聘教职工。教职工也可在全区范围内有选择地应聘。

5、回避制度原则

校长不得将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对象,聘任在有直接领导关系的部门或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上: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女); (3)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叔、姑母、舅父、姨母;

(4)其它主要社会关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及其子女。

二、聘任的范围对象

1、学校聘任的范围:##区教育系统直属的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校(园)中包括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服务等各个工作岗位,其中校(园)级党政领导按有关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中层干部由教职工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初聘后,再按有关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

2、学校聘任的对象:在校在编的全体教职工。所有学校均应在核定的编制数内进行聘任,将超编的教师向校外分流,对学科专业多余的教师,亦应向校外分流。

三、聘任的基本条件

1、受聘的教职工,应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受聘的教职工,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专业理想、专业道德、专业情感、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富有改革精神。

3、受聘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历,或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

4、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必须达到称职及以上。

5、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职务岗位的职责。

四、聘任的基本程序

1、学校必须建立有党、政、工和教师代表参加的由校长任组长的教职工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报区教育局审定后,具体组织实施聘任工作。

2、学校公布聘任岗位、聘任条件、聘任期限和聘任方法。聘任工作一般一学年进行一次。

3、教职工对照岗位和任职条件,自愿提出应聘申请。

4、校长根据教职工的应聘意向和岗位需要进行初聘。

5、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初聘情况进行确聘后,校长与被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办理聘任手续,发给聘书。

6、未被原校聘任的教职工,自行与其他学校联系聘任,尚未聘足核定可聘数的学校,可在其他学校内自行寻聘人员,区教育局则适时地将未聘任教职工推荐给可聘的学校。

五、聘任的关系变更

1、聘任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长按有关程序可以解除或变更聘任关系:

(1)严重失职,发生较大责任事故者; (2)严重违反师德规范、违反市、区教育局有关教师带寄读生规定或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在社会中造成很坏影响者;

(3)不遵守工作纪律,不履行岗位职责,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2、确因工作急需,征求当事人意见,经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后,变更其岗位。

3、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辞聘: (1)获准出国留学、进修或定居者; (2)经组织同意调动者;

(3)本人面临不可克服的特殊困难,确实无法继续履行聘任关系者。

六、聘任制的其他规定

(一)应届师范院校毕业生在见习期内不实行聘任制。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聘任。

(二)未聘人员的处理方法

1、校内试聘。

学校可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未聘教职工予以试聘,试聘时间不超过一学期。试聘者达不到要求,转为待聘。

在试聘期间,试聘人员的国发档案工资(包括津贴)照发,学校结构工资中的其余部分,按不超过相同等级聘任人员的50%发给。

2、校内待聘。

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待聘人员自待聘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国发档案工资(包括津贴),第四个月起发给50%,第七个月起领取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 待聘期限为一年。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或调离的,将其人事关系及个人档案转入区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代理,代理期最多为两年,期满仍未能找到工作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3、系统内交流。

未聘人员可在系统内联系工作单位,经确聘后报经区教育局同意并办理调动手续。

4、系统外交流。

未聘人员或挂靠人员可到系统外联系工作单位,经区教育局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5、辞退。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辞退: (1)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者;

(2)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者;

(3)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

(4)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师德规范,屡教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者; (5)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者。

学校辞退教职工,经区教育局批准后,将被辞退教职工的人事档案和辞退费转入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管理。被辞退对象按有关规定前往办理人才挂靠手续。辞退费的发放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工龄视同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可与其以后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拒聘人员的处理方法

对于学校的工作安排,教职工应服从大局,积极应聘。

1、拒聘人员不得自行联系教育系统的其他学校(幼儿园),区教育局原则上不予以推荐可聘单位。若确有特殊情况和正当理由要求调整的,须事先提出申请,说明理由,通过协调的办法解决。

2、拒聘人员一年内停发一切工资及津贴,一年后学校将其人事关系和个人档案转入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拒聘对象按有关规定前往办理人才挂靠手续。代理两年仍拒聘,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凡属以下情况,不得辞退招聘人员

1、因公致残并被认为丧失工作能力者;

2、患有严重疾病、精神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者;

3、女教职工在产期及哺乳期内者;

4、符合国家其他规定条件者。

七、聘任争议的调解裁定

聘任发生争议时,应当以协商调解为主。学校教职工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出现的争议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由区教育局进行裁定。

八、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区教育局下属的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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