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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0:52: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云南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部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规定》、《云南省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制度,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公路桥涵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以保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为中心,以承重构件和桥面养护为重点,加强全面养护。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保证桥梁养护费用,可在省补公路养护费用大中修计划资金中安排计划,符合条件的可向交通运输部争取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各级人民政府筹集配套。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六条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

1 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督与业务指导。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各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代表州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县交通(运输)局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本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桥涵养护管理工作;乡镇公路(交通)管理所(站)在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乡镇辖区内的乡村道公路桥涵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公路管理机构。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各级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如下:

1、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和监督工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具体工作由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2、县级交通(运输)局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段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的管养单位。

3、乡镇管理所在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段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由于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桥梁发生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2 第九条 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条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设臵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县级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两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桥梁专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州市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特殊地区县级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参加过省级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业务培训。

1、桥梁养护工程师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2、省公路局主要负责桥梁工程师常规业务培训。

3、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县级、乡镇公路管理机构桥梁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培训时间自定。

第四章 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三条 各级管养单位应做好辖区内的农村公路桥梁的检查评定工作,检查评定后及时更新桥梁管理系统数据。

第十四条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县级交通(运输)局组织初步评定。初步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

3 1.技术状况初评为

四、五类的中、小桥梁,由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复核,报省公路局备案。

2.技术状况初评为

四、五类的大桥、特大桥,由州市交通(运输)局复核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结构承载力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报省公路局认可。

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管养单位应根据桥梁技术状况类别安排相应的养护计划。

第十六条 县道和乡道中桥及以上的

四、五类桥梁,可争取交通部专项资金计划安排。若已危及行车安全或无法绕行的情况下,应提前采取有效措施。其他类别的桥梁养护费用可在中央转移支付养护资金和地方配套养护资金中安排计划。

第十七条 拟纳入交通(运输)部危桥改造专项计划的桥梁,必须先完成前期工作,由州市交通(运输)局向省公路局报送《桥梁技术状况评估报告》或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省公路局审查批复后方可列入计划,没有经过审批的桥梁不列入部专项资金计划。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编写,同时附桥梁鉴定报告和加固改造方案。评估报告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对因突发事件造成损毁的桥梁,不受前期工作计划限制,采用特事特办的原则,先实施,后补相关资料。但应征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

4 第十九条 拟列入部专项资金改造计划的桥梁,各州市交通(运输)局须在每年6月底之前向省公路局报送评估报告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经批复后方可列入下年计划。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桥梁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桥梁养护工程资金为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挪用。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应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积极筹集配套专项资金,保证桥梁养护经费。

第七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

乡道、村道公路桥梁的日常养护原则上由乡镇农村公路(交通)管理所(站)承担,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道桥梁的日常养护和小修保养工程由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段组织实施,应委托具有桥涵养护经验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养护作业。

所有农村公路桥梁的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照相关程序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对策。

1、对一般评定划定的各类桥梁,分别采取不同的养护措施: 一类桥梁进行正常保养;二类桥梁需进行小修;三类桥梁需进行中修,酌情进行交通管制;四类桥梁需进行大修或改造,及时进行交

5 通管制,如限载、限速通过,当缺损较严重的应关闭交通。五类桥梁需进行加固或改建、重建,及时封闭交通。

2、对适应性不能满足的桥梁,应采取提高承载力、加宽、加长、基础防护等改造措施。若整个路段有多座桥梁的适应性不能满足,应结合路线改造进行方案比较和决策。

第二十五条 公路桥涵日常养护应符合下列总体要求:

1、桥涵外观整洁。

2、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横坡适度。

3、桥头顺适,无跳车现象。

4、排水、伸缩缝、支座、护墙、栏杆、标志、标线等设施齐全良好。

5、结构无损坏。

6、基础无冲刷、淘空。

7、与路基不同宽度的小桥,应逐步改建成与路基同宽。 第二十六条 应加强桥涵的日常巡查。桥涵日常巡查是桥涵日常养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应予以充分重视,发现隐患或病害应及时处治。

第二十七条 加强桥涵档案管理工作,桥梁管养单位应对辖区内所有桥梁建立“桥梁基本状况卡片”等相关资料,将有关信息输入数据库,建立信息化档案。

第二十八条 涵洞养护的基本要求是:

1、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病害及时修复加固。

2、建立健全完善的技术档案,准确掌握涵洞的技术状况。

3、加强对涵洞的经常性保养、维修,对损坏严重的涵洞应及时加固或改建。

4、洪水、冰雪前后及汛期应对涵洞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掌握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正确的养护措施。涵洞经常性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定期检查2年一次。定期检查时,应现场填写“涵洞定期检查表”,实地查明损坏情况,根据涵洞的技术状况,提出日常养护、维修、加固,改建等建议。

第二十九条 涵洞日常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持洞口清洁无杂物,洞内排水畅通,发现淤塞、积雪、积冰应及时疏通和清除。经常积雪或积雪较深的涵洞,入冬可在洞口外加设栅栏;易发生积冰的涵洞,宜用柴草封住洞口,融雪时及时拆除。

2、涵底铺砌,洞口上下游路基护坡、引水沟、泄水槽、沉沙井发生变形或出现缺口,应及时修理或封塞填平。

3、涵洞进水口的沉沙井和出水口的跌水构造,应适时检查其是否损坏、与洞口是否结合成整体,如有损坏或发现裂隙甚至脱离,应及时修复加固。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桥梁的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其他部分的养护内容和要求参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

第三十一条 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达到《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模要求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报主管单位批准,并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7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中桥及以上桥梁大、中修及改建工程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荷载不得低于原设计荷载等级。原设计荷载等级低于公路-Ⅱ级的,原则上以公路-Ⅱ级或以上荷载等级为标准进行设计。拆除重建桥梁的设计荷载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对于技术复杂的桥梁加固方案,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小桥及涵洞大中修及改建工程原则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条件不允许时,也可由县级交通(运输)局组织有经验的桥梁工程师进行设计,但需履行设计及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中桥及以下桥梁的大中修及改建工程设计文件由州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大桥及特大桥的大中修及改建工程设计文件由省公路局审批。 第三十五条 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按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相关质量管理规定执行。农村公路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监督,并按照规定组织工程验收。

第三十六条 桥梁中修、大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履行交竣工验收手续,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由设计批准机关组织,竣工资料按挡案管理规定归档。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类。

第三十七条 桥梁养护工程实行三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除分别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相应合同,还应签订廉政合同和安全合同,强化施工管理、廉政建设及安全管理工作。

8 第三十八条 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臵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桥梁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的未尽事宜参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和《云南省农村公路危桥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八章 超重车辆过桥管理

第四十条 超过桥梁设计荷载标准的重载车辆(以下简称“超重车辆”)确需通过桥梁时,由公路管理机构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四十一条 超重车辆过桥前,承运单位应事先与公路管理机构取得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严禁未经批准的超重车辆擅自通过桥梁。重载过桥期间应由路政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在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指导下按照经专家论证的过桥方案通过。

第四十三条 重载车辆过桥后,应由过桥前的同一家检测单位对桥梁再次进行检测,对桥梁的技术状况作出评估。

第四十四条 重载车辆过桥的所有费用(包括检测、加固设计、设计审查、施工等各项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九章 应急处臵管理

第四十五条 桥梁突发事件的处臵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9 第四十六条 农村公路桥梁经评定为

四、五类的桥梁,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先行设臵警示或禁止通行的标志,同时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管制;

2、按职责权限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部门;

3、在主管单位对桥梁技术状况复核期间、未安排改造、加固计划前,对五类桥梁,可实行交通封闭,但要及时开设便道、便桥或指明绕行路线;四类桥梁可采取交通管制、跟踪观测、临时支护等措施,同时在桥头两侧设臵醒目危桥、限载、限速标志,一旦出现险情立即封闭交通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四十七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要建立桥梁营运预警制度。尤其在进入汛期后,要建立、健全公路桥梁的巡查工作制度,加大巡查频率,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对可能因山洪暴发、坍方、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危及桥梁安全的,要制订相应的抢险应急方案,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四十八条 一旦发现桥梁出现险情,要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及时设臵限载、限速等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组织人员对车辆进行分流,暂停桥梁的使用,并向单位分管领导、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协调好各方关系,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九条 病危桥梁在进行加固处理前,要派专人在桥头昼夜看护,密切监视桥梁状况,严防发生桥垮车毁人亡等恶性事故,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章 技术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每年公路桥梁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更新后,由省公路局 10 于年底之前报省交通厅。

县、乡两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均应建立专门的桥梁技术档案。县道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建立;乡村道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由乡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建立,并报上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一条 农村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的内容及要求参照部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公路桥涵养护管理工作规定》及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公路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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