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标准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版本: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为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DF汽车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DF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规定了DF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的职责、内容、要求和程序。
1.3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管理。
2 相关文件
无
3 定义
内部审计: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公司所属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及管理活动有效性的行为。
4 职责
4.1公司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审计业务的最高管理机构。
4.2 审计部是公司审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公司的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审计小组,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拟定审计建议及决定,并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4.3 财务会计部是公司审计工作的主要协助单位,按审计部要求为审计业务提供支持。
4.4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按审计部要求对审计工作予以协助。
4.5 公司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部开展审计业务。
5 审计部权限
公司审计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干涉。
1)有权制定本单位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2)有权参加本单位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政策及规章制度。
3)要求审计范围内单位按要求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4)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帐薄、报表、凭证,查阅同经济活动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盘查财产物资,核对债权债务;
5)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对从严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对其进行奖励和表扬的建议;对严重违反制度规定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制度规定的意见;
8)对正在进行的违反制度规定、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9)就审计事项中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10)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主管公司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11)揭露那些打击、陷害、报复审计人员的错误行为,对情节恶劣者,要求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12)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
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6 审计范围和审计事项
6.1 公司审计部门的审计范围
6.1.1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6.1.2 公司所属各分公司。
6.1.3 区域性派出机构。
6.1.4 视同子公司管理的单位。
6.1.5 参股子公司
6.1.6 其它二级单位和需要审计的单位。
6.2 审计部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6.2.1 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规合法性;
6.2.2 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及财务决算;
6.2.3 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6.2.4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6.2.5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6.2.6 合同及合同管理情况;
6.2.7 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及投资效益;
6.2.8 国家财经法规、统一会计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6.2.9 对公司所面临的各种经营风险进行日常审计,及时建立预警机制;
6.2.10公司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6.2.11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6.2.12 其它审计事项。
7 审计方式
7.1 送达审计。按照批准的审计项目,被审计单位将有关资料送到指定地点审计。
7.2 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直接进行审计。
7.3 委托审计。对某些特定范围的审计项目,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7.4 联合审计。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性强的重大项目,由审计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进行联合审计。
7.5 对重点经营单位,可实施巡视审计。
7.6 在实施审计时,可根据需要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或专项审计。
8 审计工作程序
8.1审计部根据股份公司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前3-7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8.2审计小组根据确定的审计方式实施审计。通过审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或采取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取得证明资料,并对所取得的审计资料进行审计分析,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8.3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个人提出改进建议;审计小组在审计终结后,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提出审计报告。
8.4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5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审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
8.5正式形成审计报告后,由公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下发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或审计建议书。
8.6审计部将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及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反馈执行情况。
8.7审计部落实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8.8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内部审计部门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9 处理、处罚
9.1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报送公司纪委(监察室)处理。
9.1.1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9.1.2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9.1.3 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9.1.4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9.1.5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9.2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9.3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10 其它
10.1审计人员必须具有同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10.2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10.3审计人员遇到同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事项时,应当提请回避。
10.4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工人不得阻碍其开展工作,更不得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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