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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导论

发布时间:2020-03-02 09:56: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宪法导论

第一章 宪法理论——什么是宪法

一、什么是宪法理论

宪法理论是关于“宪法是什么”的各种观点、学说、思潮等的总称。这些观点由基本概念、范畴、逻辑推理等要素构成有机联系整体。具有如下特征:

1、本质性:是从所有宪法现象中抽象出来的,是对所有宪法现象根本共性的回答。

2、制约性: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制约宪法文本的内容,决定着国家一系列政治制度的确立,也决定着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

3、主观性:不同学者因其立场、时代及不同国家对其回答并不一定完全相同。

具体观点:调整国家与公民关系的规则总和。

二、从词源考察宪法含义

1、中国古代宪法:指一般法律,作动词或名词用,与一般法律没有差别。在中国古代指称法律的词还有:刑、律、典等。

2、西方古代宪法:其含义是发展变化的。古希腊时期指的是有关城邦组织和权限的法律;古罗马时期指的是皇帝颁布的诏书、谕旨、敕令等;中世纪时期它是用来表示教会和封建主特权以及它们与国家关系的法律。

对比表明:二者都指法律,但在西方古代,宪法所指称的法律在内容或效力上与其它法律有差别。现代宪法一词的含义正是在这一基础上演变过来的。我国宪法一词含义是在清末才发生变化。

三、宪法特征:与其它法律对比了解什么是宪法

1、法律属性不同——根本大法

内容不同:宪法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其它法律规定内容的前提和基础。而其它法律则规定的是非根本制度。

法律效力不同:宪法是其它法律的立法依据;其它法律不得违反其规则和基本精神;宪法是所有主体行为最终或最高的行为准则。万法之法。

实践中“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关系。宪法是如何体现其“法律之法律”?“物权法”违宪之争。

制定与修改程序更严格。宪法第64条规定.

2、阶级性不同: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利益集中反映。

宪法产生: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宪法内容: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反映内部根本一致的利益;反映所有领域的利益。

宪法发展: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是其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

其它法律是否有阶级性,与宪法阶级性相比较有何不同? 讨论:我国宪法发展变化频繁的原因是什么?

3、功能作用:人权、政权、经济、文化方面都有其特殊性

宪法作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宪法对其它社会现象所产生的影响。宪法作用是其价值的体现,需要具备三个条件:自身完善、良好的外部社会环境、切实实施。 对人权的保障作用。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目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宪法又被称为“人权法”。由于宪法是规范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法律,因此,宪法对人权的保障是通过对国家行为的设定实现的。我国人权观念缺乏事例。“以人为本”口号意义。宪法运行以一定人权观念为基础,同时又促进人权观念在全社会的传播。 对政权的巩固作用。宪法确认权力的合宪性、规范权力的运行方式实现对政权的巩固。被称为“政治法”。

对经济的保障作用。确认生产资料所有制、规定一系列发展经济的方针政策。 对法制、文化的保障作用。宪法能维护法制的统

一、促进法制的健全完善;宪法是文化发展的标志、它能促进文化的健康发展。

四、宪法之间进行对比:宪法分类

宪法分类是根据宪法是否具有某一种属性在宪法之间进行的区分。主要分类如下:

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以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2、柔性宪法和刚性宪法。以是否有更严格于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为标准。

3、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以制定宪法机关的性质不同为标准。

4、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以宪法的阶级本质不同为标准。

5、观念宪法、现实宪法、成文宪法。以宪法存在方式为标准。概念、相互关系、意义(包括方法论)—对宪法秩序影响。 各种宪法的含义、特征及相互比较体现出的优劣。

五、宪法结构

宪法结构就是构成宪法的诸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有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之分。宪法内部结构是构成宪法的若干内在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宪法外部结构是指宪法与其他要素在组成更大社会系统中的相互关系。

(一)宪法内部结构: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指导思想

宪法内部结构是指构成宪法的若干内在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指导思想构成宪法内部结构,它们分别调整不同层次的社会关系。

宪法规范:调整的是具体社会关系; 宪法原则:调整的是某一类社会关系; 宪法指导思想:调整的是所有社会关系。

1、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包括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各种法律规范(规则)。

宪法规范、社会关系、宪法关系三者比较。 与其它法律规范有共同点:行为模式、思想范畴、国家强制力后盾

宪法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特点: 一是涉及面非常广泛,但均属于原则性、宏观性层面问题,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关系(领域)都有相应规定,在总纲、公民权利义务及国家机构职权等方面都有体现;

二是宪法关系的一方必然是国家或者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组织(国家机关)。这些社会关系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关系;国家与国内各民族、团体、企业、事业和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宪法规范本身的特点:最高性,指法律效力;广泛性,指宪法规范涵盖了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各个方面;原则性,指宪法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仅是确定基本方向而没有具体规定;概括性,指语言表达抽象;适应性,指与变通法律相比较,能在较长时间内承受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无具体惩罚性。

2、宪法原则

宪法原则是指通过宪法规范体现的宪法内容的基本标准、基本准则或者基本界限。它影响或制约着立宪、修宪、释宪、施宪。 宪法原则的多少受社会关系种类制约。社会关系可分为四种类型,即,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相应四种原则,如下 主权在民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主权含义、特征。中西方表达方式及实现方式的差异。

(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分权制衡原则) 公有制原则。确立重要地位、对此明确具体规定。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原则。与资本主义精神文明不同。

宪法至上原则。法律制度及法律体系核心。立法主体、法律位阶关系。

主权是指一个国家独立地处理国家内外事务,不受他国干预或者限制的最高权力,主权的主体是国家。近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是由16世纪法国法学家和政治学家让.布丹在《论共和国六书》中提出来的。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中进行的指挥的-----绝对的和永恒的权力。 主权归属于谁所有的?不同时代解释不同。 让·布丹认为,主权归属于君主,而君主又必须按照上帝和自然法实行统治,否则就是暴君制。

英国霍布斯认为,国家主权归属于君主,但君主主权来源于人民;之所以要坚持君主主权,是为了集权需要。按照霍布斯的观点,人民主权应当表现为君主主权。 洛克则坚决反对君主主权,主张人民主权应当表现为议会主权。 法国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较系统地论述了人民主权观点。主权是公意的表现,而人民的公意是至高无上的。

3、宪法指导思想

宪法指导思想是指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和特定时代精神在宪法中反映。它是宪法灵魂。宪法原则、宪法规范都受宪法指导思想的制约,都是宪法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它与执政党的基本路线密切联系,体现我国宪法的特殊性,也是理解我国宪法发展变化重要因素。

我国宪法指导思想的发展变化。 1954宪法:“三大改造”。 1975宪法:“两个坚持”。

1978宪法:“中心工作转移、一个坚持”。 1982宪法:“四项基本原则”、“初级阶段基本路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二)、宪法外部结构(宪法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

宪法外部结构是指宪法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有些通过宪法典表现、有些通过宪法性法律文件表现、有些是通过宪法惯例表现等。因此,外部结构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权威学者理论、国际条约) 宪法典——指全面集中规定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的法律文件。

形式结构;篇、章、节、条、款、项等组成。 内容结构:序言、正文两部分组成。 序言内容、意义。

正文内容:总纲、公民权利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标志、宪法修改和保障。 宪法典与宪法修正案的关系。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又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 宪法性法律的特征:由立法机关制定;内容是部分根本问题;效力低于宪法,与普通法律相同。

宪法惯例——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普遍承认的、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

宪法惯例的形成、及其原因。 英美国家宪法惯例。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中国宪法惯例的具体体现。”两会”、“执政党垄断修宪权”

英国宪法惯例:内阁失去议会信任应辞职 •议会取得最高权力以后,为使议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能为内阁在实际中给予惯彻执行,实现议会立法与内阁施政的一致,就需要由被议会信任者来组织内阁,实行内阁对议会负责的制度。为此,安妮女王(1702——1714),总是选择任命议会众议院信任者担任内阁大臣,而议会众议院所信任大臣,又都是议会众议院多数党一派,这样便形成了内阁由议会众议院多数党组成的宪法惯例。

•1742年,长期以来一直控制着议会众议院多数的辉格党发生内讧,辉格党议员中不少议员对内阁首相罗伯特沃波尔的执政方针不满。在野党借此提出要求罗伯特沃波尔首相及内阁集体辞职的议案。在执政党及在野党前后夹击下,罗伯特沃波尔首相无继续领导内阁的回天之力,被迫辞职,于是创立了内阁施政方针若得不到众议院支持和信任,内阁全体成员应集体辞职的宪法惯例。

英国宪法惯例:内阁可提请国王解散议会 •1742年形成的议会对内阁的不信任,可以迫使内阁集体辞职下台的宪法惯例,使议会与内阁关系中,议会占上风,42年后,即1784年,

又形成了内阁首相可提请国王下令解散议会

众议院的宪法惯例,实现了议会与内阁之间相互制约和平衡。

1783年,北美独立战争的胜利,是英国政府执行北美政策失败的一个重大标志,引起英国统治集团内部舆论哗然,内阁首相成为众矢之敌。1783年内,首相更迭不断,一年之内更换了三届内阁首相,1783年12月年仅24岁的小威廉·皮特聘任内阁首相,成为英国历史上最年轻的首相。但次年,议会众议院对小威廉·皮特首相又提出不信任的议案,要求首相下台。在这种情况下,小威廉·皮特首相要求英王乔治三世提前解散未到期的议会众议院,重新选举议会众议院。面对一方面议会要求内阁集体辞职,另一方面内阁又要求解散议会众议院的对峙局面,乔治三世对在此之前发生的频繁更换内阁颇为不满,为了使内阁相对稳定,乔治三世将支持的态度投给内阁,批准了小威廉·皮特首相要求解散议会众议院的要求,下令将未到期的议会众议院予以解散。在随后进行的新一届议会众议院选举中,小威廉·皮特领导的托利党获得议会众议院多数席位,这样,新选出的议会众议院,投票支持小威廉·皮特首相继续执政。从此,创下了议会众议院若不支持内阁时,内阁可提请英王解散议会众议院,重新选举新一届议会众议院,然后由新选出的议会众议院,决定原内阁去留的宪法惯例。

•讨论:为什么英国能形成这样的宪法惯例(原因)?有哪些条件或因素促使其产生?

英国宪法性法律与惯例: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1911年《议会法》,1949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改;1918年《国民参政法》,1928年进行修改,1948年进行修改,名称是《人民代表法》1969年对此进行了修改;1931年《威斯敏斯特条例》。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宪法历史发展的三种形态 宪法历史发展指的是作为观念、制度及文本三种形式存在的宪法发展。实践中这三者产生、发展、变化的时间、模式并不完全相同。

二、世界范围内宪法产生的原因

宪法之所以最早在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产生,是因为这些国家具备宪法产生的三个条件: 第一,社会经济条件;商品经济的发展并在社会生活中占统治地位. 第二,思想文化条件:启蒙思想家思想的传播并得到社会成员广泛认同. 第三,政治条件:资产阶级革命的暴发及资产阶级取得胜利夺取政权.

三、早期立宪国家宪法产生的特点

1、英国宪法:是近代宪法的先驱,世界范围内最早产生宪法的国家.英国国会1689年通过>为标志,表明英国确立了先进的政治体制,即君主立宪政体.英国宪法特征:第一,不彻底性,保留封建制度外壳;第二,不成文宪法.没有统一宪法典,宪法是由不同年代制定的法律文件和法院判案,习惯等组成.

2、美国宪法:是世界范围内最早成文宪法,1787年制定,1789年生效.1776年美国第二届大陆会通过了著名的>,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至今有27条宪法修正案。

3、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1789年7月爆发资产阶级革命,8月国民会议通过了著名的>,明确宣告了主权在民\\天赋人权\\权力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资产阶级民主法治原则.1791年通过了第一部宪法,把人权宣言置于宪法之首,构成了宪法有机组成部分。

4、英国宪法性文件: 1679年人身保护法 1689年权利法案 1701年王位继承法 1911年议会法

1918年国民参政法 1928年国民参政法 1931年威斯敏斯特条例 1948年人民代表法 1949年议会法 1969年人民代表法

四、宪法发展的阶段

1、从宪法产生至今,近现代意义宪法经历了300年余年历史,大致可以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为界限分为两个时期,即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

2、近代宪法:确立了主权在民原则;强调公民权利,具有自由主义色彩;国家权力受限制,国家的作用主要被限制在政治生活领域,宪法具有政治法的特色;从形式上看,成文宪法被普遍采用;亚洲国家也出现了宪法,如日本,但近代宪法基本上是西方的一种政治现象,局限于西方文化圈范围内.现代宪法:以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和1918年苏俄宪法为标志.通过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近代宪法中的自由主义精神受到限制,社会公共福利受到重视;议会权力受到一定限制,行政权力扩大的趋势得到认同;宪法赋予国家广泛干预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权力,所谓管得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的观念已趋于过时。1918年苏俄宪法的出现标志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是一种新型现代宪法.

3、宪法发展趋势:国家权力方面,中央权力增强,行政权力扩大,宪法对经济文化方面规定增多;公民权利方面,公民权利范围扩大,保障增强;宪法监督,特别是专门监督成为一种趋势;国际化趋势增强;宪法形式上发展:渊源多样化,修改频繁

•讨论: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为什么在内容上呈现出这些差异?

五、旧中国宪法产生及发展

(一)旧中国宪法产生的背景。不同于西方宪法产生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而是内外交困下迫不得已的选择。虽然商品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还不占统治地位,相反,列强的入侵,国家、民族面临灭亡局面,洋务运动及甲午战争的失败,使统治者意识到不能仅仅学习西方的先进武器,还必须学习他们的先进制度。另外,国内激烈的社会矛盾,如各地不断的武装起义、暴动,也迫使统治者意识到,必须改变其统治方式才能维持其统治。旧中国立宪正是在这样背景产生,当然维新人士的斗争也有重要作用。但旧中国宪法产生目的是为了救国、实现民族独立,而不是保障个人自由,因此,带有工具性,而且至今如此,这与我国商品经济的不发达、个人自由主义观念没有得到充分发育有关。

(二)不同政治派别立宪活动。旧中国立宪活动非常频繁,根据这些宪法的政治主张及所代表的阶级利益不同,可将这些宪法区分为三大类:清朝政府、北洋政府及国民党制定的宪法、孙中山领导制定的宪法和共产党在根据地制定的宪法。

1、清末立宪:1908年9月《钦定宪法大纲》,确定9年筹措预备立宪。1911年11月3日《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虚君共和、责任内阁制。

2、北洋政府立宪:1914年5月1日《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之前还有1913年10月31日《天坛宪草》(总统制、内阁制之争)。曹锟1923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形式责任内阁制实为总统制。1924年11月段祺瑞为中华民国临时总执政,1925年12月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3、国民党立宪:1931年5月,国民党召开“国民会议”,6月颁布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史称《五五宪草》。1946年11月15日,非法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

4、孙中山《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公布。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确立了责任内阁政治体制.

5、根据地宪法:1931年11月江西瑞金召开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1月又进行了修改),1941年10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正式通过《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确立了”三三制原则”,共产党、党外进步分子、中间派各占三分之一.(共产党、其它抗日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如何评价孙中山的建国方略

1923年1月29日,孙中山于《申报》50周年纪念专刊上发表“中国革命史”一文,称:“余之革命方略,规定革命进行之时期为三:第一为军政时期,第二为训政时期,第三为宪政时期。”1924年4月孙文正式将军政、训政、宪政三段论纳入他的《建国大纲》。1924年国民党“一大”之后,孙先生又一再指出:“余之从事革命,建主义为标的,定方略为历程。所谓主义,即三民主义;所谓方略,便是军政、训政和宪政。”

从此以军政为切入点,以宪政为理想,以训政为现状和手段的中国政治发展三段式在中国深入朝野之心,至今挥之不去。

讨论:三步走的设想是否具有科学性? 宪政发展的制约条件

1、政治力量的实力及斗争技巧、价值观。任何政治团体包括国家统治阶层内部,在特定时期都存在三种政治力量,即左、中、右;或激进、温和、保守。这是自然形成的,三种力量实力并不完全相等,国家采取何种决策依赖于哪种力量占优势。这些政治力量如何使自己政治主张成为国家意志,成为优势力量,又依赖于自己的斗争技巧以及政治实践中参与者认同什么样的规则(价值观),是丛林法则还是公开平等竞争,就影响着国家宪政特征。 如何才能形成好的规则或价值观?实力均衡

2、宪政文化的培育与发展:公众政治参与;

缺乏社会普遍接受的游戏规则;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核心是社会成员宽容、同情以及矛盾冲突的文明解决。 推荐参考书——《原则与妥协》 该书精神:美国宪法是美国建国初期多元利益集团谈判和妥协的结果;宪法所创立的也是一种利益群体之间相互谈判和妥协的政治机制;谈判和妥协使旧的宪法原则和实践得以修正,使新的宪法原则和实践得以产生,宪法的生命力因此不断得到更新,成为一部“活着的”宪法。

六、新中国宪法产生及发展

1、《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法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普选的全国人大召开以前,由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1954年宪法:第一届人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20日通过了《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内容上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体现了过渡时期的特点.

3、1975年宪法:左倾错误指导思想下制定的。把“以阶级斗争为纲”作为指导思想。

4、1978年宪法:是对1975年宪法的修改,但仍然保留了1975年宪法的痕迹,如仍然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等。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对该宪法的第一次修改: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产生;将地方各级革委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人民检察院上下级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1980年9月10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对该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删除了公民权利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

5、1982年宪法: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与前几部宪法相比特点: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确认国家根本任务,倡导经济体制改革;国家机构调协合理,如,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职(立法)权、增设专门委员会、恢复国家主席建制、增设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恢复乡政权、实行领导限任制;重视文化制度和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公民权利突出,如权利条款增加及位置的调整;强调宪法的最高地位。 现行宪法四次修改(考试重点)

1988年修改:2条,允许私营经济合法存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1993年修改:9条,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改革开放载入宪法;将“高度文明、高度民主”改为“富强、民主、文明”;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将“国营”改为“国有”;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将“县级人大任期三年”改为“五年”。

1999年修改:6条,增加“邓小平理论”、“依法治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对“个体、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将“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修改:14条,总纲方面:增加:三个代表、政治文明、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土地的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对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建立保障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机构方面:增加特别行政人大代表、将戒严改为“紧急状态”、“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地方各级人大任期每届五年”(乡人大每届修改为五年);国家象征方面:增加国歌。

我国宪法修改的启示

1、宪法修改内容方面,主要集中在经济政策,这些说明我国宪法规定了大量发展经济的方针政策。

2、宪法的频繁修改,说明社会关系的不稳定,表明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宪法修改过于频繁损害宪法权威性;宪法权威性来源于持续的遵守与实施,养成守法习惯,而“朝令夕改”使社会成员无所适从。为什么修改如此频繁?

3、宪法修改时机,说明宪法与执政党方针有密切联系。每次修改都是在执政党召开“党代会”之后。宪法成为确认执政党重大方针政策的工具。

4、缺少对公民权利、国家机构及宪法实施等政治制度方面的改革(修改)。

说明宪法在我国目前还停留在“政治宣言”阶段,还不是法律。

宪法为什么还不是完整意义的法律?

解决办法:树立宪法“法”观念,不是宣言,应规范准确;去除宪法中不应有的内容;关注公

民权利、国家机构及宪法实施;改革修宪程序;

将宪法融入个人生活、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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