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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理财思与行

发布时间:2020-03-02 15:45: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依法理财之基础

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是依法行政。为全面贯彻和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11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2004年4月,国务院又颁布《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建立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地区和各部门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做好本地区和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

在这一大背景下,研究依法理财的一些最基础的理论问题,对于财政领域推进依法理财工作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法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准守的行为准则。东汉·许慎《说文》:“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法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狭义的法、特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宪法和法律。那么,依法理财中“法”究竟采取何种说法?对依法理财中“法”的范围不能简单的采用广义的法或狭义的法,也不能用静止的观点来对待“法”的范围,应当用辨证的和发展的观点来对待依法理财中“法”的范围。用辨证的观点来分析依法理财中“法”的范围,就是要区别依法理财的不同层次和不同环节。就依法理财的立法环节的话,采用狭义的法的说法,即财政基本制度立法必须依法律立法,实行严格的财政法定主义原则,提高财政立法的权威性和层次性。何谓财政基本制度?即财政权力(利)的设定、财政

义务的设定、财政程序的设定、财政责任的设定等基本制度。在依法理财的具体实施环节中,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地方权力机关以及地方政府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用发展的观点来分析依法理财中“法”的范围,不能局限于现状,而不能有所变化。不能因为现在许多财政立法的主体大都是相应的主管部门而无所作为,也不能因为财政立法专业性、技术性太强人大就授而不收。授权立法只是权宜之计,必须尽早收回

依法理财中的“财”,是指财产、财富、财物或财务,但是财产、财富、财物或财务都不是法律用语。财产、财物或财务为生活用语,也是经济学用语;财富则是生活用语,在文学作品中,也经常出现。在法律中,与之对应的概念是物。物有公物或产与私物或私产之分,依法理财中“财”主要是指公共财产或公物。当然,公共财产或公物大多来源于私物或私产,即所谓取之于民。

现在的问题是,既然财产、财富、财物或财务不是法律术语,有无必要用物来取而代之吗?没有必要。一是依法理财已经约定成俗,没有必要改;二是即使改了,效果也未必好;三是用财产、财富、财物或财务包容性更强,更能适应不断出现的新情况。、

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编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将“理财”解释为管理财物或财务。这是对“理财”主要内容的概括,也是最容易为大家理解和接受的解释。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可以将管

理财物或财务转化为有关财政主管的行政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的管理财物或财务的一种行政活动。具体来说,理财是财政部门自己的事。这是对“理财”最狭义的概括。

依法理财与法治财政的关系类似于依法治国与法治国家,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的提法。前者侧重行为过程,后者侧重结果状态。或者说依法理财是手段、方式和过程,法治财政是目标、结果和状态。二者不能相互取代,应在不同的语境中使用不同的表达方式。

依法理财的依据

(一)、理论依据

1、公共财政理论

公共财政理论可以简要的概括为:由于存在市场失灵的状态,必须靠市场以外的力量来弥补由于市场失灵所带来的无人提供满足公共需求的公共产品的空白,这个市场以外的力量就是政府的力量。而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领域只限于公共服务领域,为保证政府不超越这一领域提供公共产品,必须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范围划一明确的界限。而这一界限的划定显然不能由政府自己来划。由立法部门进行立法规范便成为必然的选择。

2、控权理论

控权理论认为,行政权力如不进行控制往往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滥用的结果是政府可以为所欲为,人民的权利不仅得不到保障,而且极易受到行政权力的侵害。因此,必须对行政权力进

行控制。这种控制包括事前的立法控制、事中的过程控制和事后的司法控制来实现。财政权力作为一项重要的政府权力必须得到有效的控制。

3、财政民主理论

财政民主理论认为,为了防止财政机关滥用“公共”的名义,必须引入民主的机制,由人民自己决定何为公共利益、公共利益通过何种途径实现,人民对重大的财政事项有参与权、知情权、决定权。如何保证人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决定权的行使?答案不言而喻,必须依法理财。

(二)、法律依据

1、宪法依据

(1)宪法第5条第

3、4款:“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宪法修正案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法律依据

(1)《立法法》第8条规定,财政、税收只能制定法律。

(2)《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纳税人的知情权、请求国家赔偿等大量实体性和程序性的权利。

3、其他依据

(1)1999年11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2)2004年4月,国务院又颁布《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三)、现实依据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保障财政“六五”普法规划的全面实施,提升财政法制建设质量和财政执法水平,服务财政中心工作和财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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