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建设部、国家计委印发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4、《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二、申报材料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需向市政务大厅我局窗口报送的图纸、文件和资料:
1、报建单位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的书面申请;
2、测绘部门晒印的数字化地形图、航测图,并用铅笔标明选址意向用地范围(附电子文件);
3、初步规划设计方案(画在地形图上)(附电子文件);
4、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如预备计划、项目建议书、投资计划等);
5、有审计资质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审计证明(正式计划并附自筹基建资金来源审批表的项目不需提交此项文件);
6、土地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集体土地建设,需与土地所有者签定协议,并提供区、办事处或乡、村居委三级证明);
7、现状环境照片(粘在A4白纸上,附电子文件);
以下材料视具体情况而定:
1、接层的项目——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房屋基础承载能力鉴定;
2、对周边建筑有影响的项目——与相关单位的协议;
3、工业项目、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环保部门意见;
4、涉外的建设项目——安全部门的审查意见;
5、房地产开发公司——须有招拍挂中标手续;
三、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持申报材料提出选址申请;
2、踏勘现场,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规划要求,提出选址意见和规划条件,就申请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是否需要补充材料或增加其它业务部门协办提出反馈意见,重要项目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选址认证报告扩相关专题研究;
4、办公会审定选址方案,重要项目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5、将项目基本情况及选址方案按规定进行公示;
6、局领导签批,核发或转报省建设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内现场勘察研究,不需经市规委批准的项目,材料齐全、公示完毕无异议后,15个工作日办结;
经市规委批准的项目,批准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材料齐全的,公示完毕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发给选址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单位接到我局通知,请在当日到市政务大厅我局窗口领取《建设单位选址意见书》(如果因建设单位未能及时领取而造成审批时间延误,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从领取之日起15日内,将补充的有关资料报送我局,逾期视作自行撤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3、《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4、《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5、《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二、申报材料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向市政务大厅我局窗口报送的图纸、文件和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一份;
2、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规划设计方案图(总平面图、鸟瞰图、彩色平面图、停车规划图、规划说明书及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报的其它图件);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复印件一份。
以下内容视具体情况而定:
1、需要测量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临沂市城市规划建筑线测设图(测量图);
2、房地产开发企业还需提供选址意见书阶段所需的必备材料及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市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该公司在临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批复文件;
3、招标、拍卖、挂牌项目,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一份。
三、审批程序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建设单位持申报材料提出用地规划申请,市规划局就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是否需要补充材料或增加其它业务部门协办提出反馈意见;
2、勘察现场,审查设计图及有关资料;
3、局办公会审定规划成果;重要项目提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5、对规划成果按规定进行公示;
6、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批表》,报局领导签批;
7、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提出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申请;
2、踏勘现场,审查设计图及有关资料;
3、局办公会审定设计成果;
4、局领导签批,收取规划保证金后,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5、临时用地规划保证金(按用地面积)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收1000元,超过部分加收40元/平方米。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内现场勘察研究,不需经市规委批准的项目,材料齐全、公示完毕无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经市规委批准的项目,批准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材料齐全的,公示完毕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单位接到我局通知,请在当日到市政务大厅我局窗口领取《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表》(如果因建设单位未能及时领取而造成审批时间延误,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从领取之日起15日内,将补充的有关资料报送我局,逾期视作自行撤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4、《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5、《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二、申报材料
审查建筑设计方案阶段,需向市政务大厅我局窗口报送的图纸、文件和资料: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材料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设计报批图一套(含电子文件);
3、批准的规划用地总平面图(附CAD格式电子文件)一套、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向市政务大厅我局窗口报送的图纸、文件和资料:
1、经批准的建筑报批图一套;
3、土地批复文件;
4、正式计划文件;
5、经土地部门核准的重新核准土地出让金的函回执;
三、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申报材料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申请;
2、勘察现场,审查图纸和有关资料;
3、局办公会审查建筑设计方案;重要项目提报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市政府审批。建筑方案包括:总平面图(底层标明建筑总面积),正立面、背立面两个侧立面图,夜间亮化效果图,平面图,剖面图,透视效果图或模型、文体、电子文件(图纸折叠成A4格式并装袋)。
4、将审批的建筑方案按规定进行公示;
5、建设单位或个人填写《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
6、审查施工图纸与审批的规划、建筑方案是否一致,局领导签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7、对临时建设工程,收取规划保证金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8、临时工程规划保证金:5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收2000元,超过部分加收50元/平方米;管线工程50米以下的收1000,超过部分加收30元/平方米。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内现场勘察研究,不需经市规委批准的项目,材料齐全、公示完毕无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经市规委批准的项目,批准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材料齐全、公示完毕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单位接到我局通知,请在当日到市政务大厅我局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如果因建设单位未能及时领取而造成审批时间延误,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从领取之日起15日内,将补充的有关资料报送我局,逾期视作自行撤件。
市政工程规划许可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3、《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二、申报材料
申请审查市政工程设计方案阶段需向市政务大厅我局窗口报送的图纸、文件、资料:
(一)、管线工程
1、管线平面及竖向设计图;
2、工程建设项目报建通知单(在市政务大厅建设局窗口办理);
3、上述材料的电子文件
(二)、道桥工程
1、市测绘院测绘的道路中心坐标图;
2、工程设计方案图,含总平面、道路工程的纵断面、其它交通设施的平、立、剖面图(1:500~1:2000);
3、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
4、工程建设项目报建通知单(在市政务大厅建设局窗口办理);
5、上述材料的电子文件。
申请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需向市政务大厅我局窗口报送的图纸、文件、资料:
1、按要求经各相关部门会签的《基础设施修建申请书》;
2、按要求经各相关部门会签的设计图;
3、与各部门签章图纸相同的市政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
4、大型管线还需提供纵横断面设计图、设备图、结构图、基础图;
5、市政工程涉及与有关部门矛盾的项目还需提供有关协议文件;
6、市政工程需征用、划拨或临时使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的,应另送相关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和房屋拆迁等的文件;
7、上述材料的电子文件。
三、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地形图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申请;
2、审定施工图;重要位置的市政建设工程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3、将审批的市政工程,按规定进行公示;
4、建设单位或个人填写《市政建设工程审批表》;
5、审查施工图纸与审批的建设位置是否一致,局领导签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内现场勘察研究,不需经市规委批准的项目,材料齐全、公示完毕无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经市规委批准的项目,批准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材料齐全、公示完毕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单位接到我局通知,请在当日到市政务大厅我局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如果因建设单位未能及时领取而造成审批时间延误,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从领取之日起15日内,将补充的有关资料报送我局,逾期视作自行撤件。
建筑物立面装修和楼体灯饰化工程许可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3、《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二、申报材料
申请规划设计条件阶段需向市政务大厅我局窗口报送的图纸、文件、资料:
1、报建单位向市城市规划局提出的建设该项目的请示文件;
2、《房屋产权证》或原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产权单位同意装修证明;
4、现状照片(粘在A4白纸上,附电子文件);
5、建筑物装修效果图(A3规格,附电子文件);
6、拟装修建筑物平面位置图(A3规格,附电子文件);
7、改变原有结构体系的项目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的结构鉴定书。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需向市政务大厅我局窗口报送的图纸、文件、资料:
1、现状建筑平、立、剖面图复印件(店面装修可免此项);
2、立面装修或灯饰化效果图及平、立、剖面图(A3规格成册);
3、上述材料的电子文件。
三、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房屋产权证》或原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出装修申请;
2、现场踏勘,审查图纸和有关资料;
3、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图符合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内现场勘察研究,不需经市规委批准的项目,材料齐全、公示完毕无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经市规委批准的项目,批准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材料齐全、公示完毕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单位接到我局通知,请在当日到市政务大厅我局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如果因建设单位未能及时领取而造成审批时间延误,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从领取之日起15日内,将补充的有关资料报送我局,逾期视作自行撤件。
建设工程开工验线和竣工验收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3、《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二、申报材料
申请建设工程开工验线需向市政务大厅我局窗口报送的图纸、文件、资料:
1、开工验线申请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含复印件);
3、《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申请表;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5、收费办缴费回执;
6、上述材料的电子文件。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需向市政务大厅我局窗口报送的图纸、文件、资料:
1、竣工验收申请书;
2、消防验收审核意见;
3、开工通知单;
4、多角度拍摄的竣工照片若干张;
5、上述材料的电子文件。
三、审批程序
(一)、开工验线
1、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并填写《放线申请表》;
2、踏勘现场进行验线;
3、核发《开工通知单》。
(二)、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并填写《竣工申请表》;
2、踏勘现场进行竣工验收;
3、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内现场勘察研究,经验线或验收合格,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