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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为丰收加个“保险”

发布时间:2020-03-02 20:24: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频发、受灾面广、灾害损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随着全球气候变迁和生态环境的恶化,致灾因素的变数加大,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和强度有加剧的趋势,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愈来愈大,而这首当其冲的主要是农业、农村和农民。

近年我国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和高附加值农业的发展,农业的高投入、高产出也同样伴随着高风险。农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弱势产业,农民作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谁来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

让我们感到欣慰的是,农业保险已引起有关专家和业内人士的强力关注,农民的保险意识也越来越强,迅速推进农业保险业的发展,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风险保障,作为对基础产业的支持,建立并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十分必要。

农业保险——为丰收加个“保险”

身陷“怪圈”,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农民想投保,但交不起钱;农民能接受的,保险公司又赔不起。高赔付导致了农业保险的高保费,而高保费又令更多的农民买不起保险,现在我国农业保险就这样在 “怪圈”中徘徊。综观我国20多年的农业保险史,从数据统计可以看出,我国自1982年到1992年10年间,农业保险呈逐年上升趋势,到1992年商业性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17亿元,占当年国内财产保费收入193.1亿元的4.2%。1993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由于多种原因,农业保险开始萎缩。1999年农业保险费收入仅为5亿元,占当年国内财产险521亿元保费收入的0.95%。到了2002年农业保险费收入为4.8亿元,占保险夜总收入的0.16%,仅为农业生产总值的0.04%,是20多年来下降幅度最大的一年。在保费减少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也在不断减少,由最多时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个。并且目前国内也仅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两家公司有少量的农业险业务。农业保险的惨淡不禁让我们发出一声叹息:谁为农业保驾护航,谁为丰收加个保险?

对于我国农业保险所遇到的问题,业内专家总结了4点原因:

1.保费较高,农民难以接受。一些地方农作物险种的费率高达9%~10%,也就是说农民投保1000元的保额需要交100元保费;而有的险种虽然价格相对便宜,但保险期限短,续保也不方便,百姓自然不热衷。

2.我国农村目前确实存在着单个农户生产规模小、收入低、保费低、农户分布比较分散等问题,制约了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3.理赔程序复杂。一个渔场保了险,然后死了鱼,找保险公司索赔。面对这么多死鱼,保险公司很难辨认哪些是保过险、哪些是没有保过险的,照单全赔当然招架不住。

4.在投保意识方面,有些部门、有些农民,不理解农业保险“花钱买平安,聚万家之财,补若干户损失”的内涵,而把农业保险与乱摊派、乱收费和加重农民负担相提并论,从而加大了开展农业保险的难度。

在现阶段,各种性质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都有一定的适应范围。从理论上讲商业性保险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但它在相当程度上不适合大部分农村地区目前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政策性保险需要各级政府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但同目前许多地方农民还是“靠天吃饭”,财政还是“吃饭财政”的状况相比,要求各级政府用财力支持农业保险不太现实;农村合作保险受政策影响和经营规模的限制难以形成规模。

他山之石,国外农业保险的主要模式

目前,国外农业保险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1.前苏联的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模式。即政府设立专门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并提供部分基金以及大量的管理费用。2.西欧的政策优惠模式。即相互竞争的互助保险社和商业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但对农业保险给予税收等政策的优惠。3.美国的国家和私营、政府和民间相互联系的双轨制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模式。农作物保险是由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私营保险公司、农作物保险协会共同参与开办,实行强制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通过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免税等形式给予扶持。4.日本的民间非营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模式。日本农业保险采取强制性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

美国农业保险的特点是它从自由竞争、自主经营的模式转变为政府高度调控、立法管理的模式转变为政府高度调控、立法管理、财税补贴的经营模式,并且在国家干预理论的影响下,这种保险制度沿用至今。从政府的绩效看,它确实起到了保证美国农业发展,稳定农场主收入的作用,并已成为世界上农产品的第一大国。

加拿大农业保险的特点是:农业保险计划是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由联邦、省、农场主共同分摊的保险体系。农业保险计划由省政府根据各省情况制定,并由省政府推出和管理。虽然农业保险计划是依法制定并在全国实施,但其实施的原则,不是强制保险。政府是通过财政、金融、税收等经济手段鼓励农场主自愿投保加入农业保险计划,保证农场主有一稳定收入,并据此建立起一种保险补偿机制。 农业保险的风险均为自然灾害所造成,为提高农场主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理赔原则不是保多少赔多少而是按预估或保证产量的80%比例赔付,以降低逆选择和道德风险。联邦政府的责任是制定全国农业保险的统一标准,确定全国实际产量和预估产量的比例,与省政府分摊管理费用;组织再保险安排,省政府的责任是推动农业保险计划执行和管理,包括向农场主推销该计划损失的评估,保险费用的收取,及时赔付,与联邦政府共同分摊农业保险计划的管理费用。

法国农业保险的特点:第一是农业保险组织健全,业务范围广。作为法国主要农业保险组织的中央农业保险公司,下设66个地区级保险公司,250000个基层保险公司。机构设立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而是按照农村经济区域设立。农业保险公司在承保农作物、牲畜等种植业、养殖业标的物的基础上,还可以以全国农民财产和20%的农民为承保对象。此外农民全部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农业保险公司下属的再保险机构,负责对内外的分保。

第二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法国国家农业灾害保证基金会,专门负责补偿农民的损失。这笔基金的50%由政府从预算中列支,并对农作物雹灾险的保费提供了部分补贴,比例为20%。法国政府规定,农业保险公司不向国家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凡经营有余,可留作总准备金或返还给被保险人。正是这种政府的鼓励,法国农业保险发展很快。

第三是法国农业保险采取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投保方式。法国政府规定,除第三者责任外、狩猎保险、自然灾害保险属国家强制保险外,其余都是自愿保险。自然灾害保险是通过向农民征收10%的保险税,由保险公司代收,然后上缴国家农业灾害基金会,基金会对赔款限额做了专门规定。法国农业保险对农作物只保成本。

破冰之旅,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1.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组织体系,为保险的发展作组织保证。

首先,根据我国农业生产幅员辽阔,各地发展不平衡及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在我国应建立以合作保险为主体的农业合作保险组织符合中国国情,农民易于接受同时也便于管理。合作保险组织可分为3个层次:(1)农业互助保险组织。其合作范围可以乡为单位,保障对象直接面对农户。(2)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其保险对象为互助织织,合作范围可以县为单位。(3)区域性保险合作联合社。其保险对象为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其保障范围,可按照农业经济地理区划而成的农业区域。充分发挥地区优势,促进区域农业保险发展,这符合风险的集中或组合管理原理。其次,适时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产品具有社会公共福利性,各国都把农业保险作为农业保护的主要内容和有力手段,在政策上和财力上作大力支持。农业保险在各国都主要是一种政策行为,因此我国也应及时筹集资金,组织机构,建立我国的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除经营一般业务外,主要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

以合作保险组织为主体,以农业保险公司为主导,其他保险公司作为补充的多层次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2.保险实施方式的选择。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主要采取自愿方式。实践表明,在农业保险发展的初始阶段,农民保险意识较差,自愿保险方式易导致投保面过小,范围过窄,这一方面导致保险组织分散风险的能力降低,赔付率升高,另一方面又迫使保费率上升,较高的保费率反过来又抑制保险需求,赔付率的升高又限制保险供给,农业保险就难以发展;但强制实施方式,又容易引起农民的反感。因此在保险实施方式的选择上,一方面应强化宣传手段,另一方面应区别情况,对种养殖业应强制保险,对其他险种则采取自愿方式。

3 国家对农业保险政策的倾斜。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对以政策性为主的农业保险业务靠政府在财力上的支持是有限的。但在政策上的倾斜是现实的。农村改革的成功,没有人再怀疑政策在中国农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应充分利用政策手段制定优惠、灵活的扶持政策,扶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如近期内可采取:免征农业保险业务的一切税费(目前只免征5%营业税),加大保险组织自身的积累功能;放松放宽并且积极引导农业保险组织资金的运用,增强其资金的增值功能;在再保险方面提供优惠等措施。

4 加快《农业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

目前我国的保险法规不健全,特别是缺少农业保险立法,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但这部法律主要是规范和保障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引为,对于农业保险都明确提出“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目前仍未出台。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及有关法规制度保证农业保险的健康运行。

今年3月1日上午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施兴忠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拿到了农委牵头筹建“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式批文,这也是我国第一家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的“准生证”。业内人士感言,这张“准生证”的颁发标志着我国新一轮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改革已经启动,是我国农业保险踏上“破冰之旅”的开始。可以说在我国农业保险能否真正崛起关系到农业的基础地位的稳固,关系到9亿中国农民能否改变“靠天吃饭”的命运。让农业保险真正为我国农业保驾护航,我国农业的丰收才能真正“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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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农业保险按农业种类不同分为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林木保险;按危险性质分为自然灾害损失险、疾病死亡保险、意外事故损失保险;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基本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和一切险。

我国开办的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有:农产品保险、生猪保险,牲畜保险,奶牛保险,耕牛保险,山羊保险,养鱼保险,养鹿、养鸭、养鸡等保险,对虾、蚌珍珠等保险,家禽综合保险,水稻、蔬菜保险,稻麦场、森林火灾保险;烤烟种殖、西瓜雹灾、香梨收获、小麦冻害、棉花种植、棉田地膜覆盖雹灾等保险,苹果、鸭梨、烤烟保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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