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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卫生所医疗服务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11:37: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医保编号:

咸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卫生所医疗服务协议书

甲方(盖章):咸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地 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地 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二○一六年度)

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6号 712000 33195909

为保证城镇广大参保职工、离休人员(指在市医保中心参保的)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和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咸政办发[2012]188号、关于印发《咸阳市城镇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咸人社发„2014‟228号、《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咸人社发[2014]262号、《咸阳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内容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职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配备兼职管理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和相关资料、询问当事人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保人员数据库及相关资料,及时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 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臵设臵“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医疗保险投诉箱”及“居民医疗保险费代缴业务”宣传海报、横幅等,将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 乙方所购臵的计算机、配套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和网络线路必须满足甲方医保管理软件的使用条件,并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负责培训医保软件的使用和操作。

第七条 甲方负责委托定点专业公司对乙方医保计算机软件及网络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遇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第八条 乙方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九条 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情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各种违规情况,乙方应认真核查,如情况属实应立即纠正。

第十条 乙方应在参保人员就诊时认真审核人、卡,进行身份识别,发现就诊者所持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障卡,下同。)与本人不符时应拒绝记帐暂扣医疗保险卡后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病历。就诊记录 3

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病历、处方保存时间执行国家卫生部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 乙方必须为在本医院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必要设施。

第十三条 乙方应按照《药品目录》准备充足的药品,备药率甲类应达80%以上,乙类应达75%以上,以保证参保职工的临床治疗用药。

第十四条 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过期药、劣质药而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参保人员和甲方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乙方应在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门诊特殊病患者的处方、结算单报甲方审核。

第十六条 甲方与乙方每月结算一次,甲方每月25日前(节假日顺延)支付乙方上月审核后医疗费用的95%,其余5%留做质量保证金,根据考核结果,于2017年第二季度前结清。

第十七条 乙方月均门诊人次低于98人次;月均业务收入低于3500元者,终止协议。

乙方所在单位连续拖欠医保基金超过三个月者,暂停医保刷卡,超过半年以上者,甲方可终止协议。

第二部分 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相关内容

第一条 甲方负责提供离休人员年度定点医疗选择乙方的人员名单。

第二条 离休人员就医、购药参照《陕西省基本医疗保 4

险诊疗项目目录》、《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执行。

第三条 乙方在离休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患者本人)和证件识别。其中离休人员医疗证(或享受离休待遇医疗证)是离休人员就医时必须提供的有效证件。发现就诊者所持医疗证与身份不符者(特殊情况除外),应拒绝就诊、扣留医疗证,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条 乙方在离休人员门诊就医时,应为离休人员书写门诊病历,复式处方,对药品目录内外的药品分开处方,单独划价。门诊病历、处方、发票的内容必须一致。否则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在离休人员就诊时,门诊开药量一般为7天常用量,慢性病不超过15天常用量,特殊情况须到甲方办理审批手续。各种检查、治疗等项目须以处方的形式反映。

第六条 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离休人员个人垫付,严禁挂帐或记帐,否则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

第七条 乙方向离休人员提供医疗服务,需由离休人员自费的,必须告诉本人或者家属,征得同意并签字。

第八条 离休人员在乙方发生的门诊费用,因乙方原因造成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乙方全额负担。

第九条 乙方应于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离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统计台帐报甲方。逾期不报者,上月所产生的医疗费甲方暂停审核。

第十条 甲方不定期对离休人员就医情况进行检查,如需查看离休人员相关资料,乙方应予以配合。若有违反规定的费用,按协议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第二部分内容仅适用于参加市医保中心医疗保障的离休人员。

第三部分 其 它

第一条 甲方不定期对乙方进行随机抽查,发现有下列违规情况者,按下述规定扣除其违约金:

(一)经查实的下列违规医疗服务行为,除扣除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外,每例扣除违约金3000-6000元,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医疗服务协议,整改无效的中止其服务协议1-3个月。

1.所售药品中出现假药、过期药、劣质药; 2.以物易药;

3.为无定点资格的药店或卫生所代刷医疗保险卡套取个人帐户资金;

4.提供虚假资料用于参保人员报销; 5.刷医保卡套取现金的。

(二)经查实的下列违规医疗服务行为,除扣除医疗保险基金应支付的费用外,每例扣除1000-3000元违约金。

1.未按药品批零差价规定计价; 2.以药易药; 3.无处方售处方药;

4.处方内容与实际销售记录不符;

5.处方书写不规范; 6.多收费、乱收费; 7.未依照处方调剂;

8.持卡购药与现金购药价格不一致; 9.超量售药;

10.参保人员持涂改或外观上足以辨认为不实处方,仍予售药;

11.违反国家物价政策,擅自提高药品价格; 12.经查实的其他违规医疗服务行为。

(三)因乙方原因不能确保居民医疗保险费代缴业务正常开展,经举报,第一次查实的中止乙方个人帐户刷卡业务7天;第二次查实的中止定点医药机构个人帐户刷卡业务10天;第三次查实的中止乙方个人帐户刷卡业务一个月;第四次及以上查实的中止乙方个人帐户刷卡业务六个月。

(四)乙方在门诊特殊病患者购药过程中出现以物易药、以药易药、违反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等的,除追回违规医疗费用外,每例扣除3000-6000元违约金,暂停门诊特殊病业务,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终止其门诊特殊病业务;若出现刷医保卡套现的、减免起付标准金及个人自负的,除追回违规医疗费用外,每例扣除3000-6000元违约金,终止其门诊特殊病业务。

第二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纠纷的,乙方应在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甲方,并按照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处理。因医疗事故或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乙方发生医疗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三条 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不合理收费,经甲方查实后,乙方应负责退还,并扣除不合理收费2-5倍违约金。

第四条 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虚报费用或医护人员串通参保人员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除扣除违约金外,有关部门应视其违规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第五条 乙方负责收取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并开具正式有效发票。

第六条 甲方平时检查情况占全年综合考核总分的70%。

第七条 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有调整的,甲乙双方可协商修改本协议相关条款。

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医疗保险部门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未果的,可以要求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对协调处理结果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双方因其他事宜需中止、解除协议的,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

中止、终止、解除、缓签协议的,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善后工作,保障参保人员正常就医。

第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进行补充,其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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