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筑业条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建设部核准;其他由省建设厅核准,报建设部
备案。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建办建[2001]4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验资报告;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5)企业拥有的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
证;
(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7)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
险凭证;
(8)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具有自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购置合同、发票、房屋
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应证明;
(9)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申请二级、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验资报告;
(3)企业章程;
(4)近三年财务决算年报表和统计年报表;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6)企业拥有的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
证;
(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8)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
险凭证;
(9)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具有自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购置合同、发票、房屋
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应证明;
(10)企业完成的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质量验收、安
全评估等相关资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
请;
2、省建设厅对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电子等方面资质的,由省建设厅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
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省建设厅对建筑业企业申请二级及以下资质(包括不分等级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电子等方面资质的,由省建设厅征得同级
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进行审核;
4、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具备经营资格才可以经营啦。
装饰工程公司可写以下经营范围:
室内装饰设计,室内水电安装,机电安装,钢筋连接。建设工程咨询。
(需50万以上注册资金)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都包括哪些内容?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1、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身份证明;
7、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职称证书;
8、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任职文件;
9、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毕业证书;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
11、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12、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13、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14、技术负责人毕业证书;
15、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
16、财务负责人职称证书;
17、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18、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19、注册执业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20、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21、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22、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
23、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养老保险凭证;
24、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25、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26、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27、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养老保险凭证;
28、特殊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29、企业设备证明(
1、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
2、设备台帐,
3、仪器清单);
30、厂房证明(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31、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3、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包括(1)资产负债表,(2)利润及利润分配表,(3)现金流量表,(4)工程结算收支明细表,(5)财务报表附注);
34、企业年度统计报表(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1)建筑业企业生产和房屋建筑、财务情况年报基层表,(2)中国经济普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3)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表,(4)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表);
3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6、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1)工程合同、(2)中标通知书、(3)竣工验收备案表、(4)质量核验资料、(5)工程决算资料等);
37、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8、改制重组方案(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39、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股东会决议);
40、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41、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
42、遗失声明;
43、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44、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45、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6、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
47、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48、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
49、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50、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51、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52、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3、(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4、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55、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56、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57、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9、(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6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61、主要荣誉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