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诉讼费须知 2009-4-4 21:44:07
一、向本院申请退取诉讼费的, 退费申请人应提供 (1) 预交诉讼费的收据(红联)及复印件。 (2) 退费申请书。 (3) 退费委托书两份。
(4)
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5) 领取退费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6) 退费单位收据(当事人是个人的可不提供)
二、立案庭对上述文书审查无误后,出具“退费通知单”。退款领取人凭此单和该单位的正式收据(公民持个人身份证)到本院财务室领取退款。财务室退款后开具一式三联退款收据,第一联(红色)由退款人保存,第二联(蓝色)交本院案件承办人存档,第三联(淡紫色)交审判流程管理组存查。
三、凡未在判决书(裁定书)中载明退费情形的,诉讼费不予退还,如确属判决项中遗漏对诉讼费的承担,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补正后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四、下列情况请予以注意:
1、判决承担给付义务的上诉人,本院不向其退诉讼费。该上诉人履行给付义务完毕后,可持执行法院已履行完毕证明和对方当事人已履行完毕证明,来本院申请退多交的诉讼费,也可由对方当事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请求我院协助办理退费手续,将该款抵扣义务人应给付的款项。
2、未能足额交纳二审诉讼费的,退费额依实际情况确定。
3、二审判决承担给付义务的一方并非是上诉人的,不向上诉人退二审诉讼费。上诉人可将此款计入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中。
4、当事人双方上诉,预交了多份上诉费的,判决承担诉讼费的一方未交纳上诉费或未足额交纳的,暂不办退费手续,待其交纳或补足后,再向其他上诉人退费,也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诉讼费。
《退诉讼费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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