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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京卡贵宾卡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11:52: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北京银行京卡贵宾卡章程

第一条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为发展银行卡业务,规范本行与京卡贵宾卡持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办理本行贵宾卡业务的本行分支机构、与本行贵宾卡业务有关的特约商户及其他合作单位、京卡贵宾卡的申请人及其代办机构和代办人、京卡贵宾卡的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 京卡是北京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的一系列借记卡的通称;京卡贵宾卡是其中的一个品种。

第三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本行确定并不时调整的贵宾客户标准的自然人,均可根据需求申办贵宾卡。每一申请人仅限申办一张京卡贵宾卡,已持有京卡贵宾卡的持卡人不得再申办京卡贵宾卡。

第四条 申请人申办京卡贵宾卡时,应到本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办理申办手续。申请人办理京卡贵宾卡申办手续时,应使用实名,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并向本行提供个人身份信息、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文件和材料;申请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上述申请表和信息、文件、材料均真实、完整、合法且有效。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办京卡贵宾卡的,应当经本行同意,并且除须提供上述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经本行认可的授权文件、代办人的身份信息、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文件和资料;申请人和代办人共同保证代办人提供的全部信息、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完整、合法且有效。

第五条 为满足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或为核实申请人、代办人或持卡人的身份信息之目的,本行可向有关方面查询、了解、收集与上述人士的身份或风险有关的信息。本行根据审核结果自主决定是否核准同意发卡,无论最终是否核准发卡及卡账户是否终止使用,有关申请资料信息均不予退还。本行对于申请人、代办人、持卡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将依法予以保密(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以及依照中国法令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做出适当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办卡申请经本行核准同意后,申请人(或其代办人)应在签收时检查贵宾卡卡片和密码函的完好性,对于破损的贵宾卡卡片或者发生破损、已被拆封、密封不完全等不安全现象的密码函,申请人有权且应当拒收。

第七条 申请人收到京卡贵宾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名并妥善保管,需要持卡人进行银行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持卡人应以相同式样签名进行签署确认。同时,申请人应在收到银行卡卡片后,立即通过本行的营业柜台或自助机具修改银行卡密码函中由本行系统随机设置的支付密码,并立即通过本行的营业柜台、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修改密码函中由本行系统随机设置的电子银行密码;在密码修改完成前,持卡人不应使用该卡进行资金收付或其他交易,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不利后果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使用凭密码刷卡消费功能在适用区域内刷卡消费交易确认时,需要输入其支付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特约商户及本行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第八条 京卡贵宾卡属于个人借记卡,卡内包含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亦为活期存款账户)和美元活期现钞账户,并可开立人民币定期储蓄账户、美元活期汇户和美元定期储蓄账户,以及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外币活期和定期储蓄账户。京卡贵宾卡可在境内外受理“VISA”卡、“银联”卡及其他本行届时在贵宾卡卡片上标识的受理卡组织(如有)的机具、网点和特约商户使用,并视受理网络的不同而分别以美元或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京卡贵宾卡具有储蓄、消费、转账结算、现金存取、账户余额查询和综合理财等功能,持卡人并可凭贵宾卡享受北京银行届时提供的相应类别贵宾卡的专属贵宾服务。

-1- 卡内存款按照本行依法确定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存款利息,本行有权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及银行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持卡人自行解决,本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京卡贵宾卡分为贵宾白金卡、贵宾金卡、彩蝶白金卡和彩蝶金卡,其中彩蝶白金卡和彩蝶金卡只能由符合北京银行贵宾客户标准的女性客户申办。若持卡人连续六个月在本行的日均金融资产总额未达到本行届时确定的相应贵宾客户标准,北京银行有权从其所持有的京卡贵宾卡的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中自行扣收账户管理费,现行账户管理费的费用标准如下:贵宾金卡、彩蝶金卡为每季度15元/卡,贵宾白金卡、彩蝶白金卡为每季度30元/卡。对持卡人上述日均金融资产总额的考核自持卡人开卡所在季度的下一自然季度开始。如本行连续三次未能成功扣收持卡人的账户管理费,本行有权暂停持卡人对该卡的使用及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条 京卡贵宾卡不允许透支,持卡人须在卡内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和美元活期现钞账户中足额存入款项后方可进行消费、提现等交易。如因受理银行、商户等任何原因致使京卡贵宾卡发生交易手续费、货币转换费、交易金额等任何款项的透支,持卡人应及时存入足额款项归还透支金额及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的透支利息;本行有权从京卡贵宾卡账户内自行扣收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有),并有权在上述款项全部归还之前暂停贵宾卡卡片的使用及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一条 持卡人持贵宾卡可在境内外消费或取现。在境内,持卡人可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柜台提取人民币和外币现金,也可通过自助机具提取人民币现金,但不能通过自助机具提取外币现金;在境外,持卡人可通过受理银行的柜台或自助机具提取外币现金。持卡人也可在境内外受理商户进行刷卡消费。持卡人在境外使用京卡贵宾卡进行交易和款项支付应当符合中国法令和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关于外汇使用的各项规定,不得用于或从事中国法令和国家外汇管理机构所禁止的交易或行为。

第十二条 为控制风险之目的,本行有权对持卡人在一定时间内通过特定渠道进行特定类别交易的次数或/及最高金额进行限制,并可酌情调整限制规则;具体以届时本行公布施行的为准。本行现行对提取现金的限制如下:在境内受理“银联”卡的自助机具上提取现金时,当日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000元人民币;在境外受理“银联”卡的自助机具上提取现金时,当日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000元人民币;持卡人在受理“VISA”卡的机具或网点使用贵宾卡提取现钞时,当日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1000美元或等值外币,当月内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半年内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10000美元或等值外币,一年内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20000美元或等值外币。

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通过本行营业网点的柜台、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选择通过VISA网络受理交易时优先结算的活期结算账户。若持卡人不做选择,则默认美元活期结算账户为优先结算的结算账户。在此情况下,如持卡人提现或消费时, 遇美元结算账户资金不足时,我行将就不足的部分按本行届时确定并适用的汇率(本行现行适用的汇率为清算日前一日本行公布的美元卖出价,下同)向持卡人售汇,并从其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中扣除购汇所需的相应人民币资金。如持卡人选择以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为优先结算的结算账户,则本行可在持卡人通过VISA网络提现或消费时按本行届时确定并适用的汇率向持卡人售汇,并从其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中扣除购汇所需的相应人民币资金,如持卡人的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资金不足,持卡人可使用美元活期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带有“VISA”、“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京卡贵宾卡,可使用该银行卡组织的相关服务。持卡人在带有“VISA”“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机具上进行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交易设备进行交易时,须遵守VISA卡组织、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本行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

-2- 第十五条 持卡人应确保存入卡账户的资金是其个人的合法收入或是属于其个人可以合法持有的资金。外币账户的资金可以持卡人的外币现钞/汇存入或从其外钞/汇账户转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和政策办理。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外币现钞均应符合中国法令和国家外汇管理制度、政策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六条 京卡贵宾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持卡人仅可将卡片和账户用于本行以及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须遵守本行有关贵宾卡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业务管理规定、中国法令以及使用地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卡片或账户进行或协助他人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对于本行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交易,本行有权暂缓处理、拒绝处理或撤销已处理的交易,持卡人应积极配合本行的相关调查。

第十七条 持卡人的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住址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的发卡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将由持卡人承担,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助机具上办理业务时,因操作失误或机器故障等任何原因造成吞卡的,持卡人应立即与自助机具所属银行联系并在该行要求的期限内(本行自助机具吞卡的应在吞卡日起七日内)到该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该行有权自行处理卡片;除本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以外,因持卡人遗忘等有任何原因造成卡片被他人利用的,其损失和不利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九条 持卡人有权向本行索取交易清单,对交易的账务记载有疑问的,须在本行及相关银行卡组织要求的限期内提出异议(目前,VISA卡组织要求在交易发生日起的45天内,银联卡组织要求在交易发生日起的11个月内)。超过上述期限的异议本行将根据相关银行卡组织的规定和国际惯例不再予以受理。及时提出异议的持卡人在支付相关卡组织和本行要求的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本行依照届时相关卡组织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确定并执行)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调阅交易单据的正本或副本。

第二十条 持卡人使用、更换、挂失卡片以及开立账户、撤销账户、使用账户办理业务时,应遵守本行的业务规定并按本行规定标准缴纳有关费用,本行可自行从持卡人的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缴费用。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持有或使用京卡贵宾卡而已经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毁损、更换、收回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京卡贵宾卡的密码或本行核发的数字证书等本行认可的身份认证工具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本行依据密码、数字证书等数据电文信息处理交易而产生的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证据。持卡人在自助机具上进行交易,因操作失误或机器故障引起的差错,应于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与本行取得联系,本行将根据有关资料做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重要安全事项:(1)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以及京卡贵宾卡的卡片、卡号、密码、数字证书、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申请资料信息等敏感信息,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本行;在本行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本行将凭借核对部分敏感信息的方式来确认卡片或卡账户的使用者是否为持卡人。(2)持卡人应亲自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京卡贵宾卡卡片及密码、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工具,卡片丢失、被盗抢、毁损或者密码、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工具泄露后,持卡人应及时致电本行客户服务热线或到本行指定网点或通过本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手续,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持卡人对于挂失生效前他人使用该卡、利用密码等所形成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持卡人办理口头挂失手续的,应当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及时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有效期满后口头挂失自动失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的挂失视为口头挂失。(3)对于非因本行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导致银

-3- 行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数字证书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在互联网、公共场所、自助机具等环境使用银行卡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费率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持卡人。京卡贵宾卡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二十五条 京卡贵宾卡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持卡人应持贵宾卡卡片、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本行要求的资料到本行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到期换卡或者销卡销户手续。持卡人申请办理到期换卡手续的,必须符合届时北京银行确定的贵宾客户标准。持卡人遇贵宾卡卡片损坏、卡片升降级、消磁等情况,应持贵宾卡卡片、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本行要求的资料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手续并更换新卡或补磁。

第二十六条 京卡贵宾卡卡片的所有权归本行所有。持卡人使用卡片或卡账户时违反本章程或者中国法令的有关规定的,本行可采取停止用卡、停止交易等措施,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

第二十七条 北京银行或其合作单位可以为京卡贵宾卡持卡人提供相关的服务、优惠和便利,持卡人享受服务、优惠和便利时应遵守相关的活动规则,如有纠纷应与具体服务、优惠和便利的最终提供方解决,本章程涉及的其他各方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因不符合活动规则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享有本行(或本行合作单位)提供的服务、优惠或便利的,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以及有关京卡贵宾卡的一切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章、规定和命令(在本章程中简称为“中国法令”),未尽事宜依据本行业务规定及银行业惯例办理。有关本章程的一切争议,若未能由争议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本行总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0年4月1日起生效。对本章程的修改由本行做出,经本行以本行官方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电话银行、服务热线等任一方式公布后,于本行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即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在不违反中国法令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本行保留对本章程的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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