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合作成立担保公司的情况说明
一、担保公司的利润不能分红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的要求,担保公司必须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担保费收入的50%;同时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为不低于担保余额的1%,而担保费一般为担保金额的2%左右。
两笔费用提取后,再加上担保公司各种税收、经营费用,会造成担保公司可分配利润很少,很可能为负数,导致担保公司微利或亏损,担保公司利润大量资金冻结在账面上,股东无分红,合作的相关人员如持有干股股份,会几年下来无钱可赚。
二、注册资本不适合给相关人干股
由于注册资本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金额较大,同时上海市金融办,区金融办对未来的担保公司监管会十分严格,股东为自然人股东,股东人数5人,大家不一定会愿意为持有干股的人提供注册资本。
三、鉴于以上两点最恰当的合作方式为:请相关合作人员帮助
*****融资担保公司注册成功,由***担保公司股东提供一笔费用,作为劳务费奖励给相关人员。
四、另外在新的担保公司成立后,对协助担保公司成功获得上海银
行准入授信的人员,可根据准入授信额度给予一定金额的劳务费作为奖励。
20**年*9月
《担保公司合作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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