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资格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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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者属于(或拟成立)性质的法人(或其他
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具有万元的注册资金,具备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能力;拥有符合粮食储存条件的吨自有粮粮仓容或吨3年以上有效租赁合同的粮食仓容及其必要的其他仓储设施;具有名初级以上技术资格证的粮油质量化验专业人员;年粮食收购量为
吨(个体工商户填写)。
本申请者承诺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依法履行粮食经营者的各项义务。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及时支付售粮款,不拖欠克扣任何款项;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定期向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粮食收购、销售、库存等经营数据;在粮食储存、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中执行国家卫生标准;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必要时服从和服务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按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依法接受监督检查。现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特此报告。
申请者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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