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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实务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3 00:21: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人力资源管理实务案例分析

1、小王是名牌大学毕业的,学历高能力强,进公司两年多来,领导也很器重他,经常会给他创造一些培训机会。最近单位拿出了一份协议叫他签字,说公司接下来准备派他到国外进修,但回来后必须至少再工作3年,否则要承担违约金5万元。5万可不是小数字,他表示一时不能接受。但领导跟他说,其实公司支付的远远不止这些,为此领会还跟他粗略地算了一笔账,此时小王发现,单位将机票之类的差旅费都算入培训费范围。结合劳动合同法分析单位这样做法是否正确。

答:之所以要对培训费专门作出解释是因为这涉及两个关联性问题,一个是“服务期”,另一个是“违约金”。我们知道,以前经常有单位乱设违约金,以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阻挠职工的自由流动。为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简而言之,单位提供了培训才可以约定服务期,进而可以约定职工违反服务期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但哪些是培训费呢?这个问题不解决,势必又造成单位乱设违约金。现在《实施条例》解决了这一问题,即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都可以纳入培训费的范围。

2、王某与B公司的合同期是2005年2月20日至2006年1月31日,试用期为2005年2月20日至2005年5月19日(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500元,转正后工资为2500元。王某工作至2005年5月19日,单位认为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与王某解除合同。王某不服,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你认为此事应如何处理。如王某与B公司的合同期是2008年2月20日至2009年1月31日,试用期为2008年2月20日至2008年5月19日,此案件又应如何处理。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处理结果:

一、单位试用期设定超过时限,只能设一个月,故应补第

二、第三个月的工资差价:(2500-1500)*2=2000元

二、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替代金:2500元 单位共应给予支付:2000+2500=4500元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处理结果:

一、补第

二、三个月的正式工和试用期的差价(试用期设置超时限): (2500-1500)*2=2000元

二、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替代金(第四十条):2500元

三、补第一个月的工资差价(第二十条): 2500*80%-1500=500元

四、补违法使用二个月试用期的赔偿费(第八十三条): 2500*2=5000元 经济补偿金(第四十六条二款、第四十七条):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500*0.5=1250元 共计:2000+2500+500+5000+1250=11250元 附: 如未按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根据第八十五条一款、四款,还要加50%-100%的赔偿金。 如果是违法解除,根据第八十七条,还要加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2500)元;如支付了赔偿金的,则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3、某企业执行翻班工作制,按劳动合同约定,小奚每月工资为6500元,2010年10月份, 10月1日 正好轮到他上班,10月9日(星期六)加班一天、10月14日(星期四)加班2小时、10月15日(星期五)加班2小时,其他时间正常上班。如果企业不打算安排调休,请你计算小奚在10月份应得到多少劳动报酬?(请详细写出计算步骤)

答:10月1日——6500/21.75*3=897 10月9日——6500/21.75*2=598元 10月14日——6500/21.75/8*2*1.5=112元 10月15日——6500/21.75/8*2*1.5=112元 897+598+112+112+6500=8219元

4、\"2001年12月初,朱先生应聘进入某分公司工作,双方先后签订了4份劳动合同,最后1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2月29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朱先生担任维保部部门经理,工资为每月14098元。合同约定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及管理的需要调整他的工作。2009年2月16日,某上海分公司将朱先生的工作岗位调整为维保销售主管,薪资调整为每月7000元,并当月进行工资发放等,但遭到朱先生反对。3月15日,公司又借故解除了他的劳动关系。双方对支付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争议,朱先生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公司是否可以按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调动朱先生的工作,并降低他的工资标准?

如果要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应向朱先生支付多少赔偿金最为合理?

答: 不可以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及管理的需要调整他的工作应该进行双方协商,公司无权单独决定。原约定与法律冲突,应为无效。如果要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向朱先生支付赔偿金要分段计算, 01.12-07.12 6个月不封顶,08.01-09.02 1.5个月封顶 应 (6*14098+1.5*8675)*2=97600.5*2=195201

5、\"A公司2008年4月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批对公司发货员等岗位执行不定时工时制。2008年8月,王某到A公司任发货员。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执行不定时工时制,月工资1500元。2009年5月23日,王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一个月后王某办理了离职手续。2009年7月16日,王某以公司经常按照其加班加点,却未向其支付加班工资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加班工资20412.16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750元。

试分析:(1)本案争议焦点是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如何作出裁决?\" 答:焦点(1)实际是否实行了不定时工作制,要根据考勤情况、允许休息情况等核实,如确实行了不定时工作制,要求加班费则无理由;焦点(2)王某是个人辞职还是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38条公司侵权后辞职,如加班费无理由,王又是以个人原因辞职,则经济补偿金也无理由,故只要公司确按不定时工作制执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支持王的仲裁请求。

6、\"上海某公司招聘销售主管,录用条件之一是诚实说明相关情况,王先生前往应聘,在填写公司制作的应聘人员工作履历表时,王先生填写了曾经在某家企业担任过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公司对王先生的工作经历表示满意,即与王先生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间,公司发现王先生的销售业绩始终不佳,销售计划难以完成,于是对王先生的工作经历产生了怀疑。经过调查,公司发现王先生虽然在某家企业从事过销售工作,但从未担任过销售主管职务,于是即以王先生在求职时提交虚假工作经历为由,解除了王先生的劳动合同。

解除合同后,公司要求王先生立即移交销售单据和客户名单等资料,否则不予办理退工手续;王先生则表示没有什么工作资料可以移交,要求公司立即办理退工手续,双方由此进入僵持状况。此后,双方虽进行了多次的联系,但均未取得结果。半年后,公司准备为王先生办理退工手续,却发现王先生的劳动手册从未交公司人事部门,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尚未办理,于是通知王先生尽快将劳动手册交给公司协助办理招、退工手续。王先生则认为公司长时间未退工已造成自己很大损失,而公司对退工损失却只字不提,因此拒绝前往公司协助办理退工手续。此后,双方再次进入了僵持状况。又半年后,王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自解除合同至今不能就业的经济损失。

试分析:(1)本案该如何依法处理? (2)法律根据是什么?\" 答:一,单位可以在试用期间解除王先生的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发现王先生有提交虚假工作经历,根据第26条,企业可以以劳动合同无效解除 在试用期间王先生销售计划无法完成。以39条第一款。企业可以解除。解除应在15日内办理退工手续 二,企业直至半年后为员工办理退工不妥, 企业以未交工作为由不予办理退工手续不妥,如王先生不移交给企业造成损失可另行追究,退工手续应及时办理 直至半年后再退工不可以,对试用期间(39条)解除,应在试用期内处理。 退工时发现没有劳动手册。本身就是企业的错,以此为由长时间不办理退工手续,企业应赔偿劳动者不能就业的损失,但劳动者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此损失。

7、\"未婚先孕的女青年丽丽(化名),因反悔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获得裁决恢复劳动关系,由某医药设备检测公司支付她各类经济损失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丽丽是在2008年8月16日经诊断确诊为怀孕,又在同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但在2008年8月27日,医药检测公司与丽丽办理了工作移交,丽丽填写的移交单清楚反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情况和方式。公司还在非发薪日支付丽丽当月工资,丽丽也领取了补偿金并工作至该日,次日公司又开具了退工证明。

(1) 请问怀孕女职工可否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2)应该如何处理这件事情?\" 答:(1)不可以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丽丽是在2008年8月16日经诊断确诊为怀孕,8月27日,医药检测公司与丽丽办理了工作移交,丽丽填写的移交单清楚反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情况和方式。公司还在非发薪日支付丽丽当月工资,丽丽也领取了补偿金,说明丽丽是明知怀孕而对解除合同未提出异议,故不可以恢复。 (2)如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女方未提及怀孕也不知道怀孕,但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经医疗机构证明是在合同履行期间怀孕的,则双方协商解除的不予恢复,因女方可预见到解除的后果,并为承担后果有了准备,表示同意是个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法律上是有效的,如果女方是被动到期终止合同,或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被解除,则劳动合同可以恢复。因员工本身并未同意,尽管领取了补偿金,签了字,也不能改变是被解除或被终止的事实,故一旦有合同期间处在怀孕期的实际情况,申请恢复劳动关系会得到支持。

8、\"胡某与某私营皮革制造厂签订了五年期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劳动过程中出现伤残,责任自负。2008年8月,胡某在操作机器时,因皮带断裂而砸伤左手,住院治疗20多天,需交住院费、手术费、医药费等人民币共计52760.80元。出院时,该厂只支付治疗期间工资,医疗费用全部由职工自理。为此,胡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厂支付其全部医疗费用。

试分析: (1)本案该如何依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2)劳动合同中规定“伤残责任自负”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作出裁决?\"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对“劳动过程中出现伤残,责任自负”这种规定,视作无效。胡某的伤残应为工伤,所公司应支付胡某治疗期间全部工资,医疗费用。

9、小王是某公司员工,2006年3月1日他与该公司签订了2年劳动合同,但当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未提出与小王续签劳动合同。小王是一个比较内向的员工,不善交流,故也没有向公司提出续签,就这样过了7个月,2008年10月的一天,公司突然告知小王第二天不要来上班了,并支付小王劳动合同终止前的经济补偿金,您作为小王,应该如何为自己争取应该所得?公司为此应该承担哪些补偿呢?

答:公司应承担应签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10月为应签未签劳动合同的日期,第一个月免责,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10月应支付双倍工资。 2.公司不能以小王劳动合同终止为由解除,所以该解除视作非法解除,应承担赔偿金,即2倍的经济补偿金。 最低工资不含交通补贴100元,所以张某的收入是834.5元,如最低工资是1450元,应补足61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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