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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21:55: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股司安质〔2014〕237号)(司安质〔2014〕18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公司员工和劳务工(以下简称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单位应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格局, 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实现质量、工期和经济效益的目标。

第三条

公司公布的年度安全生产指标,是考核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和各级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评先评优中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公司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岗岗有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应采取安全管理与员工收入挂钩的手段,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安全生产总监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按照各自职能负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岗位安全责任。

第五条

公司、子公司(专业分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稽查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六条

各单位使用的协作队伍,应具备有效的施工资质、安全资质和营业执照等证照,并取得公司分包准入证。在施工合同中应具体明确协作队伍持有效资格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要求和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应广泛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文化建设,把安全文化建设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各级党政工团应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树立员工安全意识,深化安全生产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带动全体员工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更换工种前必须进行转岗教育,施工现场应坚持每周安全学习和班前安全讲话。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能持证上岗。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同时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及时为员工缴纳保险费。

第十条

各单位应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加强高风险工程和关键工序的监控。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订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程序审批并组织施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将安全技术措施逐级交底到岗位作业人员,并严格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加强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报废管理;外租设备应纳入自有设备统一管理,加强入场前检测、验收和使用过程的管理;大型、特种设备应实行专项管理,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严格按程序审批,保证机械设备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高风险项目的管控。公司每年组织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活动,各子公司、专业分公司每季度应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公司经理部(指挥部)、基层项目部至少每月应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同时,各单位应根据安全工作特点和要求,开展不定期的安全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稽查工作应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检查、稽查人员应认真查找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工序,并督促整改落实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各单位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要列出清单、建立台帐,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做好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工作,具体要求按公司《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编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简称“群安员”)、青年安全监督岗(简称“青安岗”)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群安员和青安岗进行技能培训,充分发挥群安员和青安岗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实施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日常安全管理等对各单位实行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具体考核及奖励办法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成立由党政工团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质量生产委员会(安全质量领导小组),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决策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依法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总监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队应配备专职安全员,形成安全生产监控网络。

子公司、专业分公司应成立专业安全质量稽查队,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质量稽查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细则,督促、检查贯彻执行。

(二)负责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管理目标的实施,对有关安全生产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意见,供公司领导决策。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每半年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参与每季度子公司对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五)负责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及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临时用电管理等工作。

(六)参与或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并督促实施。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司“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办证工作;并做好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业绩评价手册的申办、复审和管理工作。

(八)参加变更设计、施工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有关安全生产措施的评审工作。

(九)负责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登记、统计和上报以及工伤事故资料归档工作。 (十)负责组织中国中铁安全标准工地申报工作,组织公司安全标准工地的评审工作。 (十一)在职责范围内确保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子公司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细则,督促、检查贯彻执行。

(二)负责督促、检查子公司安全管理目标的实施,对有关安全生产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意见,供公司领导决策。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每季度安全生产检查及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五)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及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临时用电管理等工作。

(六)参与或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并督促实施。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子公司“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办证工作;并做好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业绩评价手册的申办、复审和管理工作。

(八)参加变更设计、施工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有关安全生产措施的评审工作。

(九)负责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登记、统计和上报以及工伤事故资料归档工作。 (十)负责中国中铁及公司安全标准工地申报工作。

(十一)在职责范围内确保子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行业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 (二)编制和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安全生产策划工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业务交流; (五)制订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计划并实施; (六)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七)参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 (八)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子公司安全生产总监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协助完善和推进本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策划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监督相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稽查、检查工作; (四)督促审核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五)督促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素质;

(六)督促有关部门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并针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编制预防措施、管理方案和应急预案;

(七)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总监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协助完善和推进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策划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上级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每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四)督促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组织、督促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

(五)督促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办理取证工作,督促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及新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素质;

(六)督促有关部门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并针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编制预防措施、管理方案和应急预案;

(七)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

(二)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做出处理决定; (六)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领导、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按照国家、行业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规定和要求配备,可根据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主要人员更换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对各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统计上报。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辨识评价,列出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人员,确定职业健康卫生管理目标。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对接触可能发生职业病场所的人员组织进、退场健康体检,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对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并建立健康体检档案。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施工作业内容、季节、环境等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传染病、流行病及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职业危害作业现场应将职业健康教育纳入作业人员入场安全教育,并告知作业场所可能的职业危害。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十二条

职业危害作业现场应在醒目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标牌。公布施工现场作业危害因素、危险源、防治措施及监控责任人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等。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向当地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和注销等工作,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章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在新建铁路复线或改建铁路营业线等(以下简称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铁路工程施工技术暂行规定》等国家、行业和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涉及营业线施工的项目,施工单位应选派具有丰富营业线施工经验的人员参与施工,在项目开工前,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对人员配备、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安全防护等方面进行策划,在施工中,严格按策划方案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涉及营业线的施工,必须按规定配备驻站联络员和安全防护员,管理人员、驻站联络员和安全防护员必须经铁路局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人员须经项目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三十七条

涉及营业线施工均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营业线专项施工方案中应有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的专项措施和规定。专项施工方案须经建设单位审核,路局设备管理单位和相关业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涉及营业线施工的爆破作业施工方案须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在营业线施工,应与设备管理、行车组织等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申报施工计划。

第三十九条

铁路工程线施工和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配合与施工应按照铁路营业线施工进行管理。

第六章

道路交通安全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机动车驾乘人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机动车驾驶员须取得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件,经单位选拔,择优上岗。对违章违纪屡禁不止或不适合机动车驾驶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其岗位。

第四十二条

以下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统计上报。 (一)经地方交管部门裁决,本单位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本单位员工因工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在单位自管的施工生产区域和施工便道发生的机动车(含走行机械)交通事故。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负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公司有关奖惩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办理。

第七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机械设备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应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国中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和公司《安全质量事故内部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办法》及时进行报告、统计,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事故,均属责任事故。 (一)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存在缺陷; (二)设备、设施、工具、附件存在缺陷; (三)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存在缺陷; (四)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五)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六)劳动组织不合理;

(七)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八)技术或设计上存在缺陷;

(九)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操作知识缺乏;

(十)没有或不认真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十一)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

第四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的事故分类、等级认定按国家、行业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岗岗有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分管负责人均应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质量工作全面负责,对事故承担领导责任;分管项目或片区的负责人对分管区域内的安全质量工作负直接管理领导责任;分管系统业务的负责人(分管施工生产、施工技术、物资设备等系统业务)对安全质量工作负分管业务内的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安全质量综合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质量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第四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接受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安全质量事故内部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办法》,组成相应内部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原则,分析原因,明确责任,编制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提交公司安质委会审定。

第四十九条

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办法》执行。

第八章

第五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行业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安质委会办公室。

第五十三条

公司原《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司安质〔2009〕32号)同时废止。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

1.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报告[版]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讲话

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质量和职业健康安全

1.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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