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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中学违纪学生教育管理处罚条例(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2 22:47: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松花江中学违纪学生教育管理处罚条例(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坚持教导领先,学校配合,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三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回家反省改过.

第四条: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好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政教处并经学校讨论决定。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五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

(八)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按较重的处分后再加重处分。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通知家长将学生领回协助学校教育2天,认真反思,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一)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迟交和缺交作业经多次教育不改者;(二)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2天者;(三)破坏公共财物,公共卫生和校园绿化,后果尚不严重者;(四)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不听劝阻,影响较大者;(五)奇异怪装、男生留长发或抽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六)涂画、弄脏、撕毁标语、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造成不良后果者;(七)在大型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八)在学校有偷窃行为者;(九)在公共场所和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十)在校期间初次进入营业性游戏厅、网吧者;(十一)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

(十二)在校期间喝酒未造成较坏影响者;

(十三)有其他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为者。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3天,认真反思,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3天者;(二)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三)在校内外有不止一次偷窃行为者;(四)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参与打群架者;(五)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六)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七)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八)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九)破坏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后果较严重者;(十)考试中舞弊行为严重者;(十一)违纪且不配合学校处理,态度恶劣者;

(十二)在校期间喝酒造成较坏影响者;(十三)有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行为,或受过警告处分又重犯者。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5天,认真反思,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4天者;(二)偷窃试卷或答案,或用其他手段破坏考试;(三)在校期间多次私自下河游泳者;(四)身藏凶器(如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菜刀或其它管制刀具及木棍)者;

(五)在校内外进行偷盗,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六)肆意破坏公物、破坏绿化,后果严重者;(七)辱骂教职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职工行为者;(八)纠集社会青年到校滋事,打架斗殴者;

(九)有其它应给予记大过处分行为或已受过处分尚未撤销又重犯第七条、第八条者。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者,按回家反省改过处理,并通知家长领回反省,直至改好为止。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5天者;

(二)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屡教不改者;

(三)聚众群殴或找校外人员报复、殴打同学造成恶劣影响者;(四)违反国家治安条例,受到国家法律追究者;(五)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破坏社会秩序、破坏国家、集体财产有严重后果、道德品质败坏、偷窃成性、激起师生公愤者。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四种处分后,在半年后,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签署意见,报学校政教处,经学校研究通过,准予撤销处分。

第十五条: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凡受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学生受到各类处分至毕业未能撤消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松花江中学

二○一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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