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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发布时间:2020-03-03 07:15: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学习心得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经2011年5月17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包括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附则等六章,共四十三条。主要规范了事故分类、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原则、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职责,事故的报告、事故快报、事故补报、涉险事故报告、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事故调查的主要制度、调查组成员组成、调查组内设小组、事故调查期限,事故批复、批复的落实、事故查处督办、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较大和重大事故的纪律责任追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事故问责制、事故发生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处罚等内容。

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比较,《办法》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做了相应补充。下面就对《办法》的学习谈几点心得。

一、事故报告

1、规定了事故快报的相关内容,提高了事故响应速度。

《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上报的同时,还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的形式上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第九条规定:事故快报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

2、规定了事故后抢救费用由单位先行垫付,为伤员的及时抢救提供了保障。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就近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抢救治疗。抢救治疗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先行垫付。

3、规定了事故以及较大涉险事故救援和终止救援的相关内容,增强了事故救援的科学性和人性化。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事故抢险救援中可能发生更大危险或者造成更大损失的,抢险救援现场主要指挥人员在听取专家意见后,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抢险救援。第十七条规定:部分较大涉险事故,按照较大事故的规定报告,并组织抢险救援。

二、事故调查

1、明确了政府对各类开发区事故的管辖权和事故调查职责,进一步规范了开发区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经济功能区内发生的事故,由对该经济功能区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

2、对事故调查工作作了规定,明确了事故调查组分工和职责,增强了可操作性以及事故调查工作的严密性。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应当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公布。第二十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并分别履行职责。第二十四条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的由事故发生单位自行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全体人员讨论通过。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决定。

三、事故处理

1、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批复的主体,有利于安监部门、监察部门督促批复意见的落实。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于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批复给下级有关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第二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在事故处理工作完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建立了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加大了事故查处力度。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较大事故查处实行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一般事故查处实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四、责任追究

1、规定了各级政府及部门责任追究的条款,有利于督促落实政府批复意见。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设区的市、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县(市、区)、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2、规定了对未按要求进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单位的处罚,有利于事故的及时上报和调查。

《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未对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规定了对未落实责任追究的单位人员的处罚,有利于严格责任追究。

《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的出台,规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行为,进一步完善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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