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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自由裁量权稿

发布时间:2020-03-02 14:09: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检察院自由裁量权

检察院自由裁量权概念

自由裁量权,是指司法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酌情作出合理决定的权力。这项权力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人员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权力。在刑事诉讼中,现代各国普遍都赋予检察机关(检察官)以起诉、不起诉、撤回起诉的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含义是指检察机关(检察官)对于虽已具备充分证据和追诉条件的犯罪,仍可基于自由裁量权,酌情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检察院自由裁量权可以弥补起诉法定原则(起诉法定原则 ,或称为起诉法定主义、诉厉行主义 ,是指检察官对于可追诉之犯罪行为 ,在有足够犯罪事实的情况下 ,应一律起诉的原则。)之不足,其直接起源于起诉便宜原则(所谓起诉便宜原则 或称为起诉便宜主义、起诉合理主义 ,是指检察官对于存在足够犯罪嫌疑并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 ,可以斟酌决定是否起诉的原则。)(根据龙宗智教授观点)检察院自由裁量权有以下几个特点 1.刑事追诉性 2.法律处断刑 3.合法性4..程序性兼实体性。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坚守合法原则、合理原则、客观原则、综合考量注重效果原则。

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现状

检察院行使自由裁量权,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体现出来:

(一)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又称职权不起诉、定不起诉 ,是指检察官对于存在足够犯罪嫌疑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 ,依其职权斟酌具体情形而作出的一种不起诉处分。它又可以细分出如下几类情形第一 ,微罪不起诉 (或微罪不检举)。第二 ,起诉保留 ,即缓予起诉。第三 ,起诉犹豫附保护观察。第四 ,放弃起诉。

(二)撤回公诉

根据我国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 首先,酌定不起诉 ,也称相对不起诉或者微罪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 142条第 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次,变更起诉,最后,撤回起诉,我国刑诉法几乎没有撤回公诉的法律规定。 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存在的问题

其一,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狭小。

其二,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实际运作具有相对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公诉转自诉制度使得某些案件的裁量处置缺乏确定性。

其三,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以人为单位。

其四,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受外部控制包括司法抑制。

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改进

(一)把握法定原则和便宜原则的适当边界,设置更加合理的裁量权空间;

(二)增加制度柔性,在协商中实现自由裁量;

(三)增强制约的外部特征,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

(四)通过提高检察官素质与增加检察官的独立性的双重努力,改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方式。

(五) 建立完善的量刑建议制度。

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总结

检察官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材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参考标准

自由裁量权调研报告

检察院自由裁量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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