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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参考标准

发布时间:2020-03-03 17:40: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县工商局 自由裁量权参考标准

长期以来,由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空间过大,一些当事人碰到处罚,第一反应是赶紧托熟人说情,希望在处罚幅度内减轻处罚,为了进一步解决“同案不同罚”问题,让行政自由裁量权由“粗”变细,由弹性变为刚性,使行政相对人对号入座,克服“凭感觉”、“凭关系”行使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而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我局按照上级部署,结合辖区的经济、人文等情况,对部分法律法规的自由裁量权特拟定以下执行标准: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举办单位、参展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商品展销会,或者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处5000元罚款。

(二)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擅自发布广告,进行招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广告经营者违反规定,为举办单位刊播广告的,处以3000元罚款。

(三)举办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的,视情节处以3000元罚款。

(四)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视情节处以2000元罚款。

(五)参展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舍夫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3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状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以,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倍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5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猪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倍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5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标准执行。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各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而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倍罚款。

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2000元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10000元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可以井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四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000元罚款。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

2 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3倍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3倍以下。

第二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为5000元。

第三十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1500元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准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10000元的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

3 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8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

4 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我局召开业务股所座谈会,经认真讨论并结合具体实际,形成如下意见:

1、属于工商所处罚范围内的案件罚款3000元以上,应当由案件评审小组评审后做出决定,并送交法制机构备案。

2、对同一违法行为有两次以上记录的,从重处罚。

3、有法定从轻情节积极配合的,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4、对同一当事人连续两次违反同一违法行为的,对其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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