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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发布时间:2020-03-02 16:04: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整个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都引起了广泛反响。如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 院分别在全国多个省、市部署开展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检务公开等试点,司法体制改革面临重要的历史机遇。 作为法官而言,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伴随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审者判、判者审”将最终实现,更加明确的审判责任追究制定将会建立。法院内部的行政化 管理模式将会削弱,院长、庭长对案件的干预和裁决将越来越小,审判权将真正还权于合议庭、还权于法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会变大,而法官为自由裁量权所承 担的司法风险也将随之加大。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于保障案件的审判公正与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不当行使必然导致司法专横、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权正确运行机制,规范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意义深远又十分必要。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概念及价值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自由裁量权这一概念源自西方,对其概念的表述亦有多种。《布莱克法律辞典》将法官自由裁量解释为法官或法庭自由斟酌的行为,意味着法官或法庭对法律规则或原则的界限予以厘定。因此,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当没有法律规定或法律条文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时,法官可以根据法律基本精神以及公平、正义等基本法律原则,依据职权对案件作出符合法律原则和精神的公平、正义、合理裁量的权力。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价值。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其积极作用,它的存在对于保障案件的审判公正与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有其消极的作用,自由裁量权如果不受制约,容易引起法官滥用权力,造成审判的不公正。

1、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积极价值。

一方面克服成文法的需要。任何法律都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社会时刻都在发生变化,而由于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以及法律对于社会现实而言具有滞后性。我国现阶段立法并不完善,存在许多法律漏洞和规则空缺,这就需要有一个有效的机制来填补,法官自由裁量权无疑是很好地填补了这个空缺。另一方面可以协调法律价值冲突。法律存在许多价值,但是在具体案件中这些价值不一定都得到保障,甚至有时候这些价值之间会存在冲突,这时候法律应该保障那个价值的实现,这就需要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取舍。

2、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消极价值。

第一、使案件裁判的随意性过大。我国法律规定中的弹性条款过多,自由裁量的范围广阔,导致自由裁量权在操作上难度过大,这给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恣意使用提供了空间。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和监督,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对案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力,自由裁量的随意性增强。第

二、易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如果法官在案件中有了自己的私利,司法自由裁量权就有可能成为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的工具,极有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法官作为实现自己目的和利益的工具和手段,最终偏离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 1.司法权是否独立。

司法独立原则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基本法律准则,司法不独立,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 但在司法实践中中,由于我国政治体制、司法体制、法官制度、审判制度的现有特点,司法独立在很大程度上无法实现,这就影响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 2.法官审判权是否独立。

审判独立已成为现代法制国家所普遍确认的一项原则,审判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确保法官审判独立是使其公正行使自由载量权的前提和保障。然而在实践中,我国法官的独立地位得不到落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常受到外部和内部的压力和干涉,这些因素的影响使得法官不能超然地处于中立地位,客观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3.法官的素质的高低。

由于司法活动的专业性及活动对象的复杂性,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和专业水平。但在中国当代司法实践中,由于长期忽视司法工作的专业性以及专业技能的要求,法官的专业水平并不高,事实上不具备运用自由裁量权所需要的法律知识、逻辑思维和判断能力。所以要使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按照法律的要求来运行,还必须尽快提高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

三.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的1954年9月,《人民法院组织法》通过,确立了审判的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人民法院进入按照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进行审判活动的新阶段。此时,法官对案件适用法律的自由裁量权较大。*结束后,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步伐加快,1982年宪法、1983年修改后的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重新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刑事、民事及行政审判,均从法律原则的规定上给法官判案留有一定的余地。随着近年来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写进党章,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也逐步深入,法官的地位日益中立和独立。

(二)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

我国构建现代法律体系的时间不长,法律的完备性仍有较大的欠缺,具体的法律条文不够精确,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因此,目前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较为宽泛的。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法制建设虽然已取得长足的进步,法官的整体素质及其裁判行为的规范性迅速提高,把握自由裁量尺度的能力也在不断地增强,但应当看到,我国仍十分欠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专门规范,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还是有许多问题。 1.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由于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较大,在适用过程中受到的制约和监督较少,自由裁量权难免会被滥用,这对司法权威产生出极坏的影响。我国目前法官自由裁量权运行出现的主要问题是“同案不同判”现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势必对公民的权利产生损害,也违背公正、平等的原则,违背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初衷,使自由裁量权沦为一些害群之马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和工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也将只是空话。 2.法官自由裁量权使用不透明。

权力的行使应该是公开的,公开的权力能让社会公众监督其行使,这样能有效防止权利的滥用,由于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作过程透明度较低,使用过程不公开,当事人无法全面了解在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情况,这就让自由裁量权失去监督和制约,处于暗箱操作状态,,极有可能被用来谋取私利。

3.法官素质不高。

现代司法是一个高度专业化、技术化的活动,这就要求法官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更要求其具备娴熟、高超的司法技术,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的整体知识结构和法理思维能力仍然停留在较低的水平上,法官很少了解什么是自由裁量权、在什么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如何合理地自由裁量、自由裁量时承担的角色性质等问题,或是不知或是知之甚少。 四.完善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措施。

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可能产生的负面作用,世界各国无不加以规范。总地来说有以下几种方法:

1.科学设定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边界。

任何权力都应该有其运行边界,都应该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否则就将走向反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是如此,一方面我们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实现案件处理上的个别正义,另一方面我们又要警惕权力被滥用,损害法律的安全价值,造成更多案件处理上的不公正。。

2.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立法。 (1)完善立法技术。

自由裁量权是因为立法之不足而产生的,因此在承认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要尽量减少自由裁量权的比重和运用,就必须提高立法技术,力求使得各方面都有法可依,减少法律空白或者冲突。如何加强立法工作,将自由裁量权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这是阻却自由裁量权滥用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2)加强立法科学化,合理化。

自由裁量权是因为立法之不足而产生的,在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要尽量减少自由裁量权的比重和运用,就必须加强立法工作的科学化、合理化。因此,加强立法的科学化、合理化,减少法律漏洞,缩小法律适用与具体现实的差距,这是对对立法工作的要求, 有利于减少法律的漏洞、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

3.进一步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但却是最终的司法救济途径,是中国审判程序的一项重要的补救手段。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上诉到二审法院。但是在二审法院的审理并不能完全保证审理的公正性,枉法裁判、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同样可能存在。因此,再审程序的存在是有必要性的,它在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4.进一步提高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

现代司法是一个高度专业化、技术化的活动,它不仅要求法官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更要求其具备娴熟、高超的司法技术,特别是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更是对其各种能力的考量,提升法官各项素质将是其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而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应该从以下着手:一方面,严格法官准入制度,当前推行的司法资格统一考试是在这方面有很大的作用,它能确保进入司法系统的人员从一开始就具有良好的条件、较高的素质;另一方面大力加强对法官继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使其对法律知识有广泛的涉猎和深刻的理解;同时不断增强法官的审判实践经验和技能,提高驾驭审判活动的能力。

五、结语。

由于法律本身存在缺陷,要想更好地维护法律所保护的秩序,法官享有和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必然的,它的、对维护社会正义、维护个案的公正有很大的作用,不能因为出现可能出现的负面作用就否认这一权力的存在,甚至否认司法独立,只有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权正确运行机制,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好地实行司法的公正和正义,和谐社会才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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