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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cc培训教材保险基础知识总结版[1]

发布时间:2020-03-02 22:15: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PICC培训教材《保险基础知识》总结版

第一章 风险概述

第一节 风险及其特征

1.风险的一般含义:某种事物发生的不确定性 2.风险的特定含义:某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3.风险的构成3要素: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a) 风险因素: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里风险因素 b) 风险事故: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人身风险 c) 损失:直接损失(财产的损失与灭失)

间接损失(额外费用损失、收益损失、责任损失)

4.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及损失之间的关系:(P3) 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导致→损失

5.风险的分类

5.1依据原因分5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 5.2 依据风险标分4类: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 5.3 依据风险性质分2类: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5.4 依据风险影响的结果分2类:基本风险、特定风险

6.风险的6特征:风险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客观性、风险的普遍性、风险的社会性、风险可测定型、风险的发展性

第二节 可保风险

1.可保风险: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 2.可保风险的6条件:

2.1 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 2.2 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2.3 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 2.4 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2.5 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 2.6 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3.风险单位及其划分

3.1 风险单位的定义:指一次风险发生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3.2 风险单位的3划分:按地段、按投保单位、按标的

第三节 风险管理

1.风险管理的概念:一个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即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盒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从而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基本目标) 2.风险管理的5程序:

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评估风险管理效果、3.风险管理的目标

a) 损失前目标4包括:

3.1.1减小风险事故发生机会

3.1.2以最经济、最合理的方法预防潜在损失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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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减轻企业、家庭对风险及潜在损失的烦恼和忧虑,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家庭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3.1.4遵守和履行社会赋予家庭和企业的公共责任和行为规范

3.2 损失后目标2包括: 3.2.1减少损失的危害程度

3.2.2及时提供经济补偿,使企业和家庭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实现良性循环 4.风险管理的方法

4.1 控制型风险管理4技术(P12):避免、预防、分散、抑制 4.2 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P13):自留风险、转移风险(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风险、财务型保险转移风险)

5.保险与风险的关系---无

5.1 风险是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5.2 风险是保险发展的客观基础 5.3 保险是风险的转移

5.4 保险的经营效益受风险管理的制约 5.5 保险管理与风险管理相辅相成

第二章保险概述

第一节保险的基本概念

1.保险的定义:指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险经济保障(或赔偿或给付)的一种行为。 2.保险的特征

2.1 保险自身的特征:互助性、契约性、经济性、商品性、科学性 2.2 保险与相似制度的比较

2.2.1 保险与社会保险 (P17): ①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4共同点 (1)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

人身特有风险的客观存在,创立了人身保险的自然前提,而人身风险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则产生了对人身风险保障的需求。对此,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并无区别。

(2)同以社会再生产的人身要素为对象。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保险标的都是人的身体或寿命,只不过社会保险的对象是依法限定的,而人身保险的对象是以保险合同限定的。

(3)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制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都需要准确合理地厘定保险费率,生命表的编制和使用对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并无两样。

(4)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

为了使被保险人在遭受人身风险事故后能获得及时可靠的经济保障,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都要将收取的保险费建立专门的保险基金,并按照相同的原则进行投资运用,以确保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强偿付能力。

②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6区别 (1)经营主体不同。

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体必须是商业保险公司,对此各国保险法都有相应规定。(我国《保险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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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社会保险一般是由政府或其设立的机构作为经营主体的,带有行政性和垄断性的特色。在我国,经办社会保险的机构是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授权的当地社会保险公司。

(2)行为依据不同。

人身保险是以合同实施的契约行为,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保险合同的形式体现的,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履行也是以保险合同为依据的。

社会保险则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享受社会保险的保障是宪法赋予公民或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颁布社会保险的法规强制实施。

(3)实施方式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除少数险种外,大多数险种在法律上没有强制实施的规定。

社会保险则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凡是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必须参加。 (4)强调的原则不同。

由于人身保险以合同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即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完全取决于投保人是否缴纳保险费以及缴纳的数额,也就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因而,人身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的原则。

而社会保险因其与政府的社会经济目标相联系,以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宗旨,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投保人的缴费水平与保障水平的联系并不紧密,为了体现政府的职责,不管投保人缴费多少,给付标准原则上是同一的,甚至有些人可以免缴保险费,但同样能获得社会保险的保障。

(5)保障功能不同。

人身保险的保障目标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对保险事件所致损害进行保险金的给付。这一目标可以满足人们一生中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要,即生存、发展与享受都可以通过购买人身保险得到保障。

而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是通过社会保险金的支付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6)保费负担不同。

缴付保险费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应尽的基本义务,而且保险费中不仅仅包含死亡、伤残、疾病等费用,还包括了保险人的营业与管理费用,投保人必须全部承担,因而,人身保险的收费标准一般较高。

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通常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至于各方的负担比例,则因项目不同、经济承担能力不同而各异。

2.2.2 保险与救济4不同(P18): 提供保险的主体不同、提供保险的资金来源不同、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提供的保障水平不同

2.2.3 保险与储蓄5不同:消费对象不同、技术要求不同、受益期限不同、行为性质不同、消费目的不同

3.保险的5要素

3.1 可保风险的存在

3.2 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风险的大量性、风险的同质性 3.3 保险费率的厘定 3.4 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3.5 保险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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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保险法概述

1.保险法的定义: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的保险立法(P22):

解放前,我国曾进行过一些保险的立法工作,由于政局不稳,没有相应的执行措施,所以大部分没有真正的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保险立法工作很曲折,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保险立法工作才有了很大进展,我国先后颁布了一些单项的保险法规。这此法规有些属于保险合同法的范畴,有些属于保险为法的范畴,有些属于保险特别法的范畴。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次法律的形式对海上保险做了明确规定。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这是建国来我国的第一次保险基本法。采用了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集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为一体的立法体例,是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

2002年,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保险法》做了首次修改,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最新的《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

3.保险法的3主要内容:

①保险业法。又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组织的建立、经营、管理、解散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5年3月3日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对保险企业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做了具体规定,即属于保险业法规性质。

②保险合同法。又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是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1983 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即属于保险合同法。

③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种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是各种具体保险经营活动的直接依据。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等。

第三节:保险的分类

1.按保险标的分2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2.按实施方式分2类: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3.按承保方式分4类: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 4.按投保单位分2类:团体保险、个人保险

5.按保险经营性质分2类:商业保险、非商业保险

6.按保险实务操作习惯分3类:寿险与非寿险、水险与非水险、车险与非车险

7.保险的4种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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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保险的3功能

1.经济补偿2功能:财产保险的补偿、人身保险的给付 2.资金融通功能

3.社会社会管理4功能: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社会信用管理

第五节:保险业的发展历程

1.保险的历史沿革。

(1)人类保险思想的萌生。国外最早的保险思想产生于处在东西方贸易要道上的古代文明国家,如古巴比伦、古埃及、古罗马、古希腊等。《汉谟拉比法典》是一部有关保险的最早法规,基尔特制度即行会制度,是一种原始的合作保险形式。

(2)保险的萌芽。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者当数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15、16世纪的海上保险是人身保险的萌芽。

2.保险的雏形。

(1)船舶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2)“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是火灾保险的原始形态。“黑瑞甫”制是对火灾损失互相负责赔偿的制度。德国北部17世纪曾盛行“基尔特”制度,成立了很多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会员之间实行火灾相互救济。

(3)人身保险是由基尔特制度、公典制度和年金制度等汇集演变而成的。 3.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1)海上保险。世界上最古老的保险单是一张船舶保险保单。现代保险的最早形式--海上保险,发源于14世纪中叶以后的意大利,但是形成于英国;《海上保险法》的颁布使英国真正成为世界海上保险的中心,占据了海上保险的统治地位;当代国际保险市场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之一“劳合社”最初就是专营海上保险,其演变史也是英国海上保险发展的一个缩影。

(2)火灾保险。伦敦大火成为英国火灾保险发展的动力。转年,牙科医生尼古拉·巴蓬首先独资开办了一家专门经营房产火灾保险的商行,开创了私营火灾保险公司的先例。巴蓬是现代保险之父

(3)人寿保险。埃德蒙·哈雷编制的生命表,奠定了现代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1693年,哈雷以德国西里西亚勃来斯洛市1687-1691年按年龄分类的死亡统计资料为依据,编制了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

(4)责任保险。始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发达于20世纪70年代以后。20世纪初责任保险有了迅速发展,成为现代经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成为保险人的支柱业务之一。

(5)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随着资本主义商业信用风险和道德危险的频繁发生而发展起来的。1934年,各国私营和国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瑞士成立了国际信用保险协会,标志着国际信用保险的成熟和完善

2、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

(一)中国古代的保险思想和保险形成

中国是最早发明风险分散这一保险基本原理的国家。远在公元前三四千年,中国商人即将风险分散原理运用在货物运输中,历史悠久的各种仓储制度是我国古代原始保险的一个重要标志,镖局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始形式。

(二)中国现代保险的形成。“广东保险公司”(1836年)是外商在中国开设的第一家保险机构,也是近代中国出现的第一家保险公司。1824年广东某富商在广州城内开设张宝顺行,兼营保险业务,这是华人经营保险的最早记载。1875年保险招商局成立,中国较大规模的民族保险企业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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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6年,“仁和”、“济和”两保险公司合并为“仁济和”水火保险公司,成为中国近代颇有影响的一家华商保险企业。

(三)新中国保险业的创始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挂牌开业,这标志着中国现代保险事业的创立,开创了中国保险的新纪元。

(四)“十年*”中的曲折发展

1958年10月国内保险业务被迫停办,中断20年,直到1980年恢复。

(五)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辉煌

1986年2月承保通信、国土2卫星,开创航空航天保险业先河。

1988年平安保险公司成立,1992年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人保独家垄断打破,多家竞争形成。

(六)全面开放条件下的中国保险业

①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保险机构120家。

②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市场潜力巨大。2008年,全国累计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9784.1亿元,同比增长39.06%。近20多年来,年平均增长速度都远远高于同期GDP的年均增长速度。

两个名词:保险密度: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人均保费收入。反映一个国家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发展水平。

保险深度: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反映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

③保险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保险监管不断创新。我国保险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④保险市场全面对外开放,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呈现出三大特点:即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质量在提高和发展速度迅速。

(3)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展望未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前景广阔,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体系初步形成。这一体系具有的特征:经营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经营方式集约化、政府监管法制化、行业发展国际化。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

1.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定 2.保险合同的6特征

第三章 保险合同时有偿合同 第四章 保险合同时保障性合同

第五章 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第六章 保险合同时附合合同 第七章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第八章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3.保险合同的种类

第三章 按照保险标的2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章 按照保险标的分合以及变动情况4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第五章 按照合同的性质2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第六章 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2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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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1.2.3.1) 定值保险合同特点:

订立保险合同时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以此金额作为保险金额

全部损失全部赔偿,部分损失按损失比例赔偿

注:定值保险合同适用于以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字画古玩等,此处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也采用这种合同方式承保。

2)不定值保险合同特点:

订立保险合同时不确定保险标的价值 只确定保险金额

发生损失时,足额保险足额赔偿;不足额保险,保不足,赔不足

3类型合同: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

5、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3分类 1)单一风险合同 2)综合风险合同 3)一切风险合同

6、按保险人承保方式2分类 1)原保险合同 2)再保险合同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7.1.1 保险合同的2主体:当事人、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2当事人: 1.投保人 2.保险人

(二)保险合同的2关系人:

第一章 被保险人 第二章 受益人

二、保险合同的2客体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条款

按保险条款的性质分:基本条款与附加条款

按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分:法定条款与任意条款 2)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 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住所  保险标的

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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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的四种类型:不承保的风险、不赔偿的损失、不承保的标的、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免除

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计算的几种方式: 按自然日期计算;

按运行期或工程期计算; 按生长期计算

注:保险期间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基本依据。

注:在保险实务中,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可能与保险期间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如寿险合同中大多规定有观察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是自观察期结束后。

 保险价值: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价值额。

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费率是指保险人在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例。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组成

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协商、仲裁、诉讼 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一)保险合同订立: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两个步骤:要约----表示愿望,提出建议 承诺----对要约人提建议表示 完全同意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1)保险单

2)暂保单:30天有效期 3)保险凭证 4)其他书面形式

(三)保险合同的成立

1)保险合同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要约了,承诺了。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生效!!!

三、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一)保险合同有效

保险合同有效指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保险合同有效的3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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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合意、客体合法、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二)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保护。保险合同无效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确认。

分为保险合同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1)保险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2)保险合同内容不合法

3)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注: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失效。

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

 返还财产---退回收取的保险费或退返赔偿金;  赔偿损失---有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  追缴财产---收归国库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2变更

1、保险人的变更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1)财产保险中由于财产所有权转移引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变更 有两种情况:一是保单的转让需征得保险人同意

二是保单的转让毋需征得保险人同意(特例:货物运输保险) 2)在人身保险,一般被保险人不允许变更。

投保人的变更: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愿意缴纳保险费。如是死亡保险中需由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投保人。

受益人的变更: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变更,但要告知保险人。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一般由投保方的原因引起的

1、保险标的数量、价值增减引起保险金额的变化

2、保险标的的种类、存放地点、占用性质、航程等变化引起风险程度的变化

3、保险期限变更

4、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职业、居住地变化

注:在财产保险中风险程度增加了,投保人必须进行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多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常见。 处理方式:60天宽限期,中止后,2年内申请复效

(四)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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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4方式: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裁决解除

(二)《保险法》有关保险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三)《保险法》有关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 (1)投保人未履行告之义务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4)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5)投保人未履行如实申报义务

(6)投保人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欺诈索赔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1、自然终止

2、保险人保险赔付义务已经履行完结而终止

3、因合同主体行使终止权而终止

4、因保险标全部灭失而终止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解释

一、保险同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

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

(一)对第

一、第二类条款的解释效力:就是对国家法律作出解释,这种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仲裁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宪法和法律进行的解释。

这一解释为最具法律效力的解释,其他解释不能与其相冲突,否则无效。

(2)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

(3)行政解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法院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影响,但不具有必须执行的强制力。

(4)仲裁解释。

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同样具有约束力。

(5)学理解释是指—般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对法律所进行的法理性的解释,但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对第

三、第四类条款的解释效力:任何单方面所作的解释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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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保险合同的纠纷处理

一、保险合同纠纷产生的4原因

1、文字表达不够清楚、准确;

2、文字表述模棱两可;

3、解释存在分歧;

4、引起保险标的损失、伤害的原因复杂,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交织等。

二、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3方式:协商、仲裁、诉讼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的条件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

(二)保险利益确立的3条件

1、合法的

2、确定的

财产保险中包括:已经确定或可以确定的,即现有利益与期待利益; 人身险中,保险利益为现在利益。

3、经济利益---可衡量的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投保时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宣布保险合同无效;

对于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拥有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当保险标的因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遭到损失时,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限度之外的额外利益。

(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3意义 1)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限制赔偿程度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一)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所有人的保险利益—来自所有权

2)债权人的保险利益—来自债权(要有抵押权的情况下) 3)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的保险利益—来自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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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来自合同,如租赁,承包,承运合同等

5)此外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如票房收入,利润等

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投保人与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之间有保险利益,凡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应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负有经济赔偿责任者,都可以投保责任保险

3、信用和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义务人对自已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

为他人信用投保 为自已信用投保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注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1)投保人为自已投保 2)投保人为他人投保

保险利益的形成基于几种情况:血缘关系、法律关系、经济上的利益关系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范围

1、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 一般情况 特例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

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2、保险利益原则对人的效力

订立保险合同时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避免赌博发生;

发生保险事故时,强调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有效防止道德风险发生。

(三)保险利益的2变动—转移或消失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所有权转移,批改被保险人—保险利益转移。在财产保险合同中,除保险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利益因继承而转移给继承人。

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

1)保险利益专属投保人—如血缘关系、抚养关系等,保险利益不能转移 2)非专属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保险利益可以转移,由继承人继承

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1、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可不履行合同的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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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2原因

①保险经营活动中信息的不对称 ②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特点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4内容 1)说明 2)告知 3)保证

4)弃权与禁止反言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3法律后果

(一)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1)未尽说明义务的免责无效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处5万—30万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2万—1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3)阻碍投保方履行告知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处5万—30万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2万—1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二)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形式:隐瞒、误告(告知不实)、欺诈

2、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是投保人、被保人应有过错,即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形态。

(2)客观要件是指保险人欲以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必须证明如下事项: ①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告知或未如实告知某情况 ②该情况属于“重要事实”

③保险人不知道且在通常业务中也不应当知道情况

④在投保人因过失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况下,还应当证明该重要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的影响

(三)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 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解除合同,如发生事故,不予赔偿,不退保费。

 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人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费有影响,或者对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如果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影响或者有影响但不严重,那么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应承担保险责任。

 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扩大损失程度→对虚报的部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 未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因其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可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 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如真实年龄不符合规定,两年内可解除合同,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若符合约定,保险人依据具体情况采取退还保费、增加保费或调整给付金的办法办理。

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不构成犯罪的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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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任何不遵守保证条款或保证约定、不信守合同约定的承诺或担保的行为均属于破坏保证。后果:(无须退还保费)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2、保险人解除合同

第三节近因原则

一、近因的含义

所谓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其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的含义

指判明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今本原则。

三、近因原则的应用

1、近因的认定方法

从事件链的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至最终事件是损失。

从损失开始逆着事件链的防线向前追溯,追溯到最初事件,且没有中断,则最初事件是近因。

2、近因的确定于保险责任的确定(p82)

近因原则的应用—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1、单一原因—若保险标的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 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若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

2、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

1)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 多种原因均属保险风险,保险人赔

 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只承担保险风险所致损的部分,如损失难以划分,一般不赔,但多数会协商赔付

2)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在如下情况下,以前因为近因: ①后因是前因的直接的、必然结果; ②后因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 ③属于前因自然延续的结果;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有3种情况 ①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风险的,保险人赔

②不保风险先发生,保险风险后发生,而保险风险是不保风险的结果,保险人不赔 ③保险风险先发生,不保风险后发生,而不保风险仅为因果连锁的一环,保险人赔

3)是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有2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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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发生的原因为不保风险,后发生的近因为保险风险,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

后发生的近因为不保风险,是导致损失的直接结果,先发生的原因为保险风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其意义

1、含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从而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状况,但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了两层含义

第一,损失补偿原则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前提 第二,损失补偿的补偿量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2、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2意义 1)有利于保障保险关系的实现

2)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

二、损失补偿原则实施的4限制:

实际损失为限、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利益为限(三者中以最低者为限)、赔偿方法的限制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代位求偿原则

1、代位求偿的含义: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责任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规定代位求偿原则的意义

1)防止被保险人因一损失而获得多重赔偿,从而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严格执行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安定生活

3、代位求偿权的前提:

1)损失的原因是保险事故,且为第三者行为所致; 2)被保险人不放弃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 3)保险人履行赔偿之后

4)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若保险人向第三者实际取得的赔偿金额大于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则保险人必须将超过部分的金额退给被保险人。这是代位求偿的权限。

4、代位求偿的适用范围

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5、代位求偿与委付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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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二者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

②所让渡的权利性质与权利范围不同 ③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④二者的行使时间不同。

⑤二者的客体不同。

(二)分摊原则

1、分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出现在重复保险中 (1)、分摊原则的含义: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损失发生,被保险人向数家保险公司索赔时,其损失须在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使被保险人所得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 (2)、分摊原则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确保保险补偿原则的顺利实现 第二,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原则

2、重复保险的含义及要件 (1)、重复保险的含义

被保险人将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时间内,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同一风险,且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就构成了重复保险。

(2)、构成重复保险的要件

 对处于同一风险中的同一标的上的相同保险利益投保  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或保单  几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具有重叠性

 几张保单的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

(3)、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

1)比例责任制—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之和)*损失金额

2)限额责任制—赔款额比例责任制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保险人单独应负的赔偿责任/所有保险人应负的赔偿限额之和)*损失金额

3)顺序责任制—主要保险制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1、定值保险,全部损失时,无论保险标的价值如何变化,保险人仍按保险合同上所约定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重置成本保险,是按照重置成本确定损失的保险。其在确定损失赔付时不扣除折旧,而按照重置重置成本确定损失额,所以对于损失补偿而言是一种例外。;

3、人寿保险,人的生命难以用价值衡量,不存在多重投保问题,被保险人和收益人可获得多重给付。

第五章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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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企业财产险

一、企业财产保险的概念

企业财产保险是以投保人存放在指定地点的财产物资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主要承保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机关、团体以及私有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的财产。

是我国财产保险中的骨干险种,常用险种有基本险、综合险和一切险等。 是在传统的火灾保险的基础上演变和发展而来的,主要承保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

(一)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1、可保财产:

(1)可以用会计科目来反映,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账外资产等;

(2)可以用企业财产项目类别来反映,如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商品物资等。

2、特约可保财产:

一是在无须加贴保险特约条款或增加保费的情况下予以特约承保的财产;二是必须用特约条款并加收保费方可承保的财产。

3、不可保财产:

一是不属于一般性的生产资料或商品;

二是这类财产的风险特殊,应投保专门的现金保险;

三是财产的价值主要在于其载有的信息,其价值很难鉴定,但可以复制;四是承保这些财产会与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五是必须会发生危险的财产; 六是应该投保其它险种的财产。

(二)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附加责任

1、企财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和附加责任险:火灾、爆炸、施救和抢救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必要的合理费用支出。附加责任根据情况不同设计较多。

2、企财综合险保险责任:将各类自然灾害列入保险范围,但不包括沙尘暴和地震。将沙尘暴列入附加险责任范围内,附加险还包括地面突然下沉和自燃损失。

3、企财一切险保险责任

(1)企财一切险保险责任:除了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其他责任灾害和意外事故均为保险责任。 (2)企财一切险的附加责任:包括43条扩展类责任和20条规范类附加条款,7条限制类条款和2条限制类规范条款。适用于一切险的附加险有沙尘暴、碰撞、自燃除外责任条款、50/50摊销条款。

(三)企财险的除外责任:

1、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的损失; (2)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3)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4)地震、海啸

(5)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6)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

(7)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停工、停产引的各种间接损失 (8)锅炉及压力窗口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9)水箱、水管爆裂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10)任何原因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11)保险标的在保险合同列明地址内的自燃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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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险合同中的载明的免赔额

(13)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综合险的除外责任:

(1)保险标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损耗、自然磨损、大气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它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但因此导致的火灾、爆炸不包括在内。

(2)广告牌、天线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在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物本身因雷电、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3、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1)盗窃、抢劫;

(2)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的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3)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4)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 (5)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1、企财的保险价值:

(1)重置价值:是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时的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2)账面余额: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在华类的保险标的,但采用这一方式要求被保险人的账册记录必须真实可靠,对于中小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注意慎重使用。

(3)市场价值:主要适用于不宜采用重置价值的保险标的,有两种方式来确定一是对于可以在市场上询价的标的,以询到的价格作为市场价值,一种是对于不能在市场询价的标的,可以采取重置价值扣除规定的折旧确定。

(4)其他价值:指除上述三种价值之外的其他方式确定的保险价值,通常情况下指定值保险。

2、企财的保险金额:保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属于超额保险,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属于不足额保险,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免赔额:分为相对免赔额和绝对免赔额。 (1)设置免赔额的意义:

一是可以增强被保险人的风险防范意识; 二是可减少保险人对小额案件的处理; 三是可以降低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支出。

(五)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

1、影响企财的保险费率的因素: (1)地理位置与防洪设施; (2)特定行业与周边环境

(3)建筑物结构与场所占用性质

(4)防雷、避雷设施,消防设施和公共消防队 (5)风险管理水平与标的物风险分散程序 (6)历年事故损失情况 (7)续保优惠。

2、企财的保险费率体系: 基准费率

行业标准费率(行业标准费率=基准费率*行业系数) 区域标准费率(区域标准费率=行业标准费率*区域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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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区域系数=暴风雨损失占比*暴风雨区域系数+台风损失占比*台风区域系数+洪水损失占比*洪水区域系数+其它灾因损失占比*其它灾因区域系数(基本险的区域系数为1 标的实收费率 附加险费率。

(六)企业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

1、企财的赔偿3方式:货币赔偿、实物赔偿、实际修复。

2、残值处理:归被保险人所有,在计算损失时进行扣除,残值具体金额应由双方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残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3、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保险金额。

•如果保险合同中所保的标的包括多项时,应分项按其约定的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进行计算赔偿金额。

4、施救费用的计算方式: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支出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5、扣除免赔额方式:每次事故免赔额是在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与施救费用赔偿金额之和的基础上进行扣减的,而非仅在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上进行扣减。

6、重复保险分摊:按比例责任制进行分摊。

7、赔款支出的时限: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8、保险金额的冲减:保额金额应根据赔款金额进行冲减,被保险人可以申请恢复保额,但需按日承担补充费用,发生全损时,保险合同终止。

9、索赔时效:寿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索赔时效为二年,自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0、其他情况:因第三者对保险财产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节机器损坏保险

一、机器损坏险概述:我国从1980年起开始办理该项保险,是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为承保基础,承担被保险机器在保险期限内工作、闲置或检修保养时,因除外责任之外的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的一种保险。 机器损坏险的几个特点:

1、保险金额按照重置价值确定

2、承保的损失以电气事故和人为事故为主

3、停机退费的规定:连续停工3-5个月,退费15%;6-8个月,退费25%;9-11个月,退费35%;12个月,退费50%。

二、机器损坏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标的:

适用于所有安装验收完毕并转入生产运营的机器设备及配套设置。 剔除的机器设备包括超负荷、超负载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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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淘汰和停止使用的; 未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定期保养、检修的设备; 领有公共交通牌照的机动车辆等;使用期限很短的零部件; 电脑等。

(二)保险责任:主要是机械电气事故与人为事故,不包括自然灾害及一般的意外事故,具体内容为:

1、经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的疏忽过失行为(注意该行为必须是非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授意、暗示或默许的;该行为的结果必须构成一次意外事故,并产生实际的物质损失或费用;工人或技术人员应经过严格的技术业务水平、安全技术规程、本工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并考核获得上岗证书具有操作资格,操作过程中完全按规程和规章制度进行操作。

2、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3、电气短路造成的损失。

4、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突发性中止。

5、锅炉缺水。

6、物理性爆炸。

7、被保险人抢救受损保险标的所支付的费用。

(三)除外责任:

(1) 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2) 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瓷、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3)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4) 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5) 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6) 火灾、爆炸;

(7) 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8) 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9) 机动车碰撞; (10)水箱、水管爆裂;

(1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1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13)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14)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15)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16)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机器损坏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如果同时投保财产保险和机器损坏保险,二者保险期限的起止时间应一致,但机器损坏保险可独立出具保险单,有时,也可以签发3-5年的长期保单,但保费的计算仍以年费率为基础。

(五)机器损坏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保险单承保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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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和保险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六)机器损坏保险费率:是根据每一台机器以往几年的损失率和不同类型与用途来确定的;在分别计算出每台设备或每条生产线的保险费后,再根据总保险费和总保险金额倒推,算出一个平均费率作为对外报价的基准费率。一般都规定有绝对免赔额(率)。

(七)机器损坏保险赔偿处理:

1、修理费用的赔偿:可以修理时,保险人赔偿基本修复至原状的费用,包括拆除、重装、运费、税款等。

以受损机器的保险金额为限,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修理费用-残值-免赔额; 自行修理时,保险人赔偿材料费用、为修理支付的工资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临时修理时,其费用没有使总修理费增加时,保险人也予以赔偿; 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按事故次数比例赔偿:第一次事故100%赔偿;二次90%;三次70%;四次60%;五次50%。

3、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计算与企业财产保险相同。

第三节利润损失保险

一、概述:亦称营业中断保险,利润损失保险是对传统财产保险不予承保的间接损失提供补偿。利润损失保险承保由于火灾和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从受损到恢复至营业前状况一段时期内,因停产、停业或营业受到影响所造成的利润损失和受灾的营业中断期间所需开支的必要费用。

利润损失保险的3特征:

1、财产保险承保的是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而利润损失保险所承保的是财产保险不予承保的间接损失。

2、被保险人只有在足额投保财产保险并附加“恢复基础赔偿条款”的基础上,投保利润损失保险,才能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

3、利润损失保险赔偿的只是投保企业合法、合理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不能从赔偿中获取任何非法的利益。

利润损失保险不予承保的利润损失有:

1、由于被保险人计划不周、经营管理不善或违反政府法令造成的利润减少。

2、由于市价下跌、产品质量低劣、产品积压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二、利润损失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保障3项目:

一、营业额减少所致的毛利润损失;

二、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

三、工资。

1、利润损失保险的有关基本概念

(1) 利润:也称净利润,是指衡量财务损益善的指标。

(2) 毛利润:是指已扣减生产成本,但仍未捐资所有支出的销售或营业收入。

毛利润的计算方法:一是加法,即指企业净利润加上各种可保险的维持费用(也称固定费用,包括工资、水电费、广告费、租金、利息、保险费等费用);二是减法,即毛利润=营业额+年终库存+在制品(半成品)-上年库存-在制品(半成品)-特定营业费用(特定营业费用包括原材料采购费、工资、为维持业务正常经营支付的出险后可能领会的一切专用及直接费用。)

(3) 毛利润率=毛利润/营业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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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营业额:是指企业在营业处所经营业务过程中,对出售及交付的货物及提供的服务费或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

(5) 年度营业额:是指企业在发生损失之日前12个月的营业额,即出售产品、提供服务的收入,年度营业额=生产费用+维持费用+净利润

(6) 标准营业额:是指企业在发生损失之日前12个月中相当于赔偿期期间的营业额,即上年度可比的营业额。

2、营业额减少毛利润损失的赔偿金额

营业额减少的赔偿金额=【标准(实际)营业额-赔偿期营业额】*毛利润率,其中:实际营业额=标准营业额*(1+营业额增长率+通货膨胀率)

3、营业费用增加毛利润损失的赔偿金额=【标准(实际)营业额-赔偿期营业额】*毛利润率+增加的费用(经济限度内)

经济限度=额外费用挽回的营业额*毛利润率

4、工资的赔偿:

(1) 营业额减少所致的赔偿金额:从发生损失赔偿期限开始到不迟于13周为止,扣除赔偿期限部分中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赔偿期限其余部分=工资率*该期间的数额-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的节省的任何费用,但不超过工资的50%*该赔偿期的数额减少所得的数额,加上前面所扣除的节省金额。 (2) 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赔偿金额:为超过营业费用增加所致毛利润损失所列明额外费用的那部分,但不得高于营业额减少所致工资损失中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金额。

(二)利润损失保险的除外责任 ①物质损害保险单中的不足额部分

②损害发生时财产价值与其重置价值之间的差额 ③在损害已经发生后,未报告的存货的贬值。

④由于档案单证的灭失,无法收回损害前的贸易的欠款。

⑤由于损害的后果破坏了合同而遭致的罚款、损害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⑥除上述第五条之外第三者的索赔。 ⑦信誉的损失。

⑧利润损失保险所允许的必须的有关准备索赔费用,但为索赔而委请的职业性会计师费用除外。 ⑨有关保险索赔的诉讼范围。

⑩移去残损物资的费用。但迅速清除残损以求营业早日恢复而增加的工作费用予以赔偿。

(三)利润损失的赔偿期:赔偿期是从受灾后开始计算,可为3个月至12个月或更长时间。而赔偿期则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了灾害事故后到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一段时期。

(四)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按企业上年度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加上本年度业务发展趋势和通货膨胀因素为基础计算的,也就是按照本年度预期的毛利润额来确定。

(五)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费率一般可按以下原则和步骤确定: 1.以承保的财产保险的费率为基础费率。

2.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工作的标准费率进行增减。 3.加上各种附加险及扩展责任的费率。 4.根据其他影响损失的因素加费或减费。 5.根据赔偿期的长短进行调整。

(六)利润损失保险的赔偿处理

1、确定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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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润损失保险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所占有或指定的场所。 (2) 营业中断必须是必要的。

(3) 损失必须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原因引起的。

(4) 物质损失必须发生在保险期内,若营业中断延续到保险期满后,对于超过保险期限的利润损失也给予赔偿。

2、确定实际赔偿期

实际赔偿期不能超过保险单上约定的赔偿期,

3、其他注意事项

(1) 对不足额保险,即保险金额小于应保的毛利润时,要采取比例分摊的赔偿方式。采取比例分摊的赔偿方式。

(2) 不足额保险的赔偿计算的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营业额减少所致毛利润损失+营业费用增加所造成利润损失—所保固定费用的节余部分)X保险金额/全年毛利润额

第四节家庭财产保险

一、家庭财产保险的概念

(一)含义:家庭财产保险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并以其住宅存放固定场所的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属于火灾保险范围,强调保险标的的实体性和保险地址的固定性

理解家财保险的两个方面:一是家庭财产保险标的是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各类家庭财产;二是家庭财产保险是涉及家庭财产的各类保险的总称,它是相对于法人财产而方的。

家财保险包括普通型家财险、理财型保险等不同险种。

(二)家财险的特点:

1、覆盖面广

2、保费低廉

3、业务分布相对分散

4、理赔方式灵活:一般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和比例赔偿方式相结合的做法。

二、普通型家庭财产险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承保范围有房屋及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和室内财产三大部分组成,投保人可以自由选项投保。房屋及附属设备和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您根据购置价和市场价自行确定。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以各项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

保险期限:规定为一年、三年、五年三种。

附加险:附加盗抢保险、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附加管道爆裂及水渍保险、附加现金、首饰盗抢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自行车盗窃保险。

(一)保险标的:

1、可保财产: (1)自有居住房屋

(2)室内装修、装饰家庭财产保险宣传及附属设施 (3)室内家庭财产

2、特保财产:

(1)农村家庭存放在院内的非动力农机具、农用工具和已收获的农副产品 (2)个体劳动者存放在室内的营业器具、工具、原材料和商品

(3)代他人保管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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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才能投保的财产。

3、不保财产:

(1)金银、珠宝、首饰、古玩、货币、古书、字画等珍贵财物(价值太大或无固定价值) (2)货币、储蓄存折、有价证券、票证、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等(不是实际物资) (3)违章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处于危险状态的财产。 (4)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5)无线通信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6)简陋屋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夫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7)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危险建筑。 (8)其它不属于前两条列明的家庭财产。

承保家财险标的时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是应区分直接承保财产和特约承保财产,并注意对它们采用不同的承保方式;

二是对于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修与室内财产应分开承保,因为二者赔偿方式不同;三是对于室内的相关生活用品要分开承保,有利于控制风险,降低赔付率。

(二)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

2.直接雷击、冰雹、雪灾、洪水、暴雨积水、地面突然塌陷、突发性滑坡、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界建筑物体的倒塌;

4.暴风、龙卷风、暴雨、雪灾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的倒塌以及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5.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除外责任:

1、除外的事故、原因:

(1) 战争、军事行动或*; (2) 核辐射和污染;

(3)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2、除外损失和费用:

(1) 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2) 地震及发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4) 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家庭财产保险媒体、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5) 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6) 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7)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四)普通型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1) 保险价值:根据购置价和市价自行确定,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2) 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不分项的按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40%(农村占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农村占15%);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农村农机具占25%。特约财产的保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普通型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

1、

3、5年,约定保日零时至期满日2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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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普通型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中途退保按日平均计算征收。

(七)普通型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

1、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全损(保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赔偿以保险价值为限;保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为限赔偿)和部分损失(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低于保险价值时,按比例赔偿)两种方式赔偿。

2、室内财产的赔偿:第一危险方式赔偿。

3、特约承保财产的赔偿:按前两款执行。

4、被保险人所支出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如该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的,则该项费用也比例。

5、重复保险的,按比例分摊损失赔偿。

三、理财型家庭财产保险

(一)保险标的:一是房屋及室内装潢;二是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及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钻石及制品、首饰。

(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与普通家财相同)和特约责任(包括盗抢、管道破裂及水渍责任)两类

除外责任:与普通型家财相同。

(三)保险价值:房屋及室内装潢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室内财产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四)保险投资金和保险费:由保险从投资收益中获得,无须再另行支付。

给付金:包括满期给付金(=保险投资金+收益金)和退保给付金。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年度:每12个月为一个保险年度。

(六)赔偿处理:在保额范围内按实际损失赔偿,每年最高赔偿额以合同约定的金额为限。

(七)退保和满期给付:中途退保需扣除手续费,退保给付金=保险投资金+保险投资金*[利率*(承保天数-365)/365*80%]

四、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条款

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和还贷保证保险两大类

(一)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额一般由被保险人自定,但不得小于相应的抵押贷款本金。如:成本价、购置价、市价、评估价、借款额、其他方式。

(二)还贷保证保险

1、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以及被保险人失踪后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由保险人按规定的偿付比例,承担还贷保证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2、还贷保险的除外责任:

(1) 被保险人的疾病;

(2) 被保险人的自杀、自伤、饮酒过度、滥用药物、吸食或注射毒品、殴斗等违法犯罪行为;

(3) 被保险人从事探险、滑雪、试驾交通工具、赛车、赛马、登山、攀岩、潜水、蹦极、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驾驶时无相应的驾驶资格,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交通工具。 (5) 被保险人对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利息、罚息,及出险前被保险人未按照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贷义务而拖欠的借款金额,以及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还贷保证险的赔偿限额和退费:以该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贷款本金余额为限,累计赔偿限额以第一次发生还贷保证保险事故时的贷款本金余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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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还贷保证险的赔偿处理:

(1) 涉及与本保险财产关联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多于一人时,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债务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本条款第八条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的事故时,保险人以该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承担还贷保证保险责任。

(3) 发生还贷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由保险人将赔款直接支付给贷款银行。

第五节工程保险

一、工程保险概述

分为建筑工程物质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两大部分。 工程保险的特征:

1、承保的风险具有广泛性

2、涉及较多的利害关系人

3、保险期限具有不确定性

4、保险金额具有变动性。

5、承保内容与安装工程保险具有交叉性。

二、建筑保险

(一)保险项目:包括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赔偿两部分。

1、物质损失部分包括:建筑工程、业主提供的材料及项目、施工机具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场地清理费用、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二)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

1、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 (1)列明的自然灾害。 (2)列明的意外事故。

(3)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有关费用也予负责。

(4)对每个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保单明细表中对应的分项保额以及特别条款、批单中规定的赔偿限额。

2、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以及邻近地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但不包括罚款。

3、物质损失险的除外责任:

(1) 由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应当由设计师来承担,设计师可以通过投保相应的职业责任保险转嫁这一风险。如果需要工程保险人来承担这一风险,需另行约定。

(2)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置换、修理或矫正这些缺陷或错误所支付的费用。如果没有造成事故,应该由制造商或者供货人负责此项损失和费用;如果已经造成事故,保险人仅负责由此造成的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对于其本身的损失,仍由被保险人向供货商或者制造商索赔。

(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机械或装置本身损失。

(5)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但是,外来原因引起的机器损失保险人仍负责赔偿。 (6) 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这类财产价值不易确定,而且易损易丢,一般都不予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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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因为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无法证明是否因意外事故所致,保险人无需负责。

(8)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这些运输工具如领有公共行驶执照,可以在保险区域之外的范围内活动,风险较大,不宜在建筑工程险中承保。但是,对于没有公共行驶执照仅在工地上行驶作业的推土机、吊车等,可以作为施工机具设备投保;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9) 除非另有约定,在保硷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已经使用,或已经接收的部分。

2、第三者责任的责任免除包括:

(1) 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这些风险属于设计或管理方面的,保险人一般不予承保。 (3)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4)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上述两条所提到的人员都不属于第三者的范畴,因此第三者责任保险对其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予承保。

(5)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6)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通常不承保被保险人承担的合同责任,而对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予以负责。

3、共同除外责任:

(1) 战争、武装冲突、谋反、政变等引发的损失。 (2) 政府行为。 (3) 罢工暴动。

(4) 被保险人及其成员故意行为。 (5) 核变及放射性污染。 (6) 大气等污染。

(7) 工程停工引起的损失。

(8) 罚金延误和丧失合同后果损失。 (9) 保险载明的规定的免赔额。

(四)建筑工程保险的附加险

1、建筑工程物质损失保险的4附加险分为:扩展保险责任、扩展赔偿范围、缩小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其它附加险。

2、建筑工程三者责任保险的附加险3分为:

(1) 扩展保险责任:

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 ②合同责任扩展条款 ③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2) 减少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的 (3) 其它附加险。

(五)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

1、保险责任的开始:破土动工之日;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保单规定的生效日。

2、保险责任的终止:完工验收证书签发及验收合格;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和接受工程;保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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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终止日期。

3、保证期保险的三种类型:有限责任保证期保险;扩展责任保证期保险;特别扩展保证期保险。

(六)建筑工程险的金额、赔偿限额、免赔额

1、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确定:原材料、设备、建造费、安装、运输、保险、关税、其他税费、其他费用 (2)保险金额调整:超出原来造价、工程细节精确记录、建造期超过3年每个12月申报总造价、保险期满3个月内申报总值;否则视为不足额保险。

2、赔偿限额(p135)

3、免赔额(p136)

(七)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费率(p136-137)

(八)建筑工程保险的赔偿处理(p137-138)

三、安装工程保险

(一)安装工程保险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 、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 、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二)安装工程保险第三责任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三)安装工程保险金额确定

安装工程一一被保险工程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设备费用、原材料费用、安装费、建造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第六节农业保险

一、农业险概述

1、它承保的主要是种植业、养殖业,亦被称为两业保险。

2、农业保险分为:单一责任保险、混合责任保险和一切险。

3、农业保险所具有的特点:

一是面广量大,

二是受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双重制约。

三是风险结构具有特殊性。四是高风险与高赔付率并存。五是需要政府的支持。

(二)农业保险金额:保成本、保产量、估价确定

(三)农业保险注意事项:

1、审慎选择风险责任

2、让被保险人分担相应的责任

3、适宜采取统保方式承保

4、明确地理位置

5、争取政府支持

第六章机动车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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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机动车辆保险概述

一、机动车辆保险的主要特点有: 1.机动车辆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

2.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方式主要是修复; 3.机动车辆保险赔偿中采用绝对免赔方式; 4.机动车辆保险采用无赔款优待方式;

5.机动车辆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采用强制保险的方式; 6.承保风险具有多样性; 7.事故发生具有复杂性;

8.保险标的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二、机动车辆保险的种类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

1、基本险:车损、三者、车上人员、盗抢和交强险。

2、附加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或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可选免赔额特约险、新增设备损失险、停驶险、车上货物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特约保险。

第二节机动车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车辆损失保险

(一)、保险责任:碰撞、倾覆、坠落事故;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风险以及自然灾害;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

(二)、除外责任:

1、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包括以下8项:

(1)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2) 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4)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5)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6)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的火灾; (7) 玻璃单独破碎;

(8) 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2.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

(1)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人概不负责赔偿。包括: (2)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 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4)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其中,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是指意外事故发生时,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这里包括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以及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

(四)车损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

1、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2、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3、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五)车损险的费率厘定因素:从车因素、从人因素以及其它因素、免赔额(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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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或配套服务措施:第一提供增值服务;第二提供延伸服务;第三提供公益服务。 车损险保费的计算=基础保费+(保险金额*费率)不足一年按日收取。

(六)车辆损失保险的核保

加收(退还)保费=(批改后实交保费-批改前实交保费)*未了责任天数/保险天数。

(七)车损险的赔偿处理:

1、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来承保的机动车 (1)全损:保额高于实际价值时,按实际价值赔偿(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扣除折扣金额后确定)。 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2)部分损失:按核实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赔款 =(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交强险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

2、按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额承保的机动车

(1)全损:保额高于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在实际价值内赔偿;保额等于或低于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额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保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价,按保额与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修复费用,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被保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保额/投保时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 (3)车损最高赔款金额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保额为限。

施救费用=核定施救费用*事故责任比例*(保险财产价值/实际被施救财产价值)*(1-免赔率之和) 保额低于新车购置价时

施救费用=核定施救费用*事故责任比例*(保险财产价值/实际被施救财产价值)*(保险财产价值/实际被施救财产价值)*(1-免赔率之和)

二、第三者责任险

1、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主挂车连接使用时应视为一体,但赔偿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2、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处理:

(1) 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扣除交强险赔偿金额的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之和)

(2) 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扣除交强险赔偿金额的赔款=(应负赔偿金额-交强险赔偿金额)*(1-免赔率之和)

第三节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差异:

(1) 第三者责任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2) 第三者责任险是以盈利为目的,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

(3) 第三者责任险适用总项责任限额制,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制。

(4) 第三者险和交强险是各自独立的两种法律关系的产物,但存在着赔付顺位问题,应先赔偿交强险后再负责赔偿商业三者险;

(5) 社会求助基金的特殊功能及其与交强险的关系。

二、交强险短期(1年)保险的条件:

(1) 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 (2) 临时上路行驶;

(3) 距离报废的期限不足1年; (4)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购买交强险应注意的问题:

1.每辆车仅需投保一份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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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订交强险时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险; 3.除要求条件,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

四、道路救助基金的来源: 1.按比例提取的资金;

2.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而被处罚的款项; 3.向道路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4.求助基金的孳息; 5.其它资金。

第七章船舶与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船舶保险

一、船舶保险的概念

船舶保险是指以各种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物料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障范围包括三方面:船舶的物质损失、共同海损、救助施救费用以及第三者责任。

国际上较通行的船舶条款是伦敦保险人协会1983年10月1日修订《伦敦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

二、远洋船舶保险(p166-179)

远洋船舶保险按保险期限分类:定期保险、航次保险。

第二节货物运输保险

一、货运险:以各种被运输货物做为保险标的,保险人依照合同对于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一)货运险分类:①按运输方式分水上、陆上、航空、邮包、联合、管道货物运输保险②按承保方式分逐笔保险、预约保险、流动保险、总括保险③按标的流动范围分国内货物运输、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1、国内货运险种:国内公路、国内铁路、国内水路、国内航空

2、进出口货物保险:

①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三种) ②陆上运输(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 ③航空运输(空运险和空运一切险两种) ④邮包保险(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

二、海洋货运保险金额:

1.CIF价格(成本价+保费+运费,也称到岸价); 2.CFR(成本价+运费); 3.FOB(崖岸价)。

4.保险金额=CIF价格×(1+加成率);

5.CFR换算成CIF:CIF=CFR÷[1-(1+加成率)×保险费率];

6.FOB换算成CIF价格:CIF=[FOB×(1+运费率)×保费率]÷[1-(1+加成率)×保费率]

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附加险可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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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附加险包括:战争险、罢工险。

四、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一)国内水路、陆路保险期限:

①责任开始:必须同时具备“签发保险单”和“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可储存处所”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②保险责任终止于保险货物运至该保单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可储存处所时。

第八章能源与航空航天保险

第一节能源保险

一、核电站保险

(一)核电站保险的种类: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海运险、机器损坏保险、物质损失保险、责任保险。

(二)核电站保险责任:对核岛设备的核风险和常规风险提供保障;对常规岛所遭受的常规风险提供保障。

(三)核电站责任的保险责任:在规定工作区域或在境内运输或放射性核废料在移交其他方之前发生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和财产损失;诉讼费用

(四)核电站保险赔处理:按绝对责任负责赔偿,不能按过失责任赔偿。

二、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的种类: 1.钻进平台一切险、2.钻进船一切险、3.平台钻进机一切险、4.油管保险、5.保赔保险、

6.承扔到人责任险、7.第三者责任险、

8.海洋石油开发工程建造险、9.井喷控制费用保险、10.重钻费用保险。

第二节航空航天保险

一、航空保险—飞机保险

飞机保险具有综合性保险的特点,既包括财产保险,又包括责任保险,还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飞机保险停航退费

停航退费=保额*(飞行费率 – 地面费率) * 75% * 停航天数/365

二、航天保险—主要业务是卫星保险

指为航天产品包括卫星、航天飞机、运载火箭等在发射前的制造、运输、安装和发射时以及发射后的轨道运行、使用寿命提供保险保障的综合性财产保险业务。

险种可分为卫星及火箭或其他运载工具的工程保险、发射前卫星及火箭保险、卫星发射保险、卫星运行寿命保险、卫星经营者收入损失保险和卫星发射责任保险等。

第九章责任与信用保险 第一节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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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保险的概念

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赔偿范围包括: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赔偿。

责任保险民事责任包括:①侵权责任[过失责任(过错责任)、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②合同责任(违约责任)

(二)责任险特点:保险标的不同、承保事故不同、赔偿目的不同、责任保险对补偿原则的修改、责任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

(三)法律基础:

1、构成损害具备的三个条件:损害的可补救性;损害的确定性;损害对象的合法性。

2、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要件: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

1、合同责任有:直接合同责任、间接合同责任。

2、责任险承保方式:期内发生式、期内索赔式

二、产品责任险的保期一般为一年,承保方式采用“期内索赔式”,通常规定追溯期为1~5年,第一年投保的产品不给予追溯期。

1、产品责任保险承担赔偿责任以产品有缺陷为前提,而该缺陷必须是在离开生产者、销售者控制以前以经存在。

2、产品责任险的免赔额仅限于对每次事故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三、公众责任承保范围: ①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②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担的诉讼费用 ③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公众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承保基础是期内发生式。

四、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构成雇主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p244)

一、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五)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

(六)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

(七)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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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

(九)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

(十一)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十二)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

(十四)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 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十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五、职业责任险: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从事专业技术性工作时,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需要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目前国内外办理较为普遍的有医生、药剂师、会计师、律师、设计师、工程师、保险代理人及经纪人等的责任保险。(p249)

第二节信用保险

一、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包括:赊销、贷款、个人信用保险三种

二、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形式:政府直接经营方式、政府间接经营方式、政府委托经营方式、混合经营方式

1、出口信用险不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制定保险费率和作出承保决定的。

2、出口信用保险种类:

①按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分为出运前保险和出运后保险

②按出口合同的信用期分为短期出口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③按承保风险分为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

④按合同性质分为货物出口、营务输出、建筑工程海外承包合同保险。

3、出口信用险特点: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必须全额投保;必须评估信用风险。

(二)短期出口信用险的出口合同必须具备:

(1) 付款条件为商业信用方式(付款交单、承兑交单和赊账)、(2) 信用期不超180天;

(3) 出口产品全部或部分在国内生产或制造。

1、短期出口信用险的承保:保单的承保、国家的承保、买方的承保、出运的承保。

三、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保险责任包括: ①战争风险(革命、*、叛乱、罢工等) ②征用风险,又称国有化风险 ③汇兑风险,即外汇风险。

第三节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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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保险:是被保证人(债务人)根据权利人(债权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已信用的保险

二、合同保证保险包括:供应保证保险、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维修保证保险。

三、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的区别:①标的不同②性质不同③责任范围不同④涉及的当事人不同

四、忠诚保证保险责任:承保雇员的不法行为致使雇主遭受的经济损失。其范围: ①被保险人(雇主)的货币及有价证券的损失 ②被保险人拥有的财产损失

③被保险人有权拥有的财产或对其负责任的财产损失 ④保险单指定区域的可移动财产的损失。

忠诚保证保险的种类包括:指名保证、职位保证、总括保证。

第十章人身意外伤害与健康保险

第一节人身意外伤害险

一、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和伤害两层含义:

①伤害由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缺一不可。 ②意外:A、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

B、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一)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①意外及伤残给付是人身意外险的基本保险责任 ②纯保险费率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 ③承保条件较宽 ④保险期较短

⑤属于定额给付保险

⑥责任准备金的提存和核算方面与寿险业务不同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至少包括三层:

一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二被保险人必须有因客观事故造成死亡或残疾的结果;

三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即意外事故的发生是被保险人遭受伤害的原因,而被保险人遭受伤害是意外事故的后果。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风险分析

意外伤害可以分为: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一)不可保意外伤害:

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寻衅殴斗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3.在酒醉、吸食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二)特约保意外伤害: ①战争

②登山、跳伞、滑雪、江河漂流、赛车、拳击、摔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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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核幅射 ④医疗事故

三、意外险责任:

①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 ②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

③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

1、意外险种类:

①按风险分类为普通意外伤害险、特定意外伤害险

②按责任分为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

③按投保方式分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节健康保险

一、健康险是以被保险人身体为保险标的。

二、特征:与人寿险相比,有以下特征: ①经营风险的特殊性 ②精算技术的特殊性 ③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④保险金给付的特殊性 ⑤成本分摊的特殊性 ⑥合同条款的特殊性 ⑦除外责任的特殊性

健康保险承保的疾病风险符合的条件:必须是由于明显的非外来原因造成的;必须是由于非先天性的原因造成的;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造成的。

人寿保险在制定费率时主要考虑:死亡率、费用率和利息率。

健康保险在制定费率时主要考虑:疾病率、伤残率和疾病持续时间。

三、健康险种类:

(1)医疗保险:①医疗保险的主要类型:A、按保障范围分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

综合医疗保险;

B、按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

②医疗保险常用条款:免赔额条款、比例给付条款、给付限额条款。

(2)疾病保险:①基本特点:A、个人可以选择投保疾病保险

B、观察期一般为180天 C、保障程度较高 D、保险期限较长。

②重大疾病保险:A、按期间划分为定期重大疾病和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两类。

B、按保险金的给付形态分为提前给付型、附加给付型、独立主险型、按比例给付型、回购式选择型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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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入保障保险: (4)长期护理保险:

第十一章再保险 第一节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概念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责任向其他的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即为“保险的保险”。

再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中分出人分出的有效责任,而责任依附于原保险的保险标的物的存在而存在。

 再保险是原保险的进一步延续  是原保险的强有力的后盾  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 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均保险人  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  再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 再保险的方式:  比例再保险—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责任额的方式。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和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三种

非比例再保险方式 –以超赔分保为代表形式。以赔款为基础确定再保险责任。有险位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三种

二、再保险的分类:

1、按照责任限额计算基础不同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2、按分保安排方式划分为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三种。

三、再保险的作用

1.进一步分散风险。保险人通过再保险,可以使自己承担巨额风险、巨灾风险、经营风险得到进一步分散。

2.控制保险责任。再保险可以使保险人根据自己的技术、资金能力确定自留额度,控制每个风险单位的责任,控制一次巨灾事故的责任累积,控制全年的责任积累,从而控制保险责任,保证经营的稳定性与安全性。

3.扩大经营能力。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由此可见,保险人的业务发展要受到其资本量的限制。但是,如果利用再保险,不仅可以扩大保险人的业务量,突破限额,而且还能合法地保证经营的稳定性。

4.增进国际间的交流,提高保险技术。通过再保险纽带,可以增进对国际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的了解。通过业务往来,学习发达国家的保险先进经验和技术,促进同业之间的技术交流和友好往来。

5.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通过再保险则可以将各保险集团集合成更大的分散风险的网络,在更大范围内将保险基金积聚起来,使保险基金由分散走向联合,形成同业性或国际性的联合保险基金,增强保险的整体经营能力和抗御巨额风险和巨灾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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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分入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分入公司的责任额都表示为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也是双方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的依据。

第二节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

一、比例再保险的分类:成数再保险(基本方式)、溢额再保险、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一)成数再保险的特点:

(1)合同双方利害一致。即对盈余或亏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利益是一致的; (2)手续简化,节省成本;

(3)但缺乏弹性。由于不论业务大小和质量好坏,双方均按约定的比例分担,因而不能满足分出公司获得准确再保险保障的需求;

(4)不能均衡风险责任。按成数决定责任,原保险合同保险金额高低不齐的问题在成数分保后仍然存在。

(二)风险单位、自留额、线数(即自留额的一定倍数)是溢额再保险的三个要素。

溢额再保险是比例再保险中最早和最广泛应用的方式,它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确保业务的安全性和盈利性,比较适于业务质量优劣不齐、风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不平衡的业务。

二、非比例再保险分类:险位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第三节再保险业务的操作

一、再保险分出业务操作流程:

(一)提出分保建议

(二)完备缔约手续

(三)赔款处理。

二、再保险分入业务操作流程:

(一)审核分入业务质量

(二)检验接受业务的质量

(三)承保额的确定(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分保责任额;二是以所估计的年度最高损失额减去分保后的可能亏损额。

第十二章保险经营 第一节保险经营概述

一、保险经营行为的特征

(一)保险经营活动是一种特殊的劳务活动

(二)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

(三)保险经营成本和利润计算具有特殊性

(四)保险经营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

二、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即风险大量原则(首要原则)、风险选择原则和风险分散原则。

(一)风险大量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应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风险大量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

风险大量原则是首要原则的原因:

(1)保险的经营过程实际上就是风险管理过程。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和标的,才能建立起雄厚的保险基金,以保证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履行;

(2)保险经营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的,只有承保大量的风险和标的,才能使风险发生的实际情况更接近预先计算的风险损失概率,以确保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3)扩大承保数量是保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

意义:遵守风险大量原则,保险人应积极组合拓展保险业务队伍,在维持和巩固原有业务的同时,不断发展新客户,扩大承保数量,拓宽承保领域,实现保险业务的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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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选择原则:是指保险人不仅需要承保大量的可保风险和标的,还需对所承保的风险加以主动的选择,使集中于保险保障之下的风险单位不断趋于质均划一。通过承保质量的提高,保证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1、保险人选择风险的表现:(1)尽量选择同质风险,实现风险的平均分散;

(2)淘汰超过可保风险条件或范围的保险标的。

2、保险人选择风险的方式:(1)事先风险选择。事先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在承保前考虑决定是否

接受承保。包括对人的选择和对物的选择。

(2)事后风险选择。事后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在承保后发现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物的风险超过核保标准,而对保险合同做出淘汰性选择。包括保险合同期满后不续保、按保险合同规定事项予以注销合同、若发现被保险人有明显误告或欺诈行为,终止承保、解除合同三种淘汰性方式。

(三)风险分散原则:是指由多个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共同分担某一风险责任。

1、保险人分散风险的做法:

(1)核保时的风险分散:核保时的风险的分散主要表现在对风险的控制。即保险人对将承保的风险适当加以控制,目的是为了减少被保险人对保险的依赖性,同时防止因保险而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主要方法是控制保险金额(保险人在核保时对保险标的要合理划分危险单位,按照每个危险单位的最大可能损失确定保险金额);规定免赔额(率)(对一些保险风险造成的损失规定一个额度或比率,由被保险人自负,保险人对该额度或比率内的损失不负责赔偿);实行比例承保(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实际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承保金额,而不是全额承保)。

(2)承保后的风险分散:承保后的风险分散以再保险和共同保险为主要手段。保险人以再保险和共同保险等手段使风险空间上得以分散,同时又以提存各种准备金制度,使风险在时间上得以分散。

第二节保险营销管理

一、保险营销的主要策略:目标市场策略、营销组合策略、竞争策略。

(一)选择目标市场的步骤:

1、细分市场

2、选择目标市场

3、确定营销险种及营销组合策略。

¤选择目标市场的依据:

1、目标市场的规模与潜力;

2、目标市场的吸引力(现实的竞争者的影响、潜在的竞争者的影响、替代产品的影响、供应者控制能力的影响、购买者议价能力的影响五个因素);

3、保险企业的目标和资源。 ¤目标市场策略的种类:

1、无差异性市场策略(整体市场策略),优点:减少保险险种设计、印刷、宣传广告费用,降低成本,能形成规模经营,使风险损失率更接近平均的损失率。缺点:忽视保险消费者的差异性,难以满足保险需求的多样化,不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2、差异性市场策略,优点:使保险营销策略的针对性更强,有利于保险企业不断开拓新的保险商品和使用新的保险营销重力适用于新的企业或规模较小的保险企业。缺点:提高了营销成本,增加了险种设计和管理核算等费用。

3、集中性市场策略(密集性市场策略),优点:能够集中力量,迅速占领市场,提高保险商品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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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和市场占有率,使保险企业集中有限的精力去获得较高的收益;可深入了解细分市场,实行专业化经营,适用于资源有限实力不强的小型企业。缺点是:如果目标市场集中,经营的保险险种少,则经营风险较大,一旦市场保险需求发生变化,或者有强大的竞争对手介入,就会使保险企业陷入困境。

(二)营销组合策略的分类:险种策略、费率策略和促销策略。

1、险种策略的分类:险种开发、险种组合(分为扩大险种组合、缩减险种组合、关联性小的险种组合)、险种生命周期策略(分为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三个阶段)。

2、费率策略的分类:低价、高价、优惠价(统保、续保、趸交、安全防范、免交或差值保费等优惠方式)、差异价策略(地理、险种、竞争差异化策略)。

3、促销策略的分类:广告、公共关系、人员促销方式。

(三)竞争策略需要考虑的因素:竞争地位(又分市场领导者、挑战者、跟随者、拾遗补缺者)、企业目标、经营实力、市场机会等。

四、保险营销渠道的种类:分为直接营销渠道和间接营销渠道。 ¤保险代理人的分类:

1、按授权范围不同分:总代理人、地方代理人、特约代理人。

2、按代理对象不同分:专属代理人、独立代理人。

3、按代理性质不同分:专职代理人、兼职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的分类:按险种分为人寿保险经纪人、非人寿保险经纪人、再保险经纪人三类。

第三节客户关系管理

一、客户关系管理:是指企业围绕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通过管理手段和信息技术的结合,在企业的市场营销、销售服务等与客户相关领域开展的识别、选择、争取、发展和保持客户的整个商业过程,以最终实现提高客户获得、客户保留、客户忠诚和客户创利的目的。 ¤客户关系管理的思想:

1、客户关系管理重新诠释客户概念;

2、重新定义客户管理范畴

3、强调业务进程管理;

4、关系管理的核心是客户价值管理。 ¤实施CRM的意义:

1、客户细分,吸引并赢得新的有价值的目标客户

2、巩固和维系客户关系,提高客户忠诚度

3、寻找并发现交叉销售、深度销售和服务改进的机会,提高客户价值。 ¤CRM认识误区概括为:

1、客户关系管理能取代一切

2、只是营销部门的事

3、将客户关系管理等同于客户第一,服务第一。

(二)客户关系管理产生的背景:

1、客户日益成熟

2、客户需求差异

3、产品的同质化

4、保险公司关注重点改变

5、客户资源浪费

6、营销与服务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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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内部管理松散。

二、客户关系管理的内容(保险公司的客户分类:内部客户和外部客户):

1、根据已有的客户信息,建立完整的客户信息档案。

2、留住老客户,提高续保率,以获得客户的长期忠诚。

3、细分客户、识别重点。

4、积极进行市场的二次开发,提高保险单附加值。

(一)开展客户关系管理工作的要件: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加强业务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业务员的综合素质,树立保险公司的良好形象;规范公司的客服体系。

三、客户关系管理的技能:客户分类管理、客户忠诚度管理、新客户开发、客户信息资料的管理。

第四节非寿险精算

一、非寿险精算:是指将数学方法应用于保险定价、利润评估、负债评估、准备金提取等技术而产生的一套理论,主要包括利息理论、人口理论、修匀理论、生存模型、生命表的构造理论、风险理论、非寿险精算数学、养老金数理技术、时间序列。

(一)非寿险精算的作用: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定价;保险产品的适销性和利润分析;对各类影响利润因素所作的经验分析;为提取各种责任准备金及提供精算报告做好准备;对现金流动进行分析并参与资产负债管理;参与投资结构及其策略的研究和制定;定期准备各类报表;监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确保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被控制在能够范围之内,实现保险公司的长期稳健经营。

(二)非寿险精算分类:保险费率的厘定、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润分析、风险评估和自留额的确定。

(三)非寿险精算的基本原理:切比雪夫大数法则、贝努利大数法则、普阿松大数法则。

二、保险费率的厘定方法:观察法、分类法、增减法(又分表定法、经验法、追溯法、折扣法)。

(一)纯属保险费率的厘定:以保额损失概率为基础,通过对保额损失率和均方差的计算求出纯费率,然后再计算附加费率,最后将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相加即得出营业费率。

1.影响保额损失率的因素: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率、保险事故的损失率、保险标的损毁程度、受灾保险标的的平均保额与全部保险标的的平均保额比率。 2.纯费率=平均保额损失率*(1+稳定系数) 3.附加费率=营业费用总额/保险金额*100% 4.营业保险费率=纯保险费率+附加保险费率

5.保险费:是投保人按一定保险条件,为取得保险人的保障而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因素。

6.保险费率:即保险价格,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通常用千分数表示。

三、准备金的评估

(一)非寿险准备金的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比例法、风险分布法)、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已发生已报案、已发生未报案:链梯法、案均赔款法、B-F法、准备金进展法、损失率法)。 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1/2*(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决赔款)+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决赔款)

第五节保险资金运用

一、保险资金的来源和构成:资本金和公积金;保险责任准备金;其它可运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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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分类:分为寿险责任准备金、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其它准备金。其中非寿险

2、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他准备金。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安全性原则、收益性原则、流动性原则。

三、保险资金运用的方式:存款、证券投资、贷款和不动产投资。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构:保险法105条规定,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银行存款占比持续下降,债券投资已占到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48.5%,成为最大的投资品种。

第六节保险公司经营效益分析

一、保险经营效益:是指尽可能少的保险经营成本,为社会提供尽可能多的符合社会需要的保险保障服务,取得取大的有效成果。

二、保费收入指标分析

(一)有关保费收入的几个概念

1.入账保费:是保险人皮夹克一定的时期内签发的保险单项下已经收到的和尚未收到的保费总额。

2.应收保费:是指已经入账即已经记录为本期保费收入,但尚未实际收到的保费。

3.实收保费:是保险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际收到的保费,包括已记录为上期保费收入但实际是在本期收到的保费,不包括记为本期保费收入,但尚未实际收到的保费。 本期实收保费=本期入账保费+本期初应收保费-本期末应收保费 4.未赚保费:指非寿险业务中,某一年度的入账保费中应该用于支付下一年度发生的赔款的费用。 5.已赚保费:某一年度中可以用于当年赔款支出的保费收入。

已赚保费=入账保费+上年转回未赚保费-本年提取未赚保费

(二)保费增长分析(p346) 1.保费收入增长额=报案期保费收入-基期保费收入

2.保费收入增长率=报案期保费收入-基期保费收入/基期保费收入*100%

三、赔付率分析

1.承受的赔款=已付赔款+期末未决赔款准备金-其实未决赔款准备金 2.入账保费赔付率=本期赔款支出/本期入账保费*100% 3.已赚保费赔付率=某年度赔款支出/该年度已赚保费*100%=[本年赔款支出/1/2(本年入账保费+上年入账保费)]*100%=保额损失率/有效保险单平均费率

4.保额损失率的变动对已赚保费赔付率的影响=(本年保额损失率-上年保额损失率)/上年有效保单平均费率

5.有准备保单平均费率的变动对已赚保费赔付率的影响=本年保额损失率/本年有效保单平均费率-本年保额损失率/上年有效保单平均费率

四、费用率和成本率分析

1.入账保费赔付率=赔款支出/保费收入*100%=保额损失率/平均费率

2.保额损失率的变动对入账保费赔付率的影响=(本年保额损失率-上年保额损失率)/上年平均费率

3.平庄费率的变动对入账保费赔付率的影响=本年保额损失率/本年平均费率-本年保额损失率/上年平均费率

第十三章保险实务的主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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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销售

一、保险销售的特点:信息获得的直接性、信息反馈的迅捷性、人员销售的亲和性、保险服务的人性化。

1、人员销售的主导地位表现:寻求客户、沟通信息、销售保险商品、收集市场情报、树立保险公司形象。

2、合格保险销售人员的素质要求:仪表修养、品德修养、心理素质、业务素质、社交技能。 保险销售的技巧:接近客户的技巧(沟通、聆听、赞美)、处理拒绝的技巧(直接、虚应反击、实例分析法)、应答的技巧(充分准备、专业易懂的语言、应答有权威依据)、促成的技巧。

第二节承保

一、概念: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通过协商,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取得一致意见的过程。

承保的目的:一是安全地分散风险,二是保证通过风险分散获得利益;三是保证所有的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公平。

二、承保的基本要求:

1、审核投保申请:投保资格的审核、对保险标的的审核、对保险费率的审核。

其中:投保资格包括投保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权利能力,以及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2、控制保险责任:控制逆选择、控制承保能力。

控制承保能力的主要途径有:保持风险分散、用特殊的承保技术和经验满足某些附和的承保要求、安排再保险。

3、分析风险因素:实质风险、道德风险、心理风险、法律风险。

三、承保工作的一般流程:包括接受投保验险、风险评估、出单等步骤。

1、投保验险:接受投保、验险、批改申请。

2、风险评估流程:组织实施;收集资料,实地勘验,撰写风险评估报告,审核风险评估报案,提出承保意见;通过本级公司承保权限的业务在上报承保方案时,应按上级要求,上报详细的风险评估报案。

3、出单:要求单证相符、要素明确、数字准确、复核签章手续齐备。

4、续保:是在原有的保险合同即将期满时,投保人在原有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向保险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实际情况,对原合同条件修改而继续签约承保的行为。

续保是以特定合同和特定的被保险人为对象。 续保应注意的问题:

1、及时对保险标的进行再次审核,以避免保险期间中断;

2、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有所增加或减少,应对保险费率作为出相应高速

3、保险人应根据上一年的经营状况,对承保条件与费率进行适当调整

4、保险人应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随着生活费用指数的变化而调整保险金额。

第三节防灾(p371)

第四节理赔

一、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

1、保险理赔的意义:一是保险理赔能使保险的基本职能得以实现;二是能及时恢复被保险人的生产,安定其生活,促进社会生产顺利进行与社会生活的安定,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三是可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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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检验展业承保工作的质量。

2、保险专业理赔工作人员:专职核赔人员;保险代理人;理赔服务机构;独立理赔人四种。

3、保险理赔的原则:重合同、守信用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二、保险理赔的一般程序:包括损失通知、查勘定损、审核保险责任、疑难赔案调查、赔款理算、核赔、结案、支付赔款、代位求偿、拒赔等步骤。

1、损失通知:48小时时限,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诉讼时将期间为二年。

2、查勘流程:

3、定损流程:

4、审核内容:保单是否有效;损失是否由所承保的风险引起;损失的财产是否为保险财产,损失是否发生在保单所载明的地点;损失是否发生在保单有效期内;请求赔偿的人是否有权提出索赔;索赔是否有欺诈。

5、疑难赔案调查:有欺诈嫌疑的案件,需要继续调查取证;涉及内部人员的虚假赔案应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

6、赔偿金额估价的方法:实际价值、重置价值、约定价值。

7、核赔的内容:参与查勘过程、根据保单载明的项目及相关条款,对现场查勘情况及事故证明等材料判定保险责任;核实损失范围、程度、金额是否准确合理;核定赔款及施救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无误;出具核赔意见。

第十四章保险监管

第一节保险监管的概念与方式

一、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政府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依法对本国保险业的的监督和管理。

1、保险监管制度的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有关保险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二是国家专司保险监管职能的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

2、保险监管的主体:一是财政部,二是中国保监会(1998年11月成立)

3、保险监管行为的性质:一方面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必须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另一方面,保险监管的性质实质上属于国家干预保险经济的行为。

4、保险监管的方式:公告管理方式(最宽松的一种,94年以前,英国采用这种方式。)、规范管理方式、实体管理方式(瑞士创立,最为严格具体,我国采用此种方式。)

第二节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偿付能力、偿付能力监管:包括偿付能力评估和偿付能力不足两个处理环节、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监管、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保险行业的自律。

1、美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分为三部分: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跟踪系统(FAST)、法定风险资本金监控(RBC)

2、保险机构监管的内容:组织形式、申请设立的许可、停业解散的监管、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管。

3、经营范围监管的内容:

一是保险人可否兼营保险以外的其他业务,非保险人可否兼营保险或类似保险的业务,即兼业问题。此类问题需通过立法确立商业保险专营原则,未经批发,不得擅自开办保险业务,否则予以停业并处经济和刑事上的处罚。对于保险人而言不得经营非保险类业务;

二是同一保险企业内部,是否可以同时经营性质不同的保险业务,即兼营问题。同一保险人不得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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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

4、保险费率的监管方式:强制费率、规章费率、事先核定费率、事先报批费率、事后报批费率、自由竞争费率。

5、办理再保险的规定:自留额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和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保险公司对每一风险单位所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

6、保险资金运用应坚持投资的三个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

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内容:资格审查和培训、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沟通机制。

四、保险行业自律:以保险同业公会或保险行业协会的形式出现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是保险人或

1、保险中介人自己的社团组织,属于非官方性质。

2、保险行业自律的作用: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发挥着政府保险监管机构所不具备的平行或横向的协调作用。保险行业自律在保险市场管理中的作用,主要是代表会员对政府有关保险业管理立法施加影响;协调会员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规范;制定供市场统一使用的保单及其费率最低标准等。 保险行业自律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保险业的自行管理只能出于自愿而不能加以强制;管理的范围只是保险市场上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成立保险同业组织的目的在于保障或增进保险业本身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等,所以,保险监管的主体仍然是国家或政府,行业自律只能是政府监管的一种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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