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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版)

发布时间:2020-03-02 06:43: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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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2010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推进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一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谐、有战斗力的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司法》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党组(以下简称公司党组)管理的下列领导人员: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公司总部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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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属机构及各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三)公司所属特大型企业领导班子正职;

(四)享受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正、副职级待遇(含巡视员、助理巡视员等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五)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会、经理层成员。

第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未设党组(党委)的直属机构的处室负责人(以下简称处室负责人)按本规定执行。监事会成员的选派另行规定。

第四条

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 党管干部原则;

(二)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 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 依法管理、分层管理原则。

第五条 按照管理权限,公司人事部在公司党组的领导下,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期和职数

第六条 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2-

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一)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

(二)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总经理任期由董事会确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七条 各分、子公司及特大型企业领导班子实行“交叉任职、双向进入”。未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局长)和党组(党委)书记可分设,也可以由一人担任。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党组(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以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

第八条

严格控制领导班子职数。各分、子公司领导班子职数一般为5—9人。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九条 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有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践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业绩观和权力观,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公司党组负责;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使命感,立志于电力事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公司改革和发展中艰苦创业、做出突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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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

(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处理复杂局面的能力和执行能力,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有较强的市场竞争意识和改革意识;

(五)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民主,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坚持民主集中制,善于团结同志,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六)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第十条 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提拔担任各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及各直属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特大型企业领导班子正职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2周岁,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提拔担任处室副职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提拔担任处室正职的,原则上不超过52周岁。

(二)提拔担任公司总部部门正职的原则上要有西部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各分、子公司正职的原则上要有公司总部部门工作经历。

(三)提拔担任正职的,应在同层级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及 -4-

以上;提拔担任副职的,应在下一层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三年及以上。

(四)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接受过中央组织部、国资委党委或公司组织的相应级别的培训,培训时间要求5年内累计3个月及以上,并达到公司规定的培训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拔任职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拔任职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六)提拔担任从事党群工作的领导人员,除具备上述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领导人员应当逐级提拔。对于思想政治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领导管理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条件。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选拔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选拔领导人员要规范选拔任用的提名。可实行差额选拔干部制度,实行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差额票决等。

第十四条 组织选拔一般要经过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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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沟通酝酿;

(二)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考察;

(四)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五)讨论决定;

(六)任前公示,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七)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五条 竞争上岗面向公司系统进行,一般要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竞聘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四)根据测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

(六)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七)讨论决定;

(八)任前公示,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九)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六条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根据需要,可面向电力系统进行,一般要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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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四)根据测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

(六)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七)讨论决定;

(八)任前公示,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九)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七条 依法选举产生领导人员的程序,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法》、《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公司章程等进行。

第十八条 任用领导人员,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和选任制。

(一)对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聘任制或选任制;

(二)对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聘任制,经理班子人选经组织考察、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三)对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聘任制;

(四)对党组(党委)成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有关规定实行委任制或选任制。

第十九条 各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得在所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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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职,确需兼职的须报公司党组审批,并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未经同意,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中介机构兼职。

第五章 民主推荐与考察

第二十条 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组织选拔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

直属机构及各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特大型企业领导班子正职调整时,民主推荐应有下列人员参加:

(一)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本单位本部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所属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及其处室负责人、未设党组(党委)的直属机构负责人及其处室负责人的民主推荐,由所在部门或机构的全体成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人选的民主推荐工作参照第二十一条执行。

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人选的民主推荐工作,由公司商其他投资方后,参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组织 -8-

推荐。

第二十四条 民主推荐一般要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议,提出有关要求,填写推荐票;

(二)进行个别谈话;

(三)向公司党组汇报推荐情况。

第二十五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 重要的依据之一。确定考察对象的方式一般为:

(一)各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特大型企业领导班子正职,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及其处室负责人、各直属机构领导班子成员、未设党组(党委)的直属机构的处室负责人调整时,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由公司党组确定考察对象;

(二)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人选调整时,董事会成员人选由公司党组确定考察对象;经理层人选经与本单位董事会沟通后,由公司党组确定考察对象;

(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人选调整时,商其他投资方意见,董事会成员人选由公司党组确定考察对象;经理层人选经与本单位董事会沟通后,由公司党组确定考察对象;

(四)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人员人选时,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审核,按程序进行民主推荐,若是多数群众拥护的,可列为考察对象。个别岗位需要的,可以由组织推荐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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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 地方党委协管的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考察工作,可邀请协管方参与。

第二十七条 领导人员平级调任的一般不进行组织考察。非领导职务人员转任领导职务的,须进行组织考察。

第二十八条 组织考察一般要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发布考察预告;

(二)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正职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式进行考察;

(四)综合考察情况,撰写考察材料;

(五)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建议,向公司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直属机构及各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特大型企业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本部职能部门和所属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及其处室负责人、未设党-10

第三十五条

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任职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二)由选举产生任职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经理层人员的任职时间自其董事会聘任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审计、调度部门正职的聘任或解聘及首次提拔担任为正处级的管理人员的聘任(任命),特大型企业领导班子副职的聘任(任命)或解聘(免职),以及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南网总调)副总师、处室正职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须征得公司人事部同意后,各分、子公司、南网总调再履行聘任(任命)或解聘(免职)手续。

各分、子公司本部其他职能部门正职及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正职的任免,任免之后须报公司人事部备案。

各分、子公司、南网总调处级干部配备必须严格按照设置的处级职数来控制,不能超职数配备。

第七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三十八条

对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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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分为任期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评价。

第三十九条 对领导班子考核评价要突出考核评价其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等方面的情况。对领导人员主要考核评价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

第四十条 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采取定量考核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分层分类考核评价,综合运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 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考核评价结果经公司党组审定后,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作为对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激励监督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以绩效管理为导向的领导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完善薪酬管理办法,使薪酬、激励与责任、风险和工作业绩挂钩。

第四十三条 建立领导人员特殊重大贡献特别奖励制度。对为电网安全稳定与技术进步、安全生产、企业发展、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业绩突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高,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领导人员,给-14

(七)对班子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明显损害国家、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本人表决时未表达反对意见的;

(八)其他应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条 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必须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十条纪律。

对违反本规定的领导人员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做出的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司人事部予以纠正,并对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实行领导人员考察考核工作责任制。考察考核组成员必须公道正派,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考核情况,并对考察、考核材料内容负责。对在考察、考核中徇私舞弊、走漏情况、失真失实等行为,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实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 坚决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坚决防止领导人员带病提拔。凡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的、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党组及公司人事部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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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和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关举报、申诉,制止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各分、子公司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各分、子公司党员、员工对本单位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公司党组举报、申诉。公司人事部和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九章 职业发展

第五十五条

加强领导人员的培养。培养主要采取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等方式。实行分类培训、综合培养,突出提高领导人员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和作风形象为重点的政治思想素质、学习能力、履职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十六条

加强领导人员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有计划地选派领导人员到党校、干部学院等机构进行学习培训,建立领导人员学习培训档案,领导人员的学习培训情况将作为考核评价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鼓励和支持领导人员开展有利于职业发展的在职自学成才-18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任职务,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公司党组根据领导人员的任职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四条 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 在涉及国家和企业安全、重要商业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项目或重要任务尚未完成,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六十五条

领导人员辞职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辞职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领导人员,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一年及以上,实绩突出,经考核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七条 实行领导人员退休制度。达到退休年龄的领导人员,解聘(免去)领导职务,按国家有关干部退休政策办理。

领导人员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职单位及其所出资的下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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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单位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单位经营业务相关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继续对公司或原来任职岗位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未能履行保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各分、子公司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由各分、子公司参照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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