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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发布时间:2020-03-02 02:21: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内容提要】“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提出,是新世纪全面加速人民法院建设步伐的重大抉择,是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然而基层人民法院如何迅速适应这一要求,是当前面临的重要任务。本文立足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实际,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充分认识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的基础上,找出影响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诸问题,并进行分析、探讨,寻求符合当前基层法院实际的对应之策,以全面增强基层法院的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

当前“司法能力建设”问题已经成为广大法官讨论的热门话题,笔者在基层法院工作多年,对基层法院在司法能力建设方面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同时利用外出参观、学习的机会,与大量工作在审判一线的基层法官就司法能力建设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探讨,本文拟从基层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三方面作一粗浅的论述,以期抛砖引玉。

一、加强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基层法院的司法能力,主要是指基层法院及其法官认识和把握司法活动规律,依法运用司法手段惩处各类犯罪,解决矛盾纠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具备的条件和本领。基层法院在中国特色法院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具有数量大、人员多、辖区广、任务重的特点,直接处理大量的各类案件和纠纷,其司法能力如何,对人民法院履行职能,维护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增强司法能力与党依法执政能力的要求相适应

肖扬院长在分析阐述司法能力与党的执政能力的关系时,明确指出:“党的执政能力贯穿于党领导的包括司法活动在内的全部实践。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是人民法院落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求的重要任务,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工作性质、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 由此,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与党的执政能力息息相关。人民法院是党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载体,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调处纠纷等重要职能。法院司法能力是否增强,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基础,所以,人民法院的整体司法能力和水平必须与党依法执政能力相适应。

(二)增强司法能力建设,是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的显著标志,是人民对司法工作的最终目标要求。人民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有一批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案件质量就好,冤假借案就会杜绝,社会公平、正义之灵魂就显现无疑;有一个科学的审判机制和现代化的物质装备,就会大大的提高审判效率,降低人民群众的诉讼成本,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诉讼需求得到及时满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人民法院公平、正义的形象,就会在老百姓心中树起一座丰碑,所以增强司法能力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三)增强司法能力,是当前法院应对挑战,解决基层存在的突出问题,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之后,人民法院工作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的同时,正承受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当前基层法院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与党和国家大局和自身的形势、任务相对照,确实存在思想认识、审判机制、队伍素质、物质装备及管理水平不适应的问题。因此,增强忧患意识,做好应对各种困难和问题的准备,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开拓创新,才能适应司法为民之需要。

二、当前基层法院在司法能力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科学地概括了新时期人民法院重点要完成的“增强司法能力”的六项任务:一是增强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二是增强依法调解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三是增强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四是增强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能力;五是增强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六是增强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能力。 这六种能力就是人民法院当前抓紧完成好的头等任务。对照这六种能力建设任务,找出当前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客观、全面分析,找到改进问题的途径,指导当前工作非常必要。笔者认为,当前基层法院在司法能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僵化。主要有三方面:

1、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认识不到位。有两种倾向:一是改革“无用论”。认为:最高法院颁布的第一个《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早以完成,回过头来看,改革的成果主要在法院内部进行调整和规范,但由于整个法院体制未能随之变革,部分人对改革的前景信心不足,产生“改革光在内部进行是徒劳无用的思想”。二是改革“无关论”。认为法院改革是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专家、学者研究的课题,事不关己,采取等、观、望的态度。“两论”思潮带来法院工作缺乏朝气与活力。

2、对近几年改革中确立的现代司法理念持怀疑态度。认为:“司法独立、公平、公正、效率、透明、法官职业化”等现代司法理念在我国当前政治、经济体制下难以做到,于是仍我行我素,重实体轻程序,不注重职业道德和司法礼仪,与律师拉拉扯扯,与当事人频频庭外接触,少数同志甚至走上收受贿赂、徇私枉法之路,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3、管理创新意识不强。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就案办案,不钻研法理,不研究新型案例,热衷于请示汇报、审委会讨论定案,逃脱责任追究,造成案件质量差、效率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损害了与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缠讼、上访就不可避免。

(二)管理机制行政化。由于社会、历史原因,法院行政化管理体制没有根本改变,严重地阻碍了新时期法院现代管理理论的确立和实施。对照肖扬院长提出的“六项任务”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三个不适应”。

1、现行基层法院人员管理体制不适应专业性很强的审判管理工作。当前基层法院仍沿用地方主管、上级法院协管的管理体制,法院班子怎么建,主要由地方组织部门按照公务员年轻化及行政管理能力要求进行调配,随意性大;行政官员充实到法院领导班子中,一夜之间就变成执掌天平的“特权”法官,既管理法官,又有最终拍板定案的权力。此举不仅造成外行管理内行的不科学性,更重要是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大冲击,造成部分法官精英被埋没,有些原则性强,不太听领导话的被淘汰。目前,基层法院审判资源严重不足,但又无人才愿进的原因与法院管理体制行政化有关。

2、审判管理方式行政化不符合现代审判规律。现代审判规律要求法官独立审判,法官只尊重法律,拒绝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与压力。当前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方式仍普遍采用行政化管理,法官不论法学水平实践经验高低、强弱,一律叫法官,下级服从上级,重大案件的立、审、执要逐级汇报、审批、签发。结果造成审案法官不能依法定案,这样就必然出现法官学习钻研法律的动力不足,依赖思想严重,甚至不负责任,从而导致承办的案件质量差、效率低。

3、审判委员会的行政作用不利于自身职能的发挥。当前,基层法院仍沿袭法院独立审判,而不是法官独立审判,与之相适应的审委会带有浓厚行政特色,其成员法律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主要成员有的甚至才进入法院工作,这样法律知识水平组合的审委会讨论定案的质量难免出现明显的、人为的错案、冤案。如:某法院审理的佘某某杀妻冤案,不正是上级订框框,审委会把关不严的严重后果吗?

(三)法官大众化。全国法院每年所审理、执行的近千万起案件中,80%以上是基层法院完成的。因此基层法院法官素质的高低,决定了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亦反映出法院司法能力的高低。目前,基层法院法官水平大众化是客观存在的,这有其社会历史的原因。其一,众所周知,目前基层法官主体主要来源于80年代报考的待业青年、复转业军人及90年代招入的一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机关工作人员。这些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后就走上了审判岗位,且目前大多都是中层骨干力量。虽然在九十年代大都通过自学取得了法律大专以上学历,但由于不是科班出身,法学理论基础差,在法律条文的适用、立法精神的理解等方面研究的不深不透。如讨论案件较少从法理上陈述理由,多从常理、常情上分析。对新型案件和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很少从法律规定的角度作深入推敲,而是依靠层层请示解决;法律文书缺少深入的说理分析,给人以死搬硬套和格式化、大众化的感觉。其三,现行基层法官管理方式属公务员管理模式,由地方组织部门负责法官的考察、任用和调离;工资、福利、待遇与公务员相一致。因此,法官们缺乏终生献身法律的信心,缺乏抵御行政干预的意识和能力,突现了法官身份的大众化。众所周知,法律是一门艺术,一个法官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美国法官爱德华考文曾说过:“要在法律上成为专家,一个法官需要几十年的时间来研究才能勉强胜任”。 由此可见,现时基层法官水平仍处在法官职业化的初级阶段,与新时期法官职业化的要求差距甚远。为此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体制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势在必行。

(四)物质装备陈旧化。十六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对基层法院基础设施、物质装备建设的政策有所倾斜,基层法院的物质装备有所改善。但从总体而言,基层法院的管理手段还比较滞后,现代化程度较低,设施陈旧老化,交通、通讯工具滞后。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债务沉重,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甚至有的法院法官的工资都无保障。这种状况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直接结果是造成法官人才的严重流失,审判资源与人民群众的诉讼需求间的矛盾更加突出。 综上影响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四大问题,主要是社会、历史、政治、经济、司法理念的认识及地域差别等众多因素在基层法院的集中反映。在新时期法院改革过程中正确面对、客观分析这些问题,统一思想认识,克服制约因素,创新管理的方式方法,建立科学的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新机制,筑牢基层法院的各项保障基础,才能真正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

三、创新管理,司法能力建设的必由之路

创新管理是人类社会活动和生产活动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是随着人类有组织的社会活动和生产活动的出现而出现,是推陈出新的动力。在社会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很不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因此,只有通过管理手段的创新,才能带来司法理念的变化与确立,促进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法官队伍的职业化、物质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司法能力建设与创新管理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现代化的司法管理手段促进了司法能力建设,同时司法能力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同样促进了法院管理的现代化。反之,管理水平陈旧落后,必然导致法院司法能力不足。由此可见,当前针对影响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四大因素,从创新管理入手,与时俱进,是增强基层司法能力的必由之路。笔者认为,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是司法能力建设的必由之路

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管理,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中兴、图强、发展、进步的灵魂。要实现创新,就必须厉行改革,改革是创新的必由之路,创新是改革的必然结果。实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是法院改革的两大任务,要实现两大创新,前提是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司法能力的提出,是在现代司法理念基本定位的情况下提出来的,因此新、旧司法理念的矛盾斗争必然存在,这是新生事物发展规律所确定的。所以,我们基层法院党组织就必须站在改革、发展的高度,通过学习和教育,引导全体工作人员树立科学发展观,提高对现代司法理念及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认识。

(1)要充分认识到《纲要》颁布实施后的重大意义。《纲要》是新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有广泛影响的一个重要文件。《纲要》第39条涉及到“审判方式、审判组织、诉讼程序、证据制度、法官管理”等方面的改革。虽然主要进行的法院内部体制和机制层面的改革,但《纲要》实施后,为推进深层次的法院体制改革积累了经验,打下了基础,为促进观念更新,确立一系列现代司法理念,推进司法的全面改革提供了必要的思想准备和理论准备。因为《纲要》的实施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在2002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大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广泛的涉及到司法机构设置、职权划分、诉讼程序、执行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司法监督和队伍建设等内容。并明确提出改革目标:“是建立能够确保在会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并成立了司法改革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正式起动改革方案的调研、起草、论证工作。其后,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为司法改革提供了新的宪法依据,特别是人权概念入宪和加强对私有财产及非公有制经济保护的提出,充分反映了现代司法理念的正式确立与运用,其历史意义不可低估。

(2)充分认识到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是在1978年11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确定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这一重大决策,启动了新时期中国法制及司法改革进程,到目前已二十七年,其间改革的进程已充分展示了中国改革的特点:一是司法体制改革与社会发展同步进行,这是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设关系发展规律所确定的。实践证明,我国司法改革几乎是与同一时期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步发展,循序渐进,由易到难,由浅入深的过程,不能操之过急,更不能悲观、失望,必须振奋精神,与时俱进,才能客观地、能动的面对挑战,改革创新,迎接未来。

(3)充分认识司法体制改革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确立,改革的时机、力度、速度的把握都应充分考虑社会认识能力和承受能力,都应无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否则,改革就难以顺利实施,更不得取得成功

(4)充分认识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从实际出发,立足本国资源,同时学习、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和做法,大量吸收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文化、经济、意识形态等方面均有差异。同时几千年的封建专制残余思想尚存,左的思潮还未彻底肃清;因此,改革中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不断地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持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同步发展,推动体制改革进程。 教育全体司法工作人员提高以上四个方面的认识,是解决当前基层法院存在“认识僵化”的重点。主要方法是将现代司法理念及司法体制改革的历史定位、特点、要求、重大意义及改革的艰巨性,贯穿于年度学习教育计划中,落实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采取请专家讲课,组织辩论会、研讨会、参观访问等形式统一思想认识,激励全院工作人员改革创新,推动司法能力建设步伐。

(二)提高物质装备科技化水平,是增强司法能力的前提

物质装备现代化是司法能力建设的外在形式,是开展审判工作的前提条件。各基层法院,首先要抢抓当前国家对基层法院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政策重点倾斜的机遇。迅速将建设具有现代司法理念、科技化的现代审判机关纳入本法院发展蓝图。以“三区分开”为目标,从外部结构到立案、审判庭、通道的安全、监控及办公室、合议庭、档案室的内饰、布局,着力体现现代司法特点。其二,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现代化手段,提高物质装备的科技含量。普及微机局域网,实现上下级法院联网。实现案件流程管理、监督、资料浏览查询、行政公文起草签发、归档等,均在网上进行。同时建立庭审活动、机关安保、车辆、人员出入的数字化监控系统。力求达到办公设施科技化、信息传输网络化、办公无纸化;实现信息系统便捷化、数据资料共享化。其三,多渠道筹措资金,一是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二是争取国家国债资金投入;三是与先进地区有关部门接成帮扶对子。

(三)建立、健全审判管理机制,是司法能力建设的保证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改革的任务是:改革、完善法院体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建立独立、公正、高效运转的司法体制。根据任务要求,很显然当前基层法院旧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方式以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从体制、制度上改革创新,构建符合现代审判规律的司法体制和审判管理方式,保证其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正确有效的执行适用法律是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保证。当前,在国家司法体制改革还未定位的情况下,基层法院要提前实现“三个转变”:

(1)领导班子由行政化向专业化转变。人民法院是一个审判专业化很强的国家机关,领导班子执掌着公平、正义的天平,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由此可见,一个低专业水平的领导班子难当此重任。笔者建议:在目前体制下选配基层法院领导班子成员时,上级法院党组织应多做地方党组织协调工作,提拔任用法院内部、中层正职、有学历和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管理能力强的法官,或从上级法院中挑选优秀法官下派任职。这是目前构建基层法院领导班子专业化的最快途径。

(2)审判管理方式行政化向审判管理现代化转变。实践以证明:法院审判工作管理行政化手段,已不适应现代司法理念的新形势要求。《纲要》的实施以为新时期法院审判方式的确立建立了一定基础,但还不完善。笔者认为,首先是构建审判管理信息化体系,才能促进审判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保证司法公正、公开、透明。充分发挥信息化网络作用,全面推行立案、审判、审监、执行工作流程管理。使案件从立案开始到审理、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情况按规定程序要求输入电脑。实现立、审、执、审监分离以及流程控制权与审判权分离,有效的对案件审限、程序、卷宗材料的归档等问题实现全程监督管理。实现案件结案与微机报结同步。确保无案件超审、执期限,各环节程序上无差错。其二,构建适合审判规律的管理体系。

1、取消成建制的业务庭,构建法官独立审判的合议庭。合议庭内设主审法官1名、助理法官2名,实行法官负责制。

2、扩建司法警察队伍,扩展职能,担当起执行、送达等工作任务。目前,为解决执行工作中的裁判权及强制措施命令权的问题,法警在执行工作中按需要向主审法官申报审批后,拿着主审法官的裁定书、决定书、搜查令再实施。

3、构建学术研讨式的审判委员会,其成员必须是经严格考试,具有资格的法官精英,其职能主要是研究新型疑难案件,对法官申报讨论的疑难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严把案件质量关;考核选拔法官、助理法官。组织法官开展研讨等。

(四)加快法官职业化进程,打牢司法能力建设基础

增强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是一个意义深远的过程。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队伍素质的职业化水平进程,只有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才能成为新时期法院工作的中流砥柱。根据法官职业化要求,当前基层法院一是立足实际资源,坚持干中学、学中干的原则,从狠抓基础教育出发,鼓励和支持法官们和工作人员加强自身学历教育,积极拓宽学习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听专家、学者授课,以考促学,充实图书资料,通过局域网论坛,组织研讨会、辩论会的形式讨论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问题。通过轮岗交流,尽量培养法官素质能力,逐步建设一支符合现代审判工作需要的职业化法官队伍。 二是提高法官政治和经济待遇。以优厚的经济待遇突出法官职业化特色,高薪养廉,吸引优秀人材进入法院工作。通过严格的考核、选拔出法官精英,被淘汰的法官另安排做审判辅助工作,工资待遇必须有重大差异。其目的是建立一个人材成长竞争激励机制,突出法官社会地位。三是建立一套完整的现代法官保障机制。通过立法,建立法官终身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保证法官职务的相对稳定性。从而解除法官后顾之忧,使其能专心依法行使职权,真正成为法律的忠诚的执行官。

(五)规范化的制度建设,是司法能力建设的保障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中,有了统一的思想认识,高水准的领导班子、先进的物质装备、科学管理体制、机制、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必须有科学的制度规范,因此,在实践中加强管理制度的规范建设,积极探索和构建全方位的动态管理模式,才能有条不紊的保障司法能力建设健康发展。

首先,针对过去制度体系不健全,出问题无章可循,处理问题长短不齐的现象,修订、完善一套体系完整符合新机制管理需要的规章制度,努力做到规章制度覆盖面达“无空子可钻”,努力做到人人有章可依、事事有章可循,使法院各项工作在规章制度的约束下,实现平稳、高效运转。

其二,以科学的规范为依托,以信息化建设为平台,建立起全方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机制,将部门考核与个人考核紧密结合,将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不同工作性质细化、量化,科学的分解目标责任,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具体,形成上下协作、环环相扣的全方位目标管理网络,创造一个各尽其力、团结奋斗的新格局。

其三,积极探索用人机制的新方法。在用人方面,将提拔、晋升、评优,全部与工作业绩挂钩,并将优秀的系统理论运用到管理中,将每个工作人员的信息资料,包括个人基础信息、表彰奖励信息、案件质量信息、调研文章信息、职业道德信息等全部录入微机,实现人员管理信息化、公开化。对空缺岗位实行凡进必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实现人事管理定性与定量的结合,为以后法官员额和分类管理打下基础。

综上所述,社会在改革中发展,管理在创新中飞跃,我们只要朝着既定的目标,与时俱进,充分挖掘有利条件,发挥群体合力,走创新管理之路,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必定步入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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