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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消防长效机制

发布时间:2020-03-03 19:50: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库伦旗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

各苏木镇政府、养畜牧林场,库伦街道办事处,旗直有关部门:

现将《库伦旗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库伦旗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一、总则

为进一步改善全旗消防安全环境,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人员伤亡为目标,消除各种火灾隐患,防止各种火灾事故的发生,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长效机制。

设立旗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统一组织、协调,督促全旗消防安全工作全面展开,形成消防工作“综合治理、标本兼职、齐抓共管”的格局,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成立旗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布仁(旗委常委、旗政府常务副旗长) 成员:刘五一(旗政府旗长助理、公安局局长) 韩建民(旗纪检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吕卫东(旗财政局局长) 庞杰(旗安监局局长)

江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明江(旗工商局局长) 邓吉会(旗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王勇(旗教体局局长)

丛日成(旗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局长) 刘宁(旗卫生局局长) 阿尔斯楞(旗民政局局长) 张贵艳(旗旅游事务管理中心主任) 安聪明(旗消防大队教导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公安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安聪明兼任。

(二)旗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第一条 城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联合整治、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 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各单位的消防工作专门管理人员; 第三条 实施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每年定期召开政府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并与旗直各有关职能部门、系统行业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领导任期内消防安全工作任务和奖惩办法;

第四条 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制度健全、完善;统一检查验收标准。根据专项治理工作成果,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检查验收标准,实行“谁检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

第五条 认真贯彻《消防法》,加快消防安全工作社会化进程。督促公安、安监、监察、建设、工商、工会、商务、教育、文化、卫生、民政、旅游等职能部门建立健全行业系统内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行业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确立安全生产的前置条件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的审查关、准入关、验收关、办证关;

第六条 依据《消防法》加强对全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促进全民消防安全教育的深入开展。督促新闻媒体、文艺团体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宣传,及时报道消防工作动态,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督促各地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制,加强火灾事故的处理力度,严肃处理火灾事故单位、肇事者和责任人,严肃惩处失职、渎职行为;

第八条 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文明社区”建设评比范围,确立消防安全评比一票否决制度;

第九条 定期组织节假日和春冬时节的消防安全督查、检查工作,督促各地把消防安全工作与日常工作结合起来,及时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三)旗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经信部门

组织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范围,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及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落实有关规定、标准;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市场准入证照时,将消防安全作为审查办证的前置条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排查火灾隐患,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工商部门

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工商行政管理的日常检查工作范围,严把市场准入关和日常监督检查关,办理《营业执照》和年度审验将消防安全作为审查内容和前置条件;在日常工商行政检查中,将消防安全列入检查内容;对己投入使用但消防安全状况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督促其所属单位履行消防法定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文化部门

调查掌握公共娱乐场所的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督促文化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严格准入制度,将消防安全作为文化经营场所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组织开展寓教于乐,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法律知识,消防常识;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教育部门

调查掌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所属单位履行消防法定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整改火灾隐患;严格准入制度,将消防安全作为办校、办园的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提高青少年儿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建设部门 执行《消防法》中有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经消防审核合格方可发给《施工许可证》及未经消防专业验收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规定,督促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规章和行政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应行政管理规章;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及其他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对于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临时建筑或严重危及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行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并予以强行拆除;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旅游部门

调查掌握全旗旅游景点的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督促所属单位履行消防工作法定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准入制度,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检查或经公安消防机构通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景点,旅游行政审批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取消经营资格,并责令不得承接各种接待任务;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卫生部门

调查掌握全旗各类医院的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督促所属单位履行消防工作法定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行业内部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严格准入制度,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卫生医疗机构行政审批和行业评比的重要标准,严格审核评定;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监察部门

依法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临管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执行上级有关文件通知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不认真执行消防法规,失于管理、不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或批准(核准)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开业,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国家工作人员、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受理各主管、临管部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部门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有关责任人;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公安消防部门

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监督检查,严格公正执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领导小组的助手和参谋,及时将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交给旗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并提出措施和建议,以供决策参考。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一)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和联合检查督查制度

第一条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联席会,了解掌握全县消防工作情况,分析消防工作形势,制定相应工作对策和措施。

第二条 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制定年度全旗消防工作目标和阶段工作任务,将任务分解到各相关部门并督促落实。旗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成员单位提出议题和相关资料,草拟全旗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阶段工作任务安排,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 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旗消防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检查、督查和专项治理整顿活动;对苏木镇和相关行业系统是否全面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是否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是否切实落实旗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开展常规性的检查,督查。 第四条 联合检查、督查工作由旗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必须全力配合,提供相应的人、财、物保证。

第五条 联合检查督查结束后,旗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情况,编写督查通报通报各成员单位。

(二)重大火灾隐患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知情权,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对促进火灾隐患整改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火灾隐患公示由旗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条 对下列存在火灾隐患且经相关部门通知逾期未改的场所,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一)歌舞厅、游乐厅、洗浴中心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养老院;

(三)宾馆、饭店、旅馆和营业性餐馆;

(四)礼堂、大型展览场馆、体育馆;

(五)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六)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

(七)生产、经营、销售、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场所;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火灾隐患单位场所。

第四条 火灾隐患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一)火灾隐患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存在具体火灾隐患;

(三)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政府相关部门已依法采取何种措施。

第五条 火灾隐患公示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旗级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免费为火灾隐患公示提供便利。

第六条 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进行公示。

第七条 政府每季度对本辖区火灾隐患单位的公示不应少于一次。

(三)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工作的作用,明确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确保重大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火灾隐患由旗政府实行挂牌督办。

第三条 重大火灾隐患评定按照《通辽市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制度》进行。

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本辖区内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方案,报旗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旗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应在收到公安消防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本辖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方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隐患单位负责人、隐患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召开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分析会,明确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 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在两年内完成隐患整改工作。整改期间,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隐患单位认真制定、严格落实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

第七条 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分析会的决定,填写《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登记表》。

第八条 对本辖区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以当地政府名义制作“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由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将其悬挂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醒目位置,直至火灾隐患彻底整改。

第九条 对已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撤牌,并由公安消防部门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登记表》上注销。

第十条 政府相关部门要全力帮助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整改工作,协调解决隐患整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火灾隐患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均有责任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三条 各苏木镇应确定本辖区火灾隐患举报受理单位和举报电话、互联网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对消防部门尚未发现的火灾隐患实行举报奖励制度,根据所举报火灾隐患危险程度,分别给予举报人50至1000元不等的奖励。对已经受理的火灾隐患内容进行重复举报的,不再进行受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五)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场所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对本行业、本系统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消防部门对本辖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监督责任。

第五条 各苏木镇主要领导对本辖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苏木镇应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政或系统主管部门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应与本系统、本行业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签订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

第七条 旗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各苏木镇主要负责人应向旗政府作书面说明。

第八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报请停产或停业的请示事项,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批复,明确处理意见,并协调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停产或停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 旗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本行业、本系统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大火灾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应向旗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第十条 各苏木镇主要领导和旗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未履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不适用于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森林、草原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六)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客观、准确评价单位场所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及为政府决策提供技术参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的对象:

(一)发现火灾隐患后两年内未完成整改的单位场所;

(二)需认定是否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

(三)政府拟进行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单位场所;

(四)公安消防等部门作出责令停产或停业前,需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火灾隐患单位场所;

(五)单位场所自身或其行业、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评价的单位场所。

第三条 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工作,由同级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旗政府成立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专家小组,负责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工作。

第五条 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专家小组由旗公安消防大队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建设等部门工程师级以上(含工程师)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

第六条 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专家小组职责包括:

(一)评价单位场所火灾危险性;

(二)评价单位场所消防安全保障能力;

(三)论证单位场所火灾隐患整改方案;

(四)为火灾隐患整改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专家小组应对评价对象进行实地察看、检测,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综合分析评价对象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并出具评价报告。

第八条 对单位场所火灾危险性评价分为一般火灾危险性和重大火灾危险性两类。

第九条 对单位场所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分为差、一般、良好、优秀四个等级。

第十条 被评定为重大火灾危险性的单位场所,县政府应当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专家小组成员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四、组织实施方法

(一)旗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旗消防安全管理总体协调和组织工作,督促并检查各苏木镇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 旗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每季向旗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系统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动态,对出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和重特大火灾事故及时专题上报旗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旗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单位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及时掌握本辖区消防安全情况和动态,每季度对全旗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评。

(四)旗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将对各苏木镇贯彻落实《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和考评。成绩突出的给予相应的物质精神奖励;对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差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整改的,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除通报批评外,还将按火灾损失的实际情况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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