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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3:42: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加强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基建项目)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和《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华能办〔2015〕215号)等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基建项目是指为生产经营服务但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非经营性基建项目,主要包括以下项目的新建、购置(含以租代买)、改造、装修:

(一)办公场所、集控中心、灾备中心、研发中心等。

(二)生产性企业厂(场)内检修间、仓库、消防楼、门卫室、生产(办公)综合楼、生产培训楼等辅助生产型建筑物,厂区内职工食堂、浴室、宿舍等集体福利型建筑物。厂区外围属企业资产并为生产运行服务的专用道路等建筑物。

第三条 小型基建管理遵循“勤俭节约、实事求是;分级管理,有效监督;决策科学,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小型基建管理要严格控制新增项目投资。严禁新建(购置)宾馆、酒店、会所、会议中心、培训中心、疗养中心等楼堂馆所;严禁以技术业务用房的名义搭车新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严禁动

— 3 — 用企业资金为职工在厂区外新建新购住宿场所;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新建(购置)小型基建项目的,要按照“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的原则进行立项,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五条 小型基建管理要从严控制存量项目投资。确因使用时间较长、设备设施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生产经营要求的,须在各单位财务收支范围内,按“从严从紧”的原则,安排维修改造支出。

第六条 根据集团公司造价(概算)管理要求,列入新建或扩建电厂(煤矿)设计概算并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小型基建项目,按照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规定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二级单位本部及基层企业。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八条 小型基建项目审批实行集团公司和二级单位两级审批主体制度,未经审批主体同意不得擅自购建。

第九条 集团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负责审批总部直接出资、二级单位本部限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型基建项目。

第十条 二级单位(不含股份公司)在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预算额度内,负责审批本部限额以下、所属基层企业的小型基建项目。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在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预算额度 — 4 — 内,负责审批本部限额以下、所管理区域分公司本部限额以下及所属基层企业的小型基建项目。同时,集团公司委托股份公司,负责审批所属区域分公司本部限额以上的小型基建项目。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二级单位本部限额以下、股份公司管理的区域分公司本部限额以下的小型基建项目主要包括对办公场所局部的修缮、改造且单个项目总投资不超过500万元的零星项目。

第十三条 小型基建项目应开展可行性研究,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工程概算,提供不低于两个以上的设计方案(购建方案)作为立项审批依据,同时对项目的投资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新建小型基建项目的设计方案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和《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华能办〔2015〕215号)等相关制度执行;购置(改造)小型基建项目的装修工程标准按1300元/平米执行;家具购置标准按1.5万元/人执行。

第十五条 在正式上报立项申请前,项目单位须提前将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工程概算等文件送立项审批单位预审。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当年出现以下情况的,小型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受理立项申请文件:

(一)连续两年亏损且当年预计亏损的单位。

— 5 —

(二)近三年中有大中型基建投产项目(含新建及扩建)。

(三)近三年来存在违反公司小型基建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不够、外部条件不落实、未能提供充分决策依据的项目。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小型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在收到立项申请文件后,依据国家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对项目设计方案、工程概算等内容进行审核,如符合立项要求,则报请集团公司董事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委托股份公司立项审批的小型基建项目,股份公司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制度,对项目设计方案、工程概算等内容进行审核,及时将批复文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九条 小型基建项目立项批复后,设计方案、工程概算等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或突破。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需按原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总部相关部门负责小型基建项目安全、建设、资金、审计、监督等管理职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小型基建项目实行预算管理,经批准购建的小型基建项目必须列入年度预算与综合计划,不得搞预算外工程。优先安排尾工项目,兼顾已批准立项的续建项目,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

第二十二条 小型基建项目预算编制按照“总额控制、分 — 6 — 类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核。

(一)集团公司专项审批的小型基建项目的年度预算根据工程进度进行核定。

(二)二级单位本部限额以下、股份公司管理的区域分公司本部限额以下以及基层企业的小型基建项目的年度预算投资额度,根据企业固定资产原值的0.3‰进行核定。

(三)股份公司管理的区域分公司本部限额以上的小型基建项目的年度预算根据工程进度进行核定。

第二十三条 小型基建项目实行预算动态下达,尚未立项但确需实施的项目,年初预算可暂列投资,待项目立项决策后再下达预算。其中,委托股份公司立项审批的项目,立项批复意见报集团公司备案并符合相关制度要求后,由集团公司下达预算。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在下达预算内,合理安排投资进度,严禁超年度预算实施项目。同时,将小型基建项目纳入统计范围,按集团公司统计相关规定每月上报小型基建统计报表。总投资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每年还应按项目编制小型基建统计年报。

第二十五条 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如确需实施且未预留投资的项目,需单独报批立项,待项目决策通过后,再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和公司基本建设管理

— 7 — 程序的要求,履行建设管理职责,由项目单位自行管理或以合同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施工前,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八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单位要加强小型基建项目建设的过程管理,严格安全、质量、造价和投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施工结束后,项目单位应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质量检查和工程验收,编制工程验收报告,并上报立项单位审查。

第三十条 通过工程验收的小型基建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并上报立项单位审查。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总部直接出资及二级单位本部限额以上的小型基建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审查工程验收报告和竣工决算报告,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小型基建项目管理过程中严禁出现以下情况: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购置、改造、装修。

(二)未按集团公司批复要求,擅自更改项目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

(三)擅自将小型基建项目化整为零后自行决策。

(四)其他违反集团公司小型基建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二级单位要加强对小型基建项目的监督管 — 8 — 理,不定期开展稽核检查,对违反集团公司小型基建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责令整改;对小型基建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关分管领导对小型基建项目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其中,集团公司委托股份公司立项审批的小型基建项目,由股份公司相关负责人对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小型基建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集团公司审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华能预〔2009〕870号)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区域子公司本部办公场所定额标准(试行)》(华能预〔2011〕82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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