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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考试学生须知及作弊处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22:46: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考试学生须知及作弊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学生考试须知

第二章 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分

第三章 考试作弊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四章 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学生考试须知

第一条学生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学生证和身份证,以备查对。学生证或身份证丢失者,可由学生所在系办理带有学生照片的证明,否则不准参加考试。学生应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按规定座位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上备查。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缺考处理。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二条学生参加考试应自备必需的文具。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手册及通信工具;开卷考试只能携带规定的书籍和手册。

第三条考试开始前学生应注意检查桌面、抽屉、座位周围及地面等处有无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及物品,发现有上述文字及物品须自行清理或报告监考教师。

第四条考场内应保持肃静,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学生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如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时,学生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学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五条学生必须自主答卷并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学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交谈。

第六条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将试卷及答卷等考试资料带出考场。

第七条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不得要求教师提高得分。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至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二周内提出查分申请,经教务处或教学系(部)核查确认后的成绩即为最终成绩。

第八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申请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经教务处认定的特殊情况,可在考试后补办缓考手续。

第九条 凡考试作弊者,其相应课程一律以“零分”记载,并根据其情节和态度给予相应处分,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各类奖励及评优资格。

第二章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二)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四)未经考试管理部门批准,自行参加考试者;

(五)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身份证而拒绝出示的;

(六)将寻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具有存储功能的学习用品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等带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臵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听力考试结束后,考生仍戴耳机的;

(二)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带出考场或参加考试不交卷但谎称已交卷;

(三)在考场内使用寻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及手提电脑、具有存储功能的学习用品;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闭卷考试中凡考试开始后桌上、抽屉内存有与考试有关的书、纸张,桌面抄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等一经发现,不论是否窥看均视为作弊);

(五)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六)相互交换签写答卷人姓名的;

(七)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八)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九)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十)其他在考试中明显违反考试规则并经教学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 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三) 在校期间考试作弊累计两次的;

(四) 利用不正当手段要求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更改答案或成绩单者;

(五) 省级(或省级以上)考试作弊者(全国大学英语

四、六级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按《广东省全国大学英语

四、六级考试违规作弊行为分类》标准认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偷窃试卷者;

(二)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有作弊行为者;

(三)在校期间考试作弊累计三次者;

(四)省级(或省级以上)考试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十四条 协同考试作弊者,与考试作弊者受同等处分。

第十五条 考试作弊且态度恶劣者,加重处分。

第三章考试作弊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六条 考试作弊的认定程序 :

(一) 监考教师发现学生有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应终止该学生的考试并令其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包括时间、地点、考试科目、事情经过、本人认识、签名等),然后退出考场。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将有关情况报告教务处,并填写《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考试作弊情况登记表》,连同该学生的试卷及情况说明交教务处;

(二) 如协同作弊者已退出考场,监考教师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写出情况说明并报教务处。

第十七条 处分程序及权限

(一) 学生考试作弊处分由教务处统一办理,教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在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的基础上提出处分意见;

(二)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教务处根据规定提出处分意见,报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审批,由学院给予相应处分,处分决定以学院名义作出,教务处存档1份;

(三) 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务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决定,由学院给予相应的处分,处分决定以学院名义作出,教务处存档1份。开除学籍的决定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四) 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宣布之日起,学生所在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或擅自离校者,教务处通知相关部门停止其学生证、校园卡在校内使用,宿舍管理部门收回床位。

第十八条 处分的存档、送达及申诉:

(一) 处分决定书必须在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教学秘书或有关系领导面交受处分的学生,并由受处分的学生签收,因特殊情况无法交给受处分者本人的,应将处分决定寄给受处分者本人,并将交寄凭证及有关记录(要有两名以上证人证明)存档;或实行公告送达(公告期为7日)并拍照存档;

(二) 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名,负责送达者应做好记录(要有两名以上证人证明)并存档;

(三)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

第十九条 学生在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如察看期内在校表现良好,则一年后可由受处分的学生本人提出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对其察看期内的表现进行考察,签署审核意见后送教务处审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此前颁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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