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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铁(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9:40: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广铁(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办法

(广劳卫发[2010]2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铁道部《铁路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办法》(铁劳卫〔2010〕83号),为建立集团公司高技能人才激励工作机制,加快集团公司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席技师是集团公司生产一线政治素质好、技能水平高、安全质量优、实践经验丰富、业绩贡献突出,得到本单位和集团各单位以及集团外单位广泛认可的优秀高技能人才,是本工种专项技能的领先人物。

第三条 首席技师分为全路、集团公司两类。由铁道部命名的首席技师为全路首席技师;由集团公司命名的首席技师为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各工种首席技师选拔由集团公司统一安排,分年度在运输生产站段产生。 第四条 集团公司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劳资、业务、职教、宣传等部门参加的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委员会,负责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工作。

第五条 集团公司劳卫处负责集团公司首席技师的政策制定、宏观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相关业务处室提供技术支持,站段负责评选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在高级技师或技师中产生,全路首席技师在集团公司首席技师中产生。 第七条 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应在综合考虑专业、工种技术技能特点及从业人数的基础上,结合铁路技术进步发展需求,突出运输生产关键岗位进行设置。集团公司首席技师按工种岗位设置。

第八条 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未设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等级的工种为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聘用满一年以上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均可参加集团公司首席技师选拔。

第九条 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应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突出,在带徒授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受到单位和职工普遍认可,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本专业领域中技术技能水平高超或有绝招、绝技,有较强解决现场生产实际问题能力。

(二)在技术创新、技术攻关、技术试验等方面,以及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并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发挥骨干作用。

(三)在提高设备质量、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效益方面发挥突出作用。

(四)在编制本专业国家、行业或企业技术、作业标准、规章、规程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十条 集团公司首席技师通过岗位实绩考核、职业技能竞赛和评选选拔产生。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首席技师评选选拔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凡符合集团公司首席技师评选条件的人员均可书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获奖证书及其他与选拔条件有关的各种材料、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申报人所在车间(部门)组织评议推荐,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站段人劳科。站段人劳科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审查和资格确认。

(三)站段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行民主推荐,产生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候选人。

(四)站段对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候选人进行考试考核,集团公司对选拔过程进行督导。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首席技师设置工种、数量,基层单位对符合条件的技能人员进行理论、实作考试和工作业绩考核,选拔出本单位推荐初选人选,并将考核结果在站段内公示。

(五)站段将评选出的集团公司首席技师材料(《集团公司首席技师申请表》、《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审批表》、《集团公司首席技师推荐表》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上报集团公司劳卫处审核和认定。由集团公司劳卫处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召开评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一次性表决。按照集团公司首席技师设置工种岗位和名额,确定集团公司首席技师人选。

(六)对集团首席技师人选,由集团公司在《广州铁道》公示一周。对公示无异议的集团公司首席技师人选,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命名为集团公司首席技师,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对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全路技术能手称号,且经认定具有集团公司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经单位审定、公示无异议后,由集团公司直接命名为集团公司首席技师。

第十三条 对经评选获得全路技术能手称号的,可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后,由集团公司直接命名为集团公司首席技师。

第十四条 全路首席技师从集团公司首席技师中通过竞赛选拔产生。

对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集团公司首席技师,经基层单位审定、公示、集团公司推荐,由铁道部直接命名为全路首席技师。对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但尚未命名为集团公司首席技师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程序命名为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后,经企业推荐,也可由铁道部直接命名为全路首席技师。

集团公司向铁道部推荐全路首席技师人选,应上报《全路首席技师推荐表》一式两份,随附集团公司首席技师任用协议、全国技术能手荣誉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第十五条 经评选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可按照前条规定由铁道部直接命名为全路首席技师。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委托站段与集团公司首席技师签订任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受铁道部委托,集团公司与全路首席技师签订任用协议。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首席技师的任期原则上为三年,自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任用之日算起,但不超过其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带头弘扬“高标准、讲科学、不懈怠”、“苦干、实干、拼命干”的精神,做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服从指挥、团结协作的模范。

(二)带头钻研技术、创新技能技艺,立足本职、岗位成才,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

(三)负责本专业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四)参与全路或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攻关和技术试验等工作。

(五)承担带徒授艺、技能人才培养和本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六)参与本专业有关安全、质量、技术等规章、规程、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七)承担铁道部或集团公司交予的其他技术工作。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在首席技师培养使用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定铁路现代化建设的理想信念,增强奉献铁路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推荐、组织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参加铁道部、集团公司组织的高层次培训和技术交流、专业讲座等活动。采取远程教育、送教上门及到高等院校、铁路培训基地等形式,以高速铁路和新技术装备知识培训为重点进行理论和专业知识培训,不断促进集团公司首席技师更新知识、提高技艺。

(三)安排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利用新线联调联试、提前介入挂职培养、制造厂家现场学习、既有客专岗位锻炼等方式,熟悉新技术新设备。推荐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参与部重点建设和科研项目,参加技术创新、技术攻关、技术试验等工作,总结新技术新设备应用经验,发挥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在运输生产中的作用。

(四)负责对集团公司首席技师的绝招绝技、先进作业方法、新技术新设备应用经验等进行总结推广,其中对在本工种专业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对促进运输安全质量提高具有重要作用的作业方法,可采取以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姓名命名的方式组织推广,有效激发集团公司首席技师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第二十一条 建立集团公司首席技师津贴制度。

(一)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在按有关规定享受原有高级技师或技师津贴的同时,享受每月500元集团公司首席技师津贴。

(二)全路首席技师在按有关规定享受原有高级技师或技师津贴、集团公司首席技师津贴的同时,享受每月800元的全路首席技师津贴。

第五章 动态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全路首席技师由铁道部、集团公司直接掌握、重点联系,集团公司负责管内全路和集团公司首席技师的有关权利、日常管理,站段负责使用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考核制度。建立健全集团公司首席技师管理考核制度,对集团公司首席技师进行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安全质量、职责履行等内容。年度、任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要严格把关,宁缺毋滥。任期考核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考核档次。

全路首席技师的年度、任期考核,应填报《全路首席技师考核表》,年度考核表于次年一月底前,任期考核表于任期届满一个月内报集团公司劳卫处汇总考核后,由集团公司劳卫处报铁道部劳卫司。

第二十四条 建立考绩档案。集团公司首席技师考绩档案由站段负责建档和管理,材料包括:首席技师推荐表、首席技师任用协议书、首席技师考核表、体现专业技能水平的获奖证书、荣誉证书(复印件)等。集团公司劳卫处对集团公司首席技师进行备案,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首席技师任期届满,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选拔任用。全路首席技师任期届满,对其中工作业绩显著,作用发挥突出,年度、任期考核均为优秀的,可继续参加选拔任用。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首席技师任期结束后,未能继续任用的,不再享受首席技师津贴,但保留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集团公司首席技师荣誉称号: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选拔时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撤销全路首席技师荣誉称号,由集团公司提出书面报告,经铁道部审核批准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解除任用协议并停止发放首席技师津贴:

(一)不再从事本工种专业技能工作的;

(二)集团公司首席技师调离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全路首席技师调离铁道部所属企业和控股合资铁路公司的;

(三)发生一般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撤销荣誉称号的。

对全路首席技师,由集团公司提出书面报告,经铁道部审核批准后,由集团公司解除任用协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运输站段。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首席技师选拔培养实施办法,其中参加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全路首席技师的推荐选拔工作,由集团公司归口负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劳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劳卫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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