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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医〔2003〕153号

发布时间:2020-03-03 09:07: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温医„2010‟54号

温州医学院关于印发

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现将《温州医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1— 温州医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进一步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阶段性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学科队伍发展和学术交流,根据原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以及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博士后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行人事处统一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有关学院、流动站和合作导师密切协作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我校博士后工作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对学校博士后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博士后办”),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协调各部门做好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博士后进站、在站和出站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设有流动站或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学院,须有学院领导分管博士后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流动站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具体情况组成工作班子,由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主任。

—2— 第四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人员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和完成在站研究任务,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科研工作条件。

第二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五条

博士后人员是指各学院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需要招收的,进入流动站从事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的人员。博士后人员的类型分为:

(一)学科博士后人员指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通过博士后流动站招收的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学科博士后包含由外单位委托培养的、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

(二)企业博士后人员指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浙江省试点工作站因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需要,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转入企业管理,研究工作主要在企业进行。

第六条

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学科及合作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已设立的流动站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

(二)非设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若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如有重大研究项目、研究经费充足、学术水平高等),可经全国博管会批准后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

—3— 员。

(三)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充足研究经费的在岗教授或研究员且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可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

第七条

申请成为博士后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各流动站可根据本学科的特点,制订本学科博士后申请人员应具备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基本条件;

(三)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八条 为鼓励人才交流,优化知识结构,博采众长,促进学科交叉,本校博士毕业生一般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做博士后。

第九条 学校鼓励招收知名大学毕业的外籍博士及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逐步提高博士后队伍的国际化程度。

第十条 为了支持企业博士后事业的发展,我校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企业博士后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保等所有费用均由企业承担,研究工作主要在企业。

—4— 第十一条

学校在校园网上建立博士后人员招聘专栏,面向社会公布招聘信息,包括设站学科、合作导师以及研究选题等。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按我校博士后申请、录用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招收坚持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确保质量、程序规范的原则,要注意对博士后申请人员政治素质的审查。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的进站管理

第十四条

被录用的博士后人员凭录用通知书、身份证到学校博士后办办理报到手续,并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报到者,将被取消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限期前向流动站申请延期进站,并报学校博士后办批准。

第十五条

进站报到时因故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须在进站6个月内向学校博士后办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对留学回国博士需核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不能按规定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作退站处理。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在站管理

第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24个月。在站期间,博士后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

—5— 度。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3个月内应完成开题报告。博士后人员在所在单位或企业作开题报告,并填写《温州医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审核表》,经流动站主任批准后执行,并报学校博士后办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于未确认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博士后人员,根据学校职称评审有关规定,可确定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按其工作报到时间确定任职时间。博士后人员(委托培养的除外)期满出站前,可申请参加学校每年组织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十九条

进站一年后,流动站组织3—5名博士生导师成立中期考核小组,对博士后人员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等级与考核津贴、第二年博士后津贴挂钩。各学院负责将考核结果报学校博士后办备案、归档。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超过3个月没有完成中期考核者,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等归我校所有。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出站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应于期满出站前1个月,向流动站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研究成果和发表论著清单,并填写《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表》。工作期满24个月,学校博士后办停拨所有日常经费。

第二十二条 流动站组织5—7名博士生导师成立出站考核小组,按照出站考核的要求,组织出站答辩,并形成书面材料归 —6— 入博士后个人档案。对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在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学校报请全国博管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培养协议的以外,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出站博士后人员应向学校递交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单位)的接收函。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博士后人员可将本人人事关系及档案委托温州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代管。

第二十四条

符合出站条件的博士后人员,须进行出站申请。博士后人员将下载的《博士后期满登记表》与单位接收函、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证件一起交学院审核。学院核实后,将相关材料报学校博士后办审核,并报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审批。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签发博士后人员分配工作及本人和配偶、子女的落户介绍信。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将离校通知单交学校博士后办,并办理工资转移手续。博士后人员出站后应及时通知接收单位发调档函至学校博士后办。出站3个月后未转走的博士后人员档案,将转至温州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代管,并按规定收取档案保管费。

第二十六条

特别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应少于21个月。博士后人员提前出站,应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流动站主任和学院同意,报学校博士后办审批。

第六章 博士后人员的延期与退站管理

—7— 第二十七条

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博士后人员可适当延长在站时间,以保证研究工作的深入与完整。但延期出站申请报告应由合作导师提前一个月提出,并提交延长期间所需经费划转单后,报学院及学校博士后办审批同意。

企业博士后人员要求延期的,应经所在企业同意。 延期申请应从严审批,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进站后6个月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

(八)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九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同时除第二十八条第

(五)款退站者外须向学校缴还已发放的所有津贴和奖金。退站的博士后人员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3个月内没有落实单位的人员,其人事关系、档案将转至温州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代管,并按规定收取档案保管费。

第七章

博士后合作导师的职责

—8— 第三十条

合作导师应切实加强对博士后人员学术道德规范的教育和具体学术行为的监管。

第三十一条

合作导师应支持博士后人员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特别是前沿探索性研究。合作导师按所做贡献在博士后研究成果中署名的,应认真审阅。如合作研究成果可分割使用的,合作导师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如合作研究成果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导师与所有署名人一起对研究成果负责。

第三十二条

合作导师须参加博士后人员招录、开题报告会、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评审等主要环节,并在出站考核评审时到会介绍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工作情况。如合作导师确因出国等特殊原因无法出席博士后人员出站考评会议,应书面委托他人到会介绍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

第八章

博士后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第三十四条

非委托培养的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待遇由学校、学院、合作导师共同提供,包括基本工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博士后津贴、考核津贴等。

委托培养的博士后人员享受其在职单位相关待遇;企业博士后人员享受招收企业的相关待遇。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学校提供公寓。如房源紧张

—9— 无法安排,学校提供租房补贴600—1000元/月。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配偶、子女安排

(一)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在温州市落常住户口,凭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其子女入学、入托等享受温州市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三)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博士后人员本人一并迁移至接收单位所在地。

(四)外籍博士后人员配偶、子女的安排问题,按浙江省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博士后人员的资助与奖励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为非委托培养的博士后人员提供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

第三十八条

凡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以温州医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和获奖成果,统一纳入学校科研奖励范围,由学校核发奖励。

第三十九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申请,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办法》及《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实施办法》执行。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申请,按原浙江 —10— 省人事厅《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学校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所申请到的基金及资助单独立帐,专款专用,管理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全国优秀博士后、浙江省优秀博士后的评选办法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管会和浙江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章 博士后人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因研究项目需要,要求出国(境)进行短期学术交流、参加国际会议或开展合作研究,需经合作导师、流动站主任和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博士后办批准,方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和企业博士后的有关出国(境)手续由在职单位和所在企业负责办理。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进行出国(境)短期学术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开展合作研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四十三条

对于出国逾期30天以上不归的博士后人员,所在学院应及时上报学校博士后办,按自动退站处理,并从保证金中扣回出国期间学校已支付的工资、津贴等费用。

第十一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与流动站建设

—11—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用于学校博士后办组织博士后人员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开支,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博士后人员出站时未使用的经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浙江省博士后专项经费拨款的3%及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协议支付的管理费均统一纳入学校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

第四十五条

对于企业博士后,企业按协议向学校提供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管理费及合作导师指导费,按5:4:1的比例以经费划拨的方式转成合作导师指导费、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和所在学院博士后工作经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博士后办负责组织完成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管会和浙江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布置的流动站评估工作,研究制定对各流动站的内部考核评估办法,建立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温州医学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2.温州医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录用程序

3.温州医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规定 4.温州医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规定 5.温州医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规定

—12— 附件1 温州医学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认真贯彻国家对博士后的方针政策,加强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一、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构成

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校领导及人事处、研究生部、科技处、发展规划处、后勤发展处、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计划财务处、保卫处的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并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兼任组长。

二、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学校博士后发展规划并每年度向学校汇报;

(二)根据规划,提出住房、经费及相关福利待遇等管理方面的建议及预算;

(三)总结校内外博士后的工作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四)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协调有关事项;

(五)制定相应政策,调动流动站和合作导师的积极性。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

(一)人事处

1.博士后人员各种管理条例的制定; 2.每年度博士后人员招收计划的制订;

3.新设流动站的申报及国家、浙江省各种推荐、申报工作; 4.协调全校流动站的评估工作;

5.博士后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考核津贴等福利待遇的发放

—13— 工作;

6.博士后人员进、出及退站有关事项;

7.加强与企业工作站的联系,做好企业博士后的招收工作; 8.流动站和博士后联谊会建设工作; 9.协助博士后解决子女的入学和入托问题;

10.受理在站博士后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确认和评审工作。

(二)研究生部 1.协助做好招生工作;

2.负责并组织、指导各设站学院做好博士后人员的过程管理和各环节考核工作。

(三)科技处

1.博士后人员有关科研课题及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浙江省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工作;

2.博士后人员科研任务的总结和成果鉴定以及科研课题的跟踪;

3.博士后人员科研业绩奖励的核定。

(四)发展规划处

根据学科建设的规划,提出博士后事业发展的建议,协助新设流动站的申报。

(五)后勤发展处

1.安排博士后人员的住房及租房补贴的发放; 2.协调有关后勤服务工作。

(六)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

1.协助做好外籍和港澳台博士后出入境相关管理工作,指导 —14— 用人单位办理外籍和港澳台博士后的出入境等手续;

2.负责外籍和港澳台地区博士后的涉密审查。

(七)计划财务处

博士后人员的工资、津贴及各种经费的办理。

(八)保卫处

负责博士后人员及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问题。

(九)各学院及流动站

1.负责本站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引导博士后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淡薄名利,潜心钻研,锐意进取;

2.应为博士后人员营造尊重个性、学术民主、支持创新、容许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同时引导博士后人员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弄虚作假的浮躁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3.负责流动站博士后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4.申报本学院博士后招收计划;

4.审定博士后人员申请进站前的业务水平,配备联系合作导师;

5.审核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安排,进站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总结等;

6.负责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联谊活动等组织工作; 7.每年度一次博士后考核工作,及时调整本流动站的合作导师信息库,负责更新本流动站的中英文简介,做好本流动站博士后科研信息资料的统计。

—15— 附件2

温州医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录用程序

一、申请人应向流动站提供的材料 1.温州医学院博士后人员申请审批表; 2.2名本领域专家的推荐信; 3.博士学位、学历证书;

4.表明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成果、奖励清单(如获奖、鉴定、专利证书、学术论文等),及佐证材料;

5.博士学位论文。

二、招收博士后人员程序

1.学校公布各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信息;

2.各学院将所收到的申请材料转送相关学科、研究所或申请者选择的合作导师审阅,若有招收意向的,填写《温州医学院博士后合作导师审批表》;

3.博士后流动站组织面试考核小组,对已确定的面试人员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综合素质进行考核,择优招收;

4.流动站面试通过后,报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审批; 5.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将拟招收人员的《温州医学院博士后人员申请审批表》和《温州医学院博士后合作导师审批表》报学校博士后办;

—16— 6.经学校博士后办审核同意后,流动站博士后管理人员通知申请人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网上申请,并下载和填写相关材料;

7.合作导师所在学院要认真审核申请人递交的进站审批材料,校验申请材料的原件,核实无误后,将学院党总支(党委)签署意见的《温州医学院博士后人员政审表》和其他进站审批材料一起报学校博士后办;

8.经学校博士后办审核并报省博士后办公室批准后,学校博士后办发放《温州医学院博士后录用通知书》,办理博士后进站手续;

9.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主要由企业选拔,合作导师与所在学院也有责任对其人选进行考核;

10.招收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为我校博士后,合作导师所在学院需到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办理外籍及港澳台人员来华工作手续。

—17— 附件3 温州医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规定

一、考核时间

博士后人员进站的第13个月内应完成中期考核。

二、考核办法和内容

(一)由所在学院组织3-5名博士生导师成立考核小组对博士后人员进站一年来工作进行小组评议考核。

(二)根据博士后工作协议和《进站报告》中的工作要求,对其一年来的博士后研究工作进度、研究成果(申请或参与的科研项目或基金、发表论文情况)、科研态度及学术道德等综合素质进行考核。

(三)考核程序

1.合作导师介绍博士后情况。如因出国等原因不能与会的,必须书面委托其他老师代为介绍;

2.博士后本人进行工作述职报告,接受专家提问并答疑; 3.本人填写《温州医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由考核小组、流动站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盖章后交学校博士后办归入个人档案。

四、中期考核结果

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者从考核的下个月(即第14个月)起提高博士后津贴。未能按期完成考核者,所在学院要及时将名单报至学校博士后办停发博士 —18— 后津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超过3个月仍没有完成中期考核者,作退站处理。

(一)考核优秀等级的基本条件

1.进站后,根据博士后工作协议及按本人开题审核表所列计划超额完成研究任务,工作得到合作导师、流动站、所在学院老师和领导的高度评价;

2.在站期间,以温州医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较为突出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被国际重要文献检索系统(SCI等)收录1篇(影响因子>2.0),或出版著作1部,或参与争取到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3.在站期间,无学术不端行为或记录。

(二)考核合格等级的基本条件

进站后,根据博士后工作协议及本人开题审核表所列计划,基本完成研究任务,工作能力及个人表现得到合作导师、流动站和所在单位的认可。

(三)考核不合格等级的基本条件之一

1.进站后,根据博士后工作协议及本人开题审核表所列计划未完成研究工作任务,工作能力没能得到合作导师、流动站和所在单位的认可;

2.在站期间,如发现有捏造和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一律被评为不合格。

—19— 附件4

温州医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规定

一、博士后出站前必须完成进站后所确定的研究工作任务,并按照全国博管会办公室统一规定格式撰写《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

二、博士后出站的考核小组由5—7名博士生导师组成,其中1名(含)以上为校外同行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业务能力、个人表现等进行考核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三、博士后出站考核程序

1.申请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应提前向考核小组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并请2名同行专家进行通信评议,其中1名为校外专家。

2.在通信评议通过后,博士后应向考核小组做工作报告,汇报自己的研究工作情况和介绍自己的主要研究成果。合作导师必须出席并作简单介绍(博士后的简介、在站期间的工作、德育表现等),如合作导师因出国等原因无法出席博士后出站考评会议,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到会介绍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情况;考核小组提问和进行评议。

3.报告会结束后,考核小组根据《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的通信评审意见和报告会情况,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业务能力、政治思想和学术道德表现进行考核,将考核意见填入《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20—

五、博士后出站考核的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对于考核优秀的博士后,考核小组应优先推荐其参加学校高级职称评定,充实学校学科队伍;成绩优秀的博士后可申请参加当年的高级职称评定。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期出站,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将作退站处理。

1.考核优秀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1)发表被国际权威文献检索系统(SCI、EI)收录的影响因子≥3.0的论文1篇,或者影响因子≥2.0以上的论文2篇。学术论文以正式出版发表为准,需提供文章复印件。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若导师为第一负责人,博士后应排名第二)1项。

2.考核合格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发表被国际权威文献检索系统(SCI、EI)收录的影响因子≥3.0的论文1篇,或者影响因子≥2.0以上的论文2篇。学术论文以正式出版发表为准,需提供文章复印件。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若导师为第一负责人,博士后应排名第二)1项。

3.考核不合格者

在站期间,根据博士后工作协议及本人开题审核表所列计划未完成研究工作任务,工作能力没能得到合作导师、流动站和所在学院老师和领导认可。

—21—

七、博士后在站期间,如发现有捏造和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被评为不合格,并作退站处理。

八、博士后出站考核过程中,所需的通信评议专家、考核小组成员及组织人员的评审费及劳务费,可在该博士后或合作导师的相关课题经费中报销。

—22 — 附件5

温州医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规定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现将我校非委托培养的博士后人员工资等待遇规定如下:

一、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二、博士后人员起点薪级工资为16级。进站博士后按学历、工作、任职年限确定薪级工资,若低于起点薪级工资的,按起点薪级工资确定;若高于起点薪级工资的,按高的薪级工资确定。博士后人员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增加一级薪级。

三、博士后人员津贴2500元/月的标准由学校发放。中期考核为优秀者,第二年学校给予增加600元/月津贴的奖励。未能按期完成中期考核者停发博士后津贴。各单位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学校博士后办。

四、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享受与本校教职工同等的养老、失业与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公费医疗、住房公积金待遇。津补贴按浙江省有关文件执行。外籍及港澳台博士后人员的各类保险按外事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进行工作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一次性发放考核津贴,标准为:优秀15000元/年,合格7200元/年。考核津贴由合作导师在博士后人员报到前划转到学校。

—23—

六、博士后人员延期期间所需的工资及各类保险所需费用由导师支付,可在办理延期时将经费划转后由学校代发。

七、学校为非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提供10000元科研启动经费。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主题词: 人事

博士后

制度

通知

温州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0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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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医〔2003〕153号

温农发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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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医一院〔〕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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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劳社医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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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医〔2003〕153号
《温医〔2003〕15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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