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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川县农村党支部选举办法 摘录

发布时间:2020-03-03 23:55: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洛川县农村党支部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党支部选举工作,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探索扩大党内民主多种实现形式”的精神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党支部选举坚持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保持稳定的原则。

第三条 村党支部由书记和委员共3—5人组成,其中必须有一名妇女委员,具体职数由乡镇党委根据各村实际确定。提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和“两委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四条 村党支部选举按照“三推一考一选”的办法进行。“三推一考一选”即群众推荐、党员推荐、上级党组织推荐和乡(镇)党委考察及党员大会直接选举。对“三推一考一选”未选出村党支部书记的村可采取下派任职和公开竞选的办法产生村党支部书记,也可从当选的委员中指定一名委员主持支部工作。

第五条 村党支部选举工作,由县委统一领导,乡镇党委具体负责,村党支部选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县委党建办具体指导。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六条

村党支部换届时,县委和乡镇分别成立农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别由县委书记、乡镇党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村党支部换届选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 村党支部选举前,要成立村党支部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村党支部的选举工作。

村党支部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5-7人组成,组长由乡镇党委委员担任,副组长由村党支部书记和乡镇党建特派员担任,成员由现任村党支部委员及党性原则强、群众威望高的党员2-4人担任。

村党支部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宣传动员和安排部署选举工作;认定有推荐权的村民或村民代表或户代表及有选举权的党员资格并造册登记、张榜公布;制作推荐票和选票、确定推荐时间和选举时间;召集主持群众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户代表会议)和党员大会,提名监票人和计票人,并经党员大会或群众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户代表会议)通过;说明推荐和选举办法,确认推荐票和选举票是否有效,公布和上报推荐及选举结果。

第三章 党员和村民登记

第八条 对党员进行选举权认定。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期间的党员,不得参与推荐投票和选举投票。

第九条 群众推荐投票可采取群众(非党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或户代表大会进行。

采取群众大会推荐投票,要进行村民登记,参与推荐投票村民的资格按照村委会换届选举时选民登记资格条件(党员除外)认定。

采取村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推荐投票,村民代表即现任村民代表,户代表即每户确定一名。

第十条

上级党组织参加村推荐投票原则上由乡(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农经站站长、计生站站长及该村包片领导、片长、包村干部(政府包村干部、果站包村干部、农经站包村干部、计生站包村干部)等人员组成。具体人员各乡(镇)可根据各自实际确定。

第十一条 党员和群众(村民代表、户代表)推荐或选举资格认定后,要于推荐投票前5日张榜公布,对于错登、漏登的要及时纠正和补登,同时公布推荐时间。上级党组织参加村推荐投票人员要于推荐投票前5日确定并通知本人。

第四章 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村党支部书记及委员候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自觉与上级党组织保持一致。

(二)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有志于在本村建功立业,能热心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有奉献精神。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思想解放,勇于开拓,懂经济、会管理,具有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本领。

(四)工作认真负责,公道正派,主持正义,群众公认。

(五)年富力强,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原则上新进班子的成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文化程度不低于高中;原班子成员在近三年的工作表现突出、身体健康的可适当放宽。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列为村党支部书记及委员候选人:

(一)5年内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二)5年内有拖欠公款(包括各类承包款)尚未归还交纳的;或有经济问题被查处的;或因经济、治安、刑事等其他问题正在接受纪检、司法部门审查的;

(三)3年内曾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或受党内处分未撤销的;

(四)不履行党员义务和公民义务,不参加组织生活和公益活动的;

(五)长期患病、年老体弱,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六)担任村干部期间,长期忙于个人事务或长期外出,今后3年预计将长期外出,无暇顾及村级事务的;

(七)担任村干部期间,违反村级规范化管理制度,违规发包土地或变卖集体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八)任期届满拒不接受上级审计的;

(九)煽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或造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十)参加邪教组织和非法活动、赌博放版、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党支部书记及委员候选人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和不能列为候选人的规定,各乡镇党委和村选举领导小组可在以上条件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乡镇、村的实际情况,在选举办法中做出具体规定和细化,并于推荐投票5天前在公开栏内公告。

第五章 推荐程序

第十三条 村党支部书记及委员候选人,由群众投票推荐、党员投票推荐、上级党组织投票推荐结果共同确定。其中党员推荐投票、群众推荐投票、上级党组织推荐投票权重分别为50、30、20。具体计算办法为,每项推荐投票结束后,推荐人选所获支持票占该项参与推荐人数的百分比乘以该项推荐投票的权重,三种推荐投票得分之和即为各推荐人选最终推荐得分。

第十四条 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投票推荐村党支部书记及委员候选人人选。

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推荐投票时,不设流动票箱。党员大会参加人员必须超过党员人数五分之四。上级党组织推荐投票参会人员必须超过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收回推荐票少于或等于发出推荐票,推荐有效;收回推荐票多于发出推荐票,推荐无效。

对没有书写能力的党员可现场委托他人代为填写,不准委托投票。 填写推荐票时,支部书记人选只能推荐1人,委员人选按确定的职数进行推荐,少于或等于推荐人数,推荐票有效,多与推荐人数,推荐票作废。

投票采取公开计票的办法,由监票人、计票人在推荐大会会场公开唱票、计票。

第十五条

群众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投票推荐村党支部书记及委员候选人人选。

群众大会推荐投票时,对不便于参加大会进行投票的,可以设立流动票箱,由三名以上人员监票。参加推荐投票的群众必须超过登记群众的半数,推荐有效。推荐票填写要求、委托方式、计票办法参照党员大会推荐投票办法进行。

村民代表(户代表)会议推荐投票,参照党员大会推荐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 党员推荐、群众推荐也可以同时进行,但要分别投票、分别计票。具体要求按照党员推荐和群众推荐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 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上级党组织推荐结果要分别当场计算出得分并向参加推荐人员公布。三种推荐投票全部结束后,村党支部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要分别将三种推荐投票结果及最终得分情况(包括得票情况、得分情况)在公开栏内公告并报乡(镇)党委,由乡镇党委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第六章 组织考察

第十八条

乡(镇)党委要成立村党支部选举考察组,组长原则上由乡(镇)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乡纪检委、农经站、计生站、果站负责人及党委文书等人员组成。考察组主要考察推荐人选是否具备村党支部书记及委员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有不能列为村党支部书记及委员候选人之行为等。乡纪检委、计生站要为推荐人选出具相关的鉴定材料。推荐人选原担任过村干部的,乡农经站还应出具其担任村干部期间有关财务情况的鉴定材料。考察结束后,考察组要将考察情况及意见向党委会进行汇报,由乡(镇)党委会确定出村党支部书记及委员候选人,批复至村党支部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村党员大会选举。

第十九条 村党支部书记实行等额选举,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党内选举。要于会议前一天通知参会党员,有选举权的党员到会人数超过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

党支部书记正式候选人得票超过参会党员半数以上即为当选。 支部委员正式候选人得票超过参会党员半数以上的,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一条 党员大会选举结果应报乡镇党委审批,张榜公布。

第八章 选举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委农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要加强对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各包乡镇县级领导要加强对所包乡镇农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督促检查。党建综合示范村包建部门单位要把农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作为“三级联创”活动的重要内容,积极协助乡村做好选举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党委要高度重视农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夯实乡镇党委书记“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和党委委员共同责任人的责任。对重视不够、指导不力、违规操作引起党员群众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党委要深入宣传党的十七大关于推进党内民主和改革党内选举制度的有关精神,认真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农村党支部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法,让党员群众充分理解“三推一考一选”的现实意义。要教育广大党员坚持党性原则,发挥主体作用,着眼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有利于本村长远发展的大局,行使好选举权利。要教育广大群众,由群众参与推荐党支部书记及委员候选人,是改革党内选举办法、体现群众意愿的一种有效办法,但最终村党支部班子的选举权是党员。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党委在村党支部选举前要做好村级财务的清理核算工作,并加强对公章、集体财物和档案资料的监管,保证选举后新老班子顺利接交。

第二十六条

对扰乱选举工作秩序,威胁他人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乡(镇)党委可根据所辖村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党支部选举办法

党支部委员选举办法

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办法

村党支部选举办法

党支部选举党代表选举办法

党支部委员会选举办法

党支部选举党代表选举办法(

党支部选举党代表选举办法

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办法

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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