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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模拟法庭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1 20:15: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与法院共建活动——少年模拟法庭材料

模拟法庭学生演员阵容审判长和审判员:共3名(其中要求审判长演讲能力较好)

书记员:1名(朗诵能力较好,因服装中有2套是裙子,审判人员和书记员中尽量安排2-3名女生)

公诉人:2名(要求至少有1名朗诵能力较好)

辩护人:1名(要求朗诵能力较好)

被告人:1名(男生,要求记忆回答的问题)

法警:2名(要求尽量高大一些的男生)

庭审提纲复印每个演员(法警除外)一份。

刑事审判一案庭审提纲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⑴精神病人、酗酒的人不得旁听;

⑵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

⑶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⑷不准吸烟;

⑸移动电话一律关闭;

⑹不得发言、提问;

⑺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书记员:请公诉人入庭。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王振已在羁押室候审。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

审判长:传被告人王振到庭。

(法警将被告人带上法庭)。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被告人王振,有没有其他名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职业?

被告人:无业。

审判长:家庭住址?

被告人: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东海新村11幢104室。

审判长:何时被刑事拘留?为什么原因?

被告人:2012年8月20日,因为抢劫。

审判长:何时逮捕?

被告人:2012年9月15日。

审判长: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诸城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没有收到?什么时候收到?

被告人:2012年12月20日收到。

审判长:诸城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振抢劫一案。

审判长: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诸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振父母的委托,出庭为被告人王振辩护。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王振,上述各项权利有没有听清?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是否需要回避?

被告人:不需要回避。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本庭现在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被告人王振,你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陈述?

被告人:不需要陈述。

审判长:现在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王振, 检察院起诉指控你伙同他人的二次抢劫犯罪是否事实?被告人:是事实的。

公诉人:你先把第一次至天元网吧抢劫的经过向法庭讲清。

被告人:2012年7月3日我和陈杰在天元网吧玩,后来两人身上的钱均用完了,看见网吧里有一个陈杰的同学还在玩,我看见他身上有钱,陈杰就提出要敲他的“分”,刚好那人接了个电话走了,当天没敲成。陈杰说明天他肯定还会来。第二天中午,我们去网吧时看见那人已在,陈杰就说等会把他叫出去,后来由陈杰等在外面小弄堂内,我就上去叫那人出去,说有同学找你,如不出去会有麻烦的,后那人就跟着我出去到了小弄堂内,我们问他拿钱,他不肯,我们二人就打了他,他就把身上的10元钱给了我们。

公诉人:你们二人谁提出要抢?

被告人:陈杰提出的,我同意了。

公诉人:你们到天元网吧抢劫时有没有带什么工具?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你们问他要钱时,他是非愿意给你们?

被告人:问他要钱时,他说没有,我问了好几遍,他还说没有。我们就有点恼火了,

就打了他。

公诉人:你们二人谁动手打孙益的?

被告人:我动手打的。我先用拳头打他头部和胸部,他不给就又踢了他几脚,他才将钱拿出来。

公诉人:陈杰有没有动手打他同学?

被告人:没有。他在旁看住,拉住同学,不让他走。

公诉人:那10元钱是怎么处理的?

被告人:后来我们两个人继续上网用掉了。

公诉人:2012.7.29,在百尺河小学门口是怎么回事?

被告人:那天下午我和陈杰在网吧里玩了一天,钱用完了,就转出来,到百尺河小学门口,恰好看到两个学生在前面走,我想弄点钱,就让陈杰上去叫他们过来。他们过来以后,我们就问他们要钱,后来就抢到25元钱。

公诉人:你们是怎么拿到钱的?

被告人:在一个人的身上搜到的。

公诉人:这一次有没有动手打?

被告人:没有,我们带了一把水果刀出来晃晃。

公诉人:是什么样子的水果刀?

被告人:是弹簧刀。

公诉人:你们有没有讲什么?

被告人:我对他们说,不拿出来就不客气了,他们看我手中有刀所以没说什么,就让我搜身了。

公诉人:后来小灵通如何处理的?

被告人:当天就去卖掉了,卖了300元钱,我给了陈杰100元,我自己拿了200元。

公诉人:还有那25元呢?

被告人:我拿的。

公诉人:你是怎么被抓获的?

被告人:我在天元网吧上网时,被公安人员抓住的。

公诉人:审判长,讯问完毕。

审判员(1):被告人王振,你被抓获后,对犯罪地点有没有指认?

被告人:指认的。

审判员(1):你为什么要去抢劫?

被告人:因为在网吧上网,身上钱用完了,就想到去“敲分”,没有想到这种行为是抢劫。

审判员(2):平时你有没有学过法律知识?

被告人:学校里也宣传过的,但当时认为听这些有什么用,不想听,所以根本没有听,现在有些后悔。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注:每举证一样,都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直到举证完毕。)

公诉人(先后轮流进行):(出示证据一)

审判长:被告人王振有没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依次类推,举证其他证据。直至完毕)

公诉人:审判长: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王振,你有没有证据要提交法庭?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你有没有证据要提交法庭?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读公诉词„„)

审判长: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由于我年轻,法律知识不懂,没有听老师的教育,没有听父母的话,经常到网吧,受到不良的影响,才变成这样,以致走上了犯罪道路,今天站在被告席上我很后悔,希望法庭能对我从轻处罚,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我今后决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读辩护词)

审判长:公诉人对辩护人的意见是否答辩?

公诉人:没有实质性分歧,不需要答辩。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现在进行法庭教育。

审判长:被告人王振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不学法、不懂法,更谈不上守法,是实实在在的法盲。你们应该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凡是旷课逃学、夜不归宿、携带凶器、敲诈、勒索、偷窃、抢劫等等都属于严重不良行为。其中,抢劫已属于犯罪行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希望被告人王振能从中吸取教训,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自身素质,提高自控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正确对待人民法院的判决,争取重新做人,早日成为守法的公民。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和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可作最后的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王振,现在你可以作最后的陈述。

被告人:我知道错了,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审判长:今天本庭对被告人王振抢劫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在休庭五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带被告人王振退庭。

(由法警将被告人王振带出法庭)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

传被告人王振到庭。

(法警将被告人带上法庭)

审判长:被告人王振抢劫一案,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合议庭在休庭后对本案进行了认真地评议,现在进行宣判。

(宣读判决书„„)

审判长:现在闭庭。带被告人王振退出法庭。(敲法槌)

起诉书

被告人王振,男,1986年8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11986080252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东海新村11幢104室。2004年8月2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看守所。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振涉嫌抢劫罪,于2004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4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王振伙同他人于2004年7月4日中午,至常熟市虞山镇天元网吧,采用拳打、脚踢等手段,劫得孙益的人民币10元。

2、被告人王振伙同他人于2004年7月29日下午,至常熟市新兴中学附近,将姚军等人拦下后,采用弹簧刀威胁的手段,劫得姚军的人民币25元及小灵通1部,物品价值人民币4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照片、户籍证明及有关发票;

2、证人赵启、周新、陈明、戴惠的证言;

3、被害人孙益、姚军的陈述;

4、被告人王振的供述;

5、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证据、发还物品清单;

7、常熟市公安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振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共同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惩处。

此致

检察员:

2012年12月18日

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振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共同抢劫公民的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振在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振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同时提请对被告人王振应当和可以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

提出被告人王振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应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王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2004年8月20日起至2007年2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责令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二年月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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